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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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规范铁路用地管理秩序,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依法接收、留用、征收、征(拨)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铁路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对管内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统一对铁路用地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依法合规使用铁路用地和保护铁路用地的义务。

第四条铁路用地管理原则: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法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土地房产公寓处作为集团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管内铁路用地的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做好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铁路既有用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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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for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维护国家铁路安全和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第四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铁路用地。

第五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第七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管理风气。

第八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土地使用行为,维护铁路土地管理秩序。

第二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九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土地使用行为合法、规范。

(二)合理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铁路建设运营需要,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公正公开。

依法公开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权有序出让,保障各类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四)保护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节约用地。

积极推行集约化利用土地,加大土地资源节约力度,促进铁路用地高效利用。

第十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组织调查、监测、评估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利用规划;(四)组织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五)指导和监督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六)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七)开展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安全运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铁路用地指铁路业主持有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维修、保障等配套用地以及其他与铁路运营直接相关的用地。

第五条铁路用地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利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六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编制铁路用地规划。

第七条铁路用地规划应当经过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铁路企业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路时,应当依据铁路用地规划,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提出铁路用地申请。

第九条铁路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用地划拨第十条铁路用地划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划拨对象。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用地划拨时,应当提交有关用地规划、土地征收、招标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用地划拨对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划拨对象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铁路用地划拨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向铁路企业缴纳相关金钱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铁路企业。

第十四条铁路用地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铁路用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铁路运营的顺畅,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的缺口及时巡查、维护和保养,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保证铁路运营的正常开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

下文是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铁路用地内容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词目:铁路用地英文:land for railway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

1996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

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

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铁路土地管理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制度一、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形成源于对铁路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土地资源管理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铁路土地管理存在着土地使用不合理、规划不科学、资源浪费等问题,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加大了对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规范铁路土地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铁路运输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铁路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铁路土地的征收、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 征收:铁路土地的征收是指铁路公司依法对需要建设或使用的土地进行勘测、划界和补偿的程序。

征收土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合理和合法。

2. 使用:铁路公司应按照土地规划、利用规定,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

在保障铁路运输业需求的前提下,应尽量保留土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并且按照土地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3. 管理:铁路土地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土地使用规范和监督措施,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保护:铁路土地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维护土地资源的生态功能,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的铁路土地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存在土地管理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铁路土地管理不规范,存在乱占乱用现象。

其次,地方政府和铁路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影响了土地管理的顺利开展。

再次,铁路土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存在管理滞后、效率低下的情况。

四、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解决铁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明确铁路土地管理的原则、职责、程序和要求,规范铁路土地征收、使用和保护的行为,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督。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

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成为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我国制定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铁路用地管理的背景、目的、管理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口增长的持续膨胀,对于高效、便捷的交通运输需求日益增长。

铁路作为国家交通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地规划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铁路用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闲置、未经合理利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亦或是保护环境和生态,我国制定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二、目的与原则《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用地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在管理铁路用地过程中,以下几个原则是需要遵循的: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用地规划和使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统一规划原则:铁路用地管理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保证资源的协调利用。

3. 保护环境原则:铁路用地的建设和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确保铁路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内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用地审批:对于铁路用地的规划和审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批,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用地征收:对于需要征收的用地,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用地出让:对于非铁路用地,如商业用地等,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出让,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保公平竞争。

4. 用地监管:对于已经划定的铁路用地,需要进行监管,以防止闲置、滥用或违法用地的出现。

四、实施效果自《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铁路用地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铁路用地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得到了较大改善,提高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依法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铁路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与义务第五条铁路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铁路用地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铁路用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对铁路用地的勘查、评估和监测工作;3. 监督执法,对违规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4. 维护铁路用地的安全和秩序;5. 负责铁路用地的审查和审批工作;6. 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铁路用地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三章铁路用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条铁路用地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保护要求:1. 维护铁路用地的基本完整性,禁止破坏、侵占、挪用铁路用地;2. 禁止在铁路用地上盖房、砌墙、种树等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3. 禁止在铁路用地周边建设高楼大厦等影响铁路运营环境的行为;4. 禁止在铁路用地附近堆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

第十二条铁路用地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经过审查批准,确保安全、合法、合规;2.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3. 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4. 合理规划用地,避免浪费和滥用;5. 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使用、改变铁路用地用途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收回土地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占、挪用铁路用地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收回土地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路用地批准文件的,相关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工务函[1988]153号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工务函[1988]153号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1988年10月31日铁工务函<1988>153号)各铁路局:最近一些铁路局、铁路分局反映在土地登记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研究,要求各单位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公布以前,按如下精神办理:一、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设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由于各基层站段的用地是相互交错,难以截然分开,按宗地为单位申报登记,不切实际。

为了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仍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向所在县以上政府申报登记。

