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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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0•【文号】保监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8〕2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全面统计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和健康服务业务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李敏电话:**********************传真:***********邮箱:tjzdc@二○○八年四月十日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健康保险统计数据。

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应与现行统计数据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2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08年5月中下旬至7月中旬,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附件内容电子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二)
[已决赔款-健康险-其中:专项业务-门诊]=
[已决赔款-健康险-其中:专项业务-新农合-门诊]+
[已决赔款-健康险-其中:专项业务-新农合补充-门诊]+
[已决赔款-健康险-其中:专项业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
[已决赔款-健康险-其中:专项业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门诊]+
[已决赔款-健康险-其中:专项业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新农合补充-不进账]+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不进账]+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不进账]+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不进账]+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不进账]+
新增
b61750003=b61750006+b61750009+b61750012+b61750015+b61750018+b61750021+b61750024+b61750027+b61750030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进账]=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新农合-不进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10
【文 号】保监发[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续(一)
b61740022=b61740023+b61740024
[委托管理资金余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

保险ima标准

保险ima标准

保险ima标准1. 引言保险IMA标准是保险行业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促进保险合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标准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识别与组合、要素与估值、确认和计量、风险与准备金计量、财务报告列报与披露、合规性和审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2. 目标和原则本标准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保险合同计量和报告框架,以支持以下方面:2.1 提高可比性:通过提供一致的计量和报告准则,提高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比较和评估能力。

2.2 风险管理:规范保险合同的要素和估值方法,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合理评估和管理潜在的风险。

2.3 提高透明度:通过统一的财务报告列报与披露要求,提高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2.4 合规性和审计: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提高合规性和审计效率。

3. 保险合同识别与组合本标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识别和组合原则。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险合同的识别和组合:3.1 唯一性:每个保险合同应具有唯一的标识符,以便于识别和组合。

3.2 组合边界清晰: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逻辑,明确各类保险合同的组合边界,确保同一组合内的保险合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较性。

3.3 组合管理: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合同组合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组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估值本标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要素和估值方法。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险合同的要素确定和估值:4.1 要素确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等。

4.2 估值方法:保险公司应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对保险合同进行估值。

估值方法应基于合同条款和市场状况,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要求。

5.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本标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5.1 确认条件:保险公司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和费用:(1)保费已经收到;(2)保险合同的风险已经转移;(3)承保风险已经确定。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是保险行业中的一大类,主要和个人的生命、健康、意外等风险有关。

为了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需要制定一套基础数据规范。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数据、被保险人数据和理赔数据三个方面来介绍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

首先,保险合同数据是人身保险业务的核心,包括保单号、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日期、保险金额、保费等重要内容。

这些数据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以及合规性监管都非常关键。

因此,保险合同数据规范应该包括以下要素:保单号应当是唯一标识保单的编码,在数据库中必须是唯一的;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按照指定格式进行记录,方便系统的自动计算和统计;保险金额应当是准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计量单位来表示;保费的数据类型应当规范,如应当是数字且保留两位小数等。

最后,理赔数据是人身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用于记录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情况。

理赔数据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赔案号、赔付金额、理赔状态等重要信息。

这些数据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费用控制以及客户满意度提升非常关键。

理赔数据规范应该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日期应当按照指定格式进行记录,方便系统的自动计算和统计;赔案号应当是唯一标识赔案的编码,在数据库中必须是唯一的;赔付金额应当是准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计量单位来表示;理赔状态应当是规定的数据值,如未处理、处理中、已完成等。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对于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合同数据、被保险人数据和理赔数据是人身保险业务中三个重要方面的基础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处理,以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制定一套统一的数据规范,能够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管理效率,降低操作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

健康险业务数据分析报告(3篇)

健康险业务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

健康险业务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本报告通过对某保险公司健康险业务的数据分析,旨在揭示健康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客户特征、产品结构、风险状况等,为保险公司制定市场策略、优化产品设计、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数据支持。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1. 数据来源: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某保险公司近三年的健康险业务数据,包括投保数据、理赔数据、客户信息等。

