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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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很简单——保护儿童免受虐待。

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种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

[2]美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

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3]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

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上述民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导致对刑事虐待、忽视行为与民事虐待、忽视行为处理上的很多区别。

首先,州作为当事人在民事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是有区分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4]民事案件由儿童福利部门(保护儿童权利与最大利益的州立组织[5])去立案。

这些机构可能合作行动,也可能单独行动。

检察官与儿童福利官员在官僚制度上的独立性又会带来另一个有关美国民、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差别,即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目的。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威吓、惩罚和矫治罪犯,并不主要是用来赔偿个体被害人的损失以及保护他们的权利与利益。

[6]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将一个虐待案件提出指控时,不需要考虑儿童的利益,当然,理想的模式是他们应事先与社工取得沟通。

[7]在极端案例中,因为出于惩罚虐儿者的政治压力,检察官会径行提起刑事指控。

但儿童福利官员却认为,如果能够通过强制治疗虐待人来有效预防虐待并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这将使孩子受到最少的伤害。

当然,在很多案例中,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政府机构会在工作中相互配合。

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刑事指控方面有充分的裁量权,如果提起刑事指控的确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起诉。

美国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美国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美国的未成年⼈审判制度未成年⼈民事审判组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法院处理。

作为州⽴法的产物,哥伦⽐亚特区及50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度看,其普及全国,⼤体覆盖到了每⼀个郡县。

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3000个左右———与郡县数量⼤体相当。

各州根据其州法及州法院等级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案件听审类型、审判⼈员组成,并形成与⼉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不同的关系。

如在得克萨斯州,通常地区法院便是该州少年案件的实际审判机构。

美国的少年司法组织在建制上⼤体可分两类:即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

所谓独⽴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通常称为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与家事关系法院,其建制与刑事法院、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

所谓⾮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有权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普通法院,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审判少年案件。

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

就审级制度⽽⾔,少年司法机构是州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基层初审法院或专门法庭,其审理的少年案件根据各州及联邦诉讼制度可以提出上诉,直⾄上诉到联邦最⾼法院。

在少年审判组织实践⽅⾯,华盛顿特区、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市、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以及新泽西州等均建⽴了全⾯保护未成年⼈利益的统⼀家庭法院。

美国少年与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具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的法官、社会⼯作者和专家担任,⼀些从事过家事审判的法官更是主张:“审理复杂的商业纠纷的法官与审理包括未成年⼈的未来在内的监护权纠纷的法官应当区分开。

家事法官应当是掌握案件处理与法庭管理技术的家事专家。

必须接受过包括未成年⼈的需要、离婚对未成年⼦⼥的影响、家庭暴⼒和保护未成年⼈事项的专业知识和培训”。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简析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简析

国外未成年 人前科 消灭制 度之简析
赵 建设
( 道警 官 高等专科 学校 治安 系, 南 郑 州 4 05 ) 铁 河 5 03

要: 国外在前科 消灭 的方式 上主要 有 法律 规 定 而 消灭、 院裁定 而 消灭 、 法 注销记 录而 消 灭等 三种 方
式 。联 合 国关 于未成年人 前科 消灭 的制度 主要 体现在 《 合 国少年 司法最 低 限度 标 准规 则》 北 京规 则 ) 联 ( 和 《 合 国保 护被剥夺 自由少年规 则》中。 目前 , 国在 前科 消灭 的机 构 、 件 、 限、 序 和 法律后 果 等方 面 联 各 条 期 程
出的裁判决 定 , 在此种 决定作 出起 3年 期 限届满 后 , 如未 成年人 已经 得 到再 教 育 , 即使 其 已经达 到 成 年 年龄 , 少年 法庭得 应其 本人 申请 、 检察机 关 申请或 依
障碍 , 响到他 们 重新做 人 的信 心 , 影 延缓 他们 复归社
会 。这 种影 响对 于因一时 过错 而犯罪 的未成 年人尤
判 刑人 在提 出申请 时 尚未 成 年 , 少 年法 院帮 助 机 经
从各 国刑事 立法所 设立 的未成 年人前 科消灭 制 度 的类型来 看 , 前科 消灭 的方式 , 基本 上包 括三种 :

