深圳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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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文件
深机安〔2009〕16号
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
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场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民航深圳空管站、南方航空(深圳)分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航空公司、翡翠航空公司、海南航空(深圳)分公司:
根据《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91号)和中南局第9号《航空安全指令》,修订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经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民航深圳监管局、各航空公司驻深营业部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8日印发拟稿:刘立欢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不停航情况下深圳宝安国际机场飞行区及航站区的施工(以下简称不停航施工)安全、顺畅、有序,确保施工期间机场处于适航状态,依照民航局《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和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指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三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

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不停航施工的项目主要是指: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飞行区管理部职责:
1、负责对建设单位上报的不停航施工申请审核、会签和上报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2、负责同建设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当建设单位为飞行区
管理部时,应同施工单位签订)。

3、负责组织空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控制区监察室、指挥中心、护卫消防站、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审核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各类应急处置预案。

4、负责将不停航施工申请资料送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报批。

5、负责向空管部门申请发布不停航施工航行通告。

6、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7、负责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评估施工项目安全风险,制定控制风险的防范措施,审定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8、负责统一协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措施,保证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机场处于适航状态。

9、负责对不停航施工进行常态检查,对安全风险控制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施工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

(二)安全服务督察部职责:
1、负责审核飞行区管理部提交的不停航施工申请。

2、负责对不停航施工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3、负责对违反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不停航施工项目申请的会签。

2、负责不停航施工期间的信息通报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控制区监察室职责:
1、负责不停航施工项目申请的会签。

2、负责对不停航施工的违规行为和对影响安全运行的违规行为进行监察,责令改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

(五)护卫消防站职责:
1、负责不停航施工项目申请的会签。

2、负责对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和施工机具的检查、验放。

3、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巡查以及对特定项目进行安全监管。

4、负责对违反空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纠察,对严重的违规行为移交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或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不停航施工的审批及许可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不停航施工前,须将不停航施工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及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及立项批准文件报飞行区管理部审核。

第七条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洞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内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八条飞行区管理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不停航施工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同空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控制区监察室、指挥中心、护卫消防站、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审核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及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完成上述工作后,飞行区管理部将下列不停航施工申请资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一)会签后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飞行区施工申请审批表》;
(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飞行区管理部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四)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五)各类应急预案;
(六)调整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对不停航施工申请及时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飞行区管理部将批准的不停航施工材料报送民航主管部门;许可后,飞行区管理部应及时向空管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二条航行通告发布后由飞行区管理部向施工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和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凡进入控制区的施工单位所有人员必须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控制区作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所有进入飞行区进行不停航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由控制区监察室、安全服务督察部、公安分局空防大队、交警大队审核发放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入控制区的通行证。

第十六条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时,应当持有有效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每日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人员的隔离区通行证件收回集中管理,次日统一发放。

第五章施工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航行通告规定区域和时间进行施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区域,延长施工时间(施工单位如有施工计划时,须提前一天向飞行区管理部提交施工作业申请表)。

如遇施工区域和施工时间变更的,需提前一天向飞行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飞行区管理部协调空管部门和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
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

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两米,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

第二十二条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

第二十三条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

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

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十六条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第二十七条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

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袭。

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第二十八条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

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

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

第三十条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

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

第三十一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三十二条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航台的影响。

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

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

不得使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第三十四条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
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三十五条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

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

发现道面污染时,应当及时清洁。

第三十六条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第三十七条进入飞行区施工作业时,要确保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

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背心。

第三十八条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施工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施工区域。

临时进出施工区域,驾驶员没有经过培训的车辆,应当由持有场内车驾驶证的飞行区管理部人员全程引领。

第三十九条飞行区施工临时设置的大门应当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进入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黄色旋转灯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

第四十一条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飞行区管理部、指挥中心、塔台之间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派施
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查,并负责守听。

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序。

第四十三条飞行区管理部应建立由各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每周或者视情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飞行区管理部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飞行区管理部、护卫消防站、控制区监察室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按照罚则所列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严重违反本规定,威胁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交由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飞行区管理部责令施工
单位停止施工、立即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未按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各类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未按相关要求设置标志、标识的;
(三)施工人员及专用车辆未按指定线路及通道通行的;
(四)施工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其他控制区域的;
(五)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吸烟的;
(六)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配戴有效证件的;
(七)施工中未对易飘物、粉尘及其他垃圾加以有效控制的;
(八)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通讯工具并建立有效通讯机制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处以通报批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并取消施工单位在深圳机场飞行区施工资格;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计划进行施工时,造成挖断机场地下电缆、油管及水管;
(二)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因施工堆料、机械、设备摆放影响飞机滑行、起飞降落的;
(三)因施工临时采取措施不当,影响机场消防和应急救援通道的使用;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未按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管
理措施、各类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施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未按相关要求设置标志标识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六)施工人员和专用车辆未按指定线路及通道通行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七)施工人员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八)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吸烟并引发安全事件的;
(九)施工中未对易飘物、粉尘和其他垃圾加以有效控制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通讯工具并建立有效的通讯机制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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