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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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100404 更新时间:2010-09-10 15:13:55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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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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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当行管理办法】最新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典当”字样。
典当行应当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招牌应当使用商务部规定的典当统一标识。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典当行应保守客户隐私与商业秘密。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五)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管和合格从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七)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八条典当行出资人至少有两个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典当行出资;
(二)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且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商务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得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出资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具备三年以上典当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历;
(九)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典当行注册资本为股东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50万元。
商务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一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人股东资信证明和最近两年纳税证明;
(八)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五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五)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八)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九)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