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研究(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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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行业标准制定
研究
公共汽电车场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交线网覆盖率、站点覆盖率的必要措施。通过研究制定标准,提升场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建筑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提供统一的、指导性的要求,有力支持“公交优先战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套建设,为公交运营提供良好的设施保障,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
1标准制定背景
1.1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需要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提出:“加快公共汽电车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提出:“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我国国家层面在相关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但并未制定出台关于配建公交场站的相关技术规范,如何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在什么位置需要配置多大规模的场站设施,急需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性的标准规范性文件。
1.2满足行业管理需求的需要
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则远远滞后,用地严重不足,不仅影响城市公交客运的运营效率,还影响着城市交通布局的合理发展。在各城市普遍存在公共汽电车场站与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口聚集区不配套的现状与问题,例如许多大型居住小区在建成后缺乏公交线路及场站配套,造成居民小区居民出行不便,而且对公交企业的投诉建议也颇多,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汽电车场站缺乏像医疗、学校等设施配建类似的相关配置规范或标准。
1.3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的需要
公交配建型场站建设滞后,影响和制约着新能源公交的发展。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是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需要配备的基础设施,能为新能源公交车运行提供补给及维修等服务。目前,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新能源公交车普及发展的瓶颈。鉴于目前新能源公交车辆配套设施不足,未来配建型公交场站应在满足电网规划要求、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础上,从充电设施设置、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备空间、供配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建设充电类新能源配套设施要求。
2国际经验借鉴
2.1香港配建型场站发展经验
在香港,建筑物配建公交场站作为实现公共交通与各类城市功能的有机融合的方法之一。由于香港长期面临土地空间资源的限制,TOD开发模式已然成为香港土地开发的共识,全港368处公交场站中,物业配建107处(占总量的29%)。因
此,城市高强度开发不仅有来自轨道交通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常规公交强有力的支持。香港配建型场站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
(1)在规划层面。香港出台了《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明确场站分类、功能、选址、用地面积及鼓励发展政策等,对于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主要以政府规划和带条件土地开发来保障其实施。
(2)在设计层面。香港出台了《香港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其中第九卷公共交通,对公交场站功能进行了界定,并对各类场站位置、平面布局、设施设计、建筑结构等方面,都有具体设计规范,为场站设计提供技术指导。
(3)在建设层面。香港出台了《香港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明确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的启动条件,对部分项目开发类型实行强制性配建公交场站的要求,并在竣工后与主体项目绑定验收。《香港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中对于启动条件的要求为,居民住宅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考虑公交设施,保证用地满足公交需求;其它比较大型的建设项目,必需考虑附近是否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同时还须考虑是否可以提供公交场站。
(4)在政策层面。香港出台了鼓励开发商参与政策和土地强度政策,香港容积率上限值很高,房产商配套更多的才能达到规划容积率,并通过交评审查,这是项目获得开工的前提。例如,香港《建筑物(规划)准则》规定了车站周边各类用地
的容积率和覆盖率,《都会计划总体发展密度指引》将紧靠车站的地块列为一等密度区,允许其容积率为6.5。
2.2经验借鉴
通过分析香港公交场站配建经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标准制定中,有以下两点需要加以重视:
(1)应尽快建立完善我国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的标准、规范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方面的政策及标准,应当从规划、设计和建设三个方面,明确场站分类、功能、选址、用地面积等,作为行业统一配置建设要求的重要依据。
(2)应建立强有力的规划机制、交评机制和验收机制三套机制,保障配建型公交场站的落地。为保障配建场站的设计和建设质量,提高公交服务品质,应当建立三套机制,即规划机制、交评机制、验收机制,部分类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配建的场站必须和主体建筑绑定验收。
3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制定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3.1标准研究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根据不同类型的民用建筑出行规律,将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民用建筑分为居住类、商业办公类、体育展览及景区类3大类型。
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配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首末站和枢纽站的总体要求及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要求。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民用建筑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置。
3.2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1)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对坚持原则、规划选址及安全、环保的基本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与交通》公共交通规划中常用的数据、美国《公共交通设施标准手册》等,规定新选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时,宜与周边已建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之间的中心距离不小于350m;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手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等,规定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可与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分开配套建设,也可合建;分开建设时停车场与首末站或枢纽站的距离宜控制在1.5km范围内,减少空车行驶的里程,合建时应保证两者功能相对分离。
(2)建设规模要求。应综合考虑城市内片区发展程度、城市轨道交通对区域影响以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用地特性,宜用项目开发量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对于居住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也可分别根据小区居住人口规模、体育场馆座位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等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商业类建设项目、体育展览及景区类建设项目、轨道接驳枢纽及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标准还给出了配建场站的最大用地规模控制的相对配比标准。
(3)建设内容要求。比较现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 22484—2016)》、《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 15—2011)》、《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