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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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须知【模板】

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须知【模板】

**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须知1.特别提醒:根据学校整体工作部署,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充分考虑和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继续瞄准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总体目标,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推动2020年秋季学期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

但鉴于新冠疫情在海外扩散形势严峻,学校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必要时将暂停、延期或取消相应的交流项目,请各位同学及家长谅解!2.境外交流前2.1 认真学习《**大学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办理程序指南》及《**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课程认定及成绩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知悉且认可在本项目中的活动均受以上规定的约束。

2.2 参加本项目之事已获得家长同意,学生在报名后除疫情不可控原因外不得无故退出项目。

退出项目应填写《**大学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退出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国际处审核备案并按外方高校要求办理所有退出所需相关手续。

获得校内推荐资格后,因个人原因退出项目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再被推荐参加各类赴境外交流项目。

2.3 了解学生获得校内推荐资格后需要按要求准备外方高校申请材料,学生推荐至外方高校后,最终是否录取及录取结果将由外方高校决定。

2.4 所提交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成绩以及家庭信息等)均真实、准确。

如有不实,学校有权取消推荐资格。

2.5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境外交流学习说明会和行前培训会,会上认真学习行前安全等注意事项。

在境外交流出发前认真学习“教育部平安留学”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搜索“教育部平安留学”)和“出国留学行前培训网”(网址/)的行前培训相关知识。

2.6 在出境日期至少15天前,购买境外人身安全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电子保单提交至国际处。

境外人身安全和意外伤害保险需涵盖出境当天、境外交流期间及入境当天。

2.7 强烈建议学生在购买境外人身安全保险以外,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因为境外就医费用十分昂贵!例如,加拿大普通医院每天仅床位费可达5000加元,诊疗费及药费另付。

境外医疗保险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可在离境前购买也可在抵达留学国家或地区后购买,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自理。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东北大学-赴境外“交流生”交换学习协议书

东北大学-赴境外“交流生”交换学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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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赴境外“交流生”交换学习协议书
东北大学教务处、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本校学院学生学号:(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乙方赴大学交换学习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根据东北大学与大学交流协议,甲方将承认乙方在
大学学习期间所获相关课程的学分,并按第
学年的学分记入该生在东北大学学习期间的总学分中。

2,乙方出境期间,甲方为乙方保留学籍(从至)。

3,乙方在大学交换学习结束后,若未能修满东北大学原专业所规定第学年第学期的课程学分,甲方将按《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4,乙方在交换学习期间,甲方对其安全不负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完成在大学的学习任务并按期返回东北大学。

2,在交换学习期间,乙方保证不从事有损于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地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3,交换学习结束后,乙方及时通过大学向甲方提交成绩单。

4,在境外交换学习期间应与甲方保持联系。

5,乙方在交换学习之前要将第学年的学费交给东北大学。

三、协议的执行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东北大学教务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
(公章)(公章)
乙方: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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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请程序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XX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XX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及学分管理第八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XX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3.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长期学习;4.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5.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6. 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二)学习时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5.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长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

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

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学校与境外大学的交流合作逐步增多。

为了提高学生出国(境)留学学习质量,促进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

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由学校主管外事工作和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共同管理,教务处、学生国际交流部(港澳台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和学部/直属学院根据其不同职能协调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

第一条学生的申请条件(一)凡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申请出国(境)前无不及格科目,学业考核由教务处负责;(三)语言水平需符合所申请的交流项目要求;(四)出国(境)学习的专业必须与本专业相同或密切相关;(五)身体健康;(六)交纳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学生申请的项目要求经学校批准的交流项目。

第三条学生申请的办理程序(一)学生在申请境外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学生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提交学习计划,在获得批准后填写《****本科生境内外交流申请表》、《****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退课手续。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的,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所在学部/直属学院集中组织将申请表、交流学习协议书报送学生国际交流部审批,获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由学生国际交流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时间:根据学生国际交流部项目通知办理。

第四条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原则(一)所有学生均应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方能毕业。

