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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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5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国税函[1999]150号1999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下发《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版)三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按照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初步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新的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的陆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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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优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 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 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 义。
基本原则是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
改革方案主要任务是: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 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 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 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的意见
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意见
01 意见全文
03 优化通知
目录
02 补充内容 04 内容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是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意见》释放出多重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利好,并逐项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8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

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自治区设立法人企业,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对减免规模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应当进行测算、评估,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期亟待解决。

主要有:一些地区、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越权制定税收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害了税制统一,破坏了正常财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一些地区、部门盲目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竞相攀比引发恶性竞争;税收优惠政策林立,税收政策呈碎片化倾向,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制定、轻规范”等倾向,大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不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不符合建立现代参政制度的相关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制统一和公平税负的需要;是维护自治区整体税收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岗位职责1.1 税费服务科岗位设置及职责1.1.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税务登记岗、文书受理岗、发票发售缴销岗、发票代开岗、申报征收岗、税收票证会计岗、税费资金管理岗、收入规划岗、评估分析岗、发票管理岗、综合业务岗、资料管理岗、审核审批岗。

1。

1。

2 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办理税务及规费的登记事项.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接收纳税人各类涉税费申请、资料报备的工作事项。

发票发售缴销岗负责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的工作事项。

发票代开岗负责发票代开的工作事项.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费)申报的征收事项。

税收票证会计岗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发放和保管。

税费资金管理岗负责地税收入待解专户的管理与核算.收入规划岗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税收预测分析,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及数据汇总上报,制作上报各类税收会统报表。

评估分析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分析,筛选评估疑点,拟定评估对象、比例。

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领、用、存管理,核对发票工本费,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综合业务岗负责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社保、纳税服务等科室税收(规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分发、汇总、上报税收业务工作事项。

资料管理岗负责各类税收管理、行政执法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归档的工作事项。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2 税费管理科岗位职责1.2。

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落户分配岗、税费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审核审批岗.1.2。

2 岗位职责落户分配岗负责分配和调整网上登记信息。

税费源管理岗负责实施税费源管理、日常检查、核查、调查及税务文书送达的工作事项。

综合管理岗负责接收、分发业务流转传递的资料,反馈业务事项完成的结果。

纳税评估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实施。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3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1.3.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案件执行岗、资料管理岗。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代征税工作,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部分税收征收职责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代征人)进行征收的活动。

第三条代征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保障权益、方便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代征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征税工作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税种、范围、期限、报酬、保密等事项。

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信誉等。

第七条代征人应当依法履行代征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税率、税基、计税方法、征收期限等征收税收,并按时足额上缴税款。

第八条代征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征、少征、缓征、免征税款,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税款,不得泄露纳税人个人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人进行培训、考核,确保代征人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查阅代征协议和代征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有权要求代征人提供税收征收依据和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现代征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二、代征税种的确定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合代征的税收品种委托代征人代征。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代征税种,避免代征人代征税种过多,影响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代征税种应当具有征收简单、金额小、纳税人分散等特点。

三、代征税工作的实施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将代征税工作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实现代征税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八条代征人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4号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4号

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作者:王丽加入时间:2012-2-21浏览次数:4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2〕14号发布日期:2012-0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规程。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第四条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

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办公厅(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银一体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2﹞9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纳税申报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定不移的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由征管、信息中心、计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多元化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办法,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办法》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

同时,要搞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此办法的方便性,使其自愿接受。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扎实全面的推进工作打好基础。

四、抓好后期管理。

一要监督检查银行扣划税款及入库情况,确保银行按规定及时将扣划税款划解缴库,不得滞压税款;二要加强税源的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及
新旧系统切换有关事宜的公告
【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金税三期,系统切换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4-12-22
【实施时间】2014-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2014年12月底开始进行新旧税收管理系统切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定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关闭所有业务系统,涉及核心征管、防伪税控等20余个子系统,暂停办理包括网上办税在内的所有涉税事项(网络发票开具除外)。

2015年1月8日8:30起,正式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区国税系统所有办税场所开始受理纳税人各项业务,网上办税业务同时恢复。

2015年1月份征期顺延至2015年1月23日。

请广大纳税人于2014年12月26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

对于系统切换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纳税人理解。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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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10月22日国税发[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积极推进信息化加专业化,加强税收征管,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但是,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特别是在征收、管理和检查分离后,有些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税源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支撑滞后,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为此,就当前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重要性。

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靠扎实的征管基础工作才能得以贯彻落实。

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对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的共同要求,其重点主要在基层。

