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教育工作应实现十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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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教育工作应实现十个转变
[日期:2009-03-24] 来源:安徽监狱网 作者:马晓华 来源:巢湖监狱 [字体:大 中 小]
个别教育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被视为中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近年来,个别教育工作却面临着机制僵化、功能弱化,内容空泛化、手段单一化、地位边缘化的趋势。在监狱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监狱职能日益纯化、执法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下,吸收和借鉴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更新观念、拓展内容、完善机制、不断深化个别教育工作是监狱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联系对照行刑个别化理论,笔者认为个别教育工作应在以下十个方面实现转化。
1、由重视经验总结转变为重视理论指导
众所周知,个别教育工作来源于改造罪犯的实践,是几代监狱干警从教育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经验性”是其标志,也是其“先天不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个别教育工作深化发展的“瓶颈”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指导。一是没有系统性。开展个别教育主要依靠经验,没有系统的预案,策略的运用和时机的把握完全凭民警的“即兴发挥”,缺乏计划性,“跟着感觉走”,过程的可控性差,难以实现规范管理;二是没有普遍性。有些经验做法只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由特定的干警来实施才会有理想效果;三是没有理论性。缺乏说服力,往往告诉我们怎么做,却讲不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做,难以令人信服;四是没有成长性。始终是从实践到实践,从经验到经验,没有上升为理论,几十年一直在低水平重复,难以突破和发展。为了弥补不足,我们曾经努力地用相关学科的理论来解释和说明个别教育中的经验(例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就符合教育学上“因材施教”的原则等),即使如此,这种“事后联系”,与事前的理论指导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深化和发展个别教育工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克服其先天不足,加强理论指导,我们不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个性差异性理论的基础地位,而且要广泛引进现代管理学、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作为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同时,大胆实践,进行理论创新,形成既包含现代文明发展成果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个案矫正模式,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2、由重视监管安全转变为重视改造质量
长期以来,监管安全一直被看作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监管安全大于天”,“维护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最大的政治”,个别教育之所以受到广泛重视,
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别教育工作在教育转化重危分子、维护监管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教育工作主要是针对重点危险罪犯展开的。各地监狱普遍实行的民警个别教育工作中的“三包责任制”(包管、包教、包转化),其对象是从罪犯中排查出来的各类重点危险分子(简称重危分子),在个别教育工作中实行的“集中攻关”,其对象也是“重危分子”,个别教育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就是为了教育转化各类重危分子,维护监管安全。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毕竟,维护监管安全是监狱干警的基本职责,教育转化各类危险罪犯也是“改造人”的宗旨的体现,但其局限性同样不能忽视:一是监狱的职能不仅仅是维护监管安全,更要提高改造质量,而且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如果只是为了极个别“重危分子”才开展个别教育工作,那么,一旦没有了“重危分子”个别教育就可以束之高阁了吗?二是教育改造工作(包括个别教育工作)的对象应说是罪犯整体而不是特定少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也是提高罪犯整体的改造质量,如果我们只是满足于做好个别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而很少顾及其他罪犯,那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改造质量的提高。此外,随着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深化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各级加大了对监管设施建设的投入,物防和技防水平不断提高,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日趋完善,确保监管安全的基础日益稳固。我国监狱将实现从“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的转变,个别教育工作更要从重视安全稳定转变为重视教育改造质量,发挥“治本”功能,从根本上确保监狱的长治久安。