2. 数据处理: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合、筛选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运用统计学和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三、市场发展趋势1. 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国健康险市场规模逐年增长,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2. 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从传统单一的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个性化的产品发展,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 销售渠道多元化: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融合,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健康险销售的重要渠道。

四、客户特征分析1. 年龄分布:健康险客户主要集中在20-50岁年龄段,其中30-40岁年龄段占比最高。

2. 性别比例:男女比例较为均衡,女性客户略多于男性。

3. 地域分布:健康险客户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一线城市、沿海地区等。

4. 职业分布:职业分布较为广泛,主要集中在企业白领、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等。

五、产品结构分析1. 产品类型:健康险产品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

2. 产品销售情况: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是销售量最大的产品类型,占比超过70%。

3. 产品价格:健康险产品价格差异较大,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主要取决于保险责任、保障范围等因素。

六、风险状况分析1. 理赔率:近三年,健康险业务的理赔率逐年上升,其中医疗保险的理赔率最高。

2. 理赔金额:理赔金额逐年增加,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金额最高。

3. 理赔原因:理赔原因主要包括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

国寿六步成福健康险销售逻辑38页

国寿六步成福健康险销售逻辑38页

第1步—认可自我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演进历程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
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
误工费 3000元*12*5年=18万 合计:42万+
健康保障50万是品质
健康保障100万是尊贵
确保五年安心治疗 确保生活品质不变 确保享受高端医疗
第3步—认可保障家庭必须买商业健康保险
第3步—认可保障家庭必须买商业健康保险
第4步—认可产品国寿福悦完美组合 国寿福(庆典版)+如E康悦=福悦组合
大多数人都是属于前者!
第3步—认可保障家庭必须买商业健康保险
第3步—认可保障家庭必须买商业健康保险
省花
第3步—认可保障家庭必须买商业健康保险
有什么也不能有病, 没什么也不能没钱!
第3步—认可保障家庭必须买商业健康保险
护工费 2000元*12*5年=2万
健康保障30万是基础 营养保健费 2000元*12*5年=12万
第②阶段:城镇医疗(1994-1998年)
1998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
第③阶段:新农合制度登场
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3-3号)。到2010年逐步覆盖
第1步—认可自我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演进历程
第1步—认可自我保险业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之外的需求。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
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要点

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要点

MIS项目的目标
项目一期
统一的标准
项目二期
─ 在信息服务平台基础上完 善应用
项目三期
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完成覆盖全公司 的信息网络,所 有人员都可以获 取到权限范围允 许的正确的数据 公司的战略、计 划与执行实现无 缝的连接,保证 公司按照战略方 向前进 发挥信息的能动 作用,与业务支 撑系统实现良性 互动,共同成长
医疗保险卡建设
IC卡使用范围情况分析
多数地区IC卡仅限于医保使用,功能受限 在28处被调查地区中,目前江苏省发放符合人社部标准 和要求的IC卡的地区仅有15处,还有近一半地区未能按照 要求发放符合标准的IC卡。
IC卡卡芯片类型
各地标准不一
IC卡的个人身份识别
标准不一,使用最多的仍为医保号码


业务术语的标准化 代码的标准化 良好的MIS架构 扩充良好的数据模 型 完善的报表支持 灵活的数据分析 指标数据的展现
数据质量治理 构建信息服务平台


具体应用
战略KPI 实现对运营的报表 与分析需求 销售,分公司的报 表与查询,分析需 求 精算 实现时间 :1年
三、信息系统的基本内容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
实现计算机化 统一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
业务计算机化 管理科学化
安全管理
网络化
信息系统的基本内容 P123
业务处理子系统 业务辅助子系统 决策辅处地区选择VPN专网,仅有1处地区将业务系统直接连接在 互联网上。在业务系统的体系架构上,选择C/S结构的地区占到 60.7%,选择B/S的为17.9%,另有10.7%的地区选择C/S/S三层结构。 在网络连接类型中,所有被调查地区均表示应该在网络运营商处 租用建设专网以专供医保信息系统使用。调查结果显示,已有22处 地区(占比为78.6%)选择了专网形式,另有4处地区采用的是 ADSL类型,另外2处地区使用的是其他的连接类型。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服务要求(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