是 因法 律规定 而 消灭 。即少年犯 刑期 执行 完
毕或者 免予执 行 的 , 为未 受 过刑 罚 处 分 。如 E本 视 t
录的身份进人社会 , 过正常人生活。瑞士《 刑法》 第
9 9条 、 国《 英 前科 消灭法 》 也规 定 了对 未成 年人 犯 罪 “ 处罚 记 录之注销 ” 的制 度 。
法》 规定 , 方对 未 成 年人 的犯 罪 记 录不 能 保 留到 警 其成 年之后 ,8岁 后必 须 销 毁 , 1 以便 使 其 以 无 罪 记

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3篇)

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国外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方面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

本文以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制度、刑罚执行和预防措施,以期为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一:美国“小偷”被判劳教美国一名12岁男孩因偷窃而被判劳教。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男孩虽然年幼,但偷窃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判决其劳教。

2. 案例二:英国“校园暴力”事件英国一所中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一名15岁学生持刀伤人。

在英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判决该学生接受心理治疗,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3. 案例三:加拿大“少年杀手”被判无期徒刑加拿大一名16岁少年因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在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少年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故判决其无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1)美国:美国实行“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英国:英国实行“儿童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3)加拿大:加拿大实行“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 刑罚执行(1)美国:美国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时,注重教育与改造。

对于判刑的未成年人,会将其送入少年教养所进行教育和改造。

(2)英国:英国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时,注重心理治疗和教育。

国外青少年司法制度

国外青少年司法制度

作者: 储有德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
页码: 111-111页
主题词: 司法制度;人道主义思想;刑事诉讼法;青少年法;防止青少年犯罪;实施阶段;劳动法;教育法;研究阶段;发案率
摘要: <正> 国外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过人道主义思想阶段、理论研究阶段和青少年法制的制订和实施阶段。

少年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除了少年刑法外,还包括少年教育法、福利法、保护法、劳动法等等。

狭义少年法是专指少年刑法和少年刑事诉讼法。

一些国家感到由于青少年发案率不断增长,单。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一、美国的少年犯罪现状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其少年犯罪问题也相对严重。

据统计,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被捕,其中绝大部分为非暴力犯罪。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美国少年犯罪率自90年代中期以来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

少年犯罪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更是对未成年犯罪者本人和其家庭的影响。

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1. 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社会和谐、关注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司法模式。

其核心理念是将未成年犯罪者视为社会的一部分,强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走向正轨。

该模式强调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感,致力于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社会复原。

2. 核心特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特点包括:个性化定制、多元化的干预形式、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司法机构会根据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和犯罪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理方案。

司法机构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包括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和康复辅导等。

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也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特点,强调社会各方的合作,共同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3. 成效评价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未成年犯罪者在脱离监管后再犯率普遍较低,很多未成年犯罪者还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成为社会的积极分子。

这说明恢复性司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复原。

三、借鉴意义1. 强调心理健康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这一特点对其他国家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许多未成年犯罪者犯罪行为的根源往往是心理问题,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对于预防和治理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 多元化的干预形式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化定制,采取多种形式的干预措施。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摘要: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后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逐渐分离,并进一步发展完备起来。

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审判组织、管辖范围、程序保障等均具有一定的特色,这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启示:未成年人司法不仅包括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更应包括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

以理性的儿童观为基础,通过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合理功能分区与合作,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以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启示。

多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结合各国的一般用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亦称少年司法制度)实践更多地体现出刑事化倾向,国内学者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也较多侧重于未成年人司法中少年犯罪与保护性司法的研究,但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少年法院也绝不应成为单纯的“初级刑事法院”,[1](p393)我们亦应关注域外少年司法较为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另外一极,即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在完善的福利体系支撑之下作用更深远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基于此,笔者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就其源起与发展作一分析,以试图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逻辑参考。

为了研究内容的统一,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作一界定。

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依据一国立法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

