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和解协议书法律效力(最新)
和解协议书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也有的学者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笔者认为,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
具体理由有: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2、执行和解协议是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
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但和解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法要由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和解协议是当即履行,则执行程序也告终结。
如果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则在此期限内法院也不得按原法律文书执行。
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则已行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当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这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执行。
4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而不是诺成性的。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5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5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建议,仍有许多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自愿协商、法院确认的结果。
1.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2. 执行和解协议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影响执行和解协议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补充或变更。
一旦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
但是,执行和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1. 加强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行审查,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公正的和解条件。
2. 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明确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这样有助于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减少因协议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3. 强化法院的监督职责法院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当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同时,法院应当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 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争议,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违反协议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摘要]民事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化解纠纷、减少对抗、节省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但由于现行立法上关于执行和解规定的过于宽泛和简单,导致了实践中的操作不一,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执行和解协议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争议。
文章通过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提出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思路,重新构建执行和解制度。
[关键词]和解协议;效力;分析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一项制度。
执行和解制度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广泛应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性质的争议不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关于执行和解的性质争议,大致可分为“私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和“一行为两性质说”。
(一)“私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认为,从当前法律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上,执行和解协议应定性为私法行为。
执行和解协议在形式上具有契约性,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强调自愿、平等协商,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的自由处分。
从内容上看,执行和解协议是权利人和义务人就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方面达成的一致,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
执行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上的拘束力,执行程序不受其影响。
(二)“公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为视角来评价执行和解行为。
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执行程序终结,双方不得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再行提起争议;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无论是否得到履行都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
(三)“一行为两性质说”执行和解虽然是一个行为,但同时具有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两个方面的性质。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导言本文档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其中将解释协议的定义、目的以及协议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通过对协议效力的分析,我们将了解协议对于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1. 协议的定义和目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达成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和法庭争议,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协议属于私法范畴,是合同法的一种具体应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管。
2. 协议的效力认定协议的效力认定是确保协议能够产生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重要环节。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合法性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协议的合法性是协议效力认定的基础,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的协议,才具备效力。
2.2 自愿性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
没有任何一方被强制或胁迫而达成协议的情况。
自愿性是协议效力的重要前提,确保了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3 明确性协议必须具备明确的条款和内容,以便各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理解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益。
协议的明确性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并确保协议能够被执行。
2.4 公证认证在一些国家,为了确保协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协议进行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可以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并使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3. 协议效力的相关原则协议的效力认定受到一些相关原则的制约和保护,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1 自动生效原则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协议应当自动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生效后具有约束力,对协议的执行和履行应当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
3.2 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的效力认定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违反约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协议的无效。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契约效力。
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
2. 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可赋予强制执行力。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阻却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可暂停或终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要素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争议事项: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标的。
3. 解决方案: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应具体、明确。
4. 履行期限:约定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
5.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其他条款:包括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四、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效力更强。
2. 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影响效力。
3. 法院审查力度:法院对协议的审查力度越大,协议效力越强。
4. 履行情况:协议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协议效力。
1. 加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
2. 规范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减少歧义。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4. 强化协议履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5.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效果。
6.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立法部门应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相关法律制度,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摘要: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对其明确规定,这引起了学界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本文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研究对象出发,认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合同性质,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和解协议为例外。
关键词:执行和解;强制执行力;协议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内的自然延伸,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减轻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人民法院执行成本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较为简单,《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按照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因此,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后的效力比较确定,而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到履行前,其效力则待定。
对当事人而言,执行和解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态度基本采取”一行为两性质说”的观点。
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是未经司法机关裁判或确认的私法契约。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只能走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的救济途经,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取代原执行依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8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8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有所裨益。
(一)定义与性质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合意。
该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效力的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规定。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使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与要求(一)协议内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包括: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二)协议要求1. 合法合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2. 自愿原则:协议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不得强迫或者诱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3. 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一)认定机构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由法院认定。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认定标准1. 协议是否自愿达成;2. 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3. 当事人是否诚实守信地履行协议。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一)履行后果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后,纠纷得到解决,案件终结。
(二)违约后果若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六、建议与完善(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当事人自愿、合理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1. 制定执行和解规则,明确执行和解的程序、效力和法律后果;2. 建立执行和解协议备案制度,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当事人履行协议。
(三)提高法官素质法官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法官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有助于提高执行和解协议的质量和效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及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反悔。
2. 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违约,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1. 当事人信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原生效法律文书概况:简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3. 和解协议内容: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事项,包括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范围等。
4. 违约责任:明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约定: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保密义务等。
1. 效力不确定性问题:目前,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协议执行力不足。