(二)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强化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科学、安全、有效的要求,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务:1.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2.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3.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4.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5.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6.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7.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四)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公司自身服务能力、客户需求和健康保险业务特性,科学合理设定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确定服务价格;2.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

保监厅函6号附件1

保监厅函6号附件1

《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等12个行业数据规范编制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从行业高度出发,以保险公司关键业务流程为出发点,全面梳理保险业务现状,力求实现全面记录保险业务要素信息和准确反映保险业务活动的目标。

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是覆盖寿险、健康险、意外险、财产险等险种的系列规范,采用“2+N”体系框架,包含人身险和财产险2个基础数据规范,支持跨险种的公共应用;在此基础上,扩展形成N个专项数据规范,适应分险种业务需求。

首批5个数据规范已研制完成,并于2017年7月由保监会发布,包括人身险和财产险2个基础数据规范,以及意外险、健康险和农险3个专项数据规范。

为实现保险业务要素信息的全险种覆盖,保监会继续组织开展了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等12个专项数据规范的研制工作,现已基本完成。

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对于支持保险监管信息化和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水平的意义重大。

一是可以助力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

通过全面规范保险业务要素的定义、规则、规格等信息,从而统一不同保险公司对同一要素的语义理解,实现名称统一、定义统一、粒度统一,有利于改善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质量,助力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补齐短板。

二是可以支持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

通过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数据,以主题域、实体、数据项的形式进行抽象和整理,明确了数据实体间、数据实体与数据项间的关系,为已有系统改造、新系统建设提供参考。

还可以从源头推动行业数据治理,提升行业数据质量,促进保险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可以服务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通过数据实体展现要素的产生环节及其关系,用数据项释义要素的业务含义,用业务代码刻画要素的颗粒度信息,是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数据表素材,可以引导平台从入口把关数据质量,提高数据整合效率,推动价值输出。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建立业务、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管理,定期开展监管法规培训,并将合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分支机构内控和合规管理,定期对分支机构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单证和印章管理
第二节佣金管理
第三节 收付费管理
第四节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章客户服务管理
第七章团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费用收取进行明确约定。应当约定的内容包括:
(一)该保险各项费用的名称、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
(二)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的各项费用以及从账户余额中扣减的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开发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保险给付金额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有关,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三章条款和费率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应当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不少于10日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2•【文号】保监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5月2日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式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三)责任保险;(四)船舶/货运保险;(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一)农业保险;(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四)投资型保险。

科普:电子保单不仅是一张保单,而是包括自投保至责任终止全流程业务的记录过程。

科普:电子保单不仅是一张保单,而是包括自投保至责任终止全流程业务的记录过程。

科普:电⼦保单不仅是⼀张保单,⽽是包括⾃投保⾄责任终⽌全流程业务的记录过程。

在原来的印象⾥,电⼦保单就是你出完单之后,发到你邮箱中的那个电⼦版的保单。

看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布《电⼦保单业务规范》⾏业标准⽂件的通知后,才发现远远没有那么简单。

另外要玩转互联⽹保险业务,就必须要懂得电⼦保单的相关规范,才能遵守⾏业标准,合乎监管要求,少⾛弯路,并且不受纸质投保单和纸质保单的约束,真正实现投保流程线上化、电⼦化。

今天就给⼤家科普⼀下相关知识。

内容较多,建议收藏。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布《电⼦保单业务规范》等三项⾏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本标准规定了保险⾏业电⼦保单⾃投保⾄责任终⽌全流程业务和信息安全规范。

