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青岛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
青岛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保护青岛市境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维护城市文脉和历史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历史风貌区是指具有特定历史时期或历史事件价值,反映区域历史风貌的区域范围。
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及艺术价值,对研究历史、文化,反映建筑艺术和设计风格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物。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内容青岛市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物在本条例下得到保护。
有关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等级的划定和评定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物范围内从事没有得到批准的工程建设、改建、拆除及其他破坏性活动。
改建和修缮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物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并取得批准。
第三章保护措施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措施、发展利用方案和保护效果评估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监管和维护,及时处理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遭受的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保障其安全稳定。
第四章条例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物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改建、拆除及其他破坏性活动的;2. 未经批准改建或者修缮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物,或者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3. 在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物外墙进行招牌广告、涂鸦等破坏性活动的。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同时,2005年5月13日发布的《青岛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纲要)》.doc
即墨市城市风貌要素名词解析手册即墨市规划局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5年8月为便于广大群众线索提报,现将对28类要素的概念进行详细解析。
一、自然山体自然山体是指由于地壳上升地区经受河流切割而成的,一般指高度较大、坡度较陡的高地。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全部的独立山峰和连绵山脉。
二、自然水体自然水体是水的集合体,是地表水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相对稳定的陆地为边界的天然水域,包括江、河、湖、海、冰川、积雪、水库、池塘等,也包括地下水和大气中的水汽。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长度大于0.5公里的河流、面积大于1公顷的天然湖泊、已探明储量的地下水源地、大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库。
三、沙滩、礁石岸线由软质沙子组成的海岸线称为沙滩岸线;由坚硬礁石组成的海岸线称为礁石岸线。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全部的沙滩和礁石岸线。
四、海湾海湾是指海洋伸入陆地的部分。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全部的大小海湾。
五、岬角岬角是指向海突出的夹角状的陆地。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全部岬角。
六、海岛海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辖区内的全部海岛。
七、湿地湿地是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海岸带范围内的滩涂湿地、人工养殖池塘湿地、沙滩湿地。
八、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本次线索征集重点:即墨市范围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九、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25•【字号】•【施行日期】1996.01.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加强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城市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见附件)。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环保、文物、房产、园林、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权限,配合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是;(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二)南海岸海滨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红石礁、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等景观和环境;(三)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道路对景点和疗养区、住宅区、街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五条城市风貌保护应当坚持保护、整理、美化、完善的原则,保护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和艺术性。
第六条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属反映城市风貌和建设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
建筑物或构筑物损坏的,应当在市规划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七条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风景点,应当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条城市风貌保护区应当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
除必须的市政设施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14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颁布时间 :2014-09-26 实施时间 : 2014-11-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风貌保护中涉及的文物、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海岛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将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风貌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貌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助、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监督城市风貌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组织、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八条 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为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一)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
