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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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5篇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5篇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5篇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鉴于,甲方为国有资产的法定出让人,拥有(具体国有资产性质),拟将该国有资产转让给乙方,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具体国有资产性质)全权转让给乙方。

1.2 转让的具体内容、范围、条件等详见附件《国有资产转让清单》。

二、转让价款2.1 乙方同意以(具体金额)作为该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款。

2.2 乙方须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过户手续3.1 甲乙双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共同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应即刻承担该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四、附条件限制4.1 乙方不得将该国有资产转让、倒卖给第三人。

4.2 乙方须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4.3 如乙方违反上述任一条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国有资产。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均应保守本协议内容的机密性,并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5.2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条款而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具体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七、协议变更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八、生效与终止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后终止。

8.2 协议生效前,任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协议。

8.3 协议解除后,应按另行协商的具体方式处理国有资产。

签约人(甲方):签约人(乙方):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国有资产转让清单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国有资产转让清单)国有资产转让清单转让标的:(具体国有资产性质)转让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转让条件:(具体规定转让条件)转让价款:(具体金额)转让日期:(具体时间)以上内容为《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之附件,与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09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运转顺利,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处理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处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平台的服务范围我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建立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并依托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资产处置服务网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处置。

各部门京外资产处置事项,也应交北交所进行处置,或由北交所按规定委派其京外资产处置合作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按规定实行置换和厂家回收的机关公务用车除外)、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涉及变卖、转让或报废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我局审批同意采取特定资产处置方式外,均应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定各部门资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统一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北交所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我局或相关部门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6•【文号】财教[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国企闲置物品处置方案

国企闲置物品处置方案

国企闲置物品处置方案引言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许多国有企业在维护国家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力的过程中,累积了大量的闲置物品。

这些闲置物品不仅占用了企业的财产资源,还浪费了有形和无形的资源。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制定更加科学的闲置物品处置方案,实现资源有效利用与资产处置。

闲置物品分类一般而言,国有企业的闲置物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类:如机床、关键仪器、工具等2.办公设备类: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3.材料类:如半成品、备用品、废旧物料等4.仓库货物类:如已经过保质期、出现质量问题等未能销售的货物5.零星资产类:如废旧电器、桌椅等闲置物品分类是方案制定的首要步骤,不同类型的闲置物品具有不同的处置方式和难度,必须分类清晰以便制定合适的方案。

处置方式出售与拍卖对于一些具有较高价值的设备、设施、仓库货物等,可以通过出售和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国有企业应该在出售和拍卖的过程中进行公开透明竞标,确保处置公正和合理。

出售和拍卖的价格应该根据物品实际价值和市场评估来确定。

捐赠一些具有特殊价值或者良心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选择通过捐赠闲置物品来实现资产处置。

捐赠既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又可以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租赁如果某些物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国有企业可以将其进行租赁出去,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降低设备等物品的闲置程度,实现闲置物品的有效利用。

报废对于一些已经无法使用或者基本失去使用价值的物品,需要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物品的处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确保对环境和人体的安全无害。

处置流程处置流程是控制方案实施中关键的部分,数据的记录和管理、审核流程的规范都是必不可少的。

常用的处置流程:1.创建管理主体:设立闲置物品管理小组和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

2.制定清单:逐一制定闲置物品清单,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为后续处置做好记录和准备工作。

3.评估价值:评估闲置物品的价值,决定是否该排出或选用什么处置方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家鼓励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预国有资产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和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问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即将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统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国有资产负债管理和国有资产运营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审慎经营,优化国有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清理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清理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清理处置方案1. 前言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

其中,一些闲置或无效的资产需要进行清理和处置,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国有资产清理处置方案。

2. 清理对象2.1 国有资产清单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应该编制全面、完整的国有资产清单。

在清单中,应列明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使用部门、资产来源、使用情况、价值评估、保管人员、所属责任人、使用状态等信息,以便更好地明确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为后续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2.2 清理对象根据各单位清单的情况,初步筛选出以下清理对象:1.长期闲置且使用效益不明显的国有资产;2.使用寿命已过,无法再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3.严重损坏或无法修复的国有资产;4.公务用车年限已满,且无法再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5.不符合该单位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

3. 清理流程3.1 初步厘清清理对象由各单位编制国有资产清单,初步筛选出清理对象,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估价报告等数据,制定初步清理方案。