包括涉及电⼦保单应⽤的各业务场景的服务要求及数据、⼈员信息安全的要求。

这⾥通过⾃问⾃答的⽅式来给⼤家呈现⼀下电⼦保单的概貌。

01什么是电⼦保单?通过保险⼈的可靠电⼦签名签发,⽤于证明保险合同关系,与纸质保险单(简称“保单”)具备同等法律效⼒的版式电⽂。

包括⾸次签发的电⼦原保单、历次电⼦批单、电⼦保险标志等电⼦⽂件。

02电⼦保单实务规范包括什么?电⼦保单实务规范包括电⼦投保、电⼦制单、保险合同变更、归档、理赔、送单、回执、查询、下载和验真要求。

所有电⼦保单都须满⾜客户通过统⼀查验平台官⽅途径进⾏扫码查询、页⾯查询、下载和验真操作,且查询信息与下载内容须保持⼀致。

03什么是电⼦投保?在涉及电⼦投保的业务场景中,保险⼈需留存可靠电⼦证据证明已向投保⼈履⾏了对责任条款及免责事项的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也需留存可靠电⼦证据证明投保⼈对所提供的投保要约信息的确认。

04保险凭证须是电⼦保单形式?对于下列类型之⼀的保险业务,其有效的⽆纸化保险凭证必须是电⼦保单形式,不得仅以结构化数据存储:a)机动车辆保险;b)法⼈业务;c)保险期间⼀年及以上的保险业务;d)保险费在500元以上的保险业务。

结构化数据:通过关系型数据库进⾏存储和管理,以⼆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和实现,严格遵循数据格式与长度规范,以计算机操作为⽬的的解释性⽂件。

险周刊7月31日至8月6日

险周刊7月31日至8月6日

深圳保监局日前披露,1-6月,深圳保险市场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 入592.84亿元,同比增长25.62%。其中,产险公司保费收入142.69 亿元,同比增长16.80%;寿险公司保费收入450.14亿元,同比增长 28.70%。累计赔付支出117.76亿元,同比增长9.32%。[证券时报]
10 北京保险业上半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248.1亿
一周保险新闻(7.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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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首批《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
保监会于日前发布首批《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 《规范》是从保险业务活动出发,覆盖财产险、人寿险、 健康险、意外险等不同险种,穿透承保、保全、理赔、 收付、再保等核心业务流程的系列数据规范。首批《规 范》包含人身险和财产险2个基础数据规范,以及健康险、 意外险和农险3个专项数据规范。更多险种的专项数据规 范将陆续推出。[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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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8月1日起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广州市人社局日前表示,《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公布,广州市自2017年8月1日起试点实施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广州市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长 期失能的参保人员,经评估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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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市场上半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92.84亿
3
上半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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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0.15亿元
8月3日举行的保监会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保险业市场运行 情况: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3140.15 亿元,同比增长23.00%。其中,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分别同比增长 13.90%和25.98%;赔付支出5785.50亿元,同比增长9.94%;保险业 资产总量16.4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8.69%。[中国保险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8年2月11日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

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

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是指对健康保险业务中的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

在健康保险业务中,数据的规范化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数据,提高业务效率和决策能力。

以下是关于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的一些内容。

2.数据采集和录入规范:在健康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需要采集和录入大量的数据。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需要制定相应的数据采集和录入规范。

例如,对于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可以规定必填项和选填项,确保重要的数据不会被遗漏。

对于数据的录入,可以规定格式和范围,减少错误的发生。

3.数据存储和管理规范:健康保险业务产生的数据量非常大,因此需要有一套有效的数据存储和管理规范。

数据的存储可以选择使用数据库或者文件系统。

对于数据库的使用,需要规定表结构和字段类型,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对于文件系统的使用,可以规定文件命名规范和目录结构,方便数据的查找和管理。

4.数据传输和共享规范:健康保险业务涉及多个部门和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和共享。