而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一般称为儿童。

所谓“少年”,当今各国立法大都倾向于为其规定“年龄区间”,如英国《儿童及少年法》规定8周岁以上17周岁以下的人为少年,“少年”更多的是与犯罪和身份罪错相关联。

基于本文研究旨趣,除明确标示外,未成年人、儿童为同义语,根据语境变换进行选择,在谈及司法制度发展时仍沿用最初的“少年法院”、“少年司法”等用法,但以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为一般用法。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篇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已有100多年,至今为止发展出成一套较为晚上的少年司法体系,而我国尚未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

本文旨在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蓝本,研究在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启示美国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地。

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国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仅在一个州建立少年法院,发展到今天的每个州都有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深入人心。

虽然美国的国情与我们有着很大的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也是南辕北辙,但是整体的考察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特征,仍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少年司法制度应有成熟的理念指导司法理念对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稳固的基础。

如果一个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没有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那么其基础就非常薄弱;第二,在司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司法理念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因此,少年司法的理念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在理念方面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国家亲权理念、儿童无罪与公众责任理念,社会防卫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支撑下,美国通过发张少年庇护所、开展儿童福利事业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定下了一个基本的方向。

在这些理念中,有的发展成为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应当具备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少年司法制度基础的牢固和平稳的发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应具有独立性这里所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要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即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的二元体制。

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司法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少年为基本的出发点,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犯罪是不作为真正的犯罪处理的,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不以“惩罚”为目的,对少年违法犯罪人实施的各种处罚与对成人的刑事处罚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简析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

简析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

简析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20XX年年末,一起10岁小女孩殴打1岁男孩的事件引起了国人的关注。

这一事件不仅让我们关注为什么这个小女孩做出如此的行为,更让我们对国人的态度以及针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展开深入的思考。

从实质意义上说,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少年司法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较早、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因此我们通过研究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对我国尽快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裨益。

一、少年期的概念少年期是指人生中的一段时期,这个时期从外在上来看表现为一个持续的年龄阶段,从实质上来看是指人生中的一段心理、生理发展的特殊时期。

从少年期在人生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少年期是人一生中的基础性时期。

少年司法制度是成人社会给予少年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它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放入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中,同时关注到了儿童的福利。

二、少年期的特质1.易感性高;2.自我控制能力差;3.易出现叛逆心理。

由于少年具有这些特质,下至家庭、上至国家都对少年的成长、发展负有责任。

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其自身的责任,国家、社会、家庭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其中尤以国家的责任为重。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是从最初“拯救儿童运动”兴起,这场运动使得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与此同时,《无人照管、疏于管教及罪错少年处遇和监管法令》通过并生效,慈善家和儿童福利家们所支持的保护少年的各种理念被法律所确认,由此,美国少年法院就在扞卫儿童权利、保护少年的思想基础上建立,并以此为基点发展并形成了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三、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一)国家亲权理念(parenspatriae)国家亲权是由父母亲权逐步变换而来,经历了一个由父母亲权占绝对支配地位到以父母亲权为主、国家亲权为辅再到国家亲权为主、父母亲权为辅的过程。

国家亲权理念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有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一,通过运用国家亲权理念,国家对少年事件的干预具有了合法性,少年司法制度对涉及儿童福利的案件具有了管辖权,使得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了福利型的特征。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与启示引言: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是指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纠纷进行司法处理的一种制度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民事活动日益增多,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美国在未成年人民事司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制度框架、特点和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早期美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劳动和婚姻等方面存在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程序较为模糊。

直到20世纪初,美国开始对未成年人民事司法进行法律体制改革。

在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美国各州相继建立了专门的儿童法庭,统一处理未成年人的民事纠纷。

此后,美国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逐渐发展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和规定。

1974年,《未成年人司法法》正式通过,为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美国各州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制度框架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儿童法庭和相关机构、程序规定和权益保护措施。

1. 儿童法庭和相关机构:儿童法庭是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核心机构,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儿童法庭通常由专门的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同时配备相关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各类未成年人辅助机构,如监护人处、儿童保护服务中心等,致力于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2. 程序规定: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程序规定非常严格,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程序公正。

例如,未成年人在庭审中可以由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申辩,庭审过程中可以用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提供辅助等。

此外,法院还会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和干预,确保庭审结果的公正有效。

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比较

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比较

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比较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罪错少年处理制度已成通例。

