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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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手册。

第二条:本规范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或者其他不文明用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执法单位及性质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二、法定职权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制定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主要举措如下:一、完善组织架构1. 设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和管理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 成立由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该领域的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1.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和修订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监督执法工作指南,并组织和实施综合执法培训。

2.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行业执法规范,加强跨部门合作,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问题。

三、建立执法协作机制1.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合作方式,确保执法工作的协调和一致性。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效率,并强化执法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1.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2.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如利用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执法效率。

五、加强监督与评估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定期进行执法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执法工作的改进。

六、加强社会参与1.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公众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法制观念和主动配合执法的意识。

2.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市民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以上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我们将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1.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并实施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包括招聘、选拔、培训和晋升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是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重要力量之一,其任务是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加强市容城貌的整治,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

为了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有效运作,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将综合梳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其内容、实施和管理过程进行分析。

一、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城市管理的专门部门,其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同时还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治原则: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践原则: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贴近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加以解决。

3.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公开透明,满足党风廉政要求,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充分听取基层职工和市民的意见建议,增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行政职权的公正性。

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充分反映其职能和任务特点,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度:包括大队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考核评价、岗位晋升等制度。

2.业务规定: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内容的规定。

3.内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警务管理、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内容的规定。

4.考核评价:包括队员考核、工作考核、决策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三、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是规章制度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学习,加强内务管理:组织培训和集体学习,以增强规章制度的实施意识。

2.建立考核制度,强化落实:建立考核制度,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强化实施。

3.强化监督和处置:加强对职员行为的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城市综合执法规章制度

城市综合执法规章制度

城市综合执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执法活动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市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综合执法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综合执法职责。

第四条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公正执法,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规范、高效。

第五条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执法、公开公正、服务大局的原则,依法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为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七条市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市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高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市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综合执法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统一本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部门间协作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市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助配合机制,实现执法工作的有机衔接和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市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督导检查机制,对各级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转。

城管执法工作制度

城管执法工作制度

城管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的准备、实施、监督、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公开执法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二、行政执法准备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执法准备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等。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计划,明确行政执法的重点区域、重点事项和执法时间等,并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行政执法实施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其执法依据、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引言概述: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二)是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城市管理及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环境。

本文将以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背景和意义1.工作背景:介绍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人口增加带来的城市压力、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等。

2.目标与意义:解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目标,如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等。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建设1.法律框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制度建设:阐述石家庄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制度建设,如建立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流程和建立监督机制等。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责和权力1.主要职责:详细阐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责,如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清理非法建设等。

2.权力和权限:介绍执法人员的权力和权限,如检查、勘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以保证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流程和应对策略1.工作流程:解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流程,包括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环节。

2.应对策略:介绍应对违法行为的策略,包括教育宣传、警示教育、行政处罚等,以促使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果评估和发展展望1.效果评估:分析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果,如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满意度、降低违法率等。

2.发展展望:展望未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如加强法制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拓宽执法范围等,以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总结: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二)是石家庄市为加强城市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该条例在法律框架和制度建设、执法职责和权力、工作流程和应对策略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评估效果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简称“城管队”)是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城市公共秩序、规范市容市貌、维护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城管队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和管理,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本篇文章将就城管队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综合汇编和阐述。

一、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城管队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党的建设工作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党员教育管理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定从组织架构、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规范城管队队伍建设,保证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健康发展。

二、工作标准及执行程序城管队工作标准及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强制工作操作规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工作操作规程》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城管队工作标准和执行程序,标准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执法办案效率和科学性。

三、队伍岗位责任制城管队队伍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各项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员个人权利和义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岗位考核标准》等。

这些规定从岗位职责、队员权利与责任、考核标准等方面明确了队员工作内容、个人权利和责任,保证了工作目标实现和队员利益保障。

四、行为规范和处罚制度城管队行为规范和处罚制度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纪律处分办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员违纪处理规定》等。

这些规定从行为规范、纪律处分和违纪处理等方面规范了队员行为,保证了城管队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行为标准。

五、队伍教育管理规定城管队队伍教育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内教育管理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法制宣传教育管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从教育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规范了队员日常教育、法制观念建设等内容,保证了队员自觉守法、廉洁自律的行为态度和价值观。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2年3月4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管辖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概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活动。

