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监督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高效、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是负责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卫生意识;(五)协调处理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以下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后勤等工作;(二)业务科: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三)宣传教育科:负责卫生宣传教育、健康教育、科普宣传等工作;(四)信息科: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一)执法检查制度:明确执法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责任,确保执法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行政处罚制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三)案件审理制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及时、合法;(四)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五)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六)考核评价制度: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受、索取贿赂;(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拖延;(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不得争吵、打架。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综合办公室负责卫生监督所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
执法监察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卫生监督所的执法工作,确保执法的公正和规范性。
卫生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类卫生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共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包括检查、评估、立案等。
卫生调查科负责调查卫生事故和疫情等突发事件,以及对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的监督工作。
二、制定科学、规范的执法工作程序:1.信息收集和情报分析:卫生监督所应定期收集各类卫生信息,包括卫生事故、疫情、食品安全等,进行情报分析和评估,确定重点监督对象。
2.执法计划制定:根据信息收集和情报分析的结果,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执法计划,确定执法的重点和任务。
3.执法检查和评估:卫生监督所应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包括对卫生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共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罚。
4.事件处理和调解:卫生监督所应及时处理和调解卫生事故和投诉事件,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执法结果公示和宣传教育:卫生监督所应及时公示执法的结果和处理措施,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1.培训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技巧的培训、沟通和调解能力的提升等。
2.培训形式:可以通过组织内部培训、邀请专家授课、参加专业培训班等方式进行。
3.培训评估: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四、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1.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设立监察科和组织内部检查等方式进行;外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
2.评估机制: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执法结果的评估、执法效果的评估等,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以上是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的要点,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可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保证公众健康和卫生安全。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5篇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卫生监督管理制度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5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5篇】现如今,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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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篇一一、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指导辖区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了解责任区内无证行医情况,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无证行医点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向一级哨点(卫生监督协管室)报告无证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所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四、发现卫生监督协管范围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协助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
五、完成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和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篇二一、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二、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三、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四、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五、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七、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标二、工作职责1.组织协调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2.实施卫生监督:对公共场所、餐饮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整改违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卫生管理。
3.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素质。
4.监督食品安全:对餐饮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5.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健康检查和隔离工作。
三、工作方法1.定期巡查:定期对各类卫生单位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标准的符合。
2.抽检抽查:对餐饮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等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其卫生状况,并进行处理。
3.投诉处理:对卫生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解决矛盾,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4.数据统计: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推动卫生工作的持续改进。
四、工作要求1.具备专业知识:了解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卫生监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2.保持专业精神:具备敬业精神和责任感,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3.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培训和学习,学习新知识,更新监督工作的理念和方法。
4.善于沟通: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保持工作信息的畅通。
5.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五、工作保障1.人员配置:根据工作需求,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人员进行合理配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资金保障: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经费需求,确保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的供应。
3.法律支持: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相关部门应予以法律支持。
4.社会支持:社会各界应支持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工作。
六、工作考核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的完成情况、效果评估、专业能力等,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的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加强对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素质,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1. 坚守职责,认真执行上级交办的任务,确保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2. 监督检查卫生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卫生安全检查、监督整改工作。
4. 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5. 做好卫生安全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6. 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
四、工作纪律1. 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2. 工作中,不得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款待和其他财物。
3.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4. 在工作中,不得参与与工作职责无关的私人事务。
5. 工作中必须佩戴工作证件,任何人不得冒用、伪造或转借工作证件。
6. 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要保持中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7.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工作待遇1. 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
2. 奖励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先进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3. 职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保险待遇。
4. 假期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休假待遇。
六、违纪处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对于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本(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卫生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指卫生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卫生监督工作的一种工作模式。
卫生监督的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卫生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卫生监督,确保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职业健康、学校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任务:1. 加强对公共卫生领域的监管,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 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 加强对职业健康的监管,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4. 关注学校卫生,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5. 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卫生监督的组织架构和职责(一)组织架构:卫生监督工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实施。
(二)职责: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定卫生监督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地方卫生监督工作。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问题。
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公共卫生事件。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支持和服务。
5. 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卫生监督工作,发挥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四、卫生监督的工作程序(一)卫生监督计划制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监督工作需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二)卫生监督实施: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职业健康、学校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卫生监督协管行为,保障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应当坚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执法权益,尊重申诉方的诉求,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监督效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二)开展监督检查,做好监督监管工作;(三)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四)协调沟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相关部门,达成合作共识;(五)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六)收集、整理、分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信息和数据;(七)制定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和制度;(八)履行其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监督范围和重点,制定监督计划;(二)开展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三)与被监督方交流,听取解释申辩意见;(四)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五)做好监督检查的记录和报告;(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七)开展后续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八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二)公正、公平、公开地办理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三)依据科学、客观的证据进行判断和决策;(四)聚焦重点,突出问题,精准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五)保障申诉方的权益,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六)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廉洁、高效的工作团队;(七)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九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密切关注公众关切,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卫生监督质量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质量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卫生监督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监督机构和职责1. 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 监督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取得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证书。