但是,在这看似统一的制度之下,实践做法却各有不同,价值理念异彩纷呈。

按照解决罪错少年问题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法庭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和德国。

因其处理方式的严肃性,又称“蓝色模式”。

二是“福利治疗模式”,或称“委员会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福利机构来处理,只有少量严重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来审理,即使审理,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处罚程度很轻微,代表国家主要是北欧各国,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

因其处理方式的缓和性,又称“红色模式”。

三是“社区参与模式”,强调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而国家机构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

如新西兰,通过运用集体会议制度以及司法协调制度,将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司法程序中转处出来,运用社区资源进行解决。

因其处理方式的新颖性和草根性,又称“绿色模式”。

“蓝色模式”强调司法干预,侧重保护性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红色模式”侧重于保障性的儿童和家庭福利制度的建立,“绿色模式”侧重于家庭、家族和社区等自治力量的动员,公权力的减少介入,倡导自然环境下的问题解决机制的建立。

目前,国际社会以“蓝色模式”为主导,“红色模式”局限在北欧地区,“绿色模式”新近诞生于澳洲,正在对国际少年司法制度及观念形成冲击。

一、美国司法的广泛管辖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创建少年司法体制的国家。

19世纪的美国,传统的社会模式解体,家庭的形态及其功能都发生变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也逐步由家庭剥离出一部分给社会。

特别是美国内战结束后,大量的未成年人浪荡街头,未成年人犯罪异常猖獗,但传统的刑事审判体制无力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儿童救护者们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在此影响下,以“国家监护权”以及“儿童宜教不宜罚”为基本原则,1899年,芝加哥法院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

德国少年司法模式介绍

德国少年司法模式介绍

德国少年司法模式介绍姜甜甜本文简要介绍德国少年司法制度,希望我国的立法能在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途径。

一、德国少年刑事司法的法律体系德国的《少年法院法》规定了少年案件的处理机构、诉讼程序及处遇内容,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为一体的综合性少年法,主要适用对象为犯罪少年,是少年刑事法律的代表。

以5编125条的规模分别规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适用范围、少年犯罪、处分与惩戒措施、少年法院及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此外,德国针对少年实行拘留制定了《少年拘留执行条例》。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保安处分的少年或青年的刑罚,虽然《少年法院法》中也作了相关规定,但主要还是适用《刑事执行法》。

由于对少年刑罚的执行仍与成年刑罚一样适用《刑事执行法》,无法体现少年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德国正在讨论立法通过专门的《少年刑事执行法》,最新的草案已经出台。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面的少年司法制度法律体系。

二、德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特色1.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及组成德国的少年法院只管辖少年犯罪和违法案件,适用对象为少年(已满14岁不满18岁)和未成年青年(已满18岁未满21岁)。

德国的少年法院设于地方法院内,由少年法庭组成。

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会议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种。

少年刑事官的职责是审案和监护,协助监护人管教少年,并有权做出管教监护和教养的决定。

少年刑事会议管辖那些不能由少年刑事官进行审理的案件和少年刑事法庭移送的案件,可做出管教处分、处罚处分及少年刑事处分。

少年刑事法庭对少年恶劣犯罪案件进行审理。

此外,德国还设少年法庭协理,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教育意见,监督少年犯执行指令和惩戒,通常为社会工作者。

2.诉讼程序中的特色(1)庭前调查制度。

德国少年法院在庭审前,由法院帮助机构对少年进行庭前调查,充分关注犯罪本身以外的非法律因素如性格、家庭、成长背景、阶层归属、社会交往等影响,将调查情况告知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学校及教师或职业培训中的师傅,并向少年法庭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供少年法庭参考。

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缺乏独立、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现有少年法庭主要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难以应对日益多发的校园暴力等少年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倾向问题。

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将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将罪行严重者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从而减少了司法成本,在督促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了社会治安。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要整合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完善相关程序设计;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保护和帮助更多未成年人;建立多元化矫正机构,采取多元化矫正模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双重目标。

标签:少年司法;管辖范围;司法分流;资源优化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整体上有下降趋势,但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所涉罪名多元化、严重刑事案件多发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不少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强惩罚力度,以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笔者认为,这在短期内或许能起到震慑作用,但并非治本之策。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是因缺乏必要的監管和教育、受不良环境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需要专业的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进行长期跟踪帮教。

