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10则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近年来,意外伤害保险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
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人身保险,它主要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时提供经济保障。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了解一下保险在意外伤害发生时的作用。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职业司机,每天驾驶大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某天,他在工作中遭遇了一起严重的车祸,导致他受伤住院。
由于他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多次手术治疗。
这对于小明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他的家人不仅要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还要应对因他无法工作而导致的家庭收入减少的问题。
幸运的是,小明在工作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在事故发生后,他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调查,小明最终获得了相应的保险赔偿。
这笔赔偿金不仅帮助他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在他无法工作期间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减轻了家庭的负担。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意外伤害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重要性。
意外伤害保险不仅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在关键时刻给予他们及其家人精神上的支持。
因此,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小明的案例,还有许多类似的保险案例。
比如,一位工人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他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得到了及时的赔偿,帮助他渡过了难关。
还有一位老人在家中意外摔倒受伤,由于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减轻了她和家人的负担。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意外伤害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为个人提供保障,还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意外伤害保险,及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多的保障。
综上所述,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告诉我们,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人身保险,它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支持。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关键时刻得到及时的帮助,减轻我们和家人的负担。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类型:意外风险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
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
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2.39万。
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
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小区地面湿滑滑倒摔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
小区地面湿滑滑倒摔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最新版】目录1.案例背景2.保险赔偿情况3.案例分析4.小区安全措施建议5.结论正文1.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在下雨天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等伤害。
事后,该居民发现小区地面湿滑,没有设置防滑措施,因此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2.保险赔偿情况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如果因管理不善导致居民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经过法院审理,小区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赔偿受害居民共计 20 余万元。
3.案例分析从本案可以看出,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设置防滑措施,导致居民摔倒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也给其他小区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居民安全,做好防范措施。
4.小区安全措施建议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小区物业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1)设置防滑设施:在小区行人通道、楼梯等地方设置防滑设施,如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条等。
(2)定期检查维护: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
(3)提示警示:在雨雪天气等特殊时期,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醒居民注意安全。
(4)加强管理培训:提高物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居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5.结论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赔偿居民损失。
这给其他小区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日常管理中重视居民安全,做好防范措施。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针对意外事故而进行保险赔偿的保险,可以保障人们在意外事故中受伤后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下面是一则意外伤害保险案例,让我们来看看。
李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每天上下班都要骑自行车。
一天晚上,李明回家的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撞倒,摔伤了手腕。
他在当地医院接受了急诊治疗,并被告知需要进行手腕骨折的手术。
由于李明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交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明,他可以获得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并提供了有关赔偿的申请流程和材料。
李明按照要求准备好了相关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病历、发票等,并将其交给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迅速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李明的手腕骨折属于意外事故导致并进行了纠赔。
随后,保险公司迅速将李明的医疗费用赔付到他的银行账户。
通过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李明不仅成功报销了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还得到了适当的康复治疗和护理费用的赔偿。
这大大减轻了他的负担,使他能安心进行后续的康复治疗。
此外,保险公司还为李明提供了一定的意外伤害津贴。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明因手腕骨折住院治疗一周,期间无法工作,因此保险公司提供了每天200元的住院津贴,以弥补他因伤病而产生的失去收入的损失。
几个月的康复治疗后,李明逐渐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当他看到手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单时,不禁有些感慨。
如果没有买这份保险,他在意外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将成为他的沉重负担。
整个案例显示了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能力。
在无法预测的意外事故中,保险可以帮助受伤者及时获得治疗和赔偿,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供保障和安全感。
因此,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适当的保险选择,可以为人们提供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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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篇一: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来自: :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
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
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
201X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1X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
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
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
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
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
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
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
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与教训
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与教训在我们生活中,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当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理赔可以帮助我们在经济上得到补偿。
然而,保险理赔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案例和教训,本文将对保险理赔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其中的教训。
1.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小明是一位汽车爱好者,他购买了一辆全险保险。
不久前,他的车辆在停车时被一辆失控的摩托车撞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坏。
小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提供了详细的事故报告和维修估算单,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原因是小明在事故发生后,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报案时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首先,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细则非常重要。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特别是关于理赔的流程和时效要求等。
只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案,才能确保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其次,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文件信息也是保险理赔的关键。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明能够及时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和维修估算单,可能会有更大的机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2. 案例二: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小红是一位家庭主妇,她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以保护她的房屋和财产免受意外损害。
