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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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延长期限的通知
【标 签】专用发票延长期限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0﹞8号
【发文日期】2000-02-01
【实施时间】2000-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以来,对加强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目的管理,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我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内国税流
字﹝1998﹞549号)精神,1999年底该项政策已到期。但考虑到小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0起,对我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国税部门(包括税务所、征收机关的局、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继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