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管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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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

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

电梯运维管理制度

电梯运维管理制度

电梯运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运维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本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运行与维护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电梯的运维管理工作,包括电梯日常检修、维护、维修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电梯运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标准,保障电梯设备和乘客的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电梯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电梯设备的维护保养、技术管理、安全监控等工作。

第五条电梯运维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电梯维修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电梯运维管理档案,记录电梯运维工作的全部过程,包括检修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电梯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章电梯运维管理流程第八条电梯每天应有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巡查并记录电梯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每周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检查电梯的驱动系统、控制系统、机房等各个部分,确保各部件正常运行。

第十条每月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清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定期进行电梯维护,包括每季度校准一次电梯的参数,确保电梯的运行平稳。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电梯紧急救援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电梯维修管理第十三条电梯运维部门应确保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每位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电梯维修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实际维修经验,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电梯维修人员应遵守相关维修规范,确保维修过程安全可靠,并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

第十六条电梯维修部门应定期对电梯维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鼓励优秀维修人员,并及时纠正不合格维修人员。

第四章电梯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电梯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责任,确保电梯设备和乘客的安全。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

三、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规划;(2)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检查;(3)对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4)指导、监督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5)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职责1.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2.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3.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

4.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职责1.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

2.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

3.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并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告知电梯生产、使用单位。

六、安全宣传教育1.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1.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4年电梯规章制度

2024年电梯规章制度

2024年电梯规章制度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垂直运输工具,广泛应用于商场、写字楼、住宅等多种场合。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电梯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检测等方面,详细介绍的相关内容。

一、电梯选购选购电梯时,应选择具有国家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梯产品。

电梯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载重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此外,选购电梯时还应考虑电梯的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性能指标。

二、电梯安装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取得国家电梯安装许可证,并按照《电梯安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电梯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安装工艺流程,确保电梯安装质量。

电梯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自检,并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三、电梯使用电梯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等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此外,电梯使用单位还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四、电梯维护电梯维护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国家电梯维修保养许可证,并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检修,及时更换磨损、损坏的零部件,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此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电梯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在电梯故障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乘客安全。

五、电梯检验检测电梯检验检测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电梯检验检测资质,并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0•【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的落后设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锅炉更新。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固定炉排燃煤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

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限制类的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鼓励采用各类热泵机组进行替代。

对超过使用寿命的燃煤锅炉和换热器,鼓励使用单位更新改造;无法立即更新改造的,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

对运行效率低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能效限定值和《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20)能效2级的工业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一体化提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表格版)条款依据或者参照内容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内使用的电梯。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2、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03)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确定的原则,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的电梯中,不包括不影响公众安全的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即只要安装电梯的建筑物不是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电梯最终用户为单个家庭或单个法律行为人时,政府均不对相应电梯实施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1、依据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06•【文号】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指导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

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市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6〕17号)等文件和《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电梯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姓特别关心、社会特别关注、各级政府特别关切。

确保电梯质量安全,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政府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的检验。

为此,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领会中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认识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各项安全制度落实,确保全市电梯质量安全,严控电梯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行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要充分认识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复杂性和问题社会性,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促进电梯安全联合监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附件一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常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二、相关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I、Ⅱ、Ⅲ、Ⅵ类电梯》(GB/T7025.1-200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8621-2012)《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建筑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96-2013)《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和防锈蚀等级》(GB8923.1-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工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13J40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地基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JG/T5010-9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四川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构造图集》(图集号川16J120-TY)《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 216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以及其过程中的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包干责任分工,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强特种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特种设备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数量快速增长、使用愈加频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万台事故率和万台伤亡率持续下降。

但是,全国平均每年仍然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而且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

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

这些事故和故障的发生直接影响群众安全保障和生活质量,在一些地区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监察工作,针对目前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狠抓使用环节,切实落实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根本和关键。

各地要结合《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35号)的要求,把电梯使用维保作为重点,突出抓好、抓实。

(一)全面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1.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与维保单位签订符合要求的维保合同,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上网公开,并履行对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等。

2. 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地应以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物业单位为重点,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电梯三角钥匙管理);二是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并到岗;三是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的有效性,在电梯运行期间是否能够与值班人员联络。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附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国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近年来,我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但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

把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依法监管。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

——坚持改革创新。

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监管和检验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多元共治。

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设备维保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

设备维保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

04
设备维保的监管与处罚
制定和执行设备维保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设备的安 全和正常运行。
企业内部监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设备维保部门 ,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确保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
设备维保的监管措施与程序
01
02
03
定期检查
政府监管机构应定期对设 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 安全和环保标准。
强制检测
对于特定类型的设备,政 府应要求进行强制检测, 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报告与记录
设备维保部门应定期提交 设备维保报告,并妥善保 存相关记录,以便监管机 构随时进行检查。
违反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处罚措施
罚款
对于违反设备维保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企业,政府监 管机构可处以罚款。
及时收集相关人员对设备维保 政策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改进和优化。
定期评估政策效果
定期对设备维保政策的效果进 行评估,分析政策的有效性和 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调整和完善政策
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评估 结果,对设备维保政策进行调 整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的
需要。
03
设备维保的责任与义务
针对特种设备(如电梯、压力 容器等)的维保做出了特别规 定,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要求企业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 环保处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 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规定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 养。
01 02 03 04
制定维保标准与流程
根据设备的特性和使用状况,制 定相应的维保标准、操作规程和 安全规范等。

