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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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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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第八条公司和各指挥部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或现场管理检查时,各标段及其各个局级单位的检查频次、工点数量和检查项目应基本均衡。
(一)抽查频率原则每类工程要尽可能覆盖,采取随机方法确定检查工点或检查范围。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b432175f90f76c660371a19.png)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 )投标行为评价。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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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 况,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 险、新线抢险、特殊建设项目、应急工程、科技创新和鲁班奖、 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 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 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 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 3 个月或 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 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 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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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 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 3 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三)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 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 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 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对于确定的不良行为,建 设单位应于确定后 3 日内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 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 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 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 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 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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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 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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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生成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
数据,符合《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附 件 4)所列条件的,按附件 4 规定进行扣分。工程监督局每月 5 日前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e142589bed5b9f3f90f1c92.png)
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
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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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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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
(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 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https://img.taocdn.com/s3/m/3642181a84868762caaed5c8.png)
xx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92819c8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41.png)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a78691aa8114431b90dd870.png)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完善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的规定,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公司从事工程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
第五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质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监督站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物资部、计财部负责人和指挥长为组员,负责领导和监督公司的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公司信用评价检查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评价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评价小组:由公司安全质量负责人任组长,安全质量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指挥部、监理单位派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公司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是指在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公司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和《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九条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进行对标扣分。
第十条公司组织的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2次(多于2次时按2次折算),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57942ece009581b6bd9eb40.png)
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1-10-01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我厅对《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桂交基建发…2010‟40号,2010年5月13日施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二○一一年十月日抄送:交通运输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级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2011年10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准确地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全区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工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对在我区路网及高速公路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实施自治区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2bf6a998e9951e79a8927be.png)
XX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XX等管理行为,XX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XX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XX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XX和城乡规划建XX(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XX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XX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XX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
工程项目获得XX级、XX、省级、XX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
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
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
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XX、市建设工程安全XX、市招标办、XX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XX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XX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XX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https://img.taocdn.com/s3/m/c3f5546280eb6294dc886c9d.png)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20)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企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现将《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8日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交政法〔2018〕8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18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湖南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发展机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对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不含中小修及其他养护工程)从业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修复等工作的统称。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
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其他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纳入省级评价对象的项目从业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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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新交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交规〔2020〕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国省道招投标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的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的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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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37044cb1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72.png)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措施和原则,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增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措施》和《有关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旳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协议文献等,按照评价原则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旳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旳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评价成果实行签认和公告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监督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原则;(二)指导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细则并组织实行;(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机构旳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旳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很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根据为:(一)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成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旳正式文献;(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成果;(四)司法机关做出旳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旳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旳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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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贯彻落实铁道部“快速、有序、优质、高效”的建设方针,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结合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由联合体中标的标段,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工程的联合体成员独立进行信用评价。
在确定各标段施工单位后,由京沪高速铁路济南高速站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确定具体的考核对象予以行文公布。
第二章信用评价考核的组织
第五条建设指挥部成立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分管质量工作的副指挥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
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部长和主管工程师组成。
质量信用
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部长担任,负责质量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检查
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和规范,组织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合理安排,各施工单位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指挥部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现场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每次日常检查后形成正式检查记录,并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报告(包括季度评分结果和排序)报办公室。
每季度末月底由办公室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形成正式报告后报建设指挥部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九条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
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记录公示。
第十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现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一)扣分标准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收集日常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和综合评比资料,进行整理排名,完成对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由建设指挥部按照监理规
范和建设指挥部制定的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对照监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定,每半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于每年4月和10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组织复查。
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指挥部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
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现符合《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附件2)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建设指挥部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指挥部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指挥部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一条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
第二十三条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五章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制度与运转情况;投标时所承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设备的履约情况;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建设情况;内业资料管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控制与成品质量的检验评定;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扣分为建设指挥部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
式中:A-日常检查扣分
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0.5为折扣系数
a-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排序按其信用评价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出。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质量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工程实体的评价要坚持以数据资料为依据的评价原则,监理、咨询等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实体检查检测的力度,以真实可靠的数据为依据,保证对工程实体检查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十条对于发生质量事故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施工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并严格按照评分办法中的要求对其质量信用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对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灾害大小及抢险救灾的难易程度,在质量信用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1~2分。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上报和公开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于每一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将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包括评分结果和排序)上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并同时对参建各施工企业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于每一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上报路局建设管理处,并同时予以公布。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建设指挥部依据本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不良行为性质,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和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激励约束机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奖惩。
第三十五条建设指挥部逐步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日常检查评分表
项目名称:标段:
施工企业名称:检查日期: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附件2:
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注:B15-B19以媒体公布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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