(一)学生在出国(境)交流期间学习的课程,学生本人必须以学期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报告学习情况。

(三)学生在出国(境)交流期间在境外大学学习并向教务处报告的课程,如通过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x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我校本科生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交流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组织实施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一、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或根据学校与境外高校、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境外进行长期学习、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攻读学位等;2.自行联系赴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不超过一年),寒暑假赴境外高校或机构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3.本科境内交流学习是指根据学校与境内其它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境内其它高校交流学习。

(二)学习时间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5.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6.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境外长期交流项目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发放通知。

教务处通知学院组织选拔,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主页下载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报名表;学院会同书院选拔后报教务处,审批后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确定选派人员。

2.境外短期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通知和选拔,选派结果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主页公布。

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本科生出境相关手续。

大学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随着我校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我校派出学生的数量也在增加,为了更好地规范对外交流学生的管理,使学生在保证本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获得对外交流经验和学习的机会,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对外交流学生的遴选
第一条根据我校与国外高校达成的互派学生的相关协议,由国际合作处确定每年交流的国家和学生数量,会同教务处确定遴选条件,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向国际合作处提出申请。

第二条对外交流的学生一般应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中遴选。

第三条经国际合作处和教务处共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参加交流学生人选。

第二章对外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条根据《XX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参加交流的学生仍为在籍学生,根据双方协议,学生应该接受双方的管理。

第三章对外交流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五条根据我校和国外高校达成的协议,对外交流学生
要在对方学校修读相关的课程,但由于双方开设课程的差异,学生在国外高校修读的课程可能和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有一定差异,成绩记载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相近的,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记载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二)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有较大差异的,按公共选修课程记载成绩和学分,学分标准应和我校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持平。

第六条有条件的专业,可以通过远程网络课程供学生选课和修读,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可以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对外交流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
第七条参加对外交流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标准,严格按照同届学生相同标准进行审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延期毕业。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师院校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拓展人才培养空间,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国(境)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组织到国(境)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活动,其中“国(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二条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选拔。

被国(境)外高校选拔参加其组织的暑期学校学习的同学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需填写《师范学院外派学生教学与学籍处理意见表》(附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签字盖章,再交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签字盖章并留存;出境前需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申请表》及《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对方高校要求准备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文化、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交流生管理办法

交流生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本科交流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为拓宽学生视野,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实现“研究型大学”办学目标,秉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我校与国内多所知名高校开展本科生交流工作。

为规范本科生交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方式1.除接收学校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东北大学派出二、三年级本科生交流培养。

2.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至少与东北大学相当。

3.我校派出交流生的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管理依照《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暂行规定》执行。

4.交流学习时间为一学年。

二、组织协调1.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生交流管理工作,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制定交流计划,选拔派出(接收)交流学生,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后勤服务中心做好交流生住宿、就餐等后勤保障工作;图书馆负责交流生图书借阅事宜;各学院由分管教学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书记负责,认真落实派出交流培养计划、返回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做好接收交流生教学安排、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党团文体活动等工作。

三、派出交流生培养1.选拔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已修课程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前30%以内,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2.选拔程序(1)我校于每学期期中组织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工作,届时公布各高校及专业的派出名额,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2)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以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3)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的同意后正式派出。

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

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

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内外许多知名大学进一步加强了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学校互派本科生交流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1至2学期)是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之一。

交流学习对大学的学术发展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对我校学生派出交流期间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以下简称课程转换)标准和程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转换基本原则第一条国家或学校公派(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教务处备案的院级学生交流项目)的境内外短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按照交流协议结合本规定予以转换。

第二条经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短期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课程认定申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一般只能转换为我校选修课)。

第三条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按休学处理,学校不予课程转换。

第四条接收学校课程设置应基本符合我校培养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第五条派出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总学分(转换后)应大于我校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六条交流期间学习成绩必须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二、组织协调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全校组织协调,相关学院负责课程转换具体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应以分管教学院长负责,组织交流生课程转换工作。