3、由重视创新形式转变为重视拓展内容
个别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实际上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建立之初就已经广泛存在,但是作为一项教育改造制度,确切地讲,应该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个别教育的形式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有所创新。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民警“责任承包制”,至今仍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为了维持个别教育工作的活力,各地监狱纷纷进行了创新和尝试,如湖北沙洋监狱实行“约谈制”;上海市未管所建立个别教育工作招标承包制;浙江乔司监狱首创“一警一箱”制度;山东潍坊监狱成立“女警教育中心”,用“女警+网络”的形式对罪犯开展个别教育和咨询服务;安徽省巢湖监狱实行个别教育罪犯“点警制”等等。这些创新和探索,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注重形式,在内容和方法没有实现真正的突破。我们认为,深化个别教育工作,不仅要有形式
上的创新,更要注重内容的拓展。个别教育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针对罪犯的“个性”进行有的放矢的说服和疏导,关键是针对罪犯的个性化的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人们的思想理念、价值取向及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犯罪结构、犯罪原因、犯罪思想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综观我国当前的犯罪类型,既有政治上对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等的刑事犯罪,还有因贪污、贿赂而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更有利用高科技、高知识手段的智能型犯罪,导致这些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相当一部分罪犯犯罪的直接原因是他们在心理上出现了障碍,如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性格障碍等,对于这部分罪犯,运用传统的“说教”的方法,非但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会事与愿违。如果通过心理咨询就会有效。因此,我们认为深化个别教育,不仅要创新形式,更要丰富手段、拓展内容;不仅要关心罪犯的思想问题,而且要关注罪犯的心理问题;不仅要立足于解决罪犯在服刑期间所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惑,更要关注罪犯如何认识社会、认识人生、认识未来。
4、由重视强制性转变为重视和谐性
长期以来,我们一贯强调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首先要体现强制性,民警在对罪犯个别教育时也是居高临下,“我说你做”,事实证明,这种强制性容易使罪犯产生抵触情绪,当然也就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深化个别教育重点之一,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民警与罪犯的关系。如果仅从个别教育的实施过程来看,笔者认为民警与罪犯的关系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可以称之为特殊的“师生关系”,按照教育学的原理,两者要达到心理相融,也就是我们常讲的“通情然后达理”。陈士涵先生认为“两者之间应当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所谓健康的人际关系,是指作为个体的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不存在私人的亲密关系,更不存在私下的权钱交易或其他的彼此利用关系;所谓和谐的人际关系,则是指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是友好的、能够合作的,如果一旦发生冲突和矛盾,则能够较快地消除敌意和对立”。“如果你不与罪犯和谐相处,你就不可能了解他们,更不可能改造他们”。个别教育工作要取得预期效果,过分在意强制性是行不通的,建立民警与罪犯之间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而且民警占据着主导地位。
5、由重视个体行为转变为重视整体功能
众所周知,个别教育主要是采取相对固定的方式,由特定
民警对特定罪犯进行“一对一”的教育、交流和沟通,整个施教过程基本上也是一名民警负责完成,对于某一名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基本上由承包民警独立完成,这种运行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完全由承包民警的能力和素质来决定,若承包民警的素质高、能力强、有责任心,就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反之,效果就会不理想,甚至会强化罪犯的抗改意识,增加改造的难度;第二,容易造成罪犯对于承包民警的依赖性,罪犯的改造表现往往随着承包民警工作岗位的变更而产生波动,不利于罪犯长期改造;第三,容易形成民警在个别教育上“各自为战”的局面,妨碍了监管改造资源的综合利用,制约了整体功能的发挥。避免出现上述不利局面的途径:一是调整个别教育的运行模式,变封闭式为开放式,优化组合,成立矫正小组(攻关小组)实行一人负责,多人参与,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罪犯一旦出现思想问题,由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民警进行说服教育;发现罪犯有心理问题,则由负责心理咨询的民警负责提供帮助等等,这样可以发挥整体优势,使罪犯在现有条件下得到最好的教育;二是整合现有的监管资源,不仅仅局限于教育改造工作,从分管分押、劳动生产、考核奖惩等各个方面,制定协调统一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实现罪犯教育改造功能的最大化;三是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志愿者服务制度、受害人谅解制度等等,最大限度转化罪犯的思想,将其改造为守法公民。