2024年国家电梯管理规定

2024年国家电梯管理规定

国家电梯管理规定国家电梯管理规定1、总经理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安全审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以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8、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9、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干部,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确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部门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国家电梯管理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国家电梯管理规定一、看到电梯有围挡在进行维修和保养作业时,禁止乘梯;二、请勿在电梯门区域停留,进出时注意观察轿厢位置,做到快进快出,不要低头玩手机,不要用手或身体阻挡电梯门,如需保持电梯门打开状态,应使用外召按钮或轿厢内开门按钮;三、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扒门和打开轿顶安全窗,以免坠落电梯井道;四、禁止用异物卡住电梯厅轿门中间,人为阻止电梯关门。

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

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

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电梯是现代建造中不可或者缺的设施,它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垂直交通方式。

然而,电梯也需要定期维修和改造,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电梯维修和改造过程中,有一系列法律规章需要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就有关电梯维修、改造法律规章进行详细探讨。

一、电梯维修的法律规章1.1 电梯维修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电梯维修单位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才干进行电梯的维修工作。

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电梯维修单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才干从事电梯维修业务。

这样可以确保电梯维修单位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经验,保障电梯的安全性。

1.2 电梯维修需定期检测和维护法律规章规定,电梯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定期检测和维护可以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3 电梯维修需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在进行电梯维修工作时,电梯维修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

法律规章规定了电梯维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电梯维修单位需要按照这些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电梯改造的法律规章2.1 电梯改造需获得相关批准对于电梯的改造工作,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

法律规章规定,电梯改造单位需要提交改造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才干进行电梯改造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电梯改造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电梯的安全性。

2.2 电梯改造需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电梯改造工作时,电梯改造单位需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法律规章规定了电梯改造的相关技术要求,电梯改造单位需要按照这些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电梯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

2.3 电梯改造需定期检测和验收电梯改造完成后,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

法律规章规定,电梯改造单位需要对改造后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以确保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

定期检测和验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电梯维修、改造的责任和义务3.1 电梯维修单位需承担维修责任电梯维修单位在进行电梯维修工作时,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电梯政策法规文件汇编1. 引言本汇编了与电梯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旨在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详尽的法律法规参考,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以下是本汇编的内容。

2. 法规文件概述2.1 《电梯安全法》2.1.1 定义和范围2.1.2 电梯的设计、制造与安装2.1.3 电梯的检验与验收2.1.4 电梯的日常维护与保养2.1.5 电梯的事故应急处理2.1.6 电梯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2.2 《特种设备安全法》2.2.1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管理2.2.2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2.2.3 特种设备的检验与验收2.2.4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2.2.5 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2.2.6 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2.3 《建筑法》2.3.1 建筑物电梯的设计与施工2.3.2 建筑物电梯的使用与管理2.4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4.1 城市轨道交通电梯的管理要求2.4.2 城市轨道交通电梯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2.4.3 城市轨道交通电梯的事故应急处理2.5 《矿山安全法》2.5.1 井下电梯的管理要求2.5.2 井下电梯的日常维护与保养2.5.3 井下电梯的事故应急处理3. 附件列表3.1《电梯安全法》实施细则3.2《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细则3.3《建筑法》实施办法3.4《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5《矿山安全法》实施规定4. 法律名词及注释4.1 电梯:指用于运送人、物或人、物共同运送的特种设备,具有相互垂直或近乎垂直的连续运行方式,设有进出设施的施用设备。

4.2 特种设备:指经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安全防范风险性的设备,包括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

4.3 检验与验收:指对电梯及其相关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或验收,以确认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书或验收证明。

4.4 日常维护与保养:指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工作,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中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电梯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职责(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2. 负责对电梯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3. 负责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4. 负责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二)电梯生产、设计、制造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设计、制造电梯;2. 确保电梯产品符合安全性能要求;3. 提供电梯产品技术资料,指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4. 对电梯产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2. 确保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后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3. 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4. 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四)电梯使用单位职责1. 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性能;3. 对电梯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电梯生产、设计、制造单位1.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电梯产品安全性能;2. 对电梯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质量;3. 对电梯产品进行定期更新,提高电梯安全性能。

(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2. 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3. 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电梯使用单位1. 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性能;3. 对电梯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电梯安全监督机构

电梯安全监督机构

电梯安全监督机构一、前言为了确保我国电梯运行的安全与稳定,提高电梯安全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设立了电梯安全监督机构,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电梯安全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以指导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电梯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电梯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1. 负责对本地区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3. 负责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4. 负责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5. 负责对电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6. 负责对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三、电梯安全监督机构的组织架构电梯安全监督机构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

1. 国家层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电梯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对地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地方层级: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四、电梯安全监督机构的运行机制电梯安全监督机构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1. 制定和完善电梯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梯安全管理有法可依;2. 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明确电梯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3. 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4. 推广电梯安全技术进步,提高电梯安全性能;5. 加强电梯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6. 做好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电梯事故救援能力。

五、结论电梯安全监督机构在我国电梯安全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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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安全管理
(记者加冒)
生产、安装维修单位:
一、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三、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使用单位:
一、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二、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建立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四、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乘用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维保单位:
一、维保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法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梯,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监管检验部门:
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对其检验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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