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doc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规范铁路用地管理秩序,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依法接收、留用、征收、征(拨)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铁路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对管内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统一对铁路用地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依法合规使用铁路用地和保护铁路用地的义务。
第四条铁路用地管理原则: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法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土地房产公寓处作为集团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管内铁路用地的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做好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铁路既有用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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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for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政务院【颁布日期】19500624 【实施日期】19500624 第一条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
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运78号(铁路地测绘)
铁路用地图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铁路用地图绘制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规范和加强铁路用地图的管理,满足铁路用地日常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图图式》(CH5003-9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和《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TB/T10059-98)为依据,并结合铁路用地管理特点制定。
第三条铁路用地图是指铁路部门绘制的包括地籍、地形及铁路设施等要素的专题管理图。
第四条铁路用地图应按照地籍管理现势性和准确性原则绘制,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铁路用地规划、利用、权益维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五条铁路用地图绘制工作由各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铁路用地图比例尺采用1:1000或1:2000,特殊地区可选用1:500、1:5000或1:10000。
第七条铁路用地图的坐标系统原则上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根据实际也可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城市坐标系,有条件时应转换成1980西安坐标系。
第八条铁路用地图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九条图上坐标点的最大展点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其他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当采用数字编绘成图法时,可放宽到±0.6mm),相邻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4mm。
第十条铁路用地图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
第三章内容及表示方法第十一条铁路用地图应当准确绘制相关地籍要素、必要的地形和数学要素,全面地反映铁路用地的权属状况、用途分类以及铁路线路、建(构)筑物等设施设备现状。
第十二条铁路用地图的要素符号和注记见铁路用地图图式(附件1)。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维护国家铁路安全和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第四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铁路用地。
第五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第七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管理风气。
第八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土地使用行为,维护铁路土地管理秩序。
第二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九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土地使用行为合法、规范。
(二)合理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铁路建设运营需要,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公正公开。
依法公开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权有序出让,保障各类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四)保护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节约用地。
积极推行集约化利用土地,加大土地资源节约力度,促进铁路用地高效利用。
第十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组织调查、监测、评估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利用规划;(四)组织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五)指导和监督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六)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七)开展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安全运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铁路用地指铁路业主持有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维修、保障等配套用地以及其他与铁路运营直接相关的用地。
第五条铁路用地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利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六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编制铁路用地规划。
第七条铁路用地规划应当经过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铁路企业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路时,应当依据铁路用地规划,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提出铁路用地申请。
第九条铁路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用地划拨第十条铁路用地划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划拨对象。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用地划拨时,应当提交有关用地规划、土地征收、招标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用地划拨对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划拨对象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铁路用地划拨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向铁路企业缴纳相关金钱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铁路企业。
第十四条铁路用地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铁路用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铁路运营的顺畅,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的缺口及时巡查、维护和保养,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保证铁路运营的正常开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计[2010]108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依法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过程开展和上报审批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年度勘察设计计划中的用地预审工作计划,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
2.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初测后,及时提供建设单位项目用地宽度图。
(二)过程开展阶段: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论证报告,向地方国土部门提交用地预审请示报告和申请表。
2.地方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规划选址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征地补偿安置、举行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等工作。
3.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
(三)上报审批阶段:1.组卷上报省(市)国土厅,取得省厅初审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
2.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进行预审,安排部级专家论证,下达整改报告,最终批复用地预审。
第五条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制定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计划,纳入铁路年度勘察设计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并对用地预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是用地预审申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完成用地预审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各级国土部门沟通和协调,按铁道部下达计划完成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
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
合资铁路项目在合资公司及筹备组成立前,由相关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 for 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1、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1)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2)3、政府工作报告对铁路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 (4)1、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中央驻闽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铁路建设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增强我省铁路投融资功能。
依托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注入省属优质资产和股权、依法参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加大省级铁路资本金投入,及时筹措省级铁路资本金。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投资的实体公司,出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铁路投资实体公司的融资功能,及时筹措资本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重点办、铁路建设办公室,省投资集团、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二、鼓励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合资铁路公司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
