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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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下面是给大家的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

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十一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下发征求意见。

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工资范围的问题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

年一月一日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解释

201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最新解释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

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

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工资总额是指一个企业或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和福利等多个部分。

这些部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就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基本工资是员工的主要工资组成部分,也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确定的。

基本工资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员工技能、工龄和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基本工资的范围应该至少达到最低工资的标准,以保证员工的生活最低保障。

当然,在确定基本工资时,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其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来确定的,一般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绩效工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来确定,一般包括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指标。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绩效工资的分配公平、公正。

此外,绩效工资的具体范围还应考虑到行业平均水平,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平均水平相当。

津贴和补贴是企业为了鼓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而支付给员工的额外报酬。

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般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餐费补贴、通讯补贴等。

具体范围的规定应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地区物价水平、员工工作条件等因素进行考虑。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和补贴的标准,并经过劳动部门和工会的审核和认可。

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而支付给员工的额外报酬。

奖金的范围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的贡献度、行业的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企业应该制定奖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规则,并向员工公示。

同时,奖金的发放应该公开、公正、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袒。

福利是指企业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的具体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物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一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各单位在统计月、季、年的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的名次奖、运动水平奖、破记录奖、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l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二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实施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分列在"计时工资"、"其他工资"两项指标中.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4运动员体育津贴;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6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等.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其中:计件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的实物奖励;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运动员、教练员的年度训练奖,教练员的输送成绩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津贴.1. 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5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书报费、工种粮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等.2.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还包括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
工资总额主要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按照职工职务等级以及相关标准确定的职工的每月的基础工资水平。

目前我国有关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一般会由劳务部门统筹安排,用人单位需要遵循此标准给予职工基本工资。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指根据员工在工作中所取得的一定的绩效而支付的奖励性质的工资。

有些企业会给员工根据他们的工作表现而支付额外工资,用以表彰和奖励员工革新创新、勤奋工作的精神,以鼓励员工追求更高工作成果。

(三)津贴
津贴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定予以支付的额外性报酬。

津贴主要在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方面给予员工以补偿,以此来提高员工的收入。

(四)项目报酬
项目报酬是指当员工完成一定的重要任务或做出特殊贡献时,用人单位给予相应交通补贴、医疗保险、奖金等专项报酬。

项目报酬金额取决于工作完成情况,一般而言在单笔金额上会大于津贴金额。

(五)奖金
奖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用于表彰表扬员工特殊贡献或其他优秀表现时给予的一种金额高于普通工资的一种额外报酬。

一般在年度考核的结果决定奖金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六)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附加社会保险,这一类别的缴费基数一般是以工资总额的某个比例来确定,有时也可以是固定金额。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会根据职工的工资总额来计算出其需要支付的补充保险费用,而职工则需要负担一定的保险费用。

以上就是工资总额组成的一般范围,大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参考,从而进一步了解工资组成的若干复杂信息。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日期】1951.03.07•【文号】•【施行日期】195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51年3月7日)为便于各公营企业编制劳动计划时计算工资总额,以及便于各公私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之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劳动保险金及失业救济基金起见,特对工资总额组成作如下规定:一、凡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对其所雇用的在册人员所支的工资(包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在内),均应包括于工资总额之内。

在册人员包括下列各项人员:(一)生产工人,(二)学徒工及见习工人,(三)工程及技术人员,(四)管理人员,(五)勤杂人员,(六)消防警卫人员。

注:私营企业中资方及资方代理人之一切收入均不应计算在内。

二、工资总额应包括下列各项:(一)基本工资:(1)按工资标准、工资等级所直接支付的计时工资;(2)按计件单价(包括直接无限制的、累进的、集体的计件形式)所直接支付的计件工资;(3)计时奖金(如提高质量、节约燃料、节约动力、无事故等奖励金);(4)不采用上列各种工资制度之企业单位内的营业提成。

(二)辅助工资:(1)除前项所列计时奖励以外之各种有关提高生产的奖金;(2)加班加点费及夜班津贴;(3)各种津贴(如技术津贴、地区津贴、有害健康津贴等);(4)事故停工工资(如因机器、动力发生故障或原材料供应不足之停工期间工资等);(5)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

但所谓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是指用津贴形式发给职工者,至于住工房不收房租水电费,因其难于计算,故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

三、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新纪录运动等非经常性的一次奖金;(二)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失业救济基金等;(三)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调遣费;(四)解雇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对《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对《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为了统⼀⼯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资进⾏统⼀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家了解,下⾯是⼩编给⼤家整理的对《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家有帮助。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暂⾏规定》(以下简称《暂⾏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次修订⼯作是从⼀九⼋六年⼗⼀⽉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核算标准领导⼩组办公室出⾯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事部、财政部、中国⼈民银⾏和中华全国总⼯会等部门的⼒量共同进⾏的。

修订⼯作⼤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资总额组成⽅⾯的有关⽂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原则进⾏研究并基本取得⼀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泛征求意见。

第⼆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个地区进⾏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修改下发征求意见。

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资统计⼯作会议上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关于⼯资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前计划、统计以及⼯资基⾦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

第⼆种意见认为⼯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资和由于物价上涨⽀付的津贴等)可另⾏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一、工资总额的概念。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福利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二、基本工资的范围。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的最低保障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年限适当提高基本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范围。

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

绩效工资的范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50%。

绩效工资的支付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差别待遇。

四、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津贴和补贴是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劳动者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和补贴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30%。