6、由重视直觉感知罪犯转变为科学认识罪犯
如何认识罪犯决定着如何改造罪犯。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60年代,罪犯的构成主要是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我们对罪犯的整体认识是一个政治术语——“敌人”。对于“敌人”的改造,主要是世界观的改造,教育形式主要是集体教育,如形势报告、政策教育、组织参观等。到70年代至80年代,罪犯的构成主要是刑事犯罪分子,我们对他们的整体认识是一个道德术语——“坏人”。监狱的教育形式主要是课堂化的分类教育,通过办特殊学校,实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同时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行为矫治。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押犯构成日趋复杂,犯罪形态日趋多元,犯罪原因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已经很难用诸如:“敌人”、“坏人”等简单概念来将罪犯进行有效归类,在此情况下,个别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推崇和重视。但是在如何认识罪犯的问题上,很多民警仍然靠经验、凭直觉,沉湎于惯性思维,结果引发了有关行
刑理念上的热烈争论,再加上监狱体制的制约、经费保障的困难、监狱生产经营的艰难以及监管安全的空前压力等等,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陷入了止步不前的困境。新世纪之初当上海市监狱系统率先提出“科学认识罪犯”的命题后,在全国引起了热烈响应和广泛深入的讨论。我们认为科学认识罪犯的目的是为了科学改造罪犯,科学认识罪犯的重点不仅仅在于从客观上把握罪犯的整体,更要从行刑个别化的意义上认识罪犯的个体,关键在于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在新的历史时期,罪犯分类是教育的前提,监狱应根据罪犯的年龄、经历、思想、性格、所犯罪行的轻重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基础上,对罪犯实施科学改造,从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出发,实行个别处遇、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实行关押分类化、处遇个别化、改造个性化。
7、由辅助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
关于个别教育的定位,我们习惯上将其视为集体教育和分类教育的细化和补充,尽管各级各部门非常重视教育个别工作,尽管各地监狱均建立了个别教育制度,并坚持常抓不懈,但是在监狱教育改造制度体系中,个别教育始终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这种定位严重矮化了个别教育工作,压缩了个别教育的发展空间,制约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近年来,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逐渐兴起了一种新的矫正模式,即个案矫正模式(又称个别化矫正模式)。有学者研究指出,完整的个案矫正模式具有3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观念层面,无论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还是矫正、处遇,无论出台规章制度,还是进行实务操作,都应当树立“立足于罪犯个体”的理念;二是程序层面,关于罪犯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流程、步骤与程序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充分适应不同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三是技术层面,在评估、分类、管理与教育矫正罪犯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方法,所应用的技术工具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基本符合“因人施管”、“因人施教”的原则,并切实满足“罪犯个体矫正与发展”的需要。由此可见,个案矫正模式,特别是其中的教育矫正工作与我们的个别教育工作有很多相似和重合之处,很显然,相比之下,个别教育工作定位太低,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个案矫正模式”的有益元素,对个别教育工作机制进行充实、完善,保留我们原有的合理成分,构建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个别教育(矫正)工作新模式,为科学的教育改造罪犯提供新的支点、搭建新的平台,使个别教育工作在改造罪犯中居
于主导地位。
8、由重视言教转变为重视言传身教
首先,个别教育工作对于个人民警的施教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能力决定教育效果,而在客观上,监狱民警的素质和能力是参差不齐的,也就是说有部分基层民警是不适宜独立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前文已经提到过,个别教育的对象事实上只局限于对监管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重点危险罪犯”,而监管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是“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随着排查工作越来越严、越来越细,“重点危险罪犯”的比例不断上升,导致了一线民警人人都有“三包”对象,个个都要开展个别教育工作,这种“全员上阵”的局面,必然造成个别教育工作的“广种薄收”,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其次,对于民警能力的要求,要与时俱进、注重实效。我们经常把抓个别教育常被称作“谈话教育”,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民警的表达能力往往被看作个别教育是否有效的关键。