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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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13]71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3〕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朔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西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晋政法字〔2012〕91号),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我市正确实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两年时间的努力,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工作内容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
1.机构设置规范化。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直各部门应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3.人员配备规范化。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