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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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4)(一)医师。

(4)(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四、培训 (6)附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9)附件: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10)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内镜诊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诊疗人员资质准入及授权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妇科、耳鼻咽喉科等科室。

三、资质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内镜诊疗工作经验,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5年;(2)具有3年以上内镜诊疗工作经验,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累计参与完成内镜诊疗不少于150例;(4)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资质审核与授权1.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审核由我院医务科负责,按照资质要求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内镜诊疗医师,由医务科颁发《内镜诊疗医师资质证书》。

3.内镜诊疗医师授权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科颁发《内镜诊疗医师授权证书》。

五、资质管理与监督1.内镜诊疗医师应定期参加内镜诊疗技术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医务科负责对内镜诊疗医师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医师,予以撤销资质。

3.科室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镜诊疗医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资质要求。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呼吸科规章制度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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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科规章制度免费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呼吸科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呼吸科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

所有涉及呼吸科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呼吸科是内科专业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呼吸系统的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工作。

呼吸科医生必须具备扎实的内科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呼吸科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尊重患者隐私,保守患者医疗信息,严禁私自泄露患者隐私。

第五条呼吸科医生应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水平,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讲座培训等活动,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呼吸科医疗服务规范第六条呼吸科医生在进行患者诊疗工作时,应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

第七条呼吸科医生应全面了解患者病史,进行系统检查和综合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八条呼吸科医生应耐心倾听患者吐故纳新,积极引导患者配合治疗,解答患者疑问,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九条呼吸科医生应保持良好的医疗记录习惯,及时记录患者病历、诊疗过程和结果,准确完整地填写医疗文书。

第十条呼吸科医生应定期进行医患沟通,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积极协调解决患者医疗疑惑。

第三章呼吸科医疗器械管理第十一条呼吸科医生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医疗器械,定期对器械进行消毒、清洁和维护,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呼吸科医生应熟悉各类呼吸科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呼吸科医生应及时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报修。

第四章呼吸科医疗安全第十四条呼吸科医生应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医疗环境和医疗设备的安全稳定,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呼吸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疗知识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医疗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呼吸科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杜绝违规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知识讲解

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知识讲解

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项目编号□□□□山西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申请技术名称: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申请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申请日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此文档仅供学习和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填写说明一、本项申请仅适用于拟申请开展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手术分级目录见附件1)。

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书之前,应仔细阅读《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照本项目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申报条件及相应的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二、《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字迹清晰易辨。

三、本申请书应附如下申请材料(复印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院等级评审证书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等级评审结果文件;2.开展该项目科室的医护人员《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符合规范要求的专业培训证书;3.与开展该项技术相配套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产品合格证;一次性耗材、药品目录;4.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本项目审查报告;5.申请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情况);6.与申请技术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诊疗护理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及与诊疗相关的应急预案;7.与申请技术项目相关的《知情同意书》;8.规定年限每年完成该项技术病例的病历号汇总表(按术式级别分类汇总病案号、姓名、术式、诊断、手术结果,加盖公章)。

9.医疗机构培训能力为拟申报省级按照三级技术管理培训基地自愿填写,需按填写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书》、申请材料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上述顺序一式6份(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需分开装订),申请材料需编排目录(见附件2)页码,装订成册(左侧装订)。

申请材料骑缝盖申请医疗机构公章。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现对《暂行规定》和相关管理规范有关要点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以内镜为代表的微创诊疗技术的出现,有效缓解了外科领域出血、疼痛和感染问题,现已成为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临床专业日常诊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内镜诊疗技术涉及到临床诸多专业领域,部分技术专业性很强,操作复杂,风险高、难度大,各地在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水平、内镜医师培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这给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推广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消化内科、小儿外科、儿科和耳鼻咽喉科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已下发的妇科和呼吸内科2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全文6章41条,包括总则、分级管理、临床应用管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将内镜诊疗技术实施分级管理。

文件要求,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二)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准入管理体系。