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需要制定数据传输和共享规范。

例如,可以规定数据传输的加密方式和协议,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和泄露。

对于数据共享,可以制定权限管理规范,限制不同部门和系统对数据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5.数据分析和利用规范:健康保险业务产生的数据包含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可以用于业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为了有效地利用数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分析和利用规范。

例如,可以规定数据分析的方法和工具,如统计分析、机器学习等。

对于数据的利用,可以制定数据报表和指标,方便业务部门和管理层进行决策。

综上所述,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是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业务中对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的一套规范。

通过规范数据的定义、采集、存储、传输和利用,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数据支持,提高业务效率和决策能力。

保险监管数据治理方案

保险监管数据治理方案
第2篇
保险监管数据治理方案
一、背景分析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数据已成为保险监管和业务运营的核心要素。为实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障投保人、保险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监管数据治理至关重要。本方案旨在构建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保险监管数据治理体系,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规,从而提升保险监管效能。
3.建立数据质量改进机制,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数据质量。
(二)数据安全管理
1.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
2.加强数据安全防护,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防范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
3.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审计,确保数据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三)数据合规管理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制定数据合规管理制度;
四、数据治理措施
(一)数据质量管理
1.制定统一的数据质量标准,明确数据质量要求;
2.建立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定期评估数据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持续改进数据质量。
(二)数据安全管理
1.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
2.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防范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
3.对数据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总结与展望
本方案立足于保险监管实际需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趋势,提出了一套详细、科学的保险监管数据治理体系。通过实施本方案,将有助于提高保险业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提升监管效能,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展望未来,保险监管数据治理工作应继续深化改革,紧跟时代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数据治理水平,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动保险监管数据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保险指标

