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以实现道路运输业的动态监管和事前预防。
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和维护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的标准要求。
2.驾驶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教育,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并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
驾驶人员全权负责车载终端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维护。
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不得被拒绝。
3.车载系统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
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行为都是严禁的。
4.在行驶过程中,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除非有特殊情况。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
车载设备不能私自撤换、加装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如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
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附近,以免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
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和运营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牵涉到车辆使用和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车辆、员工个人用车、外租车辆等。
三、监督管理责任人和机构1.企业领导层应当明确车辆监督管理的责任人,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
2.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运营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四、监督管理内容1.车辆运行情况监督管理(1)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维修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2)对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违章记录、事故情况等。
(3)对车辆保险、年检、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1)对车辆的使用范围、用途、载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禁止非法私运、重载等行为。
(2)对车辆的停放、加油、洗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车辆的良好状态。
3.车辆安全管理(1)对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自防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
(2)对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保障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监督管理工作流程1.车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
2.对车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建立详细的记录表格和档案,对车辆的各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定期进行车辆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监督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2.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岗位,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3.加强对车辆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一、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及维护制度1、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新购置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车辆动态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信号稳定。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调试和测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准确采集和传输车辆动态信息。
2、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维护设立专门的维护岗位,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外观、接口、天线等,确保设备无损坏、松动等情况。
定期对监控系统的软件进行升级,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的完善性。
建立维护档案,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
3、故障处理当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对于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的故障,应及时更换备用设备,以保证车辆动态监控的连续性。
对故障设备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析,找出故障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故障的再次发生。
二、车辆动态监控值班制度1、值班安排设立专门的监控值班岗位,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时间。
值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控系统,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2、值班职责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路线等。
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违规行为。
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人员。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包括监控时间、车辆信息、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3、值班纪律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聊天等。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车辆动态监控的相关信息。
三、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处理及分析制度1、数据采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车辆的运行数据,包括位置、速度、行驶时间、里程等。
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初步的筛选和整理,去除无效数据。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监控,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三条公司车辆指挥部是车辆管理和监控的主要机构,负责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车辆配备和规范管理第四条公司为保障正常运行需求,按照业务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车辆,并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调整车辆数量。
第五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辆号牌等。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必须及时整改或淘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公司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公司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九条公司车辆使用应按照实际需求和路况,合理规划线路,减少不必要的行驶。
第十条公司车辆必须按照规定附带相关证件和备品备件,确保临时需求时能够及时处理。
第三章车辆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监控系统,包括GPS定位、视频监控、远程控制等设备。
第十二条车辆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保障监控效果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车辆监控系统必须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车辆监控系统应该定期更新和升级,以适应新的监控需求和技术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车辆监控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公司车辆监控系统的数据必须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阅和分析。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处理,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规定。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和监控第十八条公司车辆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目的地或途经路线。
第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数量进行,不得超员或超载。
第二十条公司车辆不得擅自停靠或在非法地点停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驾驶,不得疲劳驾驶。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一、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及维护制度为了加强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实时监控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及维护制度。
1、安装范围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2、设备选型(1)选择具有资质认证、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监控设备供应商。
(2)设备应具备实时定位、行驶轨迹记录、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提醒等功能。
3、安装流程(1)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
(2)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和测试,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4、维护责任(1)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硬件设备的完好性、软件系统的更新等。
5、故障处理(1)当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记录并上报。
(2)尽快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6、数据备份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二、车辆动态监控值班制度为确保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特制定本值班制度。
1、值班安排(1)设立专门的监控值班岗位,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时间。
(2)实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制度,确保监控工作不间断。
2、值班职责(1)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
(2)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异常情况。
(3)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车辆、问题类型等。
3、应急处理(1)在遇到紧急情况,如车辆事故、重大故障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4、交接班制度(1)值班人员应按时进行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
(2)交接班时应详细交接监控情况、未处理事项等。
三、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为了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提高车辆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1、数据采集(1)确保监控系统能够准确、完整地采集车辆运行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五项管理制度