内镜科各项法规

内镜科各项法规

内镜科各项法规1. 法律背景内镜科是一项关键的医学技术,它主要通过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来检查和治疗人体内部器官疾病。

为了确保内镜科的安全和有效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准则。

2. 主要法规以下是与内镜科相关的主要法规:2.1 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和管理医疗机构运作的法规。

在内镜科领域,这些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要求- 医疗机构内科室的设置和管理- 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2.2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和管理医疗器械的法规。

在内镜科领域,这些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内镜科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和上市许可- 医疗器械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 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管理- 医疗器械的监管和不良事件上报要求2.3 医学伦理法规医学伦理法规是指在医疗实践中保护病人权益和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的法规。

在内镜科领域,这些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患者知情同意- 医疗隐私和机密保护- 人体试验和研究伦理规范- 医疗纠纷和索赔程序3. 法规遵守的重要性遵守内镜科相关的法规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非常重要。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开展内镜科工作,确保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4. 结论对于内镜科从业者而言,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和贯彻法规要求,以确保内镜科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内镜科的监管,定期评估和更新法规,以适应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引用内容请核实。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内镜技术操作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本院进行注册的在聘临床医师。

3.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内镜类诊疗技术的授权是指临床医生在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或职称,并进行一定数量的内镜类诊疗技术操作的培训后经认定审批合格,授予独立操作的权限。

4.内容:4.1 管理组织架构建立院科两级医疗技术资质及授权动态管理组织。

院级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科级以科室为单位成立科室医疗技术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组长、组员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至少2名)。

4.2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准入条件4.2.1 消化内镜诊疗(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内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4.2.1.1 申请独立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 例;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4.2.1.2 拟申请独立开展按照四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0 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

内镜诊疗规范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呼吸内镜介入诊疗流程

呼吸内镜介入诊疗流程

呼吸内镜介入诊疗流程
呼吸内镜介入诊疗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病史了解与评估:医生在检查前会详细了解病人的病史、症状等信息,以评估病人是否适合进行呼吸内镜检查。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定病人是否有禁忌症或其他限制条件,确保检查的安全性。

2. 预约检查:根据病史了解与评估的结果,医生会决定是否安排病人进行呼吸内镜检查,并告知病人检查的时间和注意事项。

3. 术前准备:病人需要了解检查的相关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医生的指导下,根据病情做相应的检查,如胸部CT、心电图检查、肺功能检查等。

此外,麻醉病人术前应禁食和禁水,以防误吸。

4. 镇静麻醉:常用利多卡因溶液,可经咽喉喷雾,也可在纤支镜插入气管后滴入或喷入。

5. 呼吸内镜检查与操作:医生将呼吸内镜插入病人的呼吸道,观察病变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诊疗操作,如组织活检、肺泡灌洗等。

6. 术后处理:手术后医生会观察病人的情况,评估手术效果,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护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专业的医疗建议。

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可能因医院和医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医生。

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小儿外科内镜临床诊断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措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旳基本规定。

本规范所称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重要包括小儿(0-18岁)腹腔镜、胸腔镜、消化内镜、泌尿内镜、脑室镜、呼吸内镜、关节镜等诊断技术。

小儿外科内镜波及儿科消化内镜、呼吸内镜诊断技术旳,参照《儿科消化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和《儿科呼吸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规定(一)医疗机构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旳小儿外科诊断科目,有与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有关旳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规定: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小儿外科或专业组,科室或专业组每年收治小儿外科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毕小儿外科手术不少于300例。

2.小儿外科内镜工作室。

(1)小儿外科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测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2)配置满足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工作需要旳内镜设备和有关器械、耗材。

(3)配置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物。

3.设有麻醉科、小儿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小儿外科内镜麻醉必须旳设备、设施,具有小儿外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急救能力。

(三)有通过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有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旳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规定。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技术(附件1)旳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旳状况下,还应满足如下规定:1.三级医院,开展小儿外科临床诊断工作不少于,近5年合计完毕小儿外科内镜诊断不少于1000例,其中,完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不少于5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旳小儿外科内镜诊断(附件2)不少于200例,技术水平在当地区处在领先地位。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Ⅰ目的持续提高内镜诊疗质量,保障内镜诊疗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