基层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各级领导务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常抓不懈,严格按照全国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着力提高基层税务人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夯实基层征管各项工作的基础,抓出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地税发[2005]32号2005-5-20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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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普通机械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武器弹药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气、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装修装饰业 (6)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地质勘查业 水利管理业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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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凡有下属单位,并需汇总共报表的税务机关,在编制本表 时,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编制本级报表;第二步编制本级和所属下级的汇总报表。向 上级报送时只报汇总报表。 三、“税务机关印用存情况”:指各级税务机关印制、领购、发售、填用、核销及结存 发票情况。 四、“上年结存”:指税务机关上年末发票结存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根据上年本级报 表的年木结存数填报;编制汇总报表时,根据上年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 五、“向上级领购”:指本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领购,准备发售或填用的发票数 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和汇总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向上级领购发票的数量,不逐级汇总领购 发票的数量。 六、“印制”: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鉴于盟市级局以下税务机 关无印制权,故此栏无印制权限和印制任务的不填列。 七、“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电脑发票”:为印制数的其中数。本级没有印制发票 任务的税务机关不填列此数。 八、“发售”:指各级税务机关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系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 只填列本级发售数,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九、“税务机关填用”:指税务机关窗口开票和发售票证开票的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 级填用数,汇总报表琐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核销”:指税务机关因为发票换版、毁损、丢失等原因,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核销 的发票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核销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一、“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指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供其填用、向用票单位和个 人销售或转售给所属下级税务机关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向下级税 务机关发售数。此数应与所属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领购发票的汇总数一致,汇总表不填报此 数。 十二、“年末结存”: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与本级库存发票数量及发售窗口保管发 票的数量之和相符。 逻辑关系: 本级报表10=1+2+3-6-7-8-9 十三、“检查户次”:指各种税收、发票检查工作中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 的户次数。对于发售发票时审核环节发现有违法发票的,应记入检查户次,没有发现违法发 票时,不记入检查户次。 十四、“有问题户次”:指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检查户次中发现有发票违法问题的 户次数。 十五、“违法发票份数”:指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票数量。 十六、“罚款金额”: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等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等文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等文件的通知【标 签】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函﹝2007﹞8号【发文日期】2007-04-03【实施时间】2007-04-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区局组织相关人员完成了对个体纳税评估软件修订工作,随后将下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体工商业户的分类管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精品店、专卖店、部分工矿业和随着市场变化应运而生的高收入行业可作为重点行业进行管理;其他行业中5%一20%的行业大户可作为重点户管理。

二、对户数较少的行业、新增行业纳税户的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差较大或无可参照的行业定额核定,可进行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三、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简化征管程序,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在考虑淡旺季因素下,原则上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下一个申报期之前,税收管理员要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纳税情况重新进行实地核查,按定期定额核定程序核定下一个执行期的定额。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定额公示期限遇节假日要顺延。

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行业分批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期每个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为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7月5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本辖区。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和税款征收岗,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支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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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标 签】支持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注字﹝2007﹞6号【发文日期】2007-10-29【实施时间】2007-10-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依法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税收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税收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协税、护税、办税力量。

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我们起草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9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职责】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认纳税人的税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资格,掌握税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凡缴纳由国税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是证明纳税人完成法定税务登记手续的文件,申请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其应享有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两种。

“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六条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业。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未进行登记,而由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且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第七条下列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一)纳税人所属并自行承担部分税种纳税义务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二)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划小核算单位,自负盈亏,负有部分税种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所取得收入、收益依法应当纳税的。

(四)举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交流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各类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涉税业务协同办理制度范本

涉税业务协同办理制度范本

涉税业务协同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税业务协同办理,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信息共享、税收业务协同、税收执法协作等,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

第三条税务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协同高效、便民利企、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涉税业务协同办理。

二、涉税信息共享第四条税务部门应当通过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收信息的互联互通。

税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基本信息、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等。

第五条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税收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税务部门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可以互相查询共享的税收信息,作为业务办理的参考依据。

三、涉税业务协同第七条税务部门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实行协同办理。

协同办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务登记等。

第八条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涉税业务的协同办理。

税务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系统等渠道,实现业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第九条税务部门在协同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遵循统一的税收执法标准,确保税收执法的一致性。

四、税收执法协作第十条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当相互协助,共同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税收执法协作机制,共享税收执法信息,提高税收执法效率。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第十三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能力。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税业务协同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税业务协同办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税务部门未按照规定开展涉税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执法协作的,由上级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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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
版﹞》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0﹞20号
【发文日期】2000-06-21
【实施时间】2000-06-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区国税系统从今年起正式启用《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程》)。

鉴于我区尚未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因此,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操作,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了满足各级国税部门和基层税务人员学习、掌握《新规程》的需要,区局组织人员编印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和《税收征管文书专辑》。

希望各地结合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规程》的学习、培训工作,并以此作为全区统一的征管基本操作规范和税务执法、各类检查的检验标准。

二、《新规程》统一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

除下列情形外,各地不得擅自变动、调整或简化规程内容、程序、手续和文书式样、使用说明等。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新规程》之后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本《通知》中明确的问题及自治区局的其他特殊规定。

(三)各地对《新规程》的顺向延伸和细化,即:在不违反税收政策和不破坏规程完整性及监控关系的前提下,因规程中不明确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作出的补充规定(包括表证单书)。

三、为了避免浪费,对7月1日前未用完的原有各类税务文书,可延期使用至10月底。

《新规程》中明确的各类税务执法文书,其式样及使用要求等不得随意改动,但联次的多少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减。

四、鉴于我区国税系统机构设置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对各项涉税事宜的权限、程序、手续、时限、范围、流程等应按《新规程》办理。