监督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平。
三、监督内容1. 环境卫生(1)公共场所卫生:包括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卫生设施等。
(2)饮用水卫生: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等。
(3)环境卫生:包括垃圾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环境卫生设施等。
2. 职业卫生(1)作业场所卫生:包括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噪音、振动、辐射等。
(2)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
3. 食品安全(1)食品生产卫生: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设施、工艺等。
(2)食品经营卫生:包括食品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状况、食品储存、加工等。
(3)食品质量安全:包括食品原料、添加剂、产品批次等。
4. 学校卫生(1)学校环境卫生:包括学校校园环境卫生、宿舍卫生、食堂卫生等。
(2)学生健康管理:包括学生健康检查、营养状况监测等。
5. 放射卫生(1)放射诊疗设备:包括放射诊疗设备的检测、验收、维护等。
(2)放射防护:包括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个人剂量监测等。
四、监督程序1. 监督计划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对象、时间等。
2. 监督实施卫生监督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对监督对象进行现场检查,采集样品,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 监督处理(1)对存在卫生问题的单位,监督人员应依法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范本
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工作,是指对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职业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领域进行的卫生监督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卫生监督职责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卫生监督:(一)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和服务;(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和服务;(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四)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条件;(五)学校卫生的状况;(六)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的实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监督事项。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章卫生监督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卫生监督前,应当制定卫生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时间和监督人员。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卫生监督时,应当不少于两名卫生监督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卫生监督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卫生监督结果处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卫生监督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信息报告和公开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情况。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本目录一、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二、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三、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四、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五、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六、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制度七、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八、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上报转交制度九、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十、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十一、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十二、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考核与奖惩制度十三、卫生监督员六条禁令十四、卫生监督员五不准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一、对辖区内的餐馆、农家院、茶园、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调查。
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并登记记录。
三、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学生开展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进行医疗卫生监管,重点依法检查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范围、消毒、诊疗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防控工作。
六、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七、对辖区内的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八、对辖区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制度(五篇)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制度(一)食品安全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所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村屯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同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制度(二)(一)食品安全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所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南,并随时加以修订和更新。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五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居民健康,维护和发展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重点是对重大卫生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卫生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卫生检查、卫生管理、卫生宣传等方面的工作;(二)监测卫生风险,及时发现和报告卫生安全隐患;(三)实施卫生防控措施,减少卫生风险;(四)协助组织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五)参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医学或卫生相关专业学历;(二)熟悉卫生监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三)具有卫生监督工作经验,熟悉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问题调查、处置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和效果评估五个环节。
第十一条信息收集阶段,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了解状况,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二条问题调查阶段,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应当深入调查,采集证据,查清问题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措施制定阶段,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影响,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执行监督阶段,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3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是指对卫生监督机构或部门对相关卫生产品、设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卫生环境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监督范围和目标:明确卫生监督的领域和目标,如食品安全、卫生设施、卫生行为等。
2. 监督机构和人员:设立卫生监督机构或部门,并确定其职责和人员数量。
3. 监督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卫生产品、设施和行为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4. 监督方法和手段:包括巡查检查、抽样检测、投诉处理等监督手段和方法。
5. 监督记录和报告:建立监督记录和报告制度,将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向上级部门和公众报告。
6. 处罚和奖励措施:制定相关的处罚和奖励措施,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卫生优良的行为进行奖励。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只有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2)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确保卫生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对公共场所、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等相关领域的全面监控,提高卫生质量和防传染病的能力。
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法制和中立,依法管理和监督相关行为。
二、职责与权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检查:监督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对不合格的场所和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
2. 信息收集与分析:收集公众投诉和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和分析,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协助执法:协助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4. 宣传与教育: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卫生健康的意识和素养。
5. 数据统计与报告:统计监督工作的数据和情况,定期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和汇总。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文(五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范文一、负责本村、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开展本村、医疗服务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发现并上报违法线索。
三、督促村公共卫生经营单位开展整改,协助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村、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村、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村、群众投诉、举报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村、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卫生监督机构在本村、开展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九、完成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1、凡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或收到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以及领导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均应及时交回乡镇卫生监督组进行整理、立卷、定期归档、上柜保存,以便利用。
2、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3、建立档案借阅制度。
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借阅审批手续。
4、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在档案室永久保存。
5、定期对已超过档案管理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凡是需要销毁档案,均应有领导、监销人、经办人员在场。
销毁现场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6、档案室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做到防鼠、防潮、防火、防尘等。
7、档案分类及内容:(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乡镇卫生监督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指对各类场所、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管的工作。
通过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可以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为了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加强其依法运行,制定本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管理要求以及奖惩措施,以期推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工作职责1.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卫生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对各类场所、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发现卫生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组织开展卫生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监督对象•各类场所(如餐饮服务场所、商场超市、医疗机构等)。
•各类单位(如学校、工厂、办公场所等)。
3. 监督措施•定期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监督对象进行卫生状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抽样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监督对象进行卫生检查,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投诉受理:卫生监督部门接受公众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核实和调查。
三、管理要求1. 卫生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成绩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升卫生监督工作的效果。
2. 监督对象•加强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
•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监督协助和配合。
•积极参与卫生教育活动,加强自身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3. 监督结果•监督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监督其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推动创建卫生文明单位。
四、奖惩措施1. 奖励•对卫生监督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金。
•对卫生监督对象严格执行相关卫生法规,狠抓卫生管理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卫生监管工作制度
