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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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将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档案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类别包括档案年度检查、档案工作先进单位、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按照自查自评、综合考评、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各类先进的评选在档案年度检查基础上,提请学校确认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档案年检结果纳入部门工作、部门领导及专兼职档案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将以评选先进的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档案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二章档案年度检查
第四条档案年度检查对象包括机关各部处、馆、室、中心、各学院。
第五条档案年度检查时间和组织
(一)时间:每年5月份。
(二)组织
1.年度检查工作在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档案馆组织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2.步骤:各归档部门每年按时归档前,应先对照《福建师范大学归档管理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同档案一起移交档案馆;5月,由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复核和评分(以百分制计并按项目分解),检查结果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排列名次在校内进行公布并存档。
3.方法:检查采取听、看、查、议、评的方法。由于各单位归档数量不同,因此,检查归档质量采取抽查的办法,每个单位抽查30件,同一单位应抽查不同类别的档案。
第六条如发现应归档案材料漏归、不归,由档案馆书面通知归档单位及时补归。无法补归造成档案损失的,取消两年一次的先进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福建省档案条例》处罚。
第七条对于检查不合格归档单位,由档案馆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合格者,相关责任人本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优秀,并提请学校按相关办法处理。连续两年(含)以上评比不合格,对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专兼职档案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归档单位调换兼职档案员。
第三章档案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第八条档案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档案工作,能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工作内容之一,有分管领导,档案工作有布置、有考核。
2.单位指定有专门兼职档案员,专兼职档案员责任明确。
3.单位文书材料能按要求按时归档,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准确、规范。
4.案卷质量装订整齐、内容编排符合归档要求,文字书写规范。
5.单位平时文件管理规范,能坚持收发文登记、传阅、清退、归档等制度。
6.单位领导和兼职档案员保密意识强,无泄密和丢失重要文件现象。
7.连续两年在档案年度检查评比分数均在良好以上,至少一次优秀。
8.归档件数不少于30件。
第九条等次设置及评选名额
年均综合考评量化分数在90分以上且综合排名在前6位的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量化分数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中倒数8名为警告单位;量化分数低于6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条先进单位评选程序
(一)自查自评。学校下达评选通知后,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两年来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总结,开展自查自评,填写自评分数,上报档案馆,并整理好相应支撑材料以备复核考评。
(二)综合考评。由档案馆牵头,会同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听取考评单位两年来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支撑材料,实地查看,现场走访,确定年均综合考评量化分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达标单位、警告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建议名单。
(三)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档案馆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名单提交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推荐。
(四)结果公示。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对先进建议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表彰对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条件不符的,采取按照综合考评分数的高低依次递补的方式确定最终名单。
(五)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听取档案馆评选情况汇报,审定最终表彰对象。
第十一条对获得档案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授予“福建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奖励一定金额的人民币。
第十二条警告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学校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合格者,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秀,并提请学校按相关办法处理。连续两年(含)以上评比不达标,学校将取消相关人员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兼职档案员通报批评,并要求归档单位调换兼职档案员。
第四章档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是机关各部处、馆、室、中心、各学院在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工作负责人及专兼职档案人员。评选数量为8-10人。
第十四条档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档案工作,责任心强,对档案工作认真负责。
2.平时能坚持文件材料的收发、登记、传阅和清退等制度,单位文件管理规范。
3.对单位的文件保管严格,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分类明确、装订整齐、文字书写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并能按时上交归档材料和文件。
4.单位年度评比检查排名均在良好以上,且有一年获优秀。
5.保密意识强,无泄密和丢失重要文件现象。
第十五条档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档案馆下达评先通知后,由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推荐,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报档案馆审核。
(二)初审复核。档案馆根据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三)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档案馆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名单提交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推荐。
(四)结果公示。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对先进建议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表彰对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条件不符的,采取递补的方式确定最终名单。
(五)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听取档案馆评选情况汇报,审定最终表彰对象。
第十六条对获得“福建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校授予“福建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奖励一定金额的人民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校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金从学校档案管理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