第九条 本市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应当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6•【字号】青人发[1995]24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5年8月16日公布施行青人发〔199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管区范围内的建筑规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明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10【实施日期】1992.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风貌控制导则
城市风貌控制导则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城市风貌的保护和控制变得愈发重要。
城市风貌是城市的“面孔”,是城市的形象展示,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体现。
为了保护和传承城市的独特魅力,各地纷纷制定了城市风貌控制导则。
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风貌的保护首先要关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灵魂和记忆,它们承载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
在城市风貌控制导则中,应明确规定保护历史建筑、古迹和传统街区的原貌,严禁破坏性改造和拆除。
同时,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养,使其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城市风貌的控制还需要合理规划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是城市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形象。
在城市风貌控制导则中,应明确规定城市的发展定位和空间布局,合理分配城市功能区,避免城市过度拥挤和土地资源浪费。
同时,要注重保护自然环境,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统一建筑风格城市风貌的控制还需要统一建筑风格。
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风格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氛围。
在城市风貌控制导则中,应明确规定建筑风格的要求,避免建筑风格杂乱和碎片化。
可以选择符合城市特色和历史文化的建筑风格,也可以创造独特的现代建筑风格,但要保持统一和协调。
同时,要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避免高楼大厦过度密集,破坏城市的整体感。
四、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城市风貌的控制还需要加强市容市貌管理。
市容市貌是城市的窗口和名片,直接影响人们对城市的印象和评价。
在城市风貌控制导则中,应明确规定对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的清洁和维护。
要规范市容市貌设施的设置和布局,避免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
同时,要加强对商业广告和标识的管理,避免过度张扬和眼花缭乱。
五、注重居民参与和意见反馈城市风貌的控制还需要注重居民参与和意见反馈。
城市是居民的家园,居民对城市的发展和风貌有着直接的感受和需求。
在城市风貌控制导则中,应鼓励居民参与城市规划和设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6号•【施行日期】2020.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0]276号《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20年2月12日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确定区域内建筑肌理、高度、体量、密度、色彩、风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广告、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公共艺术景观创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体量、形式、色彩、风格、外墙材质、屋顶形式、外构件等。
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
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的建筑和景观也在不断变化。
由于快速的城市发展和建设,很多传统的建筑和风貌正面临着被破坏的危机。
为了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遗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风貌保护管理制度。
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并传承城市的文化遗产,同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风貌保护的重要性城市的风貌保护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首先,风貌保护是城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城市的历史建筑、街道、景观等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城市的历史和文化记忆。
通过保护这些风貌,可以有效地传承和弘扬城市的文化遗产。
其次,风貌保护是城市形象的建设和提升。
每个城市都有独特的文化特色和风貌,这些特色和风貌是城市的独特之处。
通过保护这些风貌,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再次,风貌保护是城市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城市的建筑和景观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保护城市的风貌,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三、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
城市的历史建筑、街道、景观等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文化遗产。
通过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城市的文化。
2. 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的风貌保护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
建立科学、完善的风貌保护管理制度,可以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3. 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城市的建筑和景观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四、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保护。
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要依法保护城市的历史建筑、街道、景观等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
2. 科学规划。
建立风貌保护管理制度,要科学规划城市的风貌保护区域,保护城市的独特风貌。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
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2022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第三章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第四章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分为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
本条例所称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以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级、市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专家库,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保护利用等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库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历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青岛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1)