3.2 组织清理小组各级政府要组织清理小组,根据需求确定小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在清理小组建立后,应进行集中培训,明确各项工作流程。

3.3 资产评估对清理对象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其价值。

在评估过程中,要使用权威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4 制定清理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清理方案。

清理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清理对象的资产编号、名称、使用状态和价值;2.相关支付机构的清算方式;3.拍卖或协议销售清理对象的方式和方法;4.相应的法律手续和文件准备等。

3.5 根据清理方案进行资产清理根据清理方案进行资产清理,包括资产回收、拍卖、协议销售等方式。

4. 相关法律法规资产清理处置工作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1.《国有资产管理法》;2.《行政机关公车管理暂行规定》;3.《拍卖法》;4.《协议出售土地暂行规定》。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构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是省财政厅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处置职责的工作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六)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处置;(七)受理省级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置事项的报备.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

国有资产处置协议:2024年版版

国有资产处置协议:2024年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有资产处置协议:2024年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国有资产1.2 处置1.3 协议第二条协议主体2.1 甲方2.2 乙方第三条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3.1 资产清单3.2 处置方式3.3 处置时间第四条处置收益的分配4.1 收益计算4.2 分配比例4.3 分配时间第五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5.1 生效条件5.2 终止条件5.3 终止后的权益处理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承担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类型7.2 解决方式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第九条强制性规定9.1 法律规定9.2 行政规定第十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条件10.2 补充内容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12.1 履行地点12.2 履行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有效期13.1 有效期起止13.2 自动续约第十四条附则14.1 附件14.2 签字盖章14.3 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国有资产本合同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国家所有、控制或持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1.2 处置本合同所称处置,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出售、转让、报废、捐赠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的行为。

1.3 协议本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就国有资产处置事宜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协议主体2.1 甲方甲方是指依法持有并处置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行使。

2.2 乙方乙方是指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行使。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3.1 资产清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处置国有资产的详细清单,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等。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审核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审核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重要财富,对其进行合理、合规、有效的处置,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是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合法、公正、透明的关键环节。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审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通过严格审核,可以防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售、流失或滥用,确保其价值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审核过程中,能够对资产的用途、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资产配置到更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再者,审核能够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核,能够约束处置行为,减少违规操作,建立起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

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审核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方式和要求。

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也对特定领域或类型的国有资产处置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审核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处置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明确拟处置资产的具体范围,核实其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对于产权不明晰的资产,必须先进行确权工作,确保处置的资产合法合规。

二是处置方式的选择。

常见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报废等。

审核时要评估所选择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

例如,对于具有重要战略价值或公共服务功能的资产,出售可能不是最佳选择;对于已经损坏无法使用的资产,报废则可能是合适的方式。

三是资产评估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是确定国有资产处置价格的重要依据。

审核时要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参数的设定等是否科学合理,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资产的市场价值。

如果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应当要求重新评估或进行深入调查。

四是处置程序的合规性。

建立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

建立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

建立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一、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1 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概念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登记、清查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登记、清单编制、财产权属确认、资产价值评估等环节,旨在全面客观地了解国有资产,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保障。

1.2 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意义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国有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二、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2.1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环节,是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国家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登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进行登记,确保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2 国有资产清单编制制度国有资产清单编制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重点。

国家通过组织编制国有资产清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全面清查国有资产的数量和价值,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监管提供详实的依据。

2.3 资产价值评估制度资产价值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家通过设立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收益能力、使用价值进行评估,为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提供科学的依据。

2.4 财产权属确认制度财产权属确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国家通过设立财产权属确认机构,对国有资产的权属进行确认,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国有资产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路径3.1 强化国有资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国家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登记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普及全民国有资产登记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国有资产登记的覆盖率和准确率,确保国有资产的登记资料真实完整。

国有资产处置协议书

国有资产处置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国有资产处置协议书一、处置方: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二、受让方: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1.处置方是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拥有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2.受让方愿意购买处置方所持有的国有资产;3.双方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国有资产的描述1.国有资产指_______(具体资产名称、数量、规格等),存放于_______。

第二条处置方式1.处置方同意将国有资产以_______(出售、转让、捐赠等)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

2.受让方同意购买或接受转让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方式1.双方协商确定国有资产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支付至处置方的指定账户。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交付1.处置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国有资产交付给受让方。

2.受让方应按约定接受国有资产的交付。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处置方应保证其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法律纠纷。

2.受让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或转让。

3.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修改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处置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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