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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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5号)各市畜牧局(办),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管理,不断提高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规范生产与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仅进行了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畜产品,按照国家要求统一认证管理行为,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采取政府扶持推动与规范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

成立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畜牧办”),主管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应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负责单位与人员。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4月10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无公害食品认定流程

无公害食品认定流程

无公害食品认定流程一、啥是无公害食品。

首先呢,咱得知道啥是无公害食品。

简单说呀,无公害食品就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这就像是给农产品发了个“健康通行证”一样。

为啥要有这个认定呢?因为现在大家都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啦,无公害食品能让咱吃得更放心。

二、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产地环境检测。

1. 选择合适的产地。

这就像给小宝贝找个好的“家”一样重要。

要选择生态环境良好,远离污染源(像工厂啊、垃圾处理场啥的)的地方。

比如说,周围不能有乱排放污水、废气的工厂,不然种出来的东西可能就不健康啦。

2. 检测环境指标。

然后呢,就得检测土壤、水和空气的质量。

土壤得检测肥力、重金属含量这些指标;水呢,要看看有没有有害物质,像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啥的;空气也不能有太多的有害气体。

只有这些环境指标都符合标准,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哦。

(二)生产过程管理。

1. 投入品使用规范。

在生产过程中啊,用的农药、化肥、兽药这些投入品可不能乱搞。

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剂量和使用时间来用。

比如说,不能过量使用农药,不然残留太多对人体可不好。

而且要使用那些经过许可的、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2. 生产记录完整。

这个也很重要哦,要把整个生产过程详细地记录下来。

像什么时候播种、用了什么种子、什么时候施肥打药、施了多少量,这些都得记清楚。

就像写日记一样,这可是以后认定的重要依据呢。

三、申请认定。

(一)提交申请材料。

1. 基本材料。

这时候就要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啦。

基本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像身份证复印件啥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生产过程记录这些。

这些材料就像你的“简历”一样,要详细准确地展示你的产品和生产情况。

2. 其他补充材料。

有时候可能还需要补充一些其他材料,比如和生产相关的一些协议、土地流转证明之类的。

不同地区可能要求会有点不一样,所以要提前打听好当地的规定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6号)各市畜牧局(办):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促进我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2、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整改措施验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四部分。

一、现场检查准备(一)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选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至少3名)组成现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现场检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制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认定审核规范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认定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认定审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确保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负责认定审核的人员应为检查员。

第七条认定审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对所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认定审核材料及审核记录应保存6年以上。

第九条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认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认定审核效率。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构成第十条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人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二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抽样单》。

第十三条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山东省蔬菜种植区域

山东省蔬菜种植区域

、面积、品种、产量、效益等详细情况总结(转载)山东省蔬菜种植区域、面积、品种、产量、效益等详细情况总结山东是蔬菜种植大省,下面咱们农资市场行情栏目对山东省绿色无公害蔬菜品牌、大棚蔬菜品种、各地蔬菜生产基地做一详细总结。

xx 地区xxxx:沂源县南麻镇蔬菜面积8000 亩,其中保护地栽培面积1000 亩,是全市绿色无公害蔬菜--佛手瓜的主要生产基地,年种植佛手瓜20 万株。

xx 悦xx 韭菜:苗山韭菜是悦庄镇苗山村为中心,辐射周围若干村形成的地方名优特产,现有栽培面积2.5 万亩,年实现总收入12500 万元,产品远销哈尔滨、北京等地,是全省集中连片面积最大的无公害韭菜产地之一。

1997 年被评为市级名牌蔬菜,2001 年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委员会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2002 年11 月通过北京市无公害绿色食品检查验收组验收,被列为首批北京市准许进入的绿色无公害蔬菜产品。