津贴和补贴的支付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五、奖金和福利的范围。

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支付的额外报酬,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

奖金和福利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50%。

奖金和福利的支付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差别待遇。

六、加班工资和工龄工资的范围。

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工龄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的额外报酬。

加班工资和工龄工资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30%。

加班工资和工龄工资的支付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七、工资总额的支付和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来支付工资报酬,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总额的支付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同时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工资总额的组成情况。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作者精心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1.目的1.1规范和完善薪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注重绩效、奖勤罚懒;鼓励创造,增创效益”的激励分配原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1.2结合本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公司支付能力的范围内设计各岗位工资、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的合理结构,使其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激励性。

1.3以员工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劳动技能、劳动态度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已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理级(含)以下员工。

3.工资模式3.1薪酬构成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3.1.1基础工资为参照珠海市最低月保障工资标准。

3.1.2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技术、智力要求的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的好坏来确定工资。

3.1.3绩效工资是根据公司月度对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目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3.1.4福利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夜班补贴、资历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加班补贴等;各类补贴标准详见《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4.薪酬层级及薪点4.1根据部门职责,将公司所有部门薪酬系统分为两类(一类部门和二类部门),一类部门与二类部门总体相差20%。

4.2根据部门类别及岗位编制,将每类部门所有岗位分为6个系列,每一薪酬系列主管(含)级以下岗位包含7个薪点,经理级岗位包含5个薪点。

每一系列的相邻薪点的差距约为8.5%。

每一系列重叠薪点岗位1~3个不等。

4.3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确定薪酬系列,依据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承担的职责及岗位对公司经营目标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确定员工个人的薪酬薪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0.01.03•【文号】统制字[1990]1号•【施行日期】199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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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xx 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

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十一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下发征求意见。

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资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的工资总额不能全面反映职工收入水平,建议把工资总额的范围加以扩大改为职工收入,把职工在单位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都包括在内。

我们认为,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绩效工资总额的概念),虽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的控制,反映职工的收入状况,但在目前国家对工资基金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如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将不利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职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难划清。

同样,如果把"非按劳分配"的部分从工资总额的范围中剔除,也不利于国家对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

因此,我们认为采用第一种范围比较合适。

至于职工收入指标,拟另行研究统计方法。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资制度改革前,职工的工资制度及其标准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因此,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在工资制度改革中,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仍由国家统一规定外,国家对企业相继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
的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如何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即一般所说的两级分配)。

这次修订的工资总额项目如何确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根据企业内部分配给职工的形式确定,另一种意见是根据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各种不同形式确定。

我们考虑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各种分配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的一种形式,企业取得的工资总额指标不一定全部分配给职工,为了确切反映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同时考虑历史和国际间的对比,我们研究采用了第一种意见。

(三)关于肉类等价格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的问题
一九八五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对肉类、蔬菜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不使因价格上涨而影响职工实际收入的提高,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建立肉类等价格补贴,对于此项补贴我们认为其性质应属于工资,但由于各地区规定的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来源都不一致,使基层单位统计困难。

因此,过去在统计制度上规定肉类等价格补贴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进行估算,对外公布职工货币工资时包括了肉类等价格补贴。

这次修订,我们根据工资的性质和便于计算职工实际工资的原则,将肉类等价格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的实施范围。

原《暂行规定》只在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事业及机关、团体实行。

一xx六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变化,
此后原《暂行规定》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

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没有明确是否实行,但在工资统计上,实际是参照原《暂行规定》执行的。

这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都应按照企业、则明确应参照《规定》执行。

关于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企业,则明确应参照《规定》执行。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列举的工资总额的奖金和津贴项目,只适用于国家在计划、统计、会计上对工资总额的核算,不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奖金和津贴制度的依据。

(二)关于计算工资总额所规定的人员范围。

原《暂行规定》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两类人员的工资。

鉴于这一人员划分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这次改为"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根据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

原《暂行规定》没有加以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了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这样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四)关于会计、统计上的工资总额。

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律按应付统计,考虑到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这
次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则按应发数。

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工资总额中。

(五)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

原《暂行规定》第五条列了二十六项,这种方法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

为此,这次《规定》第四条把全部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

(六)关于计时工资。

原《暂行规定》仅为"对已做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这次根据当前情况,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包括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包括在内。

(七)关于计件工资。

原《暂行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为"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这次则根据目前的情况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八)关于奖金。

原《暂行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

实践证明这样划分不够合理。

如年终奖的享受面广,数量大,虽属一次性,其性质确属劳动报酬,应列入工资总额。

有些奖金,如劳动竞赛奖以及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奖金,很难划分经常性与一次性。

为了正确地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这次把各种奖金归为一类,不再区分经常性与一次性,对奖金
的范围明确规定为,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工资总额外,其他各种奖金均列入工资总额。

(九)关于津贴和补贴。

这次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按照其不同的支付原因,分为两大类。

由于地区和行业特点不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确定工资总额中津贴的范围时,应当根据《规定》对各种津贴和补贴的解释来确定。

凡符合各种津贴和补贴解释的,均应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十)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这次《规定》第十一条中增列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项。

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内。

但由于这部分费用一般是专款支出,而且支付对象很广,又不固定,职工以外的人员也可以享受,写稿人、讲课人所在单位无法统计。

因此,这次改为不列入工资总额。

这部分费用由支付单位在工资总额外另行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
活补助费",即解雇金,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中。

考虑到这部分费用属劳动保险性质,因此根据当前情况将其名称做了改变,并不再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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