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和不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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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和不竞争协议

一、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条职务技术成果

乙方在为甲方聘用期间,及在聘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所有由乙方独立或与其他人联合构思、开发、完成的一切与甲方业务、产品、程序与服务有关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发明、思路、概念、过程、产品、方法和改进或其一部分(以下统称“技术成果”),不论是否可以或已经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均应为甲方之职务技术成果,都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资料的保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指定的格式或方法为甲方记录并保管其在被甲方聘用期间独自或合作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该资料是甲方的绝对财产,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获得上述资料。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申请

乙方同意帮助甲方或其指定人用甲方自己的费用,采用各种适当的方法确保甲方在上述技术成果或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包括向甲方披露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签署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乙方同意其按照上述义务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终止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后继续有效。

第四条先前成果

乙方应由本协议附件一中明确列出其所拥有的,在被甲方聘用之前取得的,并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开发有关而并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拥有著作权的原始作品、发展和改进与商业秘密(合称“先前成果”)。乙方同意:如乙方未附有上述附件即表明乙方未拥有任何上述之“先前成果”。如果在乙方被甲方聘用的过程中,乙方在甲方的产品、过程或机器中融入了乙方所拥有的或乙方在其中拥有利益的任何“先前成果”,乙方同意给予甲方非独家性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许可,允许甲方制作、修改使用或出售作为上述产品、过程或机器一部分

或与之有关的“先前成果”,且甲方无须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二、保密

第五条机密信息

1、乙方同意甲方的“机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储存,均为甲方所有,乙方应严守机密。“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甲方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所有的各项合同、人事档案、行政文件、客户名单、业务合作方资料等;

(2)甲方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所有的开发计划、开发大纲、技术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算法、模型以及相应的技术文章、技术报告等;

(3)甲方市场销售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所有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客户资料、销售价格等;

(4)甲方财务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甲方所拥有的外部报表及报告、所有的开户银行资料、股东资料、投资背景等;

(5)甲方所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不论是公司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甲方现有的或是将来开拓发展的);

(6)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由乙方构思、开发、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7)由甲方其他员工构思、开发、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8)按照法律和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甲方应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所有第三方的机密信息;

(9)其他所有被甲方明确标明或声明为机密的信息。

2、不在保护范围内的信息:

(1)从公众媒体获得的信息,但因违反对甲方保密义务而使公众得知的情形除外;

(2)甲方从未订立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

第六条保密的执行

1、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机密信息保守秘密,遵守并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保密规定。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内部无关的工作人员)。

3、除与乙方执行甲方所安排或委托的工作有关外,乙方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非为工作需要,乙方不得将被列为机密的信息加以复制。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复制时,复制文本(含但不限于文件、磁盘、光盘、计算机内存等)为甲方所有,乙方应对复制文本明确标记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将含有机密信息的载体(含但不限于文件、磁盘、光盘、计算机内存等)带出甲方住所,也不许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6、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体谈论涉及机密信息的内容。须通过公共媒体传递机密信息时,乙方应按照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如加密、设置口令、分散分批提供等。

第七条保密文件的回收与销毁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退回或销毁机密信息。

2、若甲方无明确要求,乙方应在机密信息使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甲方。

3、在乙方终止与甲方聘用关系时,乙方应将所有包含、代表、显示、记录或者组成机密信息的原件及拷贝,包括但不限于装置、记录、数据、笔记、报告、建议书、名单、信件、规格、图纸、设备、材料、电子邮件等,归还甲方。乙方并同意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二的“保证书”。

三、不竞争

第八条乙方同意,在被甲方聘用期间,不得以乙方个人的名义或者作为任何其他经济实体的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的从事同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也不为第三方开发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第九条乙方在与甲方之间的聘用关系终止后壹年内不得受雇于甲方在行业内竞争对手,乙方不得教唆、引诱、企图聘用或聘用任何甲方现任员工(含在甲乙双方终止聘用关系之日前六个月至甲乙终止聘用关系之日后六个月内的甲方聘用的人员),亦不得帮助其他的任何人或实体进行类似的聘用,或鼓励甲方的任何员工终止他或她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十条乙方在与甲方之间的聘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从甲方转移

或企图转移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的任何客户、准客户与本公司的业务往业以及帐目。

第十一条如果乙方违反任何本节的条款,本节条款制定的内容在从发现乙方违反情节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甲方按照内部有关规定,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津贴(工资单中统一称为“特殊津贴”)。

四、通知乙方的新单位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在其终止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乙方新的聘用单位。

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行为将会给甲方带来实质性的损害甚至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协议对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竞业限制津贴三倍的经济赔偿。若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赔偿。

六、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国家相关授权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具有约束力。仲裁地点为上海。

第十七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者乙方采取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任何可以阻止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法律程序。

七、权利保留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反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者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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