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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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
(国发〔2002〕17号)、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6〕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包含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要紧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列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范围包含。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产与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
第二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与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与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要紧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
(七)未经批准设置雕塑,经批准设置的雕塑品破旧或者者污染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
电话亭、停车场的。
第七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一)擅自在要紧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三)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四)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者者损坏后,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及时修复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九条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罚款;
(二)随意抛撒纸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三)随意倾倒垃圾或者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下列罚款;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
等物品,屠宰禽、畜等动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五)在垃圾筒、垃圾点内捡拾垃圾与在污水井内打捞馊余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下列罚款;
(六)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与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七)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
(八)旱厕、化粪池不及时掏运,造成粪便外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与液体的机动车,未采取覆盖或者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或者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路线行驶的,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
(十)未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
(十一)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车容不整洁,畜粪落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路线行驶、停放的,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
第十条行驶的机动车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者更新,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二条单位与个人占用、损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三条沿街给水、供暖管线出现跑冒滴漏,不及时抢修的,对产权单位处以每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档的;在围档以外堆放材料、机具、渣土的;施工单位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未及时清理,未保持路面整洁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城市除运雪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一)对不及时除运雪的单位,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200元下列罚款;
(二)对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三)对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与向冰雪路面抛撒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