2004 年被认定为市政府放心菜生产基地。

沂源县鲁村镇16000 亩菜花、芹菜、大白菜生产基地,徐家庄乡6000亩菜花、大白菜生产基地,悦庄镇2000 亩水培蒜黄生产基地已正式通过淄博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验收,认定为淄博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被列入淄博市蔬菜产业升级工程第四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名单。

xxxx蔬菜种植面积达到xx:26.03 万亩,种樱桃西红柿等蔬菜作物。

xx 大葱基地:章丘大葱是闻名全国的特产蔬菜,主要分布在章丘市的绣惠镇、宁家埠镇、党家镇、刁镇、枣园镇。

年内,种植面积达到0.67万公顷,总产达到24万吨,60%销往省外。

大白菜基地:大白菜基地已发展到0.67万公顷,年产大白菜40 万吨。

历城区的唐王镇、董家镇,长清县的平安店镇、长清镇是大白菜的主要产区。

大蒜、菠菜基地:主要分在长清县的归德镇。

近年来,大蒜、菠菜基地面积迅速扩大,特别是商河县发展迅速,已成为主要产区之一。

至1998 年底,全市大蒜、菠菜基地达到0.67 万公顷,总产菠菜15万吨,大蒜10万吨,蒜苔4万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营而无公害生产基地:仲宫镇营而村位于卧虎山水库南岸水库沿岸菜地100 余亩,至今已有近30 年蔬菜种植历史.村民在长期生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种植经验,并在生产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注册"营而牌"商标.这里无公害蔬菜种植面积广,产量大,质量高,品种齐全.尤其是莴苣和甘蓝栽种统xx:xxxx房村镇xx 生产基地:岱岳区房村镇实施“建设大棚西红柿基地,实现强镇富民”战略,全面推广无公害种植、绿色食品等标准化生产技术,注册了“泰山珍珠”牌商标,并建起了由农业部定点的西红柿专业批发市场。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细则(试行)》

《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细则(试行)》

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细则(试行)前言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的扩张,耕地的减少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了“粮食安全战略”,并将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工作。

近年来,山东省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continuously thriving,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

本文旨在介绍《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细则(试行)》。

一、划定范围《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细则(试行)》的划定范围包括全省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指的是我省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优势产区。

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是指我省重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势产区,包括水果、蔬菜、畜禽、水产等。

二、划定标准1.粮食生产功能区•自然环境条件:适宜种植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的土地;•农业发展水平:农业机械化水平高、农民科技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高、创建农业园区、绿色生态环境保护水平高等;•粮食产能:年产量居全省前列,且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2.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土壤条件:土层深厚、肥沃、有机质含量高、生长季温度适宜;•农业发展水平:科技供给与保障能力强、生产水平高、基础设施完善、农作物品种优质;•产品特色:具有独特的产地特色和品种特点,市场竞争力强。

三、划定程序《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细则(试行)》的划定程序如下:1.成立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划定方案;2.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绘制区域分布图;3.对区域进行综合评价及基础数据分析,确定区域范围;4.报批划定方案;5.公示、听取意见;6.评审、审批。

四、划定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措施。

比如,在国土资源、环境监测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禁止乱占、乱建、乱种、乱采等现象;强化污染治理,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鼓励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使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保障公众健康等。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鲁农绿字[2008]1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鲁农绿字[2008]1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鲁农绿字〔2008〕1号)各市农业局(农委):为从根本上解决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脱节问题,提高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效率,加快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步伐,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和同意山东实施一体化推进工作的批复,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一体化推进的主要内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工作,是坚持政府推动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基本方向,在现有制度框架基础上,围绕提高认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坚持“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工作原则,统筹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全过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优化工作程序和流程,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全力打造品牌”的最终目标。

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将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合二为一。

将目前产地认定的“县级-地级-省级”和产品认证的“县级-地级-省级-部直分中心-部中心”两个工作流程8个环节整合为“县级-地级-省级-部直分中心-部中心”一个工作流程5个环节。

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书,即可完成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

(二)将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材料合二为一。

将目前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需要分别提交的两套申请材料共20个附件合并简化为一套申请材料7个附件,一套申报材料同时满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方面的需要。