由于铁路用地申报登记中的测量、制图等工作的费用已由铁路自行承担,因此,这次征收铁路用地登记、勘察、丈量等项费用铁路不应再重复负担。

二、铁路留用土地暂由农民集体承种的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部门,铁路建设需用时,由耕种者退还铁路部门。

铁路留用土地被非农业单位占用(包括借用、使用和政府批准占用),影响铁路正常生产运行或发展建设的,其使用权仍属铁路。

在铁路建设需要时,则应将所占用铁路留用土地退还铁路部门。

如占用铁路留用土地不妨碍铁路正常生产或发展建设的,通过这次清查登记后,应交还当地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第六条第七款铁路用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但城镇铁路建设发展留用土地被路外单位占用的,占用单位应按各省、市纳税规定,交各铁路局、分局,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集中上缴税务部门,如铁路收回使用时,应按财政部铁路用地使用规定办理。

四、1988年8月10日国务院法制局在国法函字<1988>020号的复函中指出,为了保证铁路留用土地不被侵占,确保铁路发展建设以及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均系现行法规,各部门各地区应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保证铁路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铁路用地管理。

1.3 定义- 铁路用地:指铁路运输所需的土地、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统称。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铁路用地进行管理的单位。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指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委派的负责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铁路用地保护2.1 铁路用地保护原则铁路用地保护以确保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原则。

2.2 铁路用地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铁路用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铁路用地利用3.1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现有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使用申请和审批。

3.2 铁路用地利用程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土地用途调整,优化铁路用地资源的配置。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批铁路用地利用方案,确保合规性和可行性。

四、铁路用地保护与利用经济效益的协调4.1 经济效益考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规划,推动铁路用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4.2 铁路用地经济效益评估-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对铁路用地的利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5.1 违规行为认定-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予以追责。

5.2 违法处罚- 对于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03•【字号】浙政[1995]10号•【施行日期】1995.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其范围是:(一)铁路车站站场、站前广场、货场、铁路线路的用地和基层单位的生产以及铁路线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排水、绿化的养护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二)铁路分局机关和科研、设计、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辅助生产用地;(三)铁路部门为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留用的土地;(四)铁路部门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职工住宅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第四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使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在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负责全省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其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申报,以及铁路用地的调查、统计和地籍档案工作。

(三)负责铁路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铁路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报工作。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鲁南铁路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鲁南铁路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鲁南铁路土地确权实施方案鲁南铁路土地确权实施方案是指为了保障铁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权益,对相关土地实施确权的具体措施和步骤。

本方案旨在确保土地权益的公平合理、科学规范,促进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鲁南铁路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1. 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农民和其他受影响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保证土地确权过程的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平衡。

3. 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的资源效益。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鲁南铁路沿线所涉及的土地确权工作。

三、实施步骤1. 组织工作启动(1)成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责任人,确保工作的组织性和协调性。

(2)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步骤和时间节点。

2. 信息征集和确认(1)收集相关土地信息,包括土地权属、规模、用途等。

(2)与农民和其他受影响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土地权益状况和需求。

(3)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确认,形成定期更新的土地台账。

3. 安置协商和补偿(1)根据收集到的土地信息,确定受影响人员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2)与受影响人员进行协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和补偿。

(3)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金额、时间和方式。

4. 许可审批和登记(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批和登记。

(2)建立土地审批和登记工作制度,确保审批和登记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5. 宣传和培训(1)开展土地确权政策的宣传工作,向农民和其他受影响人员普及相关知识。

(2)组织培训,提高农民和其他受影响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6. 监督和评估(1)建立土地确权工作监督机制,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和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四、实施保障1. 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明确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受影响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和其他受影响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

留用地实施方案

留用地实施方案

留用地实施方案留用地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暂时占用的土地,其性质和用途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保留和保护。

留用地实施方案是指对留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计划,为了保障留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留用地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留用地的监管,建立留用地档案,明确留用地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做到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透明化。

同时,建立留用地管理的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加强对留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留用地管理中的问题。

其次,针对留用地的合理利用,需要制定具体的利用规划和措施。

根据留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留用地的合理利用方案,科学规划留用地的开发和利用,确保留用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同时,加强对留用地的开发和利用的监督,严格控制留用地的开发强度,防止留用地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保护留用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再次,针对留用地的保护,需要加强保护措施和监督。

针对不同类型的留用地,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对留用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防止留用地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加强对留用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留用地保护中的问题,保障留用地的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最后,针对留用地的退出和整治,需要建立退出机制和整治措施。

根据留用地的使用期限和需要,制定留用地的退出机制和整治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治不再需要留用的土地,确保留用地的合理退出和整治,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

总之,留用地实施方案是保障留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措施,需要加强对留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保护和退出的监督和实施,确保留用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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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留用土地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政务院【颁布日期】19500624 【实施日期】19500624 第一条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

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

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铁路用地的保护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1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用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0311 【实施日期】19950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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