一天,她的房屋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小红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和估损报告。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称之为故意纵火。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以下教训:首先,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审核。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红能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火灾是真实发生的,并排除了故意纵火的可能性,那么她可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其次,我们应该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避免任何可能引起保险公司怀疑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红没有被指控纵火,那么她可能更容易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3. 案例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张先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护自己在受伤时能够获得经济援助。
一天,他在上班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倒,导致严重的脑部损伤。
小区地面湿滑滑倒摔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
小区地面湿滑滑倒摔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区成为人们居住的重要场所。
然而,小区地面的湿滑问题却时常困扰着居民们。
有时候,小心翼翼地走在湿滑的地面上,也会因为一不留神而摔倒,导致意外伤害。
那么,当这样的意外伤害发生时,我们可以依靠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小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意外伤害的案例并不鲜见。
一旦发生这样的意外,被害人可能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甚至需要休息一段时间来康复。
在这个过程中,无疑给被害人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煎熬。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通过意外伤害保险来获得合理的赔偿呢?我们需要明确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和条件。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下提供经济保障。
如果小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属于意外伤害范畴,那么被害人理应可以通过意外伤害保险来获得赔偿。
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认。
被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会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受伤情况以及相关责任方。
如果责任方是小区物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具有保障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不过,有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被害人至少有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小区地面湿滑摔伤这样的意外伤害案例,我个人认为,除了被害人通过意外伤害保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物业管理方也应该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清理地面,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以避免类似的意外再次发生。
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小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的意外伤害案例并非孤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意外伤害保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过程中,物业管理方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小区居住环境。
希望能够在法律、保险、社区居民的共同努力下,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为居民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被保险人不必进行 体格检查。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 3年或5年。但是有些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却需要一定时期 以后才能确定。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关于责任期 限的规定,即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在保险 期限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 内(通常为90天、180天或1年)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 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使在死亡或者被确定 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 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
• 外来:即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如中风跌倒死亡不是;天 热中暑,不是;走路跌倒受伤,是;运动脱臼,也是。 • 偶然:即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的。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
客不听劝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是;乘客在行驶中被人挤出车外受
伤,是。 • 剧烈(突发):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是;铅中毒,不是;天空坠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死亡保险金的数 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数额多按保险金额 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
决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类型
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 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1.不可保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 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 违法社会公共利益,包括 •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保风险
意外险十大不赔情况
意外险十大不赔情况很多人认为购买了意外险产品,那么只要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得赔偿。
但有些人购买了意外险产品之后发生意外,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玄机”?来看看下面十则案例:case1:中暑身故案例:某年夏天,张先生在走下公交车后突然中暑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张先生的儿子想到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了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意外,拒绝理赔。
解读: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
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
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case2:妊娠意外案例:周女士在6月购买了意外险产品。
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当时怀孕4个多月),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
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解读: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
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case3:八级以下伤残案例:一位老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按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腰部伤残八级,右上肢伤残十级。
当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意外险条款中只对七级以上(包含七级)伤残进行赔付,老人的伤残等级不在赔付之列。
解读: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央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烫伤、烧伤除外),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共34类。
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342类,要详细得多。
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case4:过劳猝死案例:李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然摔在地上,在被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
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意外伤害保 险案例及分析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 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及时上网激活了保单, 而且该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其发生的时间也处于保险期间内。因此,排除了上述干扰 因素,我总结出整个案件的争论点有如下两点:其一,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先向社 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其二,江某购买的 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是两份独立的合同,还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 首先我们针对第一个争论焦点进行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 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查阅了大量资料后,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个观点 可以成立。江某投保的虽是意外伤害保险,但其中作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责任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属于商业医疗保险范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明确规定,职工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 途径解决,即同时投保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见,规定中强调 的是:“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 决”。因而商业医疗保险只是对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补充,对该限额为达到的部分进 行保险援助。而且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由于社保报销部分是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江某本次个人实际支出,故不能 列入赔付范围,以避免额外获利,违背损失补偿原则。所以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卡又名保险证,保险用户在保险公司承保后由保险公司颁发给保户的,具有保单等同性 质的,方便携带的保险凭证;自助保险卡也叫自助卡,是一种凭借帐号密码激活生效的保 险产品,购买后可根据需要随时激活。自助保险卡是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一经激活保 险合同即生效。汪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实际上等同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 在注册后生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汪某是购买并已生效了两份意外伤害保单。 对于汪某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两份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汪某购 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 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公司对于汪某的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法律效用的解释存在偏差,但其 “被保险人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的说法成立。汪 某的医疗费用应先向社保部门寻求报销,剩余部分才应由保险公司按损失补偿原则予以支 付。
意外伤害案例
意外伤害案例
在我们生活中,意外伤害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往往给受害者和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意外伤害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避免类似的意外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一,交通事故。