关于下发《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司属各单位: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交通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联网联控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湘运管办发[2017]45号)、《关于推进动态监控委托服务的通知》(邵运管安监发[2017]173号)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的通知》(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下发《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2018年7月29日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交通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联网联控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湘运管办发[2017]45号)、《关于推进动态监控委托服务的通知》(邵运管安监发[2017]173号)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的通知》(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
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控系统建设第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控平台。
第六条卫星定位装置应能实时记录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等信息,并具备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等功能。
第七条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具备与相关部门监控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功能。
三、企业监控管理第八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第九条营运车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政府监管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最新版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及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安装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全部纳入辽宁中环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寰游天下”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并在公司配备了专用的GPS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做如下管理规定:一、公司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建立监控台账,做好监控记录。
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用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GPS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日常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一旦发现松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并联系部门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切不可将主线进行拖拽,防止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四、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对于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打开GPS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每次将归于当事人罚款100元。
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对GPS定位仪器进行拆卸,如自行拆卸影响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六、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上报,由领导安排其他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并做好记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装置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监控员职责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3、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妨碍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觉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依照相干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精心整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2、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及其相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动态监控与实时管理。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 [系统建设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可靠、高效运行。
第六条 [设备配置] 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配置动态监控设备,确保车辆行驶状态实时监控。
第七条 [系统升级与维护]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升级与维护,确保系统功能不断完善。
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八条 [实时监控] 道路运输企业应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九条 [数据记录] 动态监控系统应完整记录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等信息,以备查询。
第十条 [信息共享]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相关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制度一】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安装与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和有效利用,制定以下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安装与使用管理制度:1. 车辆动态监控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由设备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2. 所有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应保证其正常运行状态,如出现故障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 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准确可靠。
4. 车辆动态监控装置禁止任何形式的拆卸、篡改和关闭操作,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应保证所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的隐私和安全,禁止未经授权将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制度二】车辆行驶路线规划与监控制度为了保障车辆行驶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制定以下车辆行驶路线规划与监控制度:1. 车辆行驶路线应按照最短路径和最佳行驶路线原则进行规划,避免绕行和浪费。
2. 在行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路线调整,确保行驶路线的合理性和顺畅性。
3. 行驶路线应优先选择高速公路和主干道,避免进入禁行区域和限制行驶区域。
4. 车辆行驶路线应实时监控,随时调整和提供导航指引,确保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5. 路线监控数据和信息应保存一定期限,在需要时进行查询和分析,为后续路线规划和优化提供参考。
【制度三】车辆状况监测与维修制度为了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避免潜在的故障风险,制定以下车辆状况监测与维修制度:1. 车辆应定期进行状况检测,包括车辆机械结构、液压系统、电子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2. 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根据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修理计划,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3. 车辆维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单位进行,确保修理质量和安全性。
4. 维修过程中应使用高质量的原厂配件,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无质量保证的配件。
5. 车辆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归档,为后续的维修和保养提供参考。
【制度四】车辆违章行为监督和处罚制度为了规范车辆行驶行为,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制定以下车辆违章行为监督和处罚制度:1. 车辆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压线行驶、闯红灯、逆行、酒驾等。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车辆行驶情况,提高车辆安全性和效率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本文将为您介绍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中的五项具体制度。
一、车辆定位制度1.1 车辆装备定位设备为了实现对车辆的精确定位,每辆车辆应配备定位设备,并定期检测设备的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1.2 实时监控车辆位置通过车辆定位设备,监控中心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便于随时掌握车辆的行驶情况和位置信息。
监控中心应建立专门岗位,负责监控和分析车辆行驶数据。
二、行驶轨迹记录制度2.1 车辆行驶数据记录定期将车辆的行驶数据进行记录,并储存至数据库,以备后续审查和分析。
2.2 行驶轨迹查询监控中心及相关部门可以随时查询车辆的行驶轨迹,并进行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行驶轨迹记录也可作为车辆事故调查的重要参考。
三、速度控制制度3.1 设定合理行驶速度根据不同道路环境和车辆类型,设定合理的行驶速度范围,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3.2 超速报警及处理当车辆超过设定的行驶速度范围时,监控中心应及时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以减少超速行驶的风险。
四、违规行为监控制度4.1 监控车辆违规行为监控中心应随时监控车辆的违规行为,如闯红灯、逆行等,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备查。
4.2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发现的车辆违规行为,相关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例如罚款、停驶等,以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五、安全警报制度5.1 报警装置设置车辆应配备安全警报装置,包括紧急制动装置、报警器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5.2 报警信息处理监控中心接收到车辆报警信息后,应及时判断事件的紧急性,并指导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车辆及乘客的安全。
通过以上五项制度的实施和监控,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监控车辆的行驶情况,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并提高车辆运营效率。