为了保障城市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需要注意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基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例如,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细则》等文件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力、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需要遵守《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执法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确保依法进行并维护公平公正; 3. 治理城市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问题,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处理城市秩序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 5. 强化城市管理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6. 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的协调与管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执法原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只有在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下才能行使执法权力; 2. 公正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程序正当原则: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权利的合法保护; 4. 效果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具有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的实效性; 5. 限制性原则:执法权力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避免滥用职权; 6. 便民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地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执法程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包括: 1. 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巡查、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2. 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3. 立案审查: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处罚措施;4. 实施处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出具相关处罚决定书;5.处罚结果公示:将处罚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6.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人员管理(一)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三)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做到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执法职责与权限(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三)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法程序(一)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

(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三)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证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监督(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定期对执法案件进行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

六、执法协作(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的一种体系。

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实际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和比较。

一、中央和地方管理综合执法体制
在某些国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执法部门组成。

中央管理层面的执法部门通常拥有较高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监督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地方管理层面的执法部门则根据中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的执法工作,并负责日常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在某些国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单一的,即同一个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中的各项执法任务。

这种单一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简化了管理体系,提高了效率,但也容易出现职责不明确、权责不一致的问题。

而在另一些国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分立的,即不同的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城市管理中的不同领域的执法任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管理执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管理执法,市政部门负责市政管理执法等。

这种分立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能够使得不同领域的执法部门专注于自己的工作,但也容易出现协调不力、执法之间不连贯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联合和协作的。

这意味着不同的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中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管部门、交警部门、环保部门等会根据不同的任务和需要联合进行执法行动,共同维护城市的管理秩序。

这种联合和协作的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具有协调性和综合性,能够更好地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复杂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1. 引言1.1 研究背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由一组法规、机构、人员和程序构成的,从事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城市的规范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的城市管理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受到国家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制度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需求的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对各国和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进行分类与比较研究,有助于深化对城市管理体制的认识,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旨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城市管理实践及理论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1.2 研究意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现代城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义在于深入了解各种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功能,进而为城市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研究,可以促进城市管理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还可以加深对城市治理的理解,推动城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

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探讨,更在于为实际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1.3 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探讨不同体制下的优缺点以及对城市管理效果的影响,从而为相关领域的决策和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具体来说,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中央集权体制和地方分权体制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运行机制及特点,挖掘其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总结经验和教训,为相关决策提供借鉴和启示。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2【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研究的主要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研究的主要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研究的主要内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针对城市环境问题、市容市貌等方面涉及到的多重因素所设置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综合执法制度。

在中国大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的主要机构之一。

从管理层面来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合执法体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快速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是判断行政执法机制是否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

针对官僚主义等现象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争议,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机制的权力转移、职能转变,建立快速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

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政府部门反映的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例如调查取证、警示教育、行政惩罚等。

二、完善规范的执法程序和制度执法程序和制度能够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为进行限制,有效防范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需要完善规范的执法程序和制度。

在执法工作中,要注重程序正义并强化监督责任,加强对执法人员及其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的程序化、规范化。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约束合理规范的培训制度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有效保障执法质量。

针对目前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建议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和实践得到相应的交流、积累和运用。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民主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和民主参与有利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完善。

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和协商,及时收集各种不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根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公正和公开。

五、创新智慧执法新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应该更多的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智慧执法。

智慧执法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办法,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率和工作质量,使执法制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1.1 综合执法大队的任务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容市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1.2 综合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1.2.1 大队长大队长是综合执法大队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队的执法工作。

1.2.2 分队长分队长负责综合执法大队的日常工作,在大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分队的执法工作。

1.2.3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综合执法大队的基层工作力量,负责实际执法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2.1 工作任务的下发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将工作任务分解为具体的执法行动,包括目标、时间和执法内容等。

2.2 执法准备2.2.1 调查取证执法前,综合执法大队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搜集充足的证据。

2.2.2 动员部署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综合执法大队需要制定执法方案,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执法行动2.3.1 安全措施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行动中要时刻注意安全,提前做好安全措施,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2.3.2 执法方式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行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执法方式,如劝导、检查、责令改正、罚款等。

2.4 执法结果的处理2.4.1 处罚决定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结束后,根据调查取证和执法行动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2.4.2 处罚执行综合执法大队对处罚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综合执法大队的内部管理3.1 出勤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执法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管理,确保队伍的正常运转。

3.2 奖惩制度根据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现,综合执法大队制定奖惩制度,对出色表现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3 培训与考核综合执法大队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一、总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是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依法行使执法职权,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公众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二、组织架构1. 执法大队由队长领导,下设若干执法中队。