(三)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查工作合并进行。

在整个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过程中需要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同步安排,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在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批发证时共享。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指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采取无公害种植、
无公害养殖等一系列环境友好和科学安全措施,确保农产品的安全、优质、环保、健康以及社会公益性。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评估、
现场审核、评定、监督管理和认证。

1.申请评估:
农产品生产者首先需要向相关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者需详细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与农产品生产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土壤调查报告、化
肥农药使用记录、饲料草料使用记录等。

认证机构会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会
安排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生产场地、种植或养殖技术、设施
条件、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

现场审核需要认证机构评估专家对生产场地
进行实地考察。

3.评定:
评定是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
评定包括农产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无公害标准,生产者是否能够履行无公
害农产品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等。

评定合格后,认证机构会通知申请者。

4.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定期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
要包括定期检查、抽查、抽样检测等。

认证机构会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
有关环境、设施、技术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
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5.认证:
经过以上步骤的农产品生产者,如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求,认证机构会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并在认证证书上标明认证有效期。

认证机构还会将认证信息录入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
认证检测依据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农质安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
测依据表》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近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了新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034号)。

鉴于新公告与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类别划分有所不同,为做好新公告与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衔接,使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适用产品范围进一步具体化,方便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工作,我中心编制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除生鲜乳依据国家标准实施检测外,其他产品均依据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实施检测。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技术处联系,邮箱: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12月31日。

无公害产品的认定和申报

无公害产品的认定和申报

无公害产品的认定和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程序。

产地认定由各省农业厅负责,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

无公害农产品必须首先进行产地认定。

产地认定申报程序(1)申请单位向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3)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4)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委托农业部环境质量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实地监测,监测机构根据监测结果出具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

(5)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产地认证要求(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获取);(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产地环境状况说明;(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公顷、万头、万只),种植(养殖)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制定的本单位的质量控制技术文件);(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6)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7)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产品认证要求(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2)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及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3)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及生产操作规程;(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5)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6)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7)“公司+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8)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贯彻落实“三品一标”总结成绩肯定经验明确目标——全国无公害产品认证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泰安圆满召开

贯彻落实“三品一标”总结成绩肯定经验明确目标——全国无公害产品认证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泰安圆满召开

的 目标 是 新认 证无 公 害农产 品 60 0个 .其 中畜 0
牧业 产 品 15 0个 ( 已新 认证 14 5个 产 品 ) 0 现 2 。 新认 定无 公 害农产 品产 地 50 0个 .其 中畜牧 业 0
产地 1 0 0个 二 是 突 出监 管 重 点 . 个 是 建 立 无 0 一
兽 医 局 副 局 长 孟 庆 新 , 国 畜 牧 总 站 、 国 饲 料 全 中
罗斌 同志 发表重 要讲 话 . 细介 绍 了 2 1 详 0 0年 全 国“ 品一标 ” 三 工作会 议 和农 业部 副部 长陈 晓华
的讲话 精神 .并 就无公 害农 产 品认 证工作 重 点提 出 了指 示 他指 出 : 是加 快认 定认 证步 伐 , 年 一 今
对产 品标 准 . 实行 检测项 目列表公 告 : 产地环 境 对
公 害畜产 品认 证工 作 的 总体思 路是 : 入 贯彻 落 深 实全 国农 业 工作会 议 、 国畜 牧兽 医工 作 会议 和 全 全 国“ 品~ 标 ” 三 工作 会议 精神 . 以科学 发 展观 为 指导 . 以保 障 畜产 品有 效供 给 和确保 畜 产 品质 量
位 与 会 代
表 的 到 来 表 示 热 烈 欢 迎 . 预 并
祝 大 会 取
2 — 4 日全 国无 公害 畜 产 品认证 工 作座 谈 会在 山 32
得 圆 满 成 功
东 省泰 安市举 行
农 业 部农 产 品 质量 安全 中心 副 主 任 罗斌 . 全 国畜 牧 总 站 副 站 长 、 中 国饲 料 工 业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 业 部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中心 畜 牧业 产 品认 证 农 分 中心 主 任 沙玉 圣 . 山东 省畜 牧 兽 医局 副 局 长 张 洪 本 . 山东 省 畜 牧 兽 医局 生 产 科 技 处 处 长 唐 建 俊. 泰安 市 畜 牧兽 医 局 局 长 杨 卫 平 . 安 市 畜 牧 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1. 农田选择选择土地承载力强、水土保持能力好、无污染的农田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