青岛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延续、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环境品质,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指导、监督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内七区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符合上位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时代精神,优化城市形态,强化城市空间特色,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六条青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鼓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
第七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同时建立城市设计辅助设计、方案评价、成果展示、辅助管理决策系统。
鼓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八条城市设计的编制资质应与同一层面的法定规划的资质要求相同。
第二章编制、审批与修改第九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
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1. 前言在青岛这座美丽的城市里,有着许多具有历史意义和独特风貌的道路,这些道路不仅承载着城市的历史记忆,也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迁,这些历史风貌道路面临着保护与更新设计的挑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探讨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以期为青岛市的城市规划与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2. 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的特点青岛市的历史风貌道路具有独特的城市文化内涵和建筑风格,其中包括德式建筑、日式建筑等多种风格。
这些历史风貌道路承载着青岛近现代史的痕迹,呈现出独特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是城市的骨架和灵魂所在。
3. 历史风貌道路保护的意义历史风貌道路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存历史遗产,更是为了传承城市的文化基因和城市精神。
这些历史风貌道路所蕴含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积淀,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4. 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的制定针对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的保护与更新设计,需要建立相应的导则和标准。
这些导则和标准应该包括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更新设计的原则、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等内容,以保障历史风貌道路的完整性和文化价值。
5. 保护与更新设计的具体措施在保护与更新设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历史风貌道路的管理水平、引入多元化的资金和资源等方式来实施。
还可以开展相关的保护与传承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文化保护意识。
6. 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历史风貌道路保护与更新设计的写手,我个人认为,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的保护和更新设计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工作,需要得到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历史风貌道路的保护和传承,让这些具有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的道路得以永久存在。
回顾本文所探讨的青岛市历史风貌道路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我们可以发现,保护历史风貌道路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更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认同。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1•【字号】•【施行日期】1990.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附件一)。
城市风貌保护点、保护线、保护区(附件二)的具体保护控制地带的划定,按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风貌保护的主要保护内容是:(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二)反映本市“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和建筑物;(三)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建筑小品等景观和环境;(四)反映城市建设艺术的住宅区,以及主要道路对景点。
第五条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应考虑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保证城市建设的统一性和艺术性。
第六条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要以养护、维修为主,保持城市风貌的建筑特色严禁随意拆除。
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时,必须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对确需改造的倒危建筑、无修复价值的破旧房屋,也要按原建筑风格和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统一改造,严禁乱插乱建、拆小建大。
第七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物的性质、体量、密度、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的高度,应低于海上景观走廊透视的山势和景点轮廓线,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线。
第八条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原样修复的保持原间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均应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新区建筑间距执行。
青岛老城区的整体风貌保护与改造构想
青岛老城区的整体风貌保护与改造构想李连瑞;李方民【摘要】通过对青岛老城区的深入考察和综合价值评定,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进行整体风貌保护和有机更新,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保护和更新策略.【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0(036)010【总页数】3页(P12-14)【关键词】价值评定;保护;改造;有机更新【作者】李连瑞;李方民【作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山东青岛,266033;青岛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山东青岛,2660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11 片区界定片区坐落于市南区中山路东北角,北起胶州路,南至曲阜路,西起中山路,东至济宁路,其中包括潍县路、博山路、易州路、芝罘路、济宁路、肥城路六条南北路(由于地形原因,青岛很少有正向道路,说南北路、东西路均为近似)和海泊路、四方路、曲阜路三条东西路,还有黄岛路、平度路和浙江路三条西北东南向道路,大约90个里院,约1 500户居民,一座浙江路圣爱弥尔教堂(山东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将这块区域称为“大鲍岛”。
2 历史沿革青岛的城市建设始于一片近于荒芜的海滨丘陵,这里几乎没有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影响。
德国将青岛作为其租借地以后,青岛区内围绕着总督府山丘(今观海山)布置了德国殖民行政中心,经济贸易商业区(今青岛路、广西路、太平路一带);在山丘东西两侧布置花园式住宅区(即今沂水路、江苏路、德县路一带);市区东侧滨临汇泉湾,规划为别墅和浴场区(即今汇泉湾畔莱阳路、栖霞路一带);市区西侧(铁路线以西)布置有发电厂、屠宰场和劳工居住区,称为台西镇。
在市区东北侧设台东镇劳工住区,供港口和铁路上的中国工人居住。
两处劳工区的道路在与南北成45°的轴线上,以小方格路网布局。
规划在区域上将华人与欧洲人分开。
欧洲人所在区域称青岛区,占据市区最佳地段。