但我国少年(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专业帮教人员缺失,实践中很多触法少年甚至是有严重违法犯罪倾向者只是被简单地“一罚了事”。

这种处理方式将对我国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鉴于此,本文通过评析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体系,推进少年司法改革。

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介绍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院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

在美国,除了联邦立法,各州立法中也有少年司法制度。

在创建之初,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将与少年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都纳入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关爱和保护少年的司法政策。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少年暴力犯罪成为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强硬化。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是指针对未成年人(通常指18岁以下的年龄群体)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的权益,并确保他们在法律和社会环境中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指导。

以下是对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的一些重要方面的描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位在国外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通常被视为年龄较小、经验不足、相对弱势的群体。

法律将他们与成年人区分开来,并根据他们的特殊需求和权益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

二、少年犯罪和司法程序如果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国外的法律一般会实施特殊的司法程序来处理这种情况。

这些程序通常都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核心,同时也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维护正义的需要。

1. 检察官和法官的角色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官和检察官的角色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通过审理案件、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和提供相应的辅导和帮助,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康复。

2. 保释和拘留当未成年人被拘留或起诉时,法律通常规定一系列保障措施,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确保他们的出庭程序公正。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释放在保释条件下,提供适当的监护和辅导,以及限制未成年人在拘留期间的权益侵犯。

3. 庭审程序国外的法律通常要求未成年人的庭审程序要参考其心理和发展阶段的特点。

这包括确保未成年人可以理解和参与庭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辅导和保障,以及采用特殊程序和审判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教育和康复措施与成年人犯罪不同,国外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康复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教育和帮助,促使未成年人理解并改正他们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并防止再次犯罪。

1. 教育措施未成年人司法制通常包括为犯罪行为负责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当的教育和指导计划。

这些计划可以包括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行为辅导,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改善其行为和适应能力。

2. 社区服务另一种常见的康复措施是要求未成年人在社区中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通常包括社区服务、参与义务工作或参加领导能力培养课程等,以促使他们建立积极的社会联系,树立责任感,并改变他们的行为。

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变迁——兼论对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的启示

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变迁——兼论对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的启示
案件 的人 。不 公开 审理 , 避免 不适 当地 公开 涉及 家庭 私生 活 的案件 。对 于 l 3至 l 6岁 的未成 年人 , 提交 给 儿童 和少 年法庭 , 该 法庭设 于 每个行 政 区的首 府 , 由 3个 职业 法 官 、 1 个 检 察 官和 1 名 书 记员 组 成 , 法
王娜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 法 学博士 , 上海市闽行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本 文 系上海政 法学院 央财项 目“ 城市
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和科研基地项 目“ 法 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机 制研 究” 阶段性研 究成果 。 ① J e m —J a c q u e s Y v o  ̄l , c h e mh e u r e n h i s t o i r e a l a d i  ̄c t i o n d e l a ̄c h e mh e d e 1 ’ E c o l e n a t i o n  ̄ e d e p ot r e c t i o n j u d i c i a i  ̄d e l a j e u n e s s e
开辟 了道 路 , 并 在法 律 中持续 地载 人少 年 司法特 殊性 这一 重要基 本 原则 。随后 , 法 国通 过一 系列 持续性
改革不断充实、 发展少年司法制度 , 形成了具备法国特色 的少年 司法制度模式 , 其发展历程及未来走向 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具备借鉴意义 , 值得关注 。 ②
法 制 度 与 少 年 司 法制 度 在 同一 语 义 上 使 用 。
③ 部 分中关于法 国 1 9 1 2年法律 、 1 9 4 5年法律和 1 9 5 8 年法令的 内容 , 均参 见 h t t p : / / w w w . j u  ̄ i e e . g o u v . f r / h i s t 0 一 e t — p a  ̄m o i n e ~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经验分析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经验分析