但涉及职责划分、机构(岗位)对口上暂不强求一致。

五、现行征管软件如与规程不符或满足不了工作需要时,各局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区局,以便修订、完善软件;软件修改前应通过手工方式加以完善。

六、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国税征字﹝2000﹞19号)的规定与《新规程》同步执行。

七、在全区未使用全国统一征管软件之前,稽查工作暂按现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税稽查文书规范》执行。

八、税源管理工作将作为完整的一个内容纳入《新规程》第二部分“征收监控”
中。

税源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业务流程应按自治区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内国税征
字﹝1998﹞240号)和《对重点企业实行税务驻厂监管的暂行办法》(内国税征字﹝1999﹞6号)规定执行。

九、各级国税部门使用的所有税务执法文书除在申报表上可加盖“申报受理专用章”外,其他一律加盖旗县区(分局)以上税务机关公章。

各内设机构、部门及办税厅、税务所等因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超过规定权限等,签章无法律效力。

十、各级国税部门在实际操作牛,应一律使用全区统一的征管软件,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发或修改。

各环节微机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微机操作说明书做好信息、数据的录入、核对、传递、备份、维护等工作。

凡现行征管软件能直接打印、生成的文书、报表、台帐等,不再使用手工制作。

十一、对下列问题暂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一)对纳税人申办事项如不需延办或转办,当即可办妥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不使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和《税务文书传递卡》等。

(二)对于非正常因素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如:非正常户符合规定条件转为注销户时,在履行审批手续上也应使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于无纳税人签章,因此,在表中必须标明“此户为非正常户符合条件后转为注销户”。

(三)对非正常户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1)每月征期后按时生成逾期申报清单,各税源责任人对所辖纳税人催报催缴,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反馈;(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申报征收环节按规定生成“清单”转稽查部门;(3)稽查部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实施实地查核,作好查核(检查)
登记,形成检查报告;(4)对经实地查核确实属于查无下落(走死逃亡)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稽查部门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连同检查报告和记录一并转登记管理环节;(5)登记管理环节收到上述资料后在新闻媒体上或税法公告栏上发布“限期改正”公告。

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转征收、发票等环节签注承办意见后报旗县区(分局)局长审批。

(四)户籍管理资料除档案盒中作为流动资料的部分外,主要有:户籍底册、特殊户(停业、注销、非正常等)汇总资料、征管报表等。

1、户籍底册按现行征管软件内容直接由计算机生成。

每月终了生成当月增减户情况;每半年生成完整户籍情况(上、下半年生成的具体时间应与征管报表报送时间衔接,但全年必须为12个月的情况)。

2、特户资料除按档案管理要求外,应定期分类单独归集、装订。

3、对户籍管理情况要定期从底册、报表、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同时点、同口径进行核对,保持一致。

(五)普通发票的管理与核算按现行制度和核算办法及《新规程》执行。

但如与发票软件(区局已开发)的内容、要求不一致时,以软件为准。

(六)对符合“核定应纳税额”条件的纳税人,其税收定额的核定与调整应按现行规定和《新规程》办理。

但对不属于纳税人自行申报调整定额的,即:因税务检查或举报等原因,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额偏低等需要调整定额的,在具体操作时,如无法使用《纳税变更定额申请审批表》的,也可用《调整定额意见书》代替。

(七)按照自治区局《关于明确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0﹞8号)规定,对定期定额户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后,在受理申报缴税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纳税人提供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2)受理人员据此在微机中查询、核对;(3)依据定额核定信息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信息查询、打印“完税证”;(4)纳税人必须在“完税证”右下方的纳税申报声明处签章。

(八)在税收会计核算中,除按现行制度和规程要求执行外,各级核算单位还应分别设置“滞纳金加收登记簿”和“税务违章处罚登记簿”。

其中,对企业偷税行为的处罚要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帐簿格式可采取“借、贷、余”三栏式,“借方”登记应加收的滞纳金或应处罚数额,“贷方”登记实际缴纳和豁免的滞纳金或处罚数,“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应补缴的滞纳金或罚款。

(九)在《新规程》会计核算程序中,部分表证单书按现行规定应作适当调整。

主要包括: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提取计算表”改为“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将“呆帐审批确认书”改为“呆帐税金审批表”。

(十)由于《新规程》中涉及税政方面的部分表证单书与现行规定不一致,为了便于衔接和操作,现阶段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等系列文书(原文件规定的附件1-10)”、“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等系列文书(5种)”、“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审批表”。

(十一)对于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应按下列原则办理(稽查查处的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条款仅适用其他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如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纳税申报违章处罚、发票违章处罚等):(1)税收征管各环节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时,发现纳
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凡涉及偷、逃税或违法违章行为“定性”暂无法判定的,应按规定转稽查进一步核查处理;凡经审查不涉及偷、逃税的违法违章行为,可由各职能环节当场直接处罚;(2)各职能环节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或公告纳税人;(3)凡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即: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4)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井可以处罚的及限期内不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处理;(5)凡已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据以执行。

对未达到“告知”标准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可按简易程序办理,即: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据以执行。

(十二)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和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9﹞177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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