Ⅲ制度一、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本规定所指报告签发是指对内镜下所见病变或治疗过程进行专业、客观描述并予以初步诊断。

本制度主要针对呼吸内科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

二、呼吸内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要求(一)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开展相关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干3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4.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5.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症选择分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三)医院对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的工作人员实行授权制,未取得医院授权的人员不得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相关工作。

呼吸内科重点部门(纤支镜室、肺功能室、RICU)管理标准与措施;学习记录

呼吸内科重点部门(纤支镜室、肺功能室、RICU)管理标准与措施;学习记录

业务学习制度为提高科室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呼吸内科业务学习制度:一、业务学习是科室的重要活动,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参加。

二、科室业务学习每周举行一次,由科主任召集,以科内每人进行业务讲座,以幻灯片形式进行。

时间定于每周二下午4:00-5:30。

四、呼吸论坛内容包括科室新知识学习、专家讲座等。

七、各项业务学习由专人负责安排相关事项,要设专本登记,各位医生要提早安排好工作,对参加者实行签到制度.八、鼓励医务人员加强自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初级职称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进修等,具体操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支气管镜室管理标准与措施一、支气管镜室工作制度1、支气管镜室在主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下搞好纤支镜的各项工作。

2、遵守医院的各项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病人随到随诊。

3、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常规。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诊断阳性率。

4、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同情和尊重病人,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5、协调好于各科室的关系,多检查病人为医院创效益。

6、爱护医疗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保养。

7、搞好室内环境卫生,每天清扫,空气消毒机每天自动消毒两次。

8、防止交叉感染,纤支镜每次检查完毕严格采用四槽五步法分别清洗消毒。

二、支气管镜的清洗及消毒制度1、必须遵照“四槽五步”原则执行;水洗-酶洗-水洗-戊二醛-水洗;(水为流动水)2、支气管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灭菌;3、每日诊疗工作结束,必须对吸氧瓶、吸引管、清洗酶洗槽、冲洗槽进行清洗消毒;4、灭菌后的附近按无菌物品储存;5、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

三、纤维支气管镜附件的消毒与灭菌方法1、活检钳、细胞刷、导丝、异物钳等内镜附件必须一用一灭菌,首选方法是压力蒸汽灭菌,也可用环氧乙烷,2%碱性戊二醛浸泡10小时灭菌。

内镜诊疗规范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内镜诊疗技术分级管理1.医院应当将内镜诊疗技术纳入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2.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制定本院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3.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

三、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1.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辅助科室、设备和设施;具有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具有经过相关专业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并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具有与医疗机构级别相适应的制度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需满足《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870号)文件中的有关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具体要求。

3.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所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暂停或停止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文件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文件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 500 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者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者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近 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 100 例,或者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 2)不少于200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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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4)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2.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见附件)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收治呼吸疾病患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至少60张,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至少100例次。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拟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新建医疗机构和新设相关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呼吸内镜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至少50例次。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独立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5年,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300例次,具有至少3年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内镜设备清洗消毒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

(三)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当。

实施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由具有相应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至少3年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院医师担任。

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四)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内镜诊疗操作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

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
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呼吸内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呼吸内镜诊疗器材。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其中拟从事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指定本辖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呼吸内镜诊疗医师培训工作。

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至少80张,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至少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至少6000例次,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0例次,其中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50例次。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至少100例次。

4.有至少3名具备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包括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包括模拟培训室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6.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三)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50例次,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四)其他培训要求。

拟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在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完成操作各10例次。

除培训时间外,其他要求同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至少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3年以上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卫生部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考核合格。

(三)近5年累计完成呼吸内镜技术操作至少1000例次,其中独立完成的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100例次。

(四)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成功率、并发症发生率和围手术期死亡率等诊疗质量控制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近5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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