执法中队根据不同执法领域和区域划分进行专门执法工作。

2. 执法大队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文件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3. 执法大队设立法律顾问团队,为执法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确保执法合法、公正。

三、执法权限与范围1. 执法大队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环境、交通、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2. 执法大队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应当依法核定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遵守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四、执法程序1. 执法大队接到执法任务后,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 执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书面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确保执法决定合法、合理、适当。

3. 被执法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执法大队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答复。

五、执法监督1. 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推动执法规范化、文明执法。

2.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向执法大队举报执法人员违法、渎职等行为,执法大队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奖惩制度1. 执法大队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2. 执法大队建立惩戒制度,对违反执法规定、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汇编自二〇〇〇年〇月〇日起施行,自二〇〇〇年〇月〇日起废止。

2.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执法大队所有。

3. 本规章制度汇编的修改,应当经过执法大队领导班子讨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在城市管理中,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采取了一种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分类和比较两个方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体制进行讨论。

一、分类
1.中央主导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央政府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地方的综合执法工作。

各地方政府负
责具体的执法行为,并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进行工作。

这种体制可以确保统一的执法标准
和效果。

3.合作共治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部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形成一种合作的管理模式。

各部门
通过协商、协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这种体制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效能。

二、比较
1.中央主导型体制 vs 地方主导型体制
中央主导型体制更加注重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效果,能够确保各地方政府的执法工作更
加一致。

地方主导型体制更加贴近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适应地方的特点和需求。

两种体
制都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体制。

中央主导型体制由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能够确保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效果。

合作共
治型体制通过各部门的合作共治,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效能。

两种
体制都能够提高管理效率,但中央主导型体制更加注重统一性,而合作共治型体制更注重
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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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国发〔2002〕17号)、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6〕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包含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要紧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列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范围包含。

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产与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

第二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二)擅自在道路两侧与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与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要紧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六)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七)未经批准设置雕塑,经批准设置的雕塑品破旧或者者污染的;(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的。

第七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一)擅自在要紧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三)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四)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者者损坏后,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及时修复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九条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罚款;(二)随意抛撒纸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三)随意倾倒垃圾或者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下列罚款;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四)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禽、畜等动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五)在垃圾筒、垃圾点内捡拾垃圾与在污水井内打捞馊余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下列罚款;(六)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与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七)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八)旱厕、化粪池不及时掏运,造成粪便外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九)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与液体的机动车,未采取覆盖或者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或者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路线行驶的,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十)未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十一)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车容不整洁,畜粪落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路线行驶、停放的,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

第十条行驶的机动车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者更新,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二条单位与个人占用、损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三条沿街给水、供暖管线出现跑冒滴漏,不及时抢修的,对产权单位处以每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档的;在围档以外堆放材料、机具、渣土的;施工单位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未及时清理,未保持路面整洁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城市除运雪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一)对不及时除运雪的单位,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200元下列罚款;(二)对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三)对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与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及向路面扬撒积雪的,处以50元下列罚款;(四)对拒不同意除运雪任务的单位与个体业户,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检查“门前四包”(包市政设施、包市容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公共秩序)责任制的签定与落实工作。

对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列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者设施,责令其限期改造,并可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下列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一)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危险房屋与构筑物;(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没有拆除规划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与各类临时工棚与设施;(三)其他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收费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一)设置单位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不及时拆除的;(二)对正在使用的广告设施不定期维修的;(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四)超过审批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广告使用权,并按照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擅自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

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审批,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监察,并参与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进行违建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由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的2至5倍罚款。

第五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园林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摊点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对非经营性行为,能够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能够并处100元以上1万元下列罚款;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一)倾倒垃圾,泼洒污水的;(二)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在树木上钉挂物品的;(三)攀折树木,撅枝摘花,扒剥树皮,践踏草坪,割草打柴的;(四)养殖放牧的。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缺失,并处以罚款:(一)开荒种地,挖土取沙,埋坟造墓的,处以1000元下列罚款;(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或者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以补偿费1至3倍罚款;(三)绿地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死亡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罚款;(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者死亡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

第六章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清除、拆除或者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下列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缺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罚款:(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者敷设、架设管线与装置其他设施的;(二)损坏道路与桥梁分隔栏杆、道路标牌等设施的;(三)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作业的;(四)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五)堵塞排水设施的;(六)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排水井盖板的;(七)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与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八)在供水、供气、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者设置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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