支持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支持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地方政府对铁路沿线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有关税费给予优惠和减免。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亩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
开发收益由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全额用于铁路建设。
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铁路建设办公室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沿线土地开发的数量、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用途、征地拆迁方案、收益返还方式等内容。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依法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铁路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与义务第五条铁路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铁路用地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铁路用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对铁路用地的勘查、评估和监测工作;3. 监督执法,对违规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4. 维护铁路用地的安全和秩序;5. 负责铁路用地的审查和审批工作;6. 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铁路用地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三章铁路用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条铁路用地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保护要求:1. 维护铁路用地的基本完整性,禁止破坏、侵占、挪用铁路用地;2. 禁止在铁路用地上盖房、砌墙、种树等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3. 禁止在铁路用地周边建设高楼大厦等影响铁路运营环境的行为;4. 禁止在铁路用地附近堆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
第十二条铁路用地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经过审查批准,确保安全、合法、合规;2.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3. 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4. 合理规划用地,避免浪费和滥用;5. 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使用、改变铁路用地用途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收回土地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占、挪用铁路用地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收回土地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路用地批准文件的,相关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railway land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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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铁路用地内容文档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 for 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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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第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1、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2、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风险分析,以及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等;四开展项目评估论证;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六组织项目后评价;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的,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合资公司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委托铁路局开发的,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铁路局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第八条总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的服务、指导、监督、考核,负有指导、监管责任,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利用路地协调机制,为土地综合开发创造必要条件和政策环境;二统筹安排或指导运用自有资金、债务性资金和铁路发展基金等资金;三审批下列事项:1、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方案研究报告;2、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方案;3、年度开发计划;4、利用铁路用地组织经营性开发或建设保障性住房;5、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6、涉及产权转移、用途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用地向总公司以外转让、置换,政府收回铁路用地;7、租借铁路用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借期限5年以上;8、利用铁路用地抵押;四开发规划和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五实行过程监管、分析评价与考核,纠正不当经营开发行为;六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推广典型;七组织涉及路网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发;八对铁路局、合资公司的部分项目进行引导性投资;第三章开发流程第一节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第九条在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应将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研究土地综合开发;原则上以车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为重点,其用地总量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单个站场综合开发用地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最高不超过100公顷;第十条在新建铁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市场环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现场调研,研究土地综合开发的效益目标、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及相关规划调整需求;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提出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条件,协调地方政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三铁路局、合资公司组织编制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将机会研究报告纳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五总公司运用铁路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新建铁路项目与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事宜;商省、市地方政府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条件以及有关配套政策,纳入相关会议纪要;第十一条在新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新建铁路项目沿线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设计以及与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条件;协调地方政府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空间组织、交通衔接、功能匹配等方面的融合,争取用地、财税等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与沿线市、县政府签订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根据项目建议书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财务平衡目标的需求,在机会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分析土地供应条件,开展经济效益论证,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三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将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方案与建设用地预审同步上报;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新增用地指标;会同地方政府将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位置、规模、需求和规划条件以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将方案研究报告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市政配套等内容,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落实新增用地指标;第十二条总公司在审批新建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审批与新建铁路项目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第十三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和签订的用地规模协议,与地方政府共同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及征地拆迁、土地整理费用标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开展一级开发,组织一二级联动开发;第十四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协调地方政府统筹新建铁路站场周边用地布局,做好市政配套规划,明确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编制项目方案,报总公司批复后,依法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第十五条铁路局、合资公司要结合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和当前经营实际,科学选择开发模式,组织二级开发;一自主开发;应根据新建铁路项目特点,结合自身开发能力和一二级联动开发条件,对有利于拓展企业经营领域,解决新建铁路运营初期经营困难且投资开发收益明显、资金来源有保障、行业关联度大、风险可控的项目,组织自主开发;二合资合作开发;可通过招商引资,对收益可期但开发周期长、自有资金不足、专业能力受限的项目,组织合资合作开发;合资合作开发应组织资产评估,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作对象;第十六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开工的新建铁路项目,补充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批复后,协商地方政府落实综合开发用地;已开通运营的合资铁路,应根据运营财务状况,积极协商地方政府,争取综合开发用地及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