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双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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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双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平度双语学校,英文表述为:Pingdu Bilingual school。学校地址:平度市华山路6号。邮编:266700。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05年4月经平度市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准(批准文号:平教体字[2005]1号),年月在平度民政局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申请登记。
第四条学校立校方略:
办学宗旨: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为师生创设实现人生价值的广阔平台。
办学理念:文化立校,书香育人,以人为本,立德树人。
办学目标:创设一流育人环境,打造一流师资队伍,铸就平度基础教育强校。
办学特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突出阅读、英语、信息技术、体育、艺术、科技制作及其他高雅兴趣培养,让孩子享受学习的快乐。
校训:厚德载物自强不息
校徽:(右图)含义:
中间是“展开的书卷”或“飞翔的大雁”造型:寓意学校的“文化立校、书香育人”理念,象征“进入双语——人生翻开新篇章,志比鸿鹄任飞翔”。下方是字母“S”变形,又和上方的“书
页”造型,一起构成字母“y”变形,“S”和“y”分别是“双”和“语”的汉语拼音首字母。
外围弧圈内,上、下分别是校名的中、英文展示,突出学校的中、英双语教学特色。
主色调“绿色”和副色调“红色”分别代表“朝气蓬勃的学生”和“热情似火的老师”;底色“白色”代表“开拓创新”——一张白纸,任你画最美的图画。
校歌: 《你我同心》
我们牵着手并肩在风中天空再高大海再深微笑着向前冲
旅途好艰苦你不会孤独要放声笑
可低头哭
梦想要不停
追逐
你我同心就一
定成功
会看到那雨
后彩虹
我们风雨同
舟
相伴左右
想要的一定
拥有
你我同心就一
定成功
去编织那心
中的梦
一起呐喊高
歌
紧紧相拥
悲欢荣辱与
共
校风:崇德明礼励志进取
教风:敬业爱生合作创新
学风:勤奋博学善思高效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小学(1-6年级)到初中(7-9年级)的学历教育;
(二)学制:九年;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学校占地30亩,小学15个班,初中25个班,教职工150人,在校生2550余人;
(五)招生区域:青岛市辖区;
第六条学校由青岛顺先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4000万元。
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占总资
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依法办学,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平度市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5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臵;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理)事会:
(一)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五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