我们认为,在新时期,面对日趋多元的押犯构成,民警的“能说会道”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次要条件,改造罪犯的实践,对一线民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第一,要有“以人为本”的人文素养,“人性化”理念已经被争论得过炽热,也产生太多的歧义和疑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我们提出“悲悯”理念,认为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监狱民警应当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这样更能体现中华文化中优秀的人文精神,也易为大家所理解和接受;第二,要平等地对待罪犯,尊重他们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尊重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第三,要以身作则、公正执法,我们不仅是教育者,更是执法者,公正廉洁是我们的天职,“一次不公正的执法,是摧毁千百次的说教”。2006年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的研究人员进行了一次“服刑人员对监狱民警评价”专题调研,他们以在押罪犯为对象,采取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围绕民警的仪表、言行举止、刑罚执行能力、教育改造能力、工作态度等运行了系统的调查和分析,结果显示,当前监狱民警在监管改造罪犯的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警的教育管理水平需大力提高;二是对服刑人员人格尊重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三是有损公正执法的现象并未杜绝。“服刑人员尊敬的民警类型排序”依次为:公正、诚信、人道、责任、亲和、关心、修养、德行。由此可见,“身教重于言教”,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9、由重视思想教育转变为重视人格改造
为什么要对罪犯
进行个别教育?基层同志存在不少模糊认识,有的人认为,是完成规定的谈话次数;有的人认为是为了了解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以便采取控制措施,确保监管安全;也有的人认为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教育转化罪犯的思想。我们认为,个别教育工作重点是为了解决罪犯的个性问题的,思想教育不应当作为个别教育的重点。有学者提出,在思想教育方面,传统的“三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对于当今的大多数罪犯已经没有针对性,应当重点开展法制教育,培养罪犯的服法、守法意识,法制教育应当用集体教育和分类教育的方式进行,对于极少数有罪不认的罪犯,可以结合其犯罪行为和思想状况,采取个别教育的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个别教育应当立足于采取个性化的方式解决罪犯在服刑中遇到的个别问题,重点是关注对于罪犯人格的重塑。陈士涵先生在其专著《人格改造论》(上、下)中,系统阐述了改造罪犯人格问题,并就如何有效地改造罪犯人格,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和方法。至于如何通过个别教育促进罪犯人格改造,我们的体会是关键在于发挥民警的示范作用。“监管人员在改造罪犯的活动中,应当身体力行,使自己形成健康、发展的人格特征,形成高尚的人格形象,形成真正的人格力量,由于这些健康良好的人格特征、人格形象和人格力量是以监管人员的行为体现的,它在无言无形之中就对罪犯的人格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造。这是人格对人格的影响、人格对人格的教化、人格对人格的改造。这是庄子所说“不言之教、无形而心成”。这也是个别教育工作的最高境界。
10、由重视主观评价标准转变为重视科学评估标准
对于个别教育的考核评估,包括相互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估,我们通常用“转化率”来衡量;二是对于民警开展个别教育工作状况的评估,一般是检查民警的“谈话记录”,(重点是记录的数量和内容),考核一贯是认真的,各级“个别教育能手”和“个别教育标兵”的评选标准也是严格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够严谨、科学,具体表现为:第一,罪犯是否转化没有明确标准,无非是看近期是否违纪、没有违纪就算是“稳定”,如果获得了行政奖励,那就更能说明罪犯改好了;第二,缺少关于民警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的直接效果的考察,民警记录的数量多,就能反映个别教育效果好吗?内容详实就能说明成效明显吗?罪犯没有违纪,甚至是受到行政奖励也不能说明已经改好了,对其真实思想包括人身危险性、重新犯罪预测等,需要借助评估
量表和工具等进行测试和分析,如果单纯地依靠主观评价标准,不但不能真实地反映个别教育的效果,也会给下一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加强个别教育工作,不能忽视对于考核评价标准的修订和完善,重点是要建立关于罪犯改造评估体系,对罪犯进行准确、科学的评估,并以此作为对罪犯进行分类、处遇、考核奖励的基础和依据。在司法部的高度重视下,探索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已成为当前监狱理论与实践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形成了“江苏模式”、“湖南模式”、“山东模式”等等。罪犯改造质量考核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个别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提供了标准和依据,必将进一步促进个别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个别教育作为我国教育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制度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学习和借鉴有关理论和技术,不断丰富和发展个别教育工作,提升个别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