建议立法机关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 履行监管缺失问题: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协议无法顺利履行。
建议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3. 违约风险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充分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并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4. 法律文书修改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如何修改原生效法律文书,以确保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法院制定相关操作规范,明确修改法律文书的程序和要求。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各类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以期为各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和谐解决纠纷。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并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约定。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各方应遵守约定。
1. 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2.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3. 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通常会导致执行程序的终止。
一旦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1. 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充分协商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
3. 书面记录执行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书面协议有助于防止纠纷再次发生,同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4. 履行监督当事人应监督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5. 法律援助如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1. 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注意协议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产生歧义。
3. 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公正。
4. 注意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语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2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实施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提出相关建议,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1. 法律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当事人自愿。
2. 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协议内容、当事人意愿、法院审查等。
3. 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可能存在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协议效力。
四、建议和措施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为其效力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当事人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协议,履行约定义务。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5. 完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当协议无法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6. 提高司法透明度:公开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和理解。
8.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专业团队负责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高协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9. 引导调解和仲裁机构参与:在执行过程中引入调解和仲裁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提高协议的质量和效率。
10. 加强跨区域协作: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执行案件,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保障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执行法草案》)第一稿133条、第二稿104条也同样规定。
这条规定使有些人认为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首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次,也反映了这样的规定至少在文字表述上值得商榷。
因此,特作此文分析如下。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与性质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履行义务,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和解的性质。
执行和解的性质不是通过执行当事人互相协商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而言,执行和解不是改变其确定力;对于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和解不是改变其效力,而是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的处分,将处分结果的实现作为结束执行程序的目标。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事处分权的行为。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以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的根据通常分为两大类八种。
一类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五种: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决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
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三种: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公证机构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法律的规定。
1. 契约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效力,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协议成立并具有约束力。
一旦协议达成,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履行义务。
2. 司法确认效力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司法确认效力。
法院可以通过裁定书等形式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3. 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完善立法规定我国应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立法规定,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制作程序等,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规范制作程序执行和解协议的制作程序应规范,确保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3.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监督,确保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
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4. 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应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协议,履行义务。
5.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故意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进行信用惩戒,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
五、结论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规定、规范制作程序、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等建议。
这些建议有助于完善执行和解协议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附录(此处可添加相关法律依据、案例等附件)七、签署本文由法律顾问撰写,供参考。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达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和解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二是对法院的约束力。
1.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裁定或者裁决。
此外,和解协议还具有终止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程序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
2. 对法院的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执行。
但是,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恢复执行原判决、裁定或者裁决。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限制1. 和解协议的自愿性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和解条件。
如果和解协议是在一方当事人受到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达成的,该和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
2. 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该和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
3. 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裁定或者裁决。
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存在过错,法院可以适当减轻被执行人的责任。
三、建议1. 加强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审查,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对于和解协议的自愿性,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了解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确保和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4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4篇篇1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方式,是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用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和解方式。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约束力和建议四个方面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律效力和约定效力两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仅凭合同的约定即可发生效力,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效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还可以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由法院确认执行,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否则协议的效力将会受到质疑;二是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协议的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三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执行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协议的效力将会受到限制。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约束力可以从法律和约定两个方面来看。
从法律上看,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从约定上看,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协议内容,并对协议的履行进行约束,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四、建议针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争议,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二是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充分的合作,尽可能达成共识,避免发生后期的争议;三是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8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8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其效力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1. 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重新约定。
一旦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应遵守协议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对当事人的影响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避免诉讼的繁琐和不确定性;二是节约时间和成本;三是通过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更易于履行;四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
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协议内容的规范性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同时,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2. 强化当事人的诚信意识诚信是执行和解协议得以履行的基石。
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协议内容,积极履行义务。
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教育,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
3. 强化监管和督促履行机制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监管和督促履行机制。
对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协议履行情况。
对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法院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同时,法院可建立履行激励机制,对积极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优惠。
4. 完善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为提高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应完善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
例如,建立在线平台,方便当事人在线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简化确认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等。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者争议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解决纠纷或者争议的方式和条件。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指该协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法律上的约束力,具有合同的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约定的内容和条件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对于解决纠纷或者争议的方式和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或者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意味着执行和解协议不仅受到当事人的约定和自愿,还受到法院的确认和监督,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性。
一旦执行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一旦协议的内容和条件得到法院的确认,法院将依法支持和保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的支持和保护,实现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保障协议的效力,实现纠纷或者争议的和解。
