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债务加入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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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的性质债务⼈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不偿还债务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些债务有第三⼈加⼊债务,承担偿还债务责任,那么民法典中怎样认定债务加⼊的性质?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的性质债务加⼊是属于并存的债务,债务加⼊⼈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与债务⼈约定加⼊债务并通知债权⼈,或者第三⼈向债权⼈表⽰愿意加⼊债务,债权⼈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可以请求第三⼈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九⼗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未经保证⼈书⾯同意,允许债务⼈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和保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加⼊债务的,保证⼈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务加⼊的条件债务加⼊的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债务加⼊。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也⽆法加⼊。

3、第三⼈与原债务⼈分属不同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与原债务⼈,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公司归还⽋款及亲属关系中⼉⼦主动帮助⽗亲归还⽋款等。

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须经过原债务⼈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的⾏为并没有给债务⼈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的同意,但这种加⼊⾏为必须由债权⼈表⽰接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愿加⼊债务,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属于并存债务。

债务⼈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债权⼈可以要求第三⼈或者债务⼈偿还债务。

论债务加入制度

论债务加入制度

论债务加入制度作者:刘莞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文规定,国外对债务加入制度在立法上也无明确的一般性规定。

但是在学说和实务上对此均予以承认,近年来也愈发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一项热点和难点问题。

理论界虽有债务承担的概念和阐述,但无债务加入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直接按债务加入作直接认定,但是缺乏比较清晰的裁判规则。

债务加入中存在着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构成了债务加入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的主题。

关键词:债务加入;制度;区分一、问题的提出在债务加入制度研究方面,是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民法学者所忽视的领域。

各国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尚处于空白。

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均予以认可。

但是理论界对其研究尚不深入。

现有民法体系中,债务承担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世界各国立法已经相对成熟,对其研究也相当透彻;二是债务加入。

第一种在我国《合同法》第84条至86条有明确的规定,它是指债务人将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于第三人,债务人则就该部分或全部转移的债务得以免除偿付之责任。

我国立法对于第二种没有规定。

受德国法的影响,随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都有相似的规定。

法国和日本立法上虽未规定债务加入制度,但在理论上都加以承认。

法学界在债的转移方面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债权转移方面,对债务转移的研究则不尽充分,对债务加入的研究则更少见。

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债务加入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的研究与适用。

针对各国对债务加入制度普遍缺少一般性规定的现状,债务加入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入法。

怎样平衡债务加入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怎样在立法中对债务加入制度特征化。

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和分析,本文通过援引一个自己承办的案件,将债务加入制度确定为研究主题。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法官说2015-10-12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寥寥几条与债务加入间接相关的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范之中。

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为大家分享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展示争议焦点、捋顺理论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对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借鉴,内容详实,法律人不要错过哦。

文/向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债务加入”的内涵解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目前学界对于指代这一现象的法律用语尚无定论,还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概念指代同一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7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

有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部分接受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同时相较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用语,"债务加入"的用语更加简练,本文统一采用"债务加入"的概念作为论述对象。

合同编通则司 法解释64、65条

合同编通则司 法解释64、65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64、65条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各类经济活动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对于合同相关法律的准确理解和应用,更是保障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关键。

今天,咱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第 64 条和第 65 条。

第64 条主要涉及的是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

债务加入,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主动表示愿意和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这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比如一家企业面临债务困境,另一家企业为了维持合作关系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决定加入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

这条规定明确了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这给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选择,使得他们在追讨债务时有了更灵活的策略。

同时,也对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进行了规范,要求必须明确清晰,避免产生模糊和争议。

比如说,第三人只是表示愿意帮忙协调解决债务问题,这可不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第 65 条则聚焦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当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其实是在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为债权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出现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想象一下,您和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方为您提供某种服务。

结果丙方没有按照约定做好,这时候您当然有权找甲方来负责。

因为虽然是丙方在履行,但合同是您和甲方之间签订的,甲方对整个交易的顺利完成负有最终责任。

这两条司法解释在实际应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比如说,在商业合作中,一家供应商可能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找了另外一家企业来帮忙承担部分货款的支付。

这时候,第64 条就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责任不清而产生纠纷。

再比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某个特定的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

如果材料供应商没有按时供应合格的材料,第 65 条就保障了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两条司法解释至关重要。

债务加入协议

债务加入协议

债务加入协议债务加入协议是指一方债权人与另一方债务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该协议,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即债务加入方。

