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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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89 《美联储行政命令》 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依据G-S法第20条设立“第20条子公 司” (Section 20 Subsidiary),从事一定的证券业务,且证券业务收 入比重由原先的5%提升到10% • • • • • 1996-97 《Y条例修正案及美联储行政命令》 美联储提高“第20条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比重 限制 至 25%。 1999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系企业。 允许组建金融持股公司。允许美国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形成关
PPT讲演: 孙涛、郭志强 资料搜集: 李彬彬、海菁、王敏 汪昱含 王 义、王佳鑫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
银行业与证券业运行模式的利弊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组织模式
我国两业经营的现状
混业经营条件下不同的监管模式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
• 从起源来看,银行业与证券业 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国际 贸易和共同的组织基础 • 四个阶段的发展历史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组织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 股公司模式
银行跨营证券 业的组织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 公司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 行模式
美国限制银行跨业经营相关金融法规之演变历程:
• • • • • • • 1933 《格拉斯-斯第格尔法》 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关系企业。 1956 《银行持股公司法》 规范多头控股的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 务。 1970 《银行持股公司法修正案》 规范单一或多头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保险 业务。 1970-86 《Y条例修正案 》 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纪子公司。
混业经营的优势: • 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 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 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 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 券承销的风险。 • 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 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 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 • 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 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 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四大阶段:
分离-融合-再分离-再融合
Himart
20世纪70 年代以来的 现代融合阶段
1929-1933年 早期的自然 分离阶段
20世纪初期 的融合阶段
经济危机后的 分离阶段
Development History
分析
第一阶段
第四阶段
典型代表:1694 年成立的英格兰 银行 特点:这种分离 并不是依靠法律 规定的,而是一 种由历史自发形 成的自然状态
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 :
• 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 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 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 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 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 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 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 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
•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 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 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 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 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 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 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 • 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 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 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 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 则。 • 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 务。 • 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 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这一时期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
1、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
2、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高级融合阶段
3、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具体表现为:高度 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及业务综合化
银行业与证券业运行模式的利弊
分业经营的优点 :
• 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 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 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 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 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 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 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 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 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 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
20世纪70年代 后的各国对本 国金融体制的 重大改革
经济危机中银行倒闭的 重要原因是银行从事高 风险的证券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的贷款 和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 1933年,美国《格拉 债权、股票发行的主承销权, 斯-斯第格尔法》 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 1948年,日本《证券 部门中划出证券推销部门来 交易法》 专门从事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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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
• 背景: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国际资本流 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各国金融管 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重 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证券业 之间的分离界限,出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趋势。 • 这一时期的金融改革:
• 美国: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 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 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 州经营,以消除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 所有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 • 英国:1986年《金融大改革方案》——允许本国和外国 银行,投资基金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 银行或投资基金甚至外国公司可以百分之百地购买交易所 会员的股份。 • 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 也规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 • 欧洲大陆:法国于1988年进行改革,许多大银行拥有自 己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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