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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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突出安全、方便、高质量的服务理念,保障省局(公司)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费用开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省局(公司)机关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全面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工作,下设车辆安技、调度员、核算员,负责车辆的维修、购买油料、办理保险业务、处理交通事故,审核驾驶员的单据报销和行车补助及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和管理。

第四条专、兼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及检查。严禁不按操作规程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出车,严禁绕道行驶和私自载乘工作以外的人员,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坚持做到车病不上路,人病不上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专职驾驶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一律在调度休息室待命,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保证随叫随到。

第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驾车时要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烟

草驾驶员上岗证)。采取定人、定车、定责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车辆责任人应与车管科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车辆配置及申报使用

第七条车辆配置分为专用车和公务用车,专用车车辆为省局(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在机关各处室的日常工作用车。

第八条省局(公司)办公室负责机关专用车辆的统一配置和调配,公务用车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负责统一调配、派遣,主要是为机关的各种会议、接待、调研、检查,其它工作等提供长途用车服务。

第九条机关各处室的专用车在日常工作时(昆明市四区以内)由处室自行安排,无特殊情况中心车管科不再另派车辆。各处室使用车辆的安全、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机关各处室的接待用车、会议用车、工作组、检查组、调研组等长途公务用车,需提前一天填写车辆使用申报单,并由处室领导签字后,交中心车管科,以便合理、及时、准确安排车辆,确保各处室的车辆使用。

第十一条接待专用车辆由省局(公司)办公室根据接待要求、人数、行程等统一安排接待车辆。

第四章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二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坚持定期检修保养和出车前、途中、收车后三个环节的检查制度,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带病出车。

第十三条各处室的专用车辆由中心车管科指派专业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报修。

第十四条省局(公司)机关所属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实行统一安排定点维修。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车辆维修应事先提出申请,经车辆安技员确认后由车管科负责人开派修单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保养。严禁擅自将车辆开进修理厂或非指定的汽修厂维修、保养。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车辆在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保养完毕后,由厂方凭派修单、修理清单一并到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科审核结帐,厂方维修清单必须有驾驶员及安技员的签字认可方可结算。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长途运行中,若发现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向车管科负责人说明故障原因,经同意后可以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进行修复,需要救急的车辆,由车管科指定修理厂救急。

第五章油料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IC卡加油的使用对象:领导用车及分配到各处室使用的车辆。其余车辆实行加油本制度。

第十九条IC卡加油的使用范围:凡在昆明城区内的中国石化加油站点都可以加注油料。

第二十条每季度中心车管科根据机关各处室使用车辆的排量大小核发一次一定数量的油料供各处室车辆使用。确因公务繁多,本季度核定的油料不够使用的,由车辆使用处室提出申请,处室领导签字认可,并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车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处室兼职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加油卡,如有遗失应立即与中心车管科联系以便及时补办。

第二十二条省局机关无IC卡加油的车辆,必须严格实行市内定点加油制度,未经允许在市内非定点油站加注油料发生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六章车辆停放及安全学习

第二十三条省局(公司)根据国家安排的全年法定假日期间,公司机关车辆(除值班车外),车辆责任人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将车辆钥匙交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在正常上班待命的情况下,所有车辆全部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随意乱停乱放。

第二十五条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每季度负责组织一次专、兼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每月组织一次专职驾驶员安全讲评例会。

第二十六条专职驾驶员年终考核,以安全行车、遵章守纪、车辆维护、费用考核等情况为依据,由机关服务中心对驾驶员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二十七条中心车管科不再指定车辆清洗场地,而是规定了清洗次数:公司领导专用车辆每月限清洗10次,其他车辆(处室专用车、机动车)限每月清洗5次,超过规定清洗次数外的票据不再报销。

第二十八条由中心车管科统一购买的如油料、修理、保险、税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由车管科写出书面报告经机关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处室专用车辆每月发生的停车、过路、洗车费用,由

安全奖励。

四、因未经许可私自出车而发生车辆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待岗学习,行政纪律处分,惩扣当月安全奖励。

五、对正常派车而无故不履行职责的驾驶员,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待岗学习,行政纪律处分。

六、发生交通事故,专、兼职驾驶员应立即向车管科负责人报告,并向保险公司、交警报案。同时要保护好现场,有伤员的情况下首先要及时救治伤员。在两天时间内写出事故经过,并要有思想认识检查,以书面形式交部门领导及车管负责人,严禁隐瞒事实真相,如发生谎报或不报等,一经查实,将按省局(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有关责任人。

七、专、兼职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修理费用的5%。

八、专、兼职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结果为准,根据不同责任,按比率承担保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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