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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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办法
随着我矿人员定位系统建设,人员识别卡的发放使用,为确保井下人员跟踪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分布情况,为严格规范识别卡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识别卡的申请
识别卡的申请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厂内统一培训,培训合格、有记录、有档案。
2、出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证明。
3、填写人员定位识别卡申请表,并经过部门负责人、厂主管领导签字审核。
二、发放
由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按申请表批示意见,对发卡人进行信息登录,登录时必须认真核对部门、工种、姓名等重要信息;确定发卡信息无误后,即可按指定人员进行发放。
三、更换、遗失、注销
1、识别卡在使用期间由于卡的电量或其它非人为因素破坏等需要更换时,必须认真填写人员识别卡补办申请,待逐级审核同意后,连原卡一起交给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方可办理。
2、人员识别卡丢失后,可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首先对该识别卡进行挂失,挂失后一个月进行注销,如丢失后
找出可恢复使用;确认该卡无法再次使用,可选定卡号进行永久删除。
3、在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发生变化时,各相关部门需每月一号到三号向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申请变更原始登记信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对职工登记信息进行重新登记存档。
4、职工离职时,职工持《离职通知单》及识别卡到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部门上交识别卡,经过值班人员微机确认后,方可对《离职通知单》进行签字确认,并对该卡号进行注销。
四、人员识别卡的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识别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显示人员动态情况或信号传输不准无法进行修复的。
2、系统升级后识别卡不能使用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 以上的。
4、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6、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五、罚则
为严格识别卡管理使用,特制定以下罚则
1.应避免水淋,由于跌落、碰撞、重压由此造成识别卡损
坏的,处于当事人罚款200元。
2.入井必须按规定佩带本人识别卡,严禁私自调换或转借他人,由此造成定位信息不符,一经查实处以当事人罚款各100元。
3.禁止随意拆卸识别卡、拆卸电池等人为破坏行为,由此导致识别卡损坏失效问题,当事人按原价双倍进行赔偿。
4.要各自保管好自己的识别卡,如有丢失当事人按原价双倍进行赔偿,并向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部门递交补办手续;如若长期隐瞒不报,将处以100元罚款。
5、由于识别卡电量不足及其它非人为因素故障后,持卡人向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部门进行注销、补办,未及时补办的,处以个人罚款100元。
6、下井人员必须佩戴识别卡,安全员要对下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不佩戴者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