国外未成年⼈犯罪司法经验分析摘要:校园暴⼒不仅对校园安全形成威胁,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从⽐较法学视⾓出发,通过对巴西及美国相关司法应对的⽐较,分析其得失,建议我国应加强前期⼲预,编织全⾯的⾏政司法保护⽹,不应把压⼒堆积在最后司法部门。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司法暴⼒;应对 未成年⼈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之⼀,但是在未成年⼈的群体之内却有着势⼒强弱的区别,在学校这⼀相对封闭的区域之内,处于相对弱势的⼀⽅更加容易受到相对强势⼀⽅的欺负,由此引发的未成年⼈犯罪问题也⼀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我国⽬前犯罪频现低龄化现象,未成年⼈犯罪不断增多,挑战社会底线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从⽐较法学的视⾓出发,对⽐美国与巴西这两个未成年⼈犯罪率较⾼的⼤国之司法应对,为我国未成年⼈司法应对提出中肯建议。

⼀、巴西经验做法 1830年,巴西帝国的“刑法典”建议将14岁以下的⼉童接纳到⼀个“惩教之家”,将未成年⼈与普通罪犯进⾏区别对待,⾃此,正式开启了巴西未成年司法应对之路。

1927年,“未成年⼈法典”获得通过,开始在巴西全境⽣效,由此巴西成为拉丁美洲第⼀个为未成年年龄组单独划分刑罚标准的国家。

1941年,巴西政府牵头建⽴“未成年⼈援助事务处(SAM)”,但讽刺的是,其表现出的官僚主义、效率奇低、僵化管理让其实际效果远低于期望值,甚⾄成为了压制和恐怖的代名词。

与国家主导下的未成年犯防治独⽴机构相对应的,各地市也有各⾃的市级防治机构或者“犯罪学校”。

以⾥约热内卢为例,早在1944年,⾥约已经拥有了数所相当成熟的“犯罪学校”。

该帕德⾥塞韦⾥诺研究所(IPS)成⽴于1954年,被定性为收容具有进攻性的青春期男⽣的直接监护病房,对⼝接收来⾃青少年警察局(DPCA)和⼉童青少年法庭(JIJ)审判的青少年,其150名青少年的设计空间中却常常拥挤着200名以上的囚犯,⽣活条件较差。

桑托斯杜蒙学校(ESD)也对⼝接收由⼉童和青少年法庭审判的未成年⼈,其在⾥约热内卢的机构主要⾯向14-18岁的⼥⽣开放。

15外国未成年犯刑罚制度重点

15外国未成年犯刑罚制度重点

国家亲权理论
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 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因此,他有责任也 有权力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必须保护那些没有 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 英国衡平法法学理论认为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 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国家应如同少年的双亲 一样,为缺乏管教和缺乏寄托的少年谋福利,并 应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义务——英国少年司法制 度的指导思想。
二 未成年犯特殊刑罚的理论基础

犯罪学标签理论 标签是人们对自我形象的界定和产生。自我 形象是透过与他人互动而产生,而他人的 标签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标签理论认为, 犯罪是社会互动的产物,而个人被有意义 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 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 会有更多的变差行为,而最终成为偏差行 为者或犯罪者。

未成年犯的教育与矫正
(一)未成年犯的教育 1.文化知识教育
2.职业技能教育
3犯的管理教育原则
1.行刑人道化原则 2.管理科学化原则 3.激励原则 4.教育社会化原则
未成年青年未成年青年指行为时已满指行为时已满1818岁不满岁不满2121对未成年犯采取有别于成年犯的特殊保护政策和特殊的行刑制度二二未成年犯特殊刑罚的理论基础未成年犯特殊刑罚的理论基础国家亲权理论国家亲权理论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
第十一章 外国未成年犯 刑罚制度

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系统
联合国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The United Nations juvenile justice minimum standard rules 并未统一界定少年的年龄界限,而是主张少年的 具体年龄界限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概论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虽然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单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违法者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

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

②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

第一,法官角色不同。

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不用法槌。

第二,审理格局不同。

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

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

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

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

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

③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已有100多年,至今为止发展出成一套较为晚上的少年司法体系,而我国尚未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

本文旨在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蓝本,研究在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启示美国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地。

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国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仅在一个州建立少年法院,发展到今天的每个州都有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深入人心。

虽然美国的国情与我们有着很大的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也是南辕北辙,但是整体的考察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特征,仍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少年司法制度应有成熟的理念指导司法理念对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稳固的基础。

