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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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文件
深机安〔2009〕16号
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
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场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民航深圳空管站、南方航空(深圳)分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航空公司、翡翠航空公司、海南航空(深圳)分公司:
根据《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91号)和中南局第9号《航空安全指令》,修订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经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民航深圳监管局、各航空公司驻深营业部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8日印发拟稿:刘立欢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不停航情况下深圳宝安国际机场飞行区及航站区的施工(以下简称不停航施工)安全、顺畅、有序,确保施工期间机场处于适航状态,依照民航局《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和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指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三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不停航施工的项目主要是指: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飞行区管理部职责:
1、负责对建设单位上报的不停航施工申请审核、会签和上报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2、负责同建设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当建设单位为飞行区
管理部时,应同施工单位签订)。
3、负责组织空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控制区监察室、指挥中心、护卫消防站、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审核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各类应急处置预案。
4、负责将不停航施工申请资料送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报批。
5、负责向空管部门申请发布不停航施工航行通告。
6、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7、负责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评估施工项目安全风险,制定控制风险的防范措施,审定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8、负责统一协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措施,保证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机场处于适航状态。
9、负责对不停航施工进行常态检查,对安全风险控制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施工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
(二)安全服务督察部职责:
1、负责审核飞行区管理部提交的不停航施工申请。
2、负责对不停航施工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3、负责对违反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不停航施工项目申请的会签。
2、负责不停航施工期间的信息通报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控制区监察室职责:
1、负责不停航施工项目申请的会签。
2、负责对不停航施工的违规行为和对影响安全运行的违规行为进行监察,责令改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
(五)护卫消防站职责:
1、负责不停航施工项目申请的会签。
2、负责对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和施工机具的检查、验放。
3、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巡查以及对特定项目进行安全监管。
4、负责对违反空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纠察,对严重的违规行为移交机场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或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不停航施工的审批及许可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不停航施工前,须将不停航施工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及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及立项批准文件报飞行区管理部审核。
第七条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洞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内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