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8﹞525号【发文日期】1998-12-20【实施时间】1998-12-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区局根据全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核算所需的帐、表、凭证,凡有通用格式的,如总帐、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记帐凭证等均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增值税专发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明细帐”、“库存专用发票台帐”、“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月报表”及“专用发票资产负债表”等6种只适用于专用发票核算的单证、帐薄、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二、为了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手续,并解决票款结算不及时,层层拖欠影响资金周围等问题,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调拨配售专用发票时,均执行全区统一配售价(价格表附后),在配售价内统一加收管理费由区局统一定比例返还盟市局发票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置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专项用于专用标管理部门购置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拉运专用发票所需零星费用及专用及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专用发票仓储设施维修、改善等项目开支。
对区局下拨的发票管理费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对各地历年来拖欠的票款,区局将分期分批从经费中扣收,以后领取专用发票时,原则上实行交款提票制度,未交款的,从当月下拨经费中坐扣。
三、实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核算制度,是加强和完善全我国税系统内部专用发票管理的项重大措施,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主管科所要全力以赴,选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确保《核算办法》落实到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牛羊育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0﹞136号
【发文日期】2000-10-26
【实施时间】2000-10-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锡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牛羊育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2000﹞294号)收悉。
经区局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此,你盟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牧民个人及其他个人(即农业生产者),以外购的架子畜经育肥后直接销售或屠宰加工后销售,不能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对待,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税二字[1994]373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税二字[1994]3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以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通知执行,各地自行放宽标准和扩大范围的应一律停止执行。
二、关于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品目待自治区税务局另行确定。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是否征收增值税批复,电力部门收取增容费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5﹞359号
【发文日期】1995-07-24
【实施时间】1995-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市供电局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呼国税流字[1995]48号)收悉。
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暂不并入供电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J], 无
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无
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解读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上述项目均平移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5〕118号相关政策,但增加 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 根据本附件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增值税零 税率
增值税免 税政策
其他特殊 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 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四)(五)为新增项目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其他特殊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 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 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 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
的通知
【标 签】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6﹞627号
【发文日期】1995-12-11
【实施时间】1995-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6年上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6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1996年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头部分,取消省、市、自治区字样。
即原票
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将原票中间“税务总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监制章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均不变。
三、将电脑版专用发票要的票头底线缩短,将原左上角的10代码向下移到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将地市级地区代码更改为省级地区代码,即按“××00”表示,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区代码前两位不变,盟市级代码改为“00”即“1500”,后面代码不变。
五、明年不印制中英版电脑票,各地所报计划中的中英版电离票改为中文版电脑票。
内蒙古国税局网上服务厅操作手册(一般纳税人)
网上办税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为原则,以丰富的内容和较为完备 的功能,力求为纳税人建立全天候、无纸化网上办税环境。它可以提升税收征管信息 化水平,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解决当前实体办税大厅办税压力大、纳税人 长时间排队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建设网上办税服务厅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在弹出的页面输入企业税号和密码后就可以登陆。
22
98版安装
2、98版安装
(1)下载系统
计算机使用Windows98系统的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需要确认该机 器能够正常上网。如果纳税人的计算机满足正常上网的条件,可以进行以下步骤操 作,完成网上办税配置。
操作步骤:登录到内蒙古国税网站首页 ,点击 “网上办税厅”按钮 进入网上办税大厅
②用户初次安装时使用“完全 安装”,以后进行升级时必须使 用“升级”安装 ,不能使用 “完全安装”,否则会覆盖已有 数据。
10
系统安装
出现许可证协议框,如图所示,同意此条款,点击<是>按钮。 进入安装类型选择界面,选择您安装的扫描仪型号,选择您安装的扫描 仪型号,如果使用中高速自动扫描仪,应选择虹光AV830中速扫描仪;如果 使用平板扫描仪,应选择虹光FB1880C平板扫描仪;如果暂不需要安装扫描 仪,应选择默认设置进行安装。如图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网上办税合作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取“通讯运营商模式”建立网上办税服务厅,即由通讯运营商 集成网上办税服务厅软件,收取VPDN安全通道租用费,同时由通讯运营商负责对纳税人的培 训和服务工作。
内蒙古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推行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推行对象为除了批量扣款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 纳税人以外的我区国税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函﹝2005﹞5号
【发文日期】2005-01-25
【实施时间】2005-0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税总发〔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必报资料和纳税人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两类。
(一)必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征收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28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略)2、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略)3、生产成本计算单(略)2012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1、酒精制造(代码C1511);2、白酒制造(代码C1512);3、啤酒制造(代码C1513);4、黄酒制造(代码C1514);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
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等文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等文件的通知【标 签】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函﹝2007﹞8号【发文日期】2007-04-03【实施时间】2007-04-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区局组织相关人员完成了对个体纳税评估软件修订工作,随后将下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体工商业户的分类管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精品店、专卖店、部分工矿业和随着市场变化应运而生的高收入行业可作为重点行业进行管理;其他行业中5%一20%的行业大户可作为重点户管理。
二、对户数较少的行业、新增行业纳税户的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差较大或无可参照的行业定额核定,可进行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三、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简化征管程序,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在考虑淡旺季因素下,原则上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下一个申报期之前,税收管理员要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纳税情况重新进行实地核查,按定期定额核定程序核定下一个执行期的定额。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定额公示期限遇节假日要顺延。
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行业分批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期每个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地税发[1997]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121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盟市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在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措施。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控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税源资料。
凡取得代征资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执行,并签订代征协议书,按规定支取代打手续费。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支持代征单位做好土地增值税代征工作,税务部门应从土地增值税征管经费中,用部分经费作为奖励资金,对代征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经自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地方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具有受理土地增值税评估资格。
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方法进行纳应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
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早报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计税的,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如实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认纳税人的税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资格,掌握税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凡缴纳由国税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是证明纳税人完成法定税务登记手续的文件,申请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其应享有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两种。
“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六条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业。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未进行登记,而由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且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第七条下列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一)纳税人所属并自行承担部分税种纳税义务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二)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划小核算单位,自负盈亏,负有部分税种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所取得收入、收益依法应当纳税的。
(四)举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交流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各类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申报核查管理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发文日期】1995-11-21
【实施时间】1995-1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是规范税务部门内部各环节增值税征管工作程序的基本规定。
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全面 领会新申报办法的内函和精神,确保税务部门内部内从明年1月1日起能适应新管理办法的要求,高效有序地运转。
二、推广柳州经验,实际上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会涉及到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以及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的调整等问题。
目前,工局不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国税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慎重解决,以适应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各地在推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和保累经验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