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外事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三)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程监管。
出台《陕西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制订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2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20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我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开创我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发挥我区对俄蒙开放前沿和窗口作用,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的需要;是构筑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和我国沿边经济发展新增长极,建设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有力举措;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我区经济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是我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由之路;是提升我区对外工程承包质量和规模,带动设备和原材料出口、扩大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我区全方位、宽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区对外投资年均增长15%,到2020年,实现全区累计对外实际投资50亿美元以上,其中投资额上亿美元的项目达到20个以上;对外承包工程实现突破性增长;全区“走出去”企业数量达到900家以上;在资源能源合作开发、基础设施、农牧业、加工制造业、服务业、承包工程等领域实施一批境外合作重大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对外投资实力、国际化经营程度较高的跨国经营企业;培育和建设3个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标 签】个体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5﹞3号【发文日期】2005-02-19【实施时间】2005-0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国家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7﹒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方向下,大力支持企业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境外并购。
8﹒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入驻我省牵头实施的境外产能合作园区和经贸合作区投资发展。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外资〔2018〕565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外资〔2018〕56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开放型经济,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重新修订《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3日江西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开放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8•【字号】余府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10〕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营经济在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民间投资准入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并享受与其他资本同等优惠政策。
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和行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符合市场准入的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铁路、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运输公司和其他交通行业企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
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B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㈢鼓励民间投资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中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促进民间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藏政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一)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第一篇: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新华网7月3日电根据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商务部、央行等13个部门3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我国将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等。
根据《实施意见》,我国将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在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
为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
《实施意见》还要求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侨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9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外侨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动我省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稳步推进我省钢铁、建材、石化、汽车、电力与能源、轻纺、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机械工程等优势产能“走出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大力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62—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境外投资。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省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陕政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8%,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48.6%,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以及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通难等障碍。
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加速发展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尽快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苏政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温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主导的体制机制优势,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适度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等交通设施建设;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与水电站、火电站、新能源等能源开发;参与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通过合作联营、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海塘江堤、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小流域治理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水库山塘、引供水工程、水电站等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参与海岛开发、低丘缓坡改造、土地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领域。
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领域;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政策性住房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外资[2017]205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7.12.06【实施日期】201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外事办公室、工商联: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互利友好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验仍然不足,境外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为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指导有关民营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2017年12月6日附件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一、总则(一)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
(二)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
(三)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厅水字[2012]216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外资利用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若干意见(厅水字〔2012〕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东、港口、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航运、港口、水运建设等水运行业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业务,结合水运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为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奠定坚实基础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创新经营模式,培养国际化发展理念,打造国际品牌,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尽快做大做强,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鼓励民营企业联合成立产业联盟,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支持民营企业成立产业联盟,鼓励有从事境外业务意向的民营企业加强联合,形成规模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企业成立产业联盟提供平台,研究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促进产业联盟健康发展。
三、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发挥帮扶作用,降低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引导经营境外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依托已有的海外网络和商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承揽境外业务和处理境外事务,为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便利,降低民营企业境外经营成本。
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帮助民营企业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帮助民营企业开展与境外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工会等的沟通协调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减低民营企业境外经营风险。
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构建良好政策环境继续坚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我国水运行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企 业将加 快建设 光伏 电站 , 以争 得更
多 的经济 利益 , 国光伏 发 电领域 多 我
年 来“ 圈而不建 ” 问题 将迎 刃而解 。 的 在这 一利 好政策 公布 后 , 国的太 阳 我
主要用于木 材制 品预 防微生 物的防护涂料 , 品主要涉及 铁路枕 木、 产 电线杆、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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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国家 颁 布 的 这 一 通 知 , 国 的太 阳 能 光 伏 发 电标 杆 上 网 电价 将 根 据 核 我 准 建 设 、 产 日期 不 同而 分 为 1 1  ̄/ W h 1 / W h 个 档 次 :0 7 j1 投 .5 k 和 元 k 两 2 1年 Y 1 日以 前 核 准 建 设 、0 1 1 月 3 日建 成 投 产 、 未 核 定 价 格 的 太 阳 能 光 伏 发 电 2 1年 2 1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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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委会 近 期频 频 推 出环 境 保护 措 施
欧 委会充分 利用 欧盟在 环境领域 相对领先 的环保技 术 , 近期频频 推出环 于 境保 护 的新措 施和 法律 建议 案 , 一石三 鸟 : 护环境 安全 , 保 经济社 会可 持续 发 展 ; 提高标准为新 技术 创造 市场需求 , 一步促进技术创新 ; 进 一定意义上 限制了 “ 外来 户” 维持 增长及竞争力 。 , 继 7 2 日推 出禁 止含有 危险 重金属 的电子 、 月 1 电气产 品在 欧盟市场 上 的生
口或销售 的休闲娱乐船只 : 氮氧化物 ( 排 放降低 2 %; NO ) 0 碳氢化 合物 ( C) H 排
放降低 2 %; 0 微粒 子排放 降低 3 %。 科技部网站 ) 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3•【文号】发改高技[2011]159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九江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 综合体系
为进一步健全九江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袁促进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尧健康尧有序发展袁叶九江市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曳制定遥 通过 4 年建设袁实现 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 理袁90%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 渊点冤袁90%以上 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集散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
三尧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
原员园原
第8 期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 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 实施意见
荫 政策法规
七尧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叶国家发展改革委尧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 产业创投计划尧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曳渊发改高技 咱2009暂2743 号冤精神袁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袁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 与创业投资遥 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 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渊股权冤投资基金遥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遥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 性新兴产业袁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袁增强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遥 为贯彻落实 叶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曳渊国发 咱2010暂13 号冤尧叶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 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 定曳渊 国发咱2010暂32 号冤精神袁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 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 节能环保尧新一代信息技术尧生物尧高端装备制造尧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 源安排相关办法袁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 预算内投资尧专项建设资金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袁要对民营企业 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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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改外资[]1905号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
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
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三)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决策水平。
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活动。
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四)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
加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二、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五)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六)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
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
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七)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
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
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
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逐步建立起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八)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
根据境外投资形势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领域专门法规,完善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强部门规章的统筹与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九)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
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境外投资外汇汇出便利化水平。
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
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
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四、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经济外交服务水平。
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
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当地中资企业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领事保护,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继续推进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磋商和领事条约谈判,进一
步商签便利企业人员往来的签证协定,促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相关人员出入境便利化。
(十二)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
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
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
(十三)提高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水平。
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积极推广和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和纳税期限内14天的银行担保服务。
继续加大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推广力度,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带来的便利。
全面推进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信息和中介等服务。
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和产业指引,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人文环境及相关政策。
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
地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综合服务。
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作用。
积极发挥境外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中介机构。
鼓励国内各类勘测、设计、施工、装备企业和认证认可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
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品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加强对民营企业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开展国际认证。
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
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
五、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境外人员和资产安全
(十六)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
境内投资主体要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知识培训,防范境外经营和安全风险。
(十七)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
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别重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动态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在境外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
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
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
加强境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以上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