卫生监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监管、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履行政府卫生监管职责,保障公民享有健康权益。
第三条卫生监管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监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加强卫生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管职责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卫生监管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和实施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卫生监管工作;(二)建立健全卫生监管制度,加强卫生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对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职业病防治、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生产、传染病防治等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四)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基层卫生监管工作,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监管措施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素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信息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评议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高效。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长、校医、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
2. 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卫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卫生检查、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
3. 各部门、班级应设立卫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班级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卫生监督工作内容1. 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1)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环境卫生、空气质量、饮用水安全等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校园绿化,保持校园环境卫生整洁。
2.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1)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机制,定期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和培训。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隔离、治疗传染病患者。
3.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1)定期对校园内生活饮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水质安全。
(2)加强对学生饮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饮水卫生意识。
4. 健康教育(1)开展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素养。
(2)定期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健康体检等活动,关注学生身心健康。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对措施迅速、有效。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四、奖惩制度1. 对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卫生监督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卫生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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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卫生监督所稽查工作制度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本所内部监督工作和外部被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稽查。
二、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二)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三)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四)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六)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七)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检测情况;(八)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书写和使用情况;(九)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十)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十一)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十二)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取得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掌握各类卫生监督工作业务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监督执法工作经验。
因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担任卫生监督稽查职务,不得从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四、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方案的拟定、实施和总结、资料建档工作。
必要时可抽调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协助做好稽查工作。
五、稽查科应当定期开展对本级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稽查科每季度应将稽查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查结果在所务工作会议上公布。
同时按照年度向所报告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
七、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稽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有关程序要求,必须按照程序性要求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作出稽查决定或提出稽查意见。
八、卫生监督稽查员必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稽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在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九、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时,应有两人以上并着卫生监督制服。
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卫生监督员证、行政执法证或卫生监督稽查证等)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十、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向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和被管理对象就具体的稽查内容进行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十一、作出卫生监督稽查决定或者提出卫生监督稽查建议时,应当组织三人以上单数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合议。
合议结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告诉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
十二、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稽查活动时,应当予以回避,禁止个别卫生监督稽查员单方面接触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或者在实施稽查时需要调查的第三人。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保障卫生监督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主要考核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科室和执法人员,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上海市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制定,仅用于对我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四条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监督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立以行政一把手负责、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各负其责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体系。
第七条所考核领导小组对本机关实施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考核第八条考核工作由执法机关的行政一把手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卫生监督执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卫生监督执法考核领导小组要按要求对本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第十条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要纳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国家公务员、卫生监督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内容分为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
(一)卫生监督执法机关、科室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20分)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5分);2.法定职责分解情况(5分);3.执法程序流程图(5分);4.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公示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占5分)。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关、科室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0分)1.领导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占5分);2.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占5分);3.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占5分);4.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占10分);5.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6.卫生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占15分);7.行政性收费情况(5分);8.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5分);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5分);10.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11.执法人员廉政情况(5分);12.案卷归档情况(5分)。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章奖惩第十三条经过考核,对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中取得良好成绩的执法科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评选执法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对没有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人员由卫生监督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没有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科室和执法人员,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三)隐瞒伪造证据,执法犯法;(四)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二00七年三月三日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制度为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
二、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于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报表。
三、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均有卫生监督统计上报义务,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监督科负责全县食品卫生报表整理上报;公共场所卫生报表整理上报;学校卫生报表整理上报;饮用水卫生报表整理上报;职业卫生报表整理上报。
稽查科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报表整理上报;卫生监督稽查报表整理上报。
卫生监督科、稽查科负责报表汇总后将总表交综合业务科初审,初审后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由综合业务科上报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处。
五、各科室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统计报表由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负责发放。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及时、高效处理各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管理范围包括各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必须及时报告的事件。
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三、各科室和全所人员均有卫生监督信息上报义务。
四、实施紧急报告的范围:(一)食物中毒、事故性环境污染事件、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同时发生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二)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三)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10人或死亡1人、职业性炭疽1人以上;(四)其它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程序为:各科室和全所人员接报上述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和所领导,所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处报告。
有相应报告时限规定的如职业危害事故等的报告从其规定。
事件处理报告在处理工作结束后3日内报县卫生局和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处。
五、必须及时报告的范围:(一)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或监督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二)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毒报告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接报处理后初步处理意见;(三)查处重大案件的情况;(四)科室开展专项检查的检查情况;(五)其他部门需要协助配合,抽调人力或需要我所提供有关数字、被监督单位资料的;(六)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形。
上述事件各科室或工作人员在事件处理过程前、后均要及时报告所领导。
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卫生监督信息。
未经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发布、透露卫生监督信息。
政务公开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各服务窗口、各科室。
三、卫生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执法机构的机构设置、执法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职责范围、办公电话、办公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