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6号令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 __和当据等有效 __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注销手续;

(三)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 __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印发1987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1)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 (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强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的运动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体育或教育主管部门批文;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4、配有省体委认可的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及从事经营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等有关证明,招聘外来人员用工的,应提交《暂住证》及劳动部门的外来用工证明;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代表法地常住人中证明,法人代表、教练员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7、招生简章;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以提交的材料。 申办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衅;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6、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3、房屋建筑装饰验收质量合格证明;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企业章程(个体除外)和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的合作合同;8、建立接待、物防及访客、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 二、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三、店内必须设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现金、手机),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四、店内必须设立门卫,对进出旅店的人员要查验证件,如有会客人员,时间应在晚上12点之前。 五、实行24小时值班,每二十四小时必须定时不定时查房,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随时提醒旅客出门时锁好房门。 六、对店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不得随便乱查旅客物品,除打扫卫生以外,不得的私自进旅客房间。 七、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夜间离店旅客,一般应查验车票、证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 九、严禁在宾馆、旅店业等公共场所卖淫嫖娼、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 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十一、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发现有不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宾馆旅店业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旅馆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宾馆、招待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所有营业性旅馆均应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应配置联网微机,专用软件,单独入网,所有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登记应由旅馆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登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到前台上机工作。 四、旅馆前台服务人员是系统运行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认真查验旅馆有效证件,做到逐人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五、旅馆前台服务人员要将所有入住的旅客信息认真登记,并全部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每天按要求的旅客信息及时传输至公安局信息中心,不得延误。 六、旅馆法人是旅馆前台联网运行情况的总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旅馆前台系统的登记输入和数据传送情况,坚决杜绝漏输、错输,不上报等情况发生。 七、旅馆应落实专人负责前台微机系统的维护,对系统出现的故障应立即予以修复,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专用软件问题不能修复的,向辖区公妄机关报告。 八、旅馆前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电脑,同时保证通信线路畅通,用电安全,禁止故意损坏设备,禁止删除登记的旅馆信息和程序旅客信息须保留30天备查,不得自行删除,旅馆前台服务人员禁止向系统输入非旅客信息,试验数据和可能导致系统中误报警,假报警的信息,禁止输入可能危害或者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信息。 九、对于未按以上管理制度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旅馆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 警告。 2.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3.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6号令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 __和当据等有效 __理赎取物品手续。

旅馆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旅馆业安全管理制度

验证登记制度 1、前台登记员必须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尽职守则,严禁脱岗。 2、主动向住宿旅客索要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身份证件信息 与住宿人员体貌特征是否相符。 3、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对旅客信息进行扫描,并在社会信息采 集系统及《旅客登记本》上分别进行登记。 4、身份证鉴别仪识别为可疑证件的,按规定采取“先登记后 报告”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置。 5、严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 6、严禁多人住宿只登记一人; 7、严禁对来店住宿人员有地区歧视,拒绝住宿现象发生。 8、前台登记员使用公安网络登记要有保密意识。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本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详细向下一 班交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情况报告制度 1、发现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要及时报告。 2、发现旅客为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和形迹可疑人 员的要报告。 3、发现被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财物要报告。 4、发现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要报告。 5、发现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 情形的要报告。 6、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的要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值班巡视制度 1、应当24小时有值班负责人带班,负责维护旅馆内的治安秩序。 2、服务台应设专人值守,为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客房区应设 专人全天值班巡查,巡查时间不得大于半小时。 3、户籍登记员和客房服务员要坚持每天查房查铺,查房时注意检 查每个房间实住人数与登记的人数是否相符,检查每个铺位的实际入住人和登记人的姓名是否相符。 4、通过查房查铺,注意发现掌握回旅馆较晚、夜不归宿的旅客, 并将情况记录下来。 5、注意发现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住宿、会客者擅自留宿及转让房 间、床位的情况,一经发现要进行核查,并向值班经理报告。 6、发现房间内有未寄存的物品,要主动提醒旅客将物品存入小件 寄存处。 7、监控室应设专人全天值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发现遮 挡摄像头、公共区域放置可疑包裹等可疑情况,并妥善处置。 8、每日巡视情况要详细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填写《值班交班登 记簿》。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目录 一、项目概述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网络组成 四、应用系统 五、系统功能 六、系统配置要求 一、项目概述 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抵押贷款的特殊企业,也是带有融资性的特殊商业服务行业,在经济运行

中起到了对银行融资的拾遗补缺的作用,但典当行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 公安机关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推动典当行业健康发展,将典当行纳入了特种行业管理的业务范围。<<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极大的强化管理力度,利用网络优势,及时将典当行当天录入的信息(包含身份证照片和典当物品)强制分时分批上传到公安局后台服务器,便于与公安部全国在逃库和本地通缉,追逃对象或可疑物品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赃物或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及时报警。 <<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专用系统软件,是金盾软件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1、登记工作的无纸化 将原来填写典当业务登记表或登记簿的手工操作改为计算机的键盘录入,减轻了典当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典当行与公安局的联系由原来的登记簿交接改为网络的数据传输。 2、信息交流的自动化 录入的数据可通过公共电话网或intnet网进行全自动传送,无须人工干预。前台软件可通过在局端设置升级版本而自动完成升级,各类代码表也可自动分发,实现代码同步。