同时,法院将依法支持和保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或者争议时,可以选择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和解的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问题探究
I.oga l s r st or n A nd S∞i ety执行和解协议皴力问题探究张倩摘要民事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能有效而及时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
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对执行和解功能的发挥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和解协议效力救济途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9.02民事执行和解,简称执行和解,是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是私权自治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目前,理论界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和效力的认识及其没有得到履行时的救济途径存在很大争议,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很粗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己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致使对协议的履行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并由此产生许多问题,主要有:(一)和解协议定性冲突,影响其效力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一方面出于对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尊重,承认和解协议具有变更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在协议履行完毕时,结束执行程序;但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可诉性,而是依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也并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Kneeling to finish the path you choos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导读: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程序上的效力和实体上的效力,程序上的效力体现在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实体上的效力指的是只能在履行完毕之后才能体现出来,所以执行和解协议是具有这两大方面的效力的。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哪些?达成和解协议,是程序上的效力和有实体上的效力。
1、程序上的效力。
和解协议在程序上的效力,体现在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两个方面。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执行措施。
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作结案处理;如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2、实体上的效力。
和解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
在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行为,因法律上承认而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点《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对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翻悔,即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和解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执行和解的法律特征有自愿性,合法性,灵活性,非强制性。
1、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3、灵活性,即和解协议的形式灵活,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266、267条以及《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等规定中确立的内容。
在实践中,执行和解这一法律制度尽管应用别多,但在执行案件当中,采取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执行成本和社会别安定因素,使人民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增进案件执行效果。
正因为这些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法院至执行案件调查事情看,两年中共受理执行案件350件,结案350件(其中执结8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4件、执行和解239件)。
其中,执行和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也存在一些别尽的方面,需要加以克服和完善,使执行和解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现笔者就近两年来在基层法院所从事的执行工作中,对执行和解案件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咨询题作了仔细的总结,怎么使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加以完善,认为应把握以下的咨询题。
一、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及特点(一)明确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执行和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的连续,他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
在我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越发具有生命力,有利于申请人执行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浅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
浅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作者:曾威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凭借低成本、高效率、简便的程序、符合当今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等优点在民事执行领域广受亲睐,我国法律未对其明确规定,这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在性质上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同时兼具诉讼行为的性质这一说法占主流地位,导致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效力。
关键词:执行和解;既判力;可诉性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72-01作者简介:曾威(1991-),男,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民事执行和解的特征和意义(一)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和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部分,成本低、效率高。
其特点表现为:第一,和解协议由双方独立行使权利义务的处分权,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处分,也无权干涉,否则非执行和解;第二,权利义务内容要合法,和解协议不同于诉讼和执行程序之外一般的合同,不具有可诉性;第三,和解围绕权利义务的请求变更,其以债权人的让步为基础,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延长履行期限、或约定以物抵债、以劳抵债等方式实现债权,而债务人主要是享有对债权人所作的权利处分请求是否接受方面的处分权。
(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意义执行和解广受适用原因在于:第一,被执行人有了与执行人商讨的机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请求变更,以期更符合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让其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第二,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速度,灵活性和柔软性较大,其选择性较大。
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争议(一)有无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争议往往由于执行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而导致,无论是恶意拖延诉讼以逃避债务还是确有困难无法清偿,则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都是损害,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权利人能否以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因为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根据,所以不能在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以和解协议为诉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只能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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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执行法草案》)第一稿133条、第二稿104条也同样规定。
这条规定使有些人认为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首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次,也反映了这样的规定至少在文字表述上值得商榷。
因此,特作此文分析如下。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与性质
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履行义务,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和解的性质。
执行和解的性质不是通过执行当事人互相协商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而言,执行和解不是改变其确定力;对于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和解不是改变其效力,而是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的处分,将处分结果的实现作为结束执行程序的目标。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事处分权的行为。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以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执行的根据通常分为两大类八种。
一类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五种: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决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
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三种: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公证机构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
解书。
对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执行当事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可以改变其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第一、执行人当事人无权协议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裁判;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所涉及的程序事项的判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些由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最首要的标志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审判权是国家公力救济的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作出的裁判是国家公力救济的结果。
而执行当事人在执行中和解,是他们行使私权,行使其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其民事处分权的结果。
国家审判权上位于民事处分权,经过国家审判权确定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权利行使私权予以变更,由此可见,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力、效力。
但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二、根据判决效力的原理,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生效民事判决具有拘束力和确定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还具有执行力。
对当事人来说,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对法院而言,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便不得任意变更或者撤销。
变更或撤销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就是用于纠正错误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既判力的原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或撤销之前,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应当受判决的约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继续争议。
“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多数上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对于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也同样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其效力,除非这些行政决定书、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法定程序变更、撤销。
另外,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由于这种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因此决定了其效力不可以与生效法律文书相抵触,所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只能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那么它具有什么效力自然就成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有一种观点认为其类似于实践性合同,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理由如下: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不同于通常的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执行和解协议不同,从其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的特点来看,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和解协议成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这说明此种和解协议与通常的合同不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
但是,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又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因此又具有合同的性质,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执行规定》,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因此,执行和解协议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同,但是如果说它不是合同又不完全准确,即不能够解释它的特性,所以,将其纳入实践性合同比较合适。
四、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全面理解及其修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容易使人误人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对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的这条解释不应当片面地理解,而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及其《适用意见》第266条的规定全面理解。
笔者建议今后《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或者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时,应当考虑在执行和解协议条款中规定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在文字表述上要明确执行中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和结果。
注释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XX年版第304页
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20XX年版第262页
邹川宁著《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XX年
版第1页邱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