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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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8•【文号】国税发[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5.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的(二)、(四)、(五)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本篇法规的第一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管理若干问题通知,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2002﹞10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两费”管理,保证“两费”及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费”收缴人库程序 对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缴入库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2001]30号)操作,但由于各地征管职能设置、窗口分工设置不同,收费入库程序上应本着以下原则可作适当调整:一是坚持“收支两条线”,二是方便纳税人,三是提高办事效率。

(一)具体调整方式上,既可以采取征收窗口收费,登记和发票窗口办证、领票的程序,也可以采取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收费,按计会规定的时间集中缴入国库的方式。

(二)尽可能保证纳税人在同一地点(窗口)办理完交款、办证、领票手续。

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

(三)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入库程序,都应按照国税发[2001]8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银行,“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四)完税证作为收取“两费”的唯一收付款凭证。

发票销售收据和其它收据只能作为内部传递和核算凭据,不得退给纳税人。

由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开具完税证的,还要注意做好票证的领用结报工作。

二、关于普通发票销售工本费的核算统计管理 (一)普通发票库存管理仍维持现行管理方式。

(二)普通发票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工本费可不再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只需建立发票发售台帐,并与收取入库的工本费及库存发票对帐。

具体建帐方式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中发票管理规定,将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起始号码等分别登记《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普通发票分类明细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按日生成《普通发票发售日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发票管理法

发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税总函〔2016〕455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

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国税发[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国税发〔19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具体检查对象是指: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发票的行为;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银一体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2﹞9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纳税申报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定不移的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由征管、信息中心、计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多元化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办法,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办法》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

同时,要搞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此办法的方便性,使其自愿接受。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扎实全面的推进工作打好基础。

四、抓好后期管理。

一要监督检查银行扣划税款及入库情况,确保银行按规定及时将扣划税款划解缴库,不得滞压税款;二要加强税源的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略)2、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略)3、生产成本计算单(略)2012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1、酒精制造(代码C1511);2、白酒制造(代码C1512);3、啤酒制造(代码C1513);4、黄酒制造(代码C1514);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集贸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集贸市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集贸市场和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2﹞7号【发文日期】2002-04-17【实施时间】2002-04-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精神,落实自治区国税局2002年税收征管工作计划,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自治区国税局决定自2002年4月至6月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集贸市场、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盟市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同时间、同步骤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清理漏征漏管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常抓才能久治,因此,各盟市局要对清漏、集贸市场、普通发票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抓住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检查与整治、规范相结合,努力提高管理与执法水平,力争做到不留死角;三是检查与复查相结合,各盟市局要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重点业户的复查制度,区局将进行抽查;四是宣传与教育相结合,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多渠道、多途径广泛开展税法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了确实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沛(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庄虔秀(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成员:周万平(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宇明(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贻民(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办公室设在区局征管处。

各盟市局也应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国税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

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界定【精选文档】

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界定【精选文档】

新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违规的界定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办法及实施细则下对于发票违规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修改。

结合新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就企业比较关注的开具、保管以及违规用票的罚则等问题作一个说明。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并且明确,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发票的合法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发票无论其外在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发票的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二是发票的真实性。

即是指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对商品交换活动最原始的反映,这是发票的本质特征。

三是发票的统一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界定了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的统一性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或同一经济性质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发票的统一性要求税务机关在设计发票种类、式样时统一规定全国发票监制章的规格,印色和形状,统一发票用纸,统一发票的防伪标识。

四是发票的及时性。

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它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使用价值是有时间性的。

这就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商品交换活动发生的时间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及时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即使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一、发票开具和保管新规及违规界定新《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29条,以及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31条,就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的违规行为作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支持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支持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标 签】支持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注字﹝2007﹞6号【发文日期】2007-10-29【实施时间】2007-10-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依法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税收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税收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协税、护税、办税力量。

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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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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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发票管理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
【发文日期】1998-10-30
【实施时间】1998-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全过程的控管,针对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上述法规以下分别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的管理
(一)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凡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各盟市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区的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和发票安全。

(二)各承印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发票印制要求,(包括:发票式样、数量、规格、联次、字体、字轨号和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发票专用纸墨)进行印制;各盟市局对批量印制的发票必须在套印监制章时或验收入库前进行监印、监收;各基层征收局及各用票单位应于领购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三)各盟市局要严格控制发票的种类和发票的印量,要从严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发票。

各类发票的印量按半年或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掌握。

(四)凡需印制电脑发票、涂炭(或无炭)压感发票以及其他特殊发票的,均应报经自治区局审批,并由自治区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五)凡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的各类发票,在交付各盟市局或用票单位时,自治区局同时
将各类发票的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情况通知各地。

各级国税部门要依此加强用票单位的日常监控和检查。

二、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一)各基层征收局及各发票发售窗口在向上级领购发票时要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入库工作,并要及时结算、缴清发票款;向纳税人发售时要加强审核,建立健全审核记录。