基础农田条件包括土壤质量、土地利用历史、周边环境等。

2. 水源选择选择水源清洁、无污染的河流、湖泊或井水作为灌溉用水的来源。

3. 植物种植选择对农药农残敏感性较低的植物品种,减少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

合理搭配作物种植,利用植物间的共生关系来抑制病虫害。

4. 施肥管理优先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化学肥料的使用量。

根据土壤养分状况进行施肥,避免养分过量供应。

5. 农药使用严格按照农药的使用标准和施用期限进行使用,并记录使用情况。

选择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及时清洗残留物。

6. 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策略,如引入天敌、使用有益昆虫来防虫害。

定期巡视农田,及时发现并处理病虫害。

7. 农作物采摘采摘农作物时,要保持环境卫生,避免二次污染。

切勿在化肥、农药等物质残留高的地方采摘。

8. 农产品质量检测定期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

检测项目包括残留农药、重金属、细菌、真菌等。

9. 农产品追溯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追溯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供应链。

持续改进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0. 公众参与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认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普及和推广。

倡导消费者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的具体内容,通过遵循这些环境要求,能够生产出更加安全、健康的农产品。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告-鲁农绿字〔2019〕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告-鲁农绿字〔2019〕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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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公告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经过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评审委员会终审,认定平阴县龙佳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257家企业的481个农产品为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详见附件)。

现予公告。

附件: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目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30日
——结束——。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鲁农种字〔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和《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保护单位确定实施主体。

我厅负责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

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畜牧总站、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渔业技术推广站分别作为省级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省级相应种类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印发后另行安排。

二、明确保护单位申请基本要求。

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由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申请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山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向所在地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要求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省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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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荐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

第三条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向所在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十)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材料(一)、(七)除提供文字版外,同时提供电子版。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一)、(四)、(六)、(七)、(八)、(九)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六)、(七)、(八)、(九)、(十)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六)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条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并按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在部、省监督抽检中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样品抽样数量之内。

第五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工作机构
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发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补充材料(或整改)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六条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补充材料。

第七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市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书面委托市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

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后,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产地及产品进行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完成产地及产品检测后,负责出具产地及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到产地及产品检测报告后,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

初审合格的,提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推荐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条初审不合格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告之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本工作程序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管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体系队伍能力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授权从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为公众提供农产品安全保障的公益性机构或者部门。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及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定期对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年度工作计划和推进方案,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复查换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分工进行审核;
(四)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复查换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分工进行审核;
(五)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组织申领、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本地区、本行业获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实施跟踪检查与监督管理;
(八)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认证管理知识培训;
(九)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和追溯系统的推进建立工作;
(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宣传与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十一)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有
关工作;
(十二)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体系推行及相关认证工作;
(十三)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监督工作;
(十四)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专职从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人员,省级工作机构不应少于10人,地市级工作机构不应少于5人,县区级工作机构不应少于3人;
(三)有财政专项资金和公用事业经费预算,能够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核、监督管理、标识推广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体系推行等工作需要;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运行程序;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及办公通讯设施设备。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设置认证申请受
理、认证审核、评审发证、标志推广、监督管理、包装标识、标准检测、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产地认定、地理标志管理、质量体系管理等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有稳定的注册检查员和监管员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能够定期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提供评审、咨询、决策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制度、规范和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工作。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维护申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工作规范性、时效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注意收集工作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好预警分析。

发生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等。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对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进行考核;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负责对地、县两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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