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件执行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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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目录 (1)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12)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4)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3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5)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9)同左第二十四条【标准专利】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021年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
![2021年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71b1ad0d76a20029bc642d0a.png)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条文对照表2021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1、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其他现行法律已经将原2004年5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吸收,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解释的第2条、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31条。
2、因《民法通则》等法律被《民法典》废止,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对上位法的引用由《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3、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一是被帮工人向帮工人的追偿权(第四条);二是被帮工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权(第五条)。
4、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六条)。
5、2021年1月1日施行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受害人死亡情形下的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第二十条)。
6、因删除原解释部分条款,新解释从原来的36条减少至24条。
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对照表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135b9f96d5bbfd0a795673f7.png)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9089fa2aeefdc8d376ee32ce.png)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0199bd76daef5ef7bb0d3c55.png)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针对新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的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司法解释》,右侧为旧《司法解释》,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https://img.taocdn.com/s3/m/b3be5b5f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ba.png)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c2c9f032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72.png)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新旧对照表进行全面评估,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其内容和变化。
一、新旧对照表概述1.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2020年6月17日2. 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3. 新旧对照表的作用:对比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变化和完善,以及对增加受害人权益的影响。
二、新旧对照表的主要内容分析1. 赔偿范围的拓展新:将损害赔偿范围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费用”扩大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逝去赔偿金、被抚养人收入损失赔偿、膳食补助、康复费用、精神康复费用等费用”。
旧: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费用。
2. 赔偿标准的提高新:对于部分支出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规定,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低赔偿标准和最高赔偿标准。
旧:没有对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3. 具体赔偿标准的调整新:对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多项调整和完善,例如:被抚养人收入损失赔偿标准的调整。
旧:未对具体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4. 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加强新:特别对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进行了强化和加强,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和加大赔偿范围等。
旧:没有对受害人赔偿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加强。
三、新旧对照表的评价和展望通过对比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变化,我们可以看出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和加强,是对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完善和补充。
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表示赞赏和支持。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78500cd42f60ddccda38a0fc.png)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51d7cdf7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38.png)
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摘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24个司法解释,修改18个司法解释,废止6个司法解释。
本文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清理的背景、过程、思路和内容,并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阐述,以便在执行中准确把握相关精神和起草本意,促进执行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正确适用。
关键词执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冲突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执行程序法规则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协调统一,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现对执行类司法解释清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背景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门成立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开展民法典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工作,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民法典的贯彻落实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12ca27b69eae009581bec58.png)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d7a25fd1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df.png)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比旧的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修改和变化。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主要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审判方式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方式。
特别程序主要用于处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对诉讼权利的扩大,包括了公平听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鉴定权等。
此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
三、调解机制的加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的成本,新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调解机制的运用。
新的法律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并鼓励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
同时,法院也有义务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四、证据的规定和审查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和审查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提供方式,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要求。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审查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判决的执行和履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判决的执行和履行也做出了一些修改。
新的法律规定了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的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判决的执行结果。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方式,以促使当事人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六、诉讼费用的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的规定也进行了一些修改。
新的法律规定了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合理支付诉讼费用。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一些减免和优惠的政策,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七、其他一些重要修改除了以上的修改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对一些其他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清晰)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清晰)](https://img.taocdn.com/s3/m/028fb23c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a.png)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超清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右栏红色部分为增加内容,两栏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法释〔2020〕17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旧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比表格
![新旧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比表格](https://img.taocdn.com/s3/m/b88dd383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96.png)
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意见稿第十条与正式公布稿第十条对照,详见正式公布稿第十条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2022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2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7dea021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a1.png)
2022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2022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2020年修正版:第九条规定,在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中,如果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四十五条规定,曾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不得再次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审判。
但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原二审程序的审判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四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合法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在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如果因新情况或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如果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2022年修正版:第九条规定,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中,如果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四十五条规定,曾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不得再次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审判。
但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原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四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合法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新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比说明20210107
![新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比说明20210107](https://img.taocdn.com/s3/m/5b183cfa10a6f524cdbf85d1.png)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 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 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 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四部分:价款结算
原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
《原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 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 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 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条: 无变化
新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合同效力
原司法解释
《原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 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无变化
新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工程质量
原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
《原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