(二)税务部门在确定用票人准购数量时可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常用量核定。

原则上以一次准购一个月用量为限,对个体户每次可准购1至2本。

(三)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内国税征
字﹝1995﹞497号)第十八条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登记入帐、专户储存、即清即退。

原内国税征字﹝1995﹞49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一)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领购、开具“限额发票”(票样另附)。

对成交额超过发票限额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时,不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或者临时经营的,均应按票面收入交纳税款。

对当期发票所载金额累计高于原定额的,应调整定额;对经查实当月确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造成的多缴部分可抵顶次月应交纳的税款(临时经营的除外)。

(二)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一律开具通用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购发票。

(三)商业企业(商场或超市)将停止使用自印销售单,而改用盖有发票监制章的零售发票或卷筒式发票。

为了防止因商场(或柜组)开票点多、分散及因购货人开票后而未交款造成管理漏洞的现象,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具体试行范围、时间、票样及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四、关于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因普通发票均已采用一定的防伪措施,为保证安全,各级国税部门对普通发票的保管均应做到“四专六防”,即专人、专库、专柜、专帐并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虫。

(二)要建立健全出入库和查库的登记手续,并存日常管理中认真履行。

库房中各类发票和防伪用品要分类、分户、分柜存放。

对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及散本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有加密措施的铁柜中,确保其安全。

(三)在发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承印企业发生的发票废页、废册不合格品(承印企业应对印制发票的全部生产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

);对发售、领购、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和收回的待核销的空白发票和存根;以及对因换版、改版造成的废票等不得随意堆弃、存放和销毁,应由各责任人清点数量,集中存放,造册登记,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集中监销。

(四)对收回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也要分年限、分类型、分行业存放、保管,按权限、时限、程序、手续核销。

五、关于发票违章处罚问题
(一)在发票发售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除情节较轻且能判定不涉及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的以外,均应转稽查部门查处。

各级国税部门在查处发票违章违纪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中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但鉴于原《补充规定》中上述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中下限偏高,可区别实际情况改按不低于原规定下限额度的10%执行。

(二)对属于《实施细则》第六章“罚则”中第四十八条(七)款行为的,按《补充规定》(内国税征字﹝1995﹞497号)第三十八条八款处理。

六、关于普通发票票样的调整
(一)本次调整、统一样式的普通发票种类为:商业零售(批发)发票、工业企业发票、修理修配发票、限额发票(票样及说明附后)。

此外,对电力、煤炭、石油、医药等主要行业的发票票样也将陆续统一。

(二)凡需印制上述已统一的发票的地区,一律按规定的发票式样、规格、内容、联次、字体及有关要求印制。

但为了减少损失,避免浪费,对库存的发票可使用完毕后再启用新发票。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发售、核销、结存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票证工本费的结算均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局的《补充规定》、《普通发票内部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均应纳入发票管理。

对供电、供水、供热、煤气等应纳入但尚未纳入发票范畴的票据、凭证,要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此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应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在机构、人员、制度、条件等方面给予重视和保障,以改变目前普通发票管理相对薄弱的状况,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附件1: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票样的说明
一、发票种类。

各盟市仍可按行业划分,但全区已统一种类的发票,应按规定的种类印制,不得改变。

二、发票式样。

全区统一种类和式样的发票,按规定要求印制,发票种类、式样未做统一的,其框格外格式、内容仍按自治区局统一要求印制,框格内格式由各盟市自行设计(但字体及字体的大小除外)。

三、发票规格。

由原来的186×;95毫米横式改为190×;105毫米横式。

四、印制发票使用的字体及字体大小。

全区统一与非统一种类、式样的发票均按以下要求使用字体及字号:
(一)票头下面的“发票联”使用3号黑体字,金额左侧的“满千元无效”使用4号黑体字。

(二)发票票头使用4号楷体,左侧“承印企业名称”使用小5号楷体,其它均使用5号楷
体。

五、发票票头及监制章。

“发票名称”下的横线与其下面的“发票联”的上沿间距
为0.4厘米,“发票联”的字与字间距为1厘米。

套印发票监制章时,使“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监制章”三者的纵向中心轴线重合,使“发票名称”下面的横线压在“发票监制章”的“全”与“章”字的上沿。

六、发票号码的编排。

按发票种类承接上一年度(上一次)最后一位号码连续编码。

七、发票框格的印制位置。

距上边沿3厘米,距下边沿2厘米,距左边沿2.5厘米,距右边沿2厘米。

八、发票面额。

面额共分十万、万、千、百元四种,各地根据需要选择使用,但应控制使用大面额发票。

九、将“印制年度、批次、数量、联次”改印在发票字轨号码下面,横排行次如票样,每行右端与发票号码右端对齐。

其中,“年”指印制年度,“批”指本年度印票批数,“次”指本年度印制同种类发票的次数,“本”指本批次印制数量,“联” 指发票联数,年度、批次、数量、联次均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删去“付款单位”后面的横线、“支票号”及其后面的横线。

将“第二联:付款方收执”改为“第二联:发票联”。

十、发票票样的其它规定仍按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执行。

其它未明确的字、线印制位置参照票样印制。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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