第二节既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第十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加强土地资源分析,按照节约利用、集约开发的原则,通过分拆、整合、置换、收购周边土地、分层设立使用权等途径,开展综合开发机会研究;一场站迁移、改线土地;在铁路场站迁移、改线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将场站迁移、改线释放的铁路用地综合开发作为重要条件,与地方政府协商,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二既有车站、场、段、所改扩建工程项目;应结合改扩建工程,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三既有场站地上地下空间;应充分利用大中城市铁路场站占地面积大、可释放潜在土地资源充足的优势,研究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机会;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既有线路两侧、高架桥下空间,组织综合开发利用;五支线、市域铁路;充分利用支线、市域铁路的区位优势,鼓励与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合作,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拓展经营领域,盘活铁路用地及相关资产;六零散小、空置土地;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因地制宜采取收购相邻土地、整合置换、转让等方式开展综合开发;七酒店、公寓、疗养院、培训中心、办公用房等资产;应加强其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分析,开展资本运营机会研究,或在保证经营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土地分拆、置换,组织综合开发;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土地综合开发应按照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的流程和要求办理;第十八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会同地方政府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条件和支持政策;一既有划拨土地综合开发,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二须与周边土地连片开发的,应协商收购,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三利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应协商当地市、县政府分层设立用地使用权;第十九条总公司、铁路局、合资公司应严格土地资产权益管理,下列行为在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组织处置;一授权经营土地在使用年限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二授权经营土地在总公司所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三土地资产向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租赁;四政府收回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铁路用地,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等价置换或按市场价值补偿;第二十条铁路局、合资公司编制项目方案,经总公司批复后组织项目开发;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二十一条加强规划计划管理;深入研究政策环境、市场运行规律和土地资源情况,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开发方向和目标,在项目方案论证和履行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制订年度开发计划;第二十二条强化开发项目管理;土地综合开发划分为“投前准备、投资开发、投后经营”三个阶段,应紧密衔接,加强过程管理;一投前准备阶段,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判,充分论证项目经济效益和经营开发风险;加强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决策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二投资开发阶段,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明确或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报告,或办理变更报批手续;三投后经营阶段,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方案,优化商业和管理模式,并依法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加强产权、收益和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服务平台;总公司加强咨询评估、投资开发和招商与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发挥资源配置、项目投资、方案策划、产品研发等方面的作用;一总公司组建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强化咨询评估管理,加强市场研判、业态选择、投融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指导;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充分运用咨询评估平台,通过公开竞标、方案征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机构开展项目方案咨询,提高项目策划质量;选择机构或专家,组织项目评估论证,提高决策质量;二总公司建立投资开发平台,提升项目管理、产品研发、品牌培育、资金筹措、投资引导等方面的能力,承担由总公司直接投资重大项目的开发任务,对铁路局、合资公司部分项目进行引导性投资;鼓励铁路局、合资公司运用投资开发平台推动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培育铁路自主品牌;三总公司与产权交易机构合作建立招商与资产交易平台;鼓励铁路局、合资公司运用招商与资产交易平台,组织批量及大宗资产价值评估、转让交易,优选合作对象;第二十四条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风险评估,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重大风险防控应急机制,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增强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动、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外部风险的能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财务和审计工作,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加强运行监管;加强土地综合开发信息归集和运行情况分析,及时掌握总体运行态势,评价整体运行效果;建立收益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收益管理;分析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过程监管,及时处理、纠正综合开发不当行为;建立以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为主要指标的价值诊断和评价机制,开展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第二十六条总公司成立土地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开发、计划、运输的副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开发的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发展与法律部、计统部、财务部、开发部、运输局、建设部、监察局、工管中心、鉴定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土地综合开发有关制度办法;二审议年度开发计划,以及利用既有用地总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新增铁路土地5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开发项目方案,提交党组会议审定;三审议其他须总公司批复的事项;四统筹协调土地综合开发资源配置;五分析土地综合开发总体运行态势,解决有关问题;第二十八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负责:一开发部承担土地综合开发归口管理职能;组织编制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负责组织土地资产处置和开发,组织项目咨询评估和专业审查;归口受理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发展与法律部负责对有关制度办法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和法律风险审查;三计统部负责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及与地方协调工作,审批机会研究和方案研究报告;负责形成总公司固定资产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将投资纳入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四财务部负责由总公司实施的重大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与筹措,指导由所属企业实施项目的资金预算与筹措;指导财会管理、税收筹划;指导办理综合开发项目土地资产财务处理相关手续;五运输局负责提供可用于综合开发的既有用地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运输、安全关联性审查;六建设部负责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直接关联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七监察局负责土地综合开发工作中执行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八工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九鉴定中心负责在审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审批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各铁路局、合资公司要按照总公司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开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前发有关文电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修正版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保证铁路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铁路用地管理。
1.3 定义- 铁路用地:指铁路运输所需的土地、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统称。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铁路用地进行管理的单位。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指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委派的负责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铁路用地保护2.1 铁路用地保护原则铁路用地保护以确保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原则。
2.2 铁路用地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铁路用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铁路用地利用3.1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现有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使用申请和审批。
3.2 铁路用地利用程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土地用途调整,优化铁路用地资源的配置。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批铁路用地利用方案,确保合规性和可行性。
四、铁路用地保护与利用经济效益的协调4.1 经济效益考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规划,推动铁路用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4.2 铁路用地经济效益评估-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对铁路用地的利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5.1 违规行为认定-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予以追责。