这种协议通常被用于债权人需要迅速回收资金或降低风险的情况下。

债务加入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协商和制定。

一般来说,债权人会要求债务加入方承担与债务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偿还本金和利息等。

同时,债务加入方也会获得相应的权益,例如债权人所享有的利息收益和优先受偿权等。

债务加入协议的签订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就债务加入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商议和协商,确定债务加入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接下来,双方需要起草和签署正式的协议文件,并将其备案或注册。

最后,债务加入方需要履行其在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按时偿还债务。

债务加入协议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效率性。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加入协议可以帮助其快速回收资金,降低风险,避免长期的债务追讨过程。

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加入协议可以提供更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更低的利率,减轻其负担,并有助于改善其信用状况。

然而,债务加入协议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债务加入方需要承担原债权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偿还本金和利息等。

如果债务加入方无法按时履行其义务,可能会导致债务加入方面临违约和法律纠纷的风险。

其次,债务加入协议可能会对债务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其未来的借贷和信用评级。

在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之前,各方应该充分了解和评估其风险和利益。

债权人需要对债务加入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按时履行义务。

债务人则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确保自己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债务加入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债务转让方式,可以帮助债权人快速回收资金或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更低的利率。

然而,签订债务加入协议需要各方谨慎评估其风险和利益,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途径解析

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途径解析

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途径解析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通过债权行使权利,债务人则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在法律上,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质以及解决债务纠纷的法律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与小红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并规定在两年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明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导致小红产生了债权,小明则成为债务人。

一、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通过合同约定来确立的。

在上述案例中,小明与小红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典型形式。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小红作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小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小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解决债务纠纷的法律途径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途径:1.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双方达成一致。

在案例中,小红可以与小明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或者调整利率等方式,以达成共识并解决债务纠纷。

2.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3. 债权人还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债务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

总结: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最高法院:在信托计划中,差额补足协议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如何认定?(附详细民事裁判。。。

最高法院:在信托计划中,差额补足协议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如何认定?(附详细民事裁判。。。

最⾼法院:在信托计划中,差额补⾜协议是⼀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应当如何认定?(附详细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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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中签订的“差额补⾜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适⽤保证合同条款?作者:李舒赵跃⽂代巧珍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差额补⾜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责任与《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的保证责任相⼀致,其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保证合同,适⽤相关保证合同条款。

案情简介1. 2017年6⽉23⽇,华融信托与凯迪能源公司、凯迪电⼒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华融信托以信托资⾦向两公司发放不超过5亿元的贷款,⽤于凯迪⽣态公司业务。

2. 同⽇,华融公司与凯迪⽣态公司签订《差额补⾜合同》,约定⼆债务⼈⽆法履⾏还款义务时,华融信托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凯迪⽣态公司⽴即向其⽀付⼆主债务⼈应付⽽未付的债务。

华融公司与凯迪⽣态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凯迪⽣态公司法定代表⼈签字。

3. 2017年6⽉29⽇、30⽇,华融信托向凯迪能源公司分别发放贷款1.01亿元、3.99亿元,贷款期限为⼀年。

4. 2018年3⽉后,凯迪⽣态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发布多份报告公布债务及涉诉情况。

2018年4⽉28⽇,华融公司分别向三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凯迪能源公司和凯迪电⼒公司⽀付逾期⽀付利息产⽣的复利,要求凯迪⽣态公司承担差额补⾜责任。

5. 2018年5⽉23⽇,华融信托向北京⾼院提起诉讼,主张贷款已加速到期,请求⼆债务⼈履⾏还款义务,同时以《差额补⾜合同》为共同的债务承担为由,请求凯迪⽣态公司履⾏差额补⾜义务。

6. ⼀审法院认定,《差额补⾜合同》为保证合同,但该合同的订⽴未经凯迪⽣态公司股东会决议,属越权担保,对凯迪⽣态公司⽆约束⼒。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对于此类“增信义务”的法律性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尤其是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与保证责任、债务转移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

为此,《民法典》在第552条专门对债务加入这种并存式的债务承担进行规范。

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及解读(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1.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

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

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债的加入是指债权人与原债权人签订协议,将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转让给新债权人,使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享有债权。

在法律上,债的加入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中国的民法典中,对债的加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的加入是指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签订的协议,确认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享有被加入的债权。