保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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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
(发布版)
(2017年7月18日)
目录
1 主题列表 (9)
2 数据规范定义说明 (10)
3 保单主题 (14)
3.1 实体列表 (14)
3.2 投保 (15)
3.2.1 投保单 (15)
3.2.2 团体投保单 (20)
3.2.3 投保单被保险人 (21)
3.2.4 投保单连带被保人 (24)
3.2.5 投保单受益人 (26)
3.2.6 投保单险种 (27)
3.2.7 个人投保单险种 (30)
3.3 承保 (31)
3.3.1 人身险保单 (31)
3.3.2 个人保单 (39)
3.3.3 团体保单 (39)
3.3.4 保单被保险人 (42)
3.3.5 保单连带被保人 (44)
3.3.6 保单受益人 (47)
3.3.7 保单险种 (48)
3.3.9 团体保单险种 (55)
3.3.10 保单险种责任信息 (56)
3.3.11 人身险保单缴费计划 (61)
3.4 保全 (63)
3.4.1 保全申请 (63)
3.4.2 保全项目批单 (64)
4 理赔主题 (67)
4.1 实体列表 (67)
4.2 报案 (68)
4.2.1 报案信息 (68)
4.3 立案 (72)
4.3.1 立案信息 (72)
4.3.2 诊疗信息 (80)
4.3.3 手术信息 (81)
4.3.4 住院信息 (82)
4.3.5 疾病伤残明细信息 (84)
4.4 赔案 (86)
4.4.1 赔案信息 (86)
4.4.2 赔案保单明细 (88)
4.4.3 赔案责任明细 (90)
4.4.4 理赔受益人信息 (92)
4.4.6 医疗费用项目信息 (99)
4.4.7医疗费用明细信息 (100)
5 财务主题 (101)
5.1 实体列表 (101)
5.2 账户 (102)
5.2.1账户信息 (102)
5.3收付 (104)
5.3.1收费流水 (104)
5.3.2付费流水 (108)
6 产品主题 (111)
6.1 实体列表 (111)
6.2 产品 (112)
6.2.1产品 (112)
6.3 条款 (113)
6.3.1条款 (113)
6.3.2责任 (117)
7 机构主题 (118)
7.1 实体列表 (118)
7.2机构 (118)
7.2.1保险机构 (118)
8 客户主题 (122)
8.2 客户 (123)
8.2.1客户基本信息 (123)
8.2.2客户地址信息 (126)
8.2.3客户其他识别信息 (127)
8.2.4个人客户信息 (129)
8.2.5企业客户信息 (133)
8.2.6非企业组织客户信息 (138)
9 渠道主题 (139)
9.1 实体列表 (139)
9.2 销售渠道 (140)
9.2.1销售渠道 (140)
9.2.2直销人员 (141)
9.2.3个人代理人 (143)
9.2.4代理经纪机构 (145)
10 业务代码 (149)
10.1 性别代码 (149)
10.2 婚姻状况代码 (149)
10.3 个人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149)
10.4 民族代码 (151)
10.5 学历代码 (152)
10.6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153)
10.8 组织机构常用证件类型代码 (154)
10.9 单位性质代码 (155)
10.10 行业分类代码 (156)
10.11 保单团个性质代码 (156)
10.12 保单/险种/责任状态代码 (156)
10.13 保全类型代码 (157)
10.14 人身险核保结论代码 (159)
10.15 人身保险理赔费用代码 (160)
10.16 人身险出险原因分类代码 (161)
10.17 死亡原因代码 (161)
10.18 职业代码 (161)
10.19 疾病代码 (162)
10.20 货币代码 (162)
10.21 收付款方式代码 (162)
10.22 交费频率代码 (162)
10.23 领取类型代码 (163)
10.24 红利领取方式代码 (163)
10.25 理赔结论代码 (164)
10.26 险类代码 (164)
10.27 主附险性质代码 (168)
10.28 保险期限类型代码 (168)
10.30 国别代码 (169)
10.31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169)
10.32 生存/身故受益人类型代码 (170)
10.33 手术代码 (170)
10.34 语种代码 (170)
10.35 核保类型代码 (170)
10.36 职业类别代码 (170)
10.37 驾照类型代码 (171)
10.38 银行代码 (171)
10.39 受益顺序代码 (172)
10.40 赔付金领取方式代码 (172)
10.41 保单形式代码 (172)
10.42 保单类型标记代码 (172)
10.43 保险账户标记代码 (173)
10.44 赔付责任类型代码 (173)
10.45 健康状况代码 (173)
10.46 交费年期类型代码 (174)
10.47 保险期间类型代码 (174)
10.48 定期结算方式代码 (175)
10.49 拒保原因代码 (175)
10.50 拒付原因代码 (175)
10.52 异地理赔调查代码 (176)
10.53 免赔类型代码 (177)
10.54 出险人保单身份类型代码 (177)
10.55 医保类型代码 (177)
10.56 收据医疗类型代码 (177)
10.57 医院性质代码 (178)
10.58 疾病类型代码 (178)
10.59 诊断类型代码 (178)
10.60 收费项目等级代码 (179)
10.61 理赔类型代码 (179)
10.62 受益人类型代码 (179)
10.63 监管辖区代码 (179)
10.64 医疗机构代码 (180)
10.65 客户分类代码 (181)
10.66 地址类型代码 (181)
10.67 复核状态代码 (181)
10.68 保单送达方式代码 (181)
10.69 保全状态代码 (182)
10.70 保全变更原因代码 (182)
10.71 劳动关系代码 (183)
10.72 黑名单类型代码 (183)
10.74 黑名单状态代码 (184)
10.75 保全申请类型代码 (184)
10.76 残疾类型代码 (184)
10.77 评残标准代码 (186)
10.78 伤残分类代码 (186)
健康保险业务要素专项数据规范1 主题列表
2 数据规范定义说明
3 保单主题3.1 实体列表
3.2 投保
3.2.1 投保单
3.2.2 团体投保单
3.2.3 投保单被保险人
3.2.4 投保单连带被保人
3.2.5 投保单受益人
3.2.6 投保单险种
3.2.7 个人投保单险种
3.3 承保
3.3.1 人身险保单
3.3.2 个人保单
3.3.3 团体保单
3.3.4 保单被保险人
3.3.5 保单连带被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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