按1900年6月4日德署颁布的界线为“西起菲特烈大街(今中山路南段),北边候汉娄阿街(今德县路)一线,由此顺溯小北山岭,过挂旗山,至峰台岭(青岛山),再由此相沿各山岭,至会前东山以至海沿止”,并规定此界限内不准建华式房屋,直至1911年秋辛亥革命以后才取消了欧华分区居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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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2月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加强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城市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见附件)。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环保、文物、房产、园林、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权限,配合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是:(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二)南海岸海滨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红石礁、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等景观和环境;(三)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道路对景点和疗养区、住宅区、街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五条城市风貌保护应当坚持保护、整理、美化、完善的原则,保持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统一性和艺术性。
第六条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属反映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
建筑物或构筑物损坏的,应当在市规划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七条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风景点,应当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条城市风貌保护区应当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
除必须的市政设施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第九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
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
第十条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按风貌保护要求重建;属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占地面积、原体量和原建筑风格重建。
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筑物的性质、体量、密度、高度、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第十二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包括设置室外雕塑、大型广告设施)的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选定,并按规定报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原样修复的保持原间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均应当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建筑间距执行。
在风貌保护点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按新区建筑间距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保护点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新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滩湾岬角、围海拦坝、砍伐树木、设置废渣及垃圾堆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地形、地貌及其他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确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建筑,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
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出租、转让和改作他用。
第十七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现有的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按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限期治理或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改造或迁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风貌保护规划。
应当按照城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保护点的详细规划。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和本办法。
第十九条对在城市风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筑物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滩湾岬角、围海拦坝、设置废渣及垃圾堆场,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一)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对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进行维修的;(二)临时建筑出租、转让和改作他用的;(三)新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百分之四十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土地、环境保护、文物、房产、园林绿化、工商、市政设施等管理的法律、法规应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对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城市风貌保护范围自团岛公园北界西端起,沿团岛二路、明月峡路、瞿塘峡路、西陵峡三路、贵州路、太平路、郯城路、广西路,经中山路、肥城路、浙江路、德县路、安徽路、平原路、禹城路、观象山北界、莱芜一路、莱芜二路、齐东路、登州路、大学路、红岛路、红岛支路、青岛山公园北界、太平山公园北界、湛山寺、东海一路,转至湛山大路、太平角六路的连接线以南地区和黄台路街区、馆陶路街区及前列区域以外的市公安局办公楼保护点。
二、保护区1、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疗养区:东至太平角六路、芝泉路;西至荣成路西侧;南至汇泉路以西海边,山海关路、太平角一路、太平角六路以南海边;北至湛山大路、佛涛路、郧阳路。
2、鱼山住宅区:东至八关山住宅区;西至大学路;南至海边;北至鱼山路、福山路。
3、八关山住宅区:东至延安一路;西至八关山;南至文登路;北至京山路及齐河路。
4、观海山住宅区:东至平原路、江苏路;西、北至安徽路、德县路、明水路;南至海边。
5、信号山住宅区:东至莱芜二路、大学路;西至江苏路;南至海边;北至齐东路北侧。
6、观象山住宅区:东至江苏路;西至济宁路;南至观象一路;北至禹城路。
7、安徽路住宅区:东至德县路、明水路;西至浙江路;南至太平路海边;北至德县路北端。
8、黄台路街区。
9、馆陶路街区。
三、保护点1、栈桥、回澜阁(中山路南端)2、青岛俱乐部(中山路一号,现市科协办公楼)3、青岛德国警察署旧址(湖北路二十九号,现市公安局办公楼)4、青岛德国总督府旧址(沂水路十一号,现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办公楼)5、德华银行大楼旧址及山东路矿公司旧址(广西路十四号院内)6、天后宫(太平路十九号)7、观象山气象台、天文台(观象山顶)8、观象山望火楼(观象山北坡)9、圣弥厄尔天主堂(浙江路十五号)10、国际礼拜堂(江苏路十五号)11、人民会堂(大学路一号)12、世界红13、青岛德国总督官邸旧址(龙山路二十六号,现市迎宾馆)14、康有为故居(福山支路五号)15、海产博物馆(莱阳路二号)16、水族馆(莱阳路四号)17、东海饭店(汇泉湾南端)18、德国依尔梯司兵营旧址(湛山大路二号)19、德国俾斯麦兵营旧址(鱼山路五号,现海洋大学海洋馆、地质馆、水产馆)20、小礼堂(荣成路四十四号)21、花石楼(黄海路十八号)22、湛山寺、塔(芝泉路)23、日本取引所旧址(馆陶路二十二号,现北舰俱乐部)24、游内山公园(现团岛)、小青岛、太平山、鱼山、观象山、观海山、信号山、贮水山、青岛山等风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