小明是一名大学生,某天他骑着自行车去上课的途中,不慎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严重的头部受伤。
经过紧急抢救,小明虽然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却留下了终身残疾。
这起交通事故给小明和他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肇事司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
案例二,工地意外。
张师傅是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某天在工地上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由于工地管理不善,缺乏安全设施和规范操作,这起意外事故给张师傅带来了长期的康复和医疗费用,也给他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案例三,食品中毒。
王女士带着家人去一家餐馆就餐,不料食用了被污染的食品,导致全家人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
这起意外事件不仅给王女士一家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也给餐馆的声誉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以上这些案例并非孤例,在我们周围,类似的意外伤害案例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这些意外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注意自我保护和他人安全,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场所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总之,意外伤害案例给受害者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加强安全意识,预
防意外伤害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减少意外伤害案例而努力。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保险课程案例[案例1] 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
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了轿车车损 4.5万。
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案例2]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
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案例4]某未婚,1996年3月,其母为其投保了 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人3字。
次年某与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一男孩。
1998年6月,某意外死亡,据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10万。
但在领取保险金时母与女士发生了争议,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5] 某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额为5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薛某的父母早亡,又无配偶子女,于是家具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理由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家具厂追要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上诉法院。
[案例6] 某汽车队为全体司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000元。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请分析,保险公司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案例分析二】:2004年9月初,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为23020元。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
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数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请分析,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分析三】:寿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A款)产品特色:较低的保费投入,获取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同样可以报销;较社保“起付线”低,可依个人需要选择投保。
产品特征:投保年龄18-59周岁保险期间:一年最高续保年龄:64周岁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报销;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60%报销;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位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其他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身故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无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火灾,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引起的,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纵火的行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
3. 交强险赔付纠纷一名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5.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盗窃案件,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认为企业提供的证据已足够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
6.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投保人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受伤,向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自然灾害,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自然灾害超出保险合同的范围,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受害人遭遇意外事故,受害人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而方又投保了有关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存时,并不存在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按各自规定进行赔偿和给付。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篇1小江是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
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
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
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
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篇2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
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篇3江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撞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5个月以上。
在这个保险理赔案例中,江女士身心受损的时刻,让其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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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
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
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
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
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
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
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
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
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
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
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
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经过调查,旅途中夫妻俩因琐碎事情发生口角,在旅游景点攀援期间某A与丈夫某D发生争吵,一气之下跳崖身亡。
(2)公安部门调查表明,丈夫某D因赌博欠债向某A索要资金未果,随即在返回的乘船途中,某D趁某A不备将其推下长江中,导致某A溺水身亡。
问: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对某A的两份合同应如何处理?
6.胡某于2001年12月底为自己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60天、保险金额两万元。
该份保险合同规定于2002年1月1日0时生效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2002年9月20日胡某因发生车祸住院经抢救却仍然昏迷不醒,直至2002年11月30日治疗无效死亡。
试述保险人应如何处理该件保险赔案。
7.陈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8.是殴斗致死还是意外身故
案情简介:2001年5月,某机械厂为全体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同年10月12日,该厂金工车间工人张某和李某因加工质量发生口角而动手厮打起来。
车间领导将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二人当天写出检
讨,并根据表现扣发当月奖金。
二人出了办公室后,张某边走边怄气,觉得领导处理不公正,自己冤枉,再看看胳膊上的伤,更加气愤难平,遂抬腿向李某踢去,不料李某只顾低头走路,对此根本没有防备,一头栽向道边的废品堆,被铁质尖锐物刺穿胸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厂领导将此案报告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李某家属。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是和张某殴斗才导致死亡的,殴斗致死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此案应作拒赔处理。
9.日本经典保险案例:意外死亡还是自杀谁来举证
日本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应该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自杀的话,则可以“免责”,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不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事故无法直接判断,被保险人是自杀,还是事故中意外死亡。
日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入的是普通人寿保险,并且投保的时间在2年以上,只要排除故意诈骗保险金之嫌,就算是发生自杀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也会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条款的规定支付死亡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加入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自杀,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则应免责。
如果不是自杀,是意外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则应该支付死亡保险金。
关键问题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9.某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000元。
在保险期限内的一次意外事故中造成两目永久完全失明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10.某人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2000年1月25日起至2001年1月24日止。
2000年3月25日,被保险人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
试问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2000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若给付多少残废保险金?2000年12 月1日有发生意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