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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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发票管理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
【发文日期】1998-10-30
【实施时间】1998-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全过程的控管,针对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上述法规以下分别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的管理
(一)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凡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各盟市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区的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和发票安全。

(二)各承印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发票印制要求,(包括:发票式样、数量、规格、联次、字体、字轨号和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发票专用纸墨)进行印制;各盟市局对批量印制的发票必须在套印监制章时或验收入库前进行监印、监收;各基层征收局及各用票单位应于领购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三)各盟市局要严格控制发票的种类和发票的印量,要从严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发票。

各类发票的印量按半年或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掌握。

(四)凡需印制电脑发票、涂炭(或无炭)压感发票以及其他特殊发票的,均应报经自治区局审批,并由自治区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五)凡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的各类发票,在交付各盟市局或用票单位时,自治区局同时
将各类发票的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情况通知各地。

各级国税部门要依此加强用票单位的日常监控和检查。

二、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一)各基层征收局及各发票发售窗口在向上级领购发票时要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入库工作,并要及时结算、缴清发票款;向纳税人发售时要加强审核,建立健全审核记录。

(二)税务部门在确定用票人准购数量时可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常用量核定。

原则上以一次准购一个月用量为限,对个体户每次可准购1至2本。

(三)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内国税征
字﹝1995﹞497号)第十八条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登记入帐、专户储存、即清即退。

原内国税征字﹝1995﹞49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一)凡未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领购、开具“限额发票”(票样另附)。

对成交额超过发票限额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时,不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或者临时经营的,均应按票面收入交纳税款。

对当期发票所载金额累计高于原定额的,应调整定额;对经查实当月确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造成的多缴部分可抵顶次月应交纳的税款(临时经营的除外)。

(二)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一律开具通用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购发票。

(三)商业企业(商场或超市)将停止使用自印销售单,而改用盖有发票监制章的零售发票或卷筒式发票。

为了防止因商场(或柜组)开票点多、分散及因购货人开票后而未交款造成管理漏洞的现象,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具体试行范围、时间、票样及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四、关于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因普通发票均已采用一定的防伪措施,为保证安全,各级国税部门对普通发票的保管均应做到“四专六防”,即专人、专库、专柜、专帐并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虫。

(二)要建立健全出入库和查库的登记手续,并存日常管理中认真履行。

库房中各类发票和防伪用品要分类、分户、分柜存放。

对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及散本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有加密措施的铁柜中,确保其安全。

(三)在发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承印企业发生的发票废页、废册不合格品(承印企业应对印制发票的全部生产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

);对发售、领购、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和收回的待核销的空白发票和存根;以及对因换版、改版造成的废票等不得随意堆弃、存放和销毁,应由各责任人清点数量,集中存放,造册登记,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集中监销。

(四)对收回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也要分年限、分类型、分行业存放、保管,按权限、时限、程序、手续核销。

五、关于发票违章处罚问题
(一)在发票发售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除情节较轻且能判定不涉及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的以外,均应转稽查部门查处。

各级国税部门在查处发票违章违纪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中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但鉴于原《补充规定》中上述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中下限偏高,可区别实际情况改按不低于原规定下限额度的10%执行。

(二)对属于《实施细则》第六章“罚则”中第四十八条(七)款行为的,按《补充规定》(内国税征字﹝1995﹞497号)第三十八条八款处理。

六、关于普通发票票样的调整
(一)本次调整、统一样式的普通发票种类为:商业零售(批发)发票、工业企业发票、修理修配发票、限额发票(票样及说明附后)。

此外,对电力、煤炭、石油、医药等主要行业的发票票样也将陆续统一。

(二)凡需印制上述已统一的发票的地区,一律按规定的发票式样、规格、内容、联次、字体及有关要求印制。

但为了减少损失,避免浪费,对库存的发票可使用完毕后再启用新发票。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发售、核销、结存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票证工本费的结算均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局的《补充规定》、《普通发票内部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均应纳入发票管理。

对供电、供水、供热、煤气等应纳入但尚未纳入发票范畴的票据、凭证,要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此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应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在机构、人员、制度、条件等方面给予重视和保障,以改变目前普通发票管理相对薄弱的状况,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附件1: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票样的说明
一、发票种类。

各盟市仍可按行业划分,但全区已统一种类的发票,应按规定的种类印制,不得改变。

二、发票式样。

全区统一种类和式样的发票,按规定要求印制,发票种类、式样未做统一的,其框格外格式、内容仍按自治区局统一要求印制,框格内格式由各盟市自行设计(但字体及字体的大小除外)。

三、发票规格。

由原来的186×;95毫米横式改为190×;105毫米横式。

四、印制发票使用的字体及字体大小。

全区统一与非统一种类、式样的发票均按以下要求使用字体及字号:
(一)票头下面的“发票联”使用3号黑体字,金额左侧的“满千元无效”使用4号黑体字。

(二)发票票头使用4号楷体,左侧“承印企业名称”使用小5号楷体,其它均使用5号楷
体。

五、发票票头及监制章。

“发票名称”下的横线与其下面的“发票联”的上沿间距
为0.4厘米,“发票联”的字与字间距为1厘米。

套印发票监制章时,使“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监制章”三者的纵向中心轴线重合,使“发票名称”下面的横线压在“发票监制章”的“全”与“章”字的上沿。

六、发票号码的编排。

按发票种类承接上一年度(上一次)最后一位号码连续编码。

七、发票框格的印制位置。

距上边沿3厘米,距下边沿2厘米,距左边沿2.5厘米,距右边沿2厘米。

八、发票面额。

面额共分十万、万、千、百元四种,各地根据需要选择使用,但应控制使用大面额发票。

九、将“印制年度、批次、数量、联次”改印在发票字轨号码下面,横排行次如票样,每行右端与发票号码右端对齐。

其中,“年”指印制年度,“批”指本年度印票批数,“次”指本年度印制同种类发票的次数,“本”指本批次印制数量,“联” 指发票联数,年度、批次、数量、联次均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删去“付款单位”后面的横线、“支票号”及其后面的横线。

将“第二联:付款方收执”改为“第二联:发票联”。

十、发票票样的其它规定仍按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执行。

其它未明确的字、线印制位置参照票样印制。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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