在派出交流前,指派专人(以教师为主)指导帮助学生了解接收学校的课程设置、选课等学习活动。

在学生返回后,相关学院负责其课程转换相关事宜。

三、课程认定第九条学校承认接收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及学习证明,根据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必修课、人文选修课、专业限选课等)。

第十条对于课程名称(内容和属性)与我校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依据本规定,全部转换登录我校教务管理系统。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学科以及其它学科的国际化发展,进一步扩大学生出国(境)学习规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通过学校正式公布的留学项目到国(境)外大学或机构进行交流学习的情况。

第二章项目类别第三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分为短期留学、校际交流留学、联合培养留学、双学位留学及合作办学留学等类别。

第四条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达成的协议,学生以实习、体验为主要目的,赴国(境)外进行时长在一学期以内留学的方式为短期留学,包括交流访问、语言培训、冬夏令营及毕业设计等。

第五条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签署的协议,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并获得留学学校学分的留学方式为校际交流留学。

第六条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签署的协议或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研究生在读期间经国内导师与外方导师同意后,赴国(境)外大学进行为期6-24个月的学习或合作研究的留学方式为联合培养留学。

第七条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签署的互相承认学分的校际协议,以获得双方学位为目的,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一定数量的学习后,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学习结束后,如达到双方大学的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双方各自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留学方式为双学位留学。

第八条依托获得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学生在完成我校相关课程后,到既定的国外合作大学学习,完成学业后,两校为学生授予学分或颁发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留学方式为合作办学留学。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为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运作面向全校学生的留学项目。

大学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随着我校对外交流的扩大和教育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在校本科生境外校际交流项目和交流人数不断增加,为更有效组织与规范交流项目的启动、审查、批准、执行、评价等工作,更好地促进交流项目健康开展,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基于相关协议所组织的本科学生赴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大学、研究机构、实验室、企业进行的学习、交流、实习项目,旨在为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的境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增强专业业务与国际交流能力。

第二条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教学计划项目”和“非教学计划项目”两类。

“教学计划项目”以境外大学课程学习(包括专业实验、实习)为主,根据我方培养计划,对所取得的对方同类专业文凭或所修课程学分予以认定;亦包括列入我校培养计划,在境外完成的各类教学任务,由承担该项教学任务的授课教师给予成绩。

“非教学计划项目”以境外大学、企业、机构短期实习为主,实习经历根据我校培养计划和实习内容,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是否给予课程学分认定。

第三条学校成立“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简称“校工作组”),负责依据相关协议指导和组织交流项目的开展与实施。

校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交流处为秘书单位。

第四条校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有关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规定,审定交流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审议学院和职能部门有关项目工作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总结,适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工作等。

第五条在学校总体指导下,学院负责各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和评估。

学院对交流项目的管理,应明确分管院领导,成立院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应明确各项目负责教师及职责,完善考核办法,保证各交流项目有序实施。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境外交流项目应给予重视,在招生宣传、政策制定、服务保障等方面积极配合。

第七条工作流程(一)教学计划项目:1.项目申请:根据相关校际协议基本内容,学院作为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拟订项目计划书(含项目目的、实施计划、拟取得的成效等),提交申请材料;教务处作为项目申请的受理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并给予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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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校与境外多所高校开展了学生交流学习活动。

为规范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被派往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分别完善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组织选拔学生,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
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八条各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选派
第九条选派条件
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2.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十条选拔程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信息。

2.教务处、研究生院通过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报名。

3.相关学院(部)确定初选名单,连同学生研修计划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并对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赴境外交流学习的保证书进行备案。

4.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初选名单和学生研修计划进行审核后按1: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派出人选。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派出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派出程序
1.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3.教务处、研究生院将学生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联络接收院校协调安排接站事宜。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生离校前与其签署《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

6.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赴境外交流项目。

7.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期。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东北大学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在境外的课程学习、学分和成绩认定按照《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的补充规定》及研究生赴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
校。

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到所在学院(部)报到。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将境外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

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学生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手续。

第十八条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所在学院(部)负责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事务的专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九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和评优评奖。

各学院(部)不得遗漏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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