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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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学生姓名谢进学号2010580529 指导教师刘鹏

所学专业法学班级10级G3 所属院系法律系

学习年限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

目录

一、德沃金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1)

二、德沃金法律思想的权利观 (1)

(一)我们有怎样的权利 (2)

(二)认真对待权利的重要性 (3)

三、自由主义权利论思想下所反映出的问题 (4)

(一)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4)

(二)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5)

四、怎样更好的保护个人权利 (5)

(一)司法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 (5)

(二)政府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 (6)

五、德沃金法律思想对我国的启示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学生姓名:谢进指导教师:刘鹏

内容提要: 德沃金是美国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代表作《法律帝国》和《认真对待权利》等在法律学界有着极大的影响。本文就他的权利论思想进行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阐述了德沃金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第二部介绍了德沃金的权利观,并从我们应该有哪些权利以及权利的重要性来论述。第三部分为与德沃金思想并存的其他理论的弊端。第四部分主要说明了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以及第五部分德沃金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的启示。

关键词德沃金权利论自由平等

一.德沃金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在美国处于最尖锐、最敏感的社会矛盾时期建立起来的,那时的美国社会处于一系列国内外激化了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社会矛盾的困扰之中,统治秩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其表现为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喧嚣,到了60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外有越南战争,内有黑人争取民权反对歧视的运动以及青年学生如火如茶的校园反战运动。在美国掀起的这一场涉及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反抗浪潮,震撼了整个社会。

而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国家权力向政治、经济、公民精神生活领域不断渗透。自由主义思潮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作为某种特定政党所持有的选举力量,它在大多数国家不断衰落,但与此同时,作为一种背景性理论或一套贯穿于各种意识形态的理论预设,它却日益传播并发展。而深受自由主义熏陶并以之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美国,则由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始呈现出令人眩目的变化。作为自由主义思潮中的两大核心理念“平等的要求”和“自由的要求”之间的冲突,业已成为美国民主政治的最大社会问题。针对这一变化,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均自命以自由主义传统作为基础的、并致力于为解决美国社会面临的各种弊端而提供对策的法哲学流派。其中尤以英美法学界法哲学大师、牛津大学及纽约大学

法理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所倡导的自由主义权利论法律思想格外引人注目。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德沃金法律思想应运而生。

二、德沃金法律思想的权利观

德沃金的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中指出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的保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应该提供必要的基本框架和规范,使这些问题的争论局限在这些规则之内。尽管立法是民主的过程,但名义上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但立法往往通过功利主义的思路论证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大部分调整社会。经济和外交政策的那些法律不可能是完全中立的,它必然体现社会大多数人或一些强者关于社会利益的观点,再严格的立法程序也不能确保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到伤害。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当人群中的这种分裂作为严重时,如果必须执行法律,那么这个许诺必须是最真诚的。

(一)我们有怎样的权利

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权利得到广泛的关注。在我国公民有1、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出版,示威的自由,游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4.公民的社会生活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等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等。

但在这些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自由的权利最为重要。何为平等权和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而平等权是指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继续追问我们该有什么权利呢?显然自由主义者与功利主义者是不同态度。德沃金从对权利的概念分析作为切入点,回答了这些复杂的问题。他认为在不同的背景下权利的内涵是不同的。“当我们说某个人有权利做某件事情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从这句话里,我们可以体会到,说一个人有权利做什么事情,和说他做这件事情是对的或者是错的,有着明显的区别。他认为在一个民主制度下,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道德义务,即使他不喜欢那些法律并希望它们尽快得到修改。他的这一义务是对他的同胞所负有的,因为大家都在服从同样的法律,可能其他人也对法律存在抱怨,但是稳定的法律秩序,没有人去违背法律。不过接受法律限制和责任并不意味着剥夺

公民的反抗政府的权利。

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名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主义其实并不否定这一说法,也没有形而上得认为自由就是为无限的。德沃金同样认为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还是要受到必要的国家限制.对此德沃金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的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德沃金强调受平等自由观的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这一高度抽象的权利中,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权利:其一,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其二,是作为平等者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而是在如何分配商品或机会的政治决定中,有权得到政府的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平等关怀和尊重既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据。德沃金认为,原则不同于政策,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原则是分配性的,是说明各种权利的命题的,是尊重和保障个人和集团权利的政治决定。政策是综合性的,是说明各种目标的命题,是促进和保护某种集体目标的政治决定。法律应包括原则和规则,原则之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由于原则反映了正义、公平的要求。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所依据的原则实质上是以平等关怀和尊重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权利。

(二)认真对待权利的重要性

引用一下德沃金的名言吧。“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可见在德沃金法律体系中权利的重要性。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及公民身份概念的出现,并不限于迈向当代宪制国家的转变时期。从推动社会及国家发展的角度而言,基本权利和公民身份同样十分重要。在分析使基本权利规范化的发展过程中,便可知这种看法实是无庸置疑。

德沃金认为,真正的权利必须是能够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尽管在社会多数人的眼里这样做事错误的,甚至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多数人的境况比以前更糟糕时也是如此。即使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或为了保护多数人希望在其生活的任何一种环境,政府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在以公民的言论自由为例子,他谈到,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即使政府认为公民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坏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们发言也是错误的。德沃金这种比较激进的权利含义意在提高人们对政府及公权力的警惕,因为他们是个人权利最大的威胁者。

德沃金的“权利论”很好得批判了百年来西方法学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内在缺陷,确立了权利的地位。同时,对法理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位阶作了调整。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体会到法律要想受到尊重,必须寄托着人的一些美好的理想理念,一则我们的政府要认真对待法律,忽视法律就如同忽视其建立的根本,没有区分法律和行政命令,同样是野蛮的行径,否则就无法构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同样,政府不重视或不认真对待权利,同样也就意味着没有认真对待法律。二者作为个体的公民要积极为权利而斗争。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权利的本质是斗争,为自己也为他人。只有理性的斗争,我们的权利才能扩大,我们的就越有我们追求的自由。也许我们只有在斗争的争取中才能明白“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旨在享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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