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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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国读后感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法理学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其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哈特);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
在书中对法律是什么及法律如何被阐释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想。
西方法律自文艺复兴以来,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理性再到世俗化的转变,这一转变的实质在于法律的生命从神的怀抱最终回到浑浑噩噩的尘世,意即法律的渊源从上帝的旨意转向人类理性,并最终被经验取代之。与此相适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中心,法律的确定性和正当性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在20世纪60年代,新分析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相继发展自己的观点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新分析法学运用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分析方法,建立了新分析法学理论。这一理论将“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规则的确定中心”作为法律的存在方式,试图建立起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法律的确定性理论。然而,虽然主张“规则的内在方面”应当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但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仍然坚持认为如果用道德观念判断法律的存在与否,则只能会使人们忽视具有法律资格的规则,同时也不利于客观地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野。对于“恶法”,他认为也是法,只是我们不去运用罢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引起了人们的不安。如果恶法亦法,那么他们一直执着追求正义的价值观将走向何方呢?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实主义法学家开始怀疑或反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主张法律并不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法官的行为,不是一个规则体系而是一批事实。反对法律的确定性,认为确定性是一种法律神话,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法官应该根据现行的方针政策、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将来是否有利进行判案。他们认为,在对社会整体不利的事情上,人们便不享有权利,这并不受立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他们主张法官造法,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在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眼里,个人的权利是不重要的,这与美国人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对立。主张法官造法,实际上就是鼓励司法权侵占立法权,对美国赖以建国的三权分立的宪法理论来说,这不啻是最大的挑战。应该说,这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的部分,然而,它们却又都不能自圆其说,对美国的法律基础构成甚至政治组织结构形成了巨大的威胁。因而,对以上两种观点的批驳,成为时代的要求,而构建一个新的法律学说,自然也就成为当务之急。“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德沃金便试图提出自己的法律理论,对两种理论进行反驳。
二、在《法律帝国》中,法律是如何被整体性阐释的?
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始终关注的“法律是什么”。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对这一概念,有不
同的阐释方法。“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是其中的一种。这种阐释认为法律来源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也就是说法律不但包括具体的法律规则,还包括了能证明法律本身合理性的一整套原则体系。这些原则源自具有“整体性”社会共同体、并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前后一致有组织的整体。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包括律师和法官)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对法律进行建设性阐释,将具有“整体性”的意义赋予法律实践,并进而以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为依据,将法律应用到具体个案中,获得具体个案中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意为从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
德沃金认为,作为内在的观点,法律的整体性阐释符合法律实践参与者的实际生活经验,尤其适合在法律规则没有提供“现成”答案的疑难案件中,理解各执一词的法律争议。法律的适用来源于法律实践者的实践经验。然而与流行的学术观点不同,德沃金认为,当人们争论“什么是法律”时,并不是在别有居心地装腔作势,以华丽辞藻掩饰自己的私欲;也不是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无谓的语词之争。无论把他们看作是“说谎者”还是“呆子”,都是对法律实践的
“误解” 。
作为一种建设性阐释方法,整体性的法律能克服两种竞争的阐释,即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缺陷:严格机械遵循过去惯例的因袭主义者,无法应对无具体规则可适用的疑难案件――法官要么不作判决而违背了法官的职责,要么“创造新法”而与因袭主义(也就是严格依法判案的信念)自相矛盾。而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官可以在法律之内通过建设性阐释发展法律,从而可以将法的安定性与适应性要求结合起来。将法律视为促进社会利益的工具的实用主义者则虽认为具有种种缺陷却难以反驳。德沃金最终借助于“整体性”这一概念,成功地指出:法律实用主义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不愿接受不一致对待的解决方案所意味的“内部妥协” ,因为实用主义在于没有法律可适用时可以创造法律,而创造法律的源头在于法律实践者的实际法律操作的历练。然而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人类行为的特殊性、立法者预见能力的局限性、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等现象的存在,实用主义者对法律的阐释可以说基本无法一致,而作为整体性的法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