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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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校与境外多所高校开展了学生交流学习活动。为规范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被派往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分别完善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组织选拔学生,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
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八条各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选派
第九条选派条件
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2.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十条选拔程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信息。
2.教务处、研究生院通过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报名。
3.相关学院(部)确定初选名单,连同学生研修计划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并对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赴境外交流学习的保证书进行备案。
4.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初选名单和学生研修计划进行审核后按1: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派出人选。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派出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派出程序
1.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3.教务处、研究生院将学生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联络接收院校协调安排接站事宜。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生离校前与其签署《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
6.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赴境外交流项目。
7.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期。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东北大学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在境外的课程学习、学分和成绩认定按照《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的补充规定》及研究生赴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
校。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到所在学院(部)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将境外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学生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手续。
第十八条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所在学院(部)负责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事务的专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九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和评优评奖。各学院(部)不得遗漏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