3、报警的多点化 系统可进行跨科室、跨平台的多点比对。可将报警设到市局报警中心、相应的管理部门;也可进行分类报警,实现多点化的比对报警。4、网络管理的可靠化 公安专网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级骨干网,不可与任何形式的公共网络有物理连接(如Internet,PSTN等等),本系统采用高技术软件产品安全隔离器GS-Isolator,将发送地址和网络服务器完全分离,充分保障了系统的安全性,使得公安专网和公共网络实现完全隔离。 三、系统网络组成 ◆ 典当前台 ◆ 数据传输通信网络 ◆ 数据接收机 ◆ 市局服务器 ◆ 公安网 1、网络结构说明: ◆ 典当业客户端用调制解调器通过联通VPDN网络与市局相连; ◆ 市局采用一台16口的远程访问服务器,负责与全市典当业相连接;◆ 远程访问服务器与数据接收机通过以太网接口相连; ◆ 数据接收机与数据服务器之间用并口通信线和串口通信线相连,其中数据的上报使用并口通信线,代码的下发则使用串口通信线。这样来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西日报 2014-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 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从业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工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六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 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1995年5月30日 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

旅馆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乐山市中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凡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在市中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外地驻市中区的办事机构等单位开设的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酒店、浴室、桑拿按摩、洗脚房、渡假村、农家乐等(以上简称旅馆)。 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和火灾预防工作。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治安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旅馆治安防范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购置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旅馆业应急系统,完善旅客登记、物品保管、车辆进出、门卫值班、巡查报告等工作制度,负责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新进员工应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员工核查通缉、通报、通知的犯罪分子或财物,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督促对住宿旅客的信息录入和报送。

特种行业管理档案

编号: 物流寄递业 治安管理档案 行业名称: 建档单位: 建档人: 建档时间:

档案目录

物流、寄递业备案登记表

物流、寄递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维护物流、寄递渠道生产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危险化学物品、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物流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履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逐级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二、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基本情况(证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及相关变动情况及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三、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货物、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落实落地检查和实名制。在用户在场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寄递的物品,发现用户寄递禁寄物品的,要拒绝收寄;所有所有托运的包裹、货物,收寄的邮件、快件,用户一律实名制填写寄递详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收寄验视和工作台账、实名制登记本,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物流、寄递企业工作人员要精读熟记《危险化学物品名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规章、标准,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强化监督制约,严防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加塞禁寄物品等违法犯罪。 五、在已收寄邮件、快件中发现禁寄物品的要立即停止转发和投寄;对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要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 六、物流企业在货物储存的库区、仓库、露天货场等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物理防范设施,应在货物接收、装卸车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严防货物被“调包”或加塞禁限物品。 寄递企业要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

内部治安管理办法

内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场部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人生、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制止违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成立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后,将相关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在场部机关成立保卫组,配备科组长一名(兼职),配备值班员两名。 第二条保卫组场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安机关和场综治维稳委员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办公地点设立在场办公室,值班地点和来访人员接待处,分别设立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两边。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条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加强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本办法的内容,不断提高自身及值班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事态处置能力,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维护本场机关的工作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全体工作人员的人生安全和自由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四条制止发生在本场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局面难以控制的案件、突发的治安案件以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护受伤人员和物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加强治安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定期组织安全检

查,排查隐患,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隐患治理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并报告结果,对难以解决的,提出建议方案报上级批准后解决。 第六条调解、疏导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动教养、和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七条部署和检查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坚持原则,吃苦耐劳,带领和督导下属全面完成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八条防范为主,预案有备。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无论下班或休假,随时随地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情况,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根据情况,参照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章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制度,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尽职尽责。 二坚持原则,以理服人,对扰乱秩序、引发纠纷的人和事,善于管理,迅速处置,对违法活动敢于制止,对正在实施犯罪活动的现行人勇于抓获;对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警。 三准时上岗执勤,着装整齐,仪表庄重,文明执勤,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喝酒、不闲谈、不会客,不看书报、不看电视、不动用扣留物品。 四礼貌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五禁止推销、收废品及其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 六每班在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治安防范巡逻,检查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锁好、是否关水关电、公私车辆(物品)是否停好锁好、是否有闲杂人等滞留、等等,并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根据机关作息时间,白班人员提前30分钟上班,滞后30分钟下班,遇到不安定因素(如无理上访、闹事、纠缠领导等)的事情发生时,坚持处理完毕、人员疏散撤离、领导离开后,方可锁门下班。

最新典当行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ⅩⅩ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ⅩⅩ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行业的管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 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 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 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经营旧货物品 ,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旧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准经营民用旧日用品、旧工艺

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物品,应经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业、停业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旧货物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方能收购、寄售 、典当、拍卖;个人的旧货物品,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方能收购、 寄售、典当、拍卖。 (二)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旧货物品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 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等。 (三)文物、旧工艺品等贵重旧货物品,必须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 管;存放物品的房屋结构须牢固,门窗须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加强值班和 安全检查。 (四)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

特种行业管理档案物流寄递业

特种行业管理档案物流 寄递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编号: 物流寄递业 治安管理档案 行业名称: 建档单位: 建档人: 建档时间:

档案目录

物流、寄递业备案登记表

物流、寄递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管理,维护物流、寄递渠道生产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危险化学物品、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物流寄递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履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逐级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二、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基本情况(证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及相关变动情况及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三、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货物、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落实落地检查和实名制。在用户在场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寄递的物品,发现用户寄递禁寄物品的,要拒绝收寄;所有所有托运的包裹、货物,收寄的邮件、快件,用户一律实名制填写寄递详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收寄验视和工作台账、实名制登记本,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物流、寄递企业工作人员要精读熟记《危险化学物品名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规章、标准,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强化监督制约,严防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加塞禁寄物品等违法犯罪。 五、在已收寄邮件、快件中发现禁寄物品的要立即停止转发和投寄;对发现企图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要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 六、物流企业在货物储存的库区、仓库、露天货场等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物理防范设施,应在货物接收、装卸车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严防货物被“调包”或加塞禁限物品。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范本)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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