如果一个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没有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那么其基础就非常薄弱;第二,在司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司法理念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因此,少年司法的理念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在理念方面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国家亲权理念、儿童无罪与公众责任理念,社会防卫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支撑下,美国通过发张少年庇护所、开展儿童福利事业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定下了一个基本的方向。

在这些理念中,有的发展成为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应当具备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少年司法制度基础的牢固和平稳的发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应具有独立性这里所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要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即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的二元体制。

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司法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少年为基本的出发点,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犯罪是不作为真正的犯罪处理的,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不以“惩罚”为目的,对少年违法犯罪人实施的各种处罚与对成人的刑事处罚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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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一、概论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虽然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单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违法者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

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


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

第一,法官角色不同。

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不用法槌。

第二,审理格局不同。

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

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

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

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

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内容庞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
的基本方针是: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帮助、教育、保护的儿童,由此法庭在审判中必须:(1)将成年人的控辩对抗制庭审方式,改为非正规的、旨在教育的听证方式;(2)在这种方式下,法官成为一种慈善长者与法律权威相结合的形象;(3)进行庭审调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帮助、诊治未成年人被告;(4)在判决时应更多考虑被告的历史与环境情况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


从程序来说,与成年人法庭一样,少年法庭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须保证少年享有以下几项具体权利,这包括:(1)被告知指控的权利,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2)在可能作出关押决定的案件中,儿童和父母有权向他们自己的或者法院指令的律师咨询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3)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4)在缺乏有效供述的情况下,有权面见证人,并对证人宣誓过的证言有交叉询问的权利。

美国少年法庭的程序可以具体拆分为一下几步:第一,案件筛分程序。

案件筛分程序是从警察和检控官接受案件时便开始着手,关注案件中不同寻常的细节特征,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考虑和作出个别化决定的基础的程序。

第二,裁决庭审。

裁决庭审是少年法庭未确定某一少年的行为是否构成罪错行为而举行的听审,根据被指控有罪错行为的少年的辩解或者是法庭行动,作出罪错构成与否的裁决。

第三,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先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发表开场陈述,其后由检察官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检察官举证完毕后,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传唤证人和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相应地进行交叉询问和质证。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并由法官做出最后的裁决。

第四,羁押。

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庭审阶段都可以被羁押,也都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如果被羁押,两者是必须严格分离的。

第五,裁决。

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非刑事判决。

这样的裁决可能包括附有各种条件(如治疗、教育、工作)的缓刑,从自己的家庭搬出而由另一个家庭收养,在私营形式的机构或者公共机构中羁押。

四、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从德国少年司法体系的机构和人员来看,德国各州的警察均隶属于各州的内政部,在较大的警察局一般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该部门在受案后立即开始调查,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配合。

德国的检察机构中设有少年监察部和少年检察官,且少年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德国的法院设置非常复杂,但却并没有专门设置少年法院,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其实是地方法院中的少年陪审听和州法院的少年审判庭。

德国的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会议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种。

德国专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员中还有少年法庭协理,其一般由社会工作者担任,具有三重职责: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对少年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估计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教育、社会保护和教养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作出训诫命令时,少年法庭协理负责执行这一判决,对少年进行监管;三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判处监禁时,少年法庭协理必须同他保持,探索使少年早日回归社会的矫治方法。


五、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保护对象主要分成三类:第一,虞犯少年,即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可能犯罪或触犯刑法法令的少年;第二,犯罪少年,即14至20周岁有犯罪行为的少年;第三,违法少年(触法少年),即14周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

在日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中,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能:第一,警察。

日本各级政府警察机关都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少年警察。

第二,检察官。

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有需要,即将案件移送检察厅,检察官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作出是否移送少年裁判所的决定。

第三,家庭裁判所。

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后就立即进入调查、判断阶段,并作出移交儿童商谈所、制定教育计划、移送检察厅复核、直接作出审判决定等决定。

⑥第四,儿童商谈所。

其主要职责有:对违法犯罪少年提供各方面的教育指导、与少年及其监护人共同制定矫治措施、提供暂时性的保护措施、移送少年裁判所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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