5.2 违法处罚- 对于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成为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我国制定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铁路用地管理的背景、目的、管理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口增长的持续膨胀,对于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需求日益增长。
铁路作为国家交通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地规划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铁路用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闲置、未经合理利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亦或是保护环境和生态,我国制定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二、目的与原则《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用地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在管理铁路用地过程中,以下几个原则是需要遵循的: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用地规划和使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统一规划原则:铁路用地管理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保证资源的协调利用。
3. 保护环境原则:铁路用地的建设和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确保铁路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内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用地审批:对于铁路用地的规划和审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批,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用地征收:对于需要征收的用地,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用地出让:对于非铁路用地,如商业用地等,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出让,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保公平竞争。
4. 用地监管:对于已经划定的铁路用地,需要进行监管,以防止闲置、滥用或违法用地的出现。
四、实施效果自《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铁路用地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铁路用地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得到了较大改善,提高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7.01•【字号】黑政办发[1983]80号•【施行日期】198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7月1日黑政办发〔1983〕80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确保路基稳固,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铁路部门按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合法留用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由铁路部门长期使用,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齐齐哈尔两个铁路局管内在黑龙江省的生产、生活用地。
凡属铁路用地,有关地界划定,新建征用,权属变动,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铁路用地的唯一的合法凭证。
各铁路分局均须对下列铁路用地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按照国家《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规定留用的土地;(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土地;(三)在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前,虽未经政府批准,但经过与有关单位协商占用的土地。
在土地登记中遇有下列情况,由铁路分局同当地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协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原有线路未辅轨或封闭、废弃的路基等用地;(二)原有留用土地已被路外单位长期占用并建有规模较大的永久性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没有保留价值的土地;(三)因基建工程下马,长期征而未用的土地。
第六条铁路用地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基层用地单位三级管理。
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铁路用地管理制度一、前言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铁路用地是指为建设和运营铁路而占用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车站、线路设施、铁路用地保护区等。
合理有效地管理铁路用地,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发展、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铁路用地管理制度,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铁路用地管理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铁路用地管理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用地管理缺乏统一规划与统一管理目前,我国的铁路用地管理仍存在着分散性和局部性的特点,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情况。
这导致了一些地方在铁路用地审批、监管和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管理漏洞。
2.铁路用地资源利用不够高效由于铁路用地的特殊性,一些地方对铁路用地的开发和利用并不够高效,甚至出现了铁路用地闲置、浪费现象。
3.铁路用地管理缺乏科学规范我国对于铁路用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部分管理办法过于陈旧和僵化,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4.铁路用地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在部分地区,铁路用地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侵占、违规建设等现象,导致了部分铁路用地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铁路用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铁路运输安全和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加强和改善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三、铁路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完善铁路用地管理制度时,应该根据铁路用地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分级管理铁路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战略规划,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
即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分级进行管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
2.科学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铁路用地管理应当依据科学合理的利用原则,尊重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保护生态环境,严厉制止浪费现象。
3.依法使用,保证用地安全铁路用地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铁路用地,维护铁路用地的安全和秩序。
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铁路用地管理制度铁路用地管理制度一、编写目的:为了规范铁路用地的管理,保障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法律秩序,提升铁路用地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铁路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活动。
三、制度制定程序:1.由有关部门起草本制度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2.向本公司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收集意见;3.修改后由相关部门审定,送交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发布。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4.《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6.《铁路法》7.《土地资源管理条例》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9.《林业法》10.《环境保护法》11.《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五、制度内容:1.铁路用地管理目的:保障铁路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铁路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铁路用地管理范围:中国铁路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负责管理的铁路用地。
3.铁路用地管理内容:(1)铁路用地的规划管理;(2)铁路用地的征收、拆迁和补偿管理;(3)铁路用地的使用管理;(4)铁路用地的保护管理;(5)铁路用地的安全管理;(6)其它与铁路用地管理有关的事项。
4.责任主体:(1)中国铁路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2)铁路用地管理人员。
5.执行程序:(1)制定铁路用地管理规划及考核评估制度;(2)建立铁路用地档案管理制度;(3)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铁路用地征收、拆迁和补偿管理;(4)落实用地管理责任,保障铁路用地的正常运营和社会公共利益;(5)建立用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
6.责任追究:(1)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照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因管理不善造成铁路用地的损失或非法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被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施行:本制度经批准后自行开展,按照程序公布、施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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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铁路用地内容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铁路用地
英文:land for railway
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
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
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
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铁路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
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1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用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
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
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