当然,在制定和执行这些制度时,应注意平衡车辆管理和个人隐私的关系,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便利性。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条车辆动态监控应当遵循实时、准确、有效的原则,确保对车辆运行状态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监控职责与分工第四条设立车辆动态监控中心,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监控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对监控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车辆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驾驶员反馈监控信息,督促其改正违规行为。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处理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积极配合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得故意损坏监控设备,不得干扰监控信号。
第三章监控设备管理第八条对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动态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
第十条建立监控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型号、安装时间、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四章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第十一条实时采集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驾驶员状态等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建立数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总结车辆运行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四条对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监控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警示信息,并记录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对初次违规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驾驶员,按照单位内部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定期对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制定车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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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
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 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
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
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
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
四、熟知本单位车辆情况、驾驶人配备情况、客运班线情况及行驶线路、道路等级等具体情况,熟知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应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科技信息部共同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监控、维修人员上岗证》。
第三章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职责第十四条科技信息部管理职责一、科技信息部GPS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卫星监控系统平台运营、抽查、统计报表、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处理技术故障、统一设备购置、安装。
二、制定系统平台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设备台账、库存管理;设备款、SIM流量费、平台服务费的统计、核对、支付;催收各分(子)公司设备款、服务费。
三、对各分(子)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每天通过企业网站、监控QQ群向各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公布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每月向安全部、各分(子)公司公布全司车辆动态监控违法数据汇总。
五、科技信息部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钉钉”信息平台向各分(子)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等人手机发送动态监控情况通报。
六、与监控系统平台运营商、设备供应商签订平台租赁合同,维护平台、设备正常运行;与通讯运营商签订合同,保障网络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GPS中心报表监控员职责一、报表监控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软件的各项操作。
二、每天抽查监控各分(子)公司车辆,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已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车辆总数的10%,抽查中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平台处警,并通知分(子)公司平台监控员,由分(子)公司监控员督促驾驶人遵守安全行车规定,并做好记录。
每天将统计出的车辆违法情况向分公司安全科(安机科)通报。
三、每天白班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值班情况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每天统计出前一天或当天车辆离线、超速、疲劳驾驶、凌晨2至5时违法数据,制作汇总统计报表。
五、及时解答各分(子)公司平台监控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六、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工作QQ群向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
七、及时与分(子)公司监控员、设备维修员核对各项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八、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各项数据、报表任务;协助其它部门、单位查询、统计需要的各项数据。
九、报表监控员实行白天值班制,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
十、报表监控员值班时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班长、分管领导报告。
十一、收集、整理、存档各种抽查记录、报表,资料保存3年;分(子)公司上报的违法行为处罚落实情况资料做好存档备案,资料保存3年。
第十六条GPS中心设备技术员职责一、设备技术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功能、设备维修技术,及时发现平台、设备故障,与平台运营商、设备厂商进行协调沟通。
二、要建立、更新全司所有车辆监控设备的台账、内置SIM卡台账;自己维修、检查的设备要做好维修记录。
三、应对监控设备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设备的库存管理,保管工作,建立库存设备台账。
四、应与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加强联系,协助解决技术故障,及时将分(子)公司的返修设备送修。
五、每季度应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监控相关资料,并协助解决发现的故障,做好巡检记录。
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解决问题,并填写抽查记录。
六、设备技术员或班长按月、季度统计服务费、SIM卡流量费、平台费、设备款等数据。
第十七条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管理职责一、管理本单位行车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
二、清查、核对所有应安装卫星监控设备、视频设备的车辆,确保全部按规定安装到位;旧车更换新车、更换设备,应书面报告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申请安装设备(或领用设备自行安装)。
应安装监控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负责。
三、做好新增车辆、车辆更新、报废、转让的数据收集,上报工作,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
四、通过监控平台了解车辆运行情况,掌握车辆实时动态。
对本单位监控平台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落实教育、处罚;对科技信息部GPS 中心每天、每月通报的动态监控数据按规定处理、落实;必须做到处罚(处理)率100%(错误数据、飘移由分公司证明可免予处理),每月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报安全部;另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报一份备案存档。
五、检查本单位监控平台日常工作,对监控中发现的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纠正、处理。
严格落实卫星监控设备不在线(不定位)不开《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制度,安排专人开具《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具体操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相应人员负责,但安全部门必须监督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对经常离线的车辆,要利用出车前打招呼和设备维修人员一起检查设备情况,重点检查人为屏蔽、损坏设备的行为。
六、对不服从行车安全管理的驾驶人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给予相应的处罚。
值班监控人员上报的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经警示后仍未改正的,安全员应联系车辆承包人、驾驶人,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仍未改正的安全员或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应向交警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报告。
七、检查本单位监控、维修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监控值班、处警信息发送、监控数据采集处理、监控设备检修与维护、监控数据统计等各项报表、台账。
八、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夜间违章行驶、人为阻碍监控、违规值守等。
安全科(安机科)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以及违规值守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屡次违法的驾驶人,以及屡次违规值守或因违规值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值守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驾驶人,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值守人员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九、每月组织监控平台人员、安全员召开行车安全分析会,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处罚、教育、公示。
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安机科)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上车提取视频资料(内存卡)。
车辆发生较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单位值班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确保运行车辆实时监控,对人为干扰和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每天通过集团公司网站信息公告栏、监控工作群接收GPS中心发布的监控数据,并落实监控中的安全隐患。
十三、监控值班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资料能保存15天以上,安全科负责人应定期对夜间监控人员值班情况察看视频查岗。
十四、做好设备安装、维修及设备款、服务费的催缴、收缴工作。
十五、根据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制定本单位监控平台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或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合理安排监控工作。
十六、每天登陆“湖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网”查看本单位违法车辆信息,并按规定处理。
十七、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应在手机上安装监控软件手机版,能实时查看、了解本单位车辆运营情况、车辆离线、违法等情况(账号密码与平台相同)。
十八、定期对本单位所有车辆按道路运输证的行驶线路进行普查,将长期越线经营的车辆统计,将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分(子)公司安委会报告、向生产科(运调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