这是一种将原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在进行债的加入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加入需要经过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同时,债的加入不得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的加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债的加入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发生变化,因此在加入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的规定,债的加入需要经过原债权人的同意,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公告和通知程序。

同时,新债权人在债的加入过程中应当承担原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债的加入涉及到债权的转让和变更,因此在进行债的加入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定规定的要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同时,债权人在进行债的加入时需要确保新债权人具备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以免造成债务违约或债务无法履行的情况。

综上所述,债的加入受到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进行债的加入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而且,债的加入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债的加入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债务加入的构成与责任承担

论债务加入的构成与责任承担

论债务加入的构成与责任承担发布时间:2021-09-15T08:10:36.148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8期作者:王建文[导读] 现如今,社会处于现代商业模式,交易模式迥异不同王建文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 455000摘要:现如今,社会处于现代商业模式,交易模式迥异不同,资金拆借手法多样化,为了保证可以快速实现债权足额,交易各方制定的履约保障体系更加繁琐,在这种情况下对原来担保法带来严峻挑战,债务加入属于其中一个。

同时由于协议用语经常存在很多错误,自履约到诉诸法律过程中,怎样根据当事人缔约真意,站在权利义务衡平的角度基于原有法律框架下探寻出路是当前债务加入责任承担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责任承担;债务加入;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这是我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

所谓债务加入实际上是指第三人单方准许或者是和债权人、债务人构成三方或双方协议,第三人和债务人同时承担一些或者是所有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即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及并存的债务承担。

具体分析如下:一、债务加入的形式(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这种债务加入方式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当中,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或由第三人单独承担债务的加入方式。

这种加入方式需要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那么这种门式的债务加入即为成立。

采用这种债务加入方式的过程中,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原债务人免去债务承担,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同时还可以让第三人融入债务关系当中和债务人同时承担债务[[]]。

(二)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采取这种债务加入方式,主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构成双方协议,让第三人为债权人执行原债务人需要履行的债务。

债务加入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兼简评民法典第552条

债务加入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兼简评民法典第552条

债务加入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兼简评民法典第552条发布时间:2021-09-06T16:05:32.757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下作者:肖权东[导读] 市场交易中,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的实现得到充分的保障,债权人一般会尽量让第三人加入债务,以保障其顺利实现债权。

对于此类措施的法律性质,在《民法典》实施前没有具体、确定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其应按普通债务人的身份承担责任还是应按照保证人的身份来承担责任,存在明显的分歧和较大的争议,法官因认识方面存在差异性从而导致判决书说理和司法判决不统一。

广州商学院肖权东广东广州 511363内容摘要:市场交易中,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的实现得到充分的保障,债权人一般会尽量让第三人加入债务,以保障其顺利实现债权。

对于此类措施的法律性质,在《民法典》实施前没有具体、确定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其应按普通债务人的身份承担责任还是应按照保证人的身份来承担责任,存在明显的分歧和较大的争议,法官因认识方面存在差异性从而导致判决书说理和司法判决不统一。

《民法典》通过第 552 条确立债务加入制度,债务加入有了明确的司法界定,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

关键词:债权人债务加入保证差异民法典第552条一、审判实践中的争议原告吴某以被告某铝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要求被告黄某、覃某二人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分别对某铝材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还款协议》记载“一、某铝材公司所欠甲方(吴某)货款及迟延付款利息共计1140000元,乙丙(覃某、黄某)自愿为某铝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

二、某铝材公司所欠114万元货款由乙方偿还57元,丙方偿还57万元”应为保证合同,属于吴某与某铝材公司买卖合同的从合同,覃某、黄某自愿就某铝材公司的债务进行偿还,该《还款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的保证合同。

浅析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

浅析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

浅析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摘要: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债务加入基本是持肯定认可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均有所论及。

他们将债务加入定义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第三人单方允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债务,但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但是将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成立债务加入的情形排除在外。

关键词:债务加入;概念;类型;契约一、债务加入概念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等。

债务加入在各国立法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相关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债务加入的定义如下:德国的迪特尔。

梅迪库斯将债务承担称为共同的债务承担,是一名新的债务人在原债务人之外负责任。

就是说,债务加入不引起债务人变更,而引起多数债务人日本学者称,“所谓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承担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就同一内容的债务进行共同承担的契约。

”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乃指第三人加入既有债之关系而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并负同一之债务,仍与债权人继续维持原有债之关系。

黄立教授、孙森焱先生亦持相同观点。

我国大陆的韩世远教授认为:也有场合并不发生债务的移转,只是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这种情形虽非本来的债务承担,但仍可将它纳入广义债务承担的范畴,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王利明教授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它是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综合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定义,笔者认为债务加入应定义为:第三人单方允诺或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或者双方协议与债务人共同负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

二、债务加入类型从债务加入的发生原因,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亦或是当事人自行订立契约而言,可以将债务加入分为法定债务加入和约定债务加入。

法定债务加入是指因为某项事实发生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债务加入,只要有此事实发生则不考虑当事人意思如何,都属于有效的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人的保护机制

债务加入人的保护机制

债务加入人的保护机制作者:任丽园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2期关于债务加入制度,在当事人对承担债务加入责任还是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司法实践多认定为债务加入,加重了加入人的责任。

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约定不明的,应推定加入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人可以援引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以援引基于加入关系享有的抗辩权。

一、问题的提出债务加入制度作为一种债务承担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呈逐年递增趋势,已经成为债务人的一种增信措施。

《民法典》第552条是我国立法首次关于债务加入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债务加入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但如此简单的一个条文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比如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等问题。

二、债务加入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分歧(一)债务加入的理论争议债务加入又称共同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教授认为:“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韩世远教授认为:“债务加入与实质意义上的债务承担没有关系,只是因为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被划到债务承担的范围内。

”王利明教授认为:“债务加入没有发生债的转移,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债的承担。

”韩世远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对债务加入持相同的观点,都认为债务加入并没有发生债的转移,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债务承担。

可见,债务加入是指债务加入人自愿加入他人的债务关系中,加入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制度。

(二)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意见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对于加入没有明确表示或者与真实的意思表示相互矛盾时,认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公报案例,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对于债务加入和保证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债务加入。

对于意思表示不清楚,认定为债务加入和保证有疑问时,应当推定为债务加入,这一规则也被其他法院引用。

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债务加入的学理探究与实务辨析——以一则案例为视角

债务加入的学理探究与实务辨析——以一则案例为视角


案 情 介 绍 —— 问题 的 提 出
事处 出具 的承诺书其性 质为债 务加入 , 面将 从学 理上 分析 下
二 、 务 加 入 的 学理 探 究 债
( ) 念 阐 释 一 概
19 9 7年 4月 3 日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坛 市 支 行 朱 林 办 事 处 其 原 因 。 0
中受偿 3 . 37万元 , 本金 5 1 3 余 8 . 万元及 2 0 0 0年 l 2 t 2月 1E后 关系对抗债权人。无因性 的设计是 为 了降低债 权人 的风险 , 的 利息 未 能 得 到 清 偿 。20 02年 4月 2 日, 坛农 行再 次 以 华 因为债具有相对性 , 6 金 债权 人无法 了解承 担人 与债务人 之 间的 林公 司为被告 , 向常州市 中院提起诉讼 , 要求华林 公司偿还 借 关系 , 要其对此承担风 险有违公平原则 , 但是债权人与原债务 款本金 。 人 之间的债之关 系处于债权 人知 晓和控制 的范 围 , 而且也是 审 法 院 认 定 , 林 公 司 承 诺 的 性 质 应 是 “ 为 履 行 ” 债 务承担产 生的基础和原 因之一 , 华 代 。 原债之关系无效 , 债务承担
( 简称朱林办事处 ) 与常 州市热浸 镀铝 厂 ( 以下 简称热 浸厂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签订一 份借款合 同。约定 : 浸厂 向朱林 办事处 借款 6 0万 热 0
元, 借款期 限为 19 9 7年 4月 3 0日——l9 9 7年 1 O月 3 日, 0 利
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的一种 , 广义 的债务承担 , 谓不失
( ) 务 加 入 的条 件 分析 二 债
1原债务关系是有 效 的。并 存 的债务承 担具 有无 因性 , . 债权。金坛农行在 向法 院提交 的撤诉 申请书 中 明确 注 明: 待 但其无 因性指 的是债务承担不受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 间权利 破产案件审理结束后 另行起诉 , 金坛 农行在 热浸厂 破产案 件 义 务 关 系 的影 响 , 就 是 承 担 人 不 得 以 其 与 原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也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

甲是个小老板,做生意欠了乙一大笔钱,那钱数可不小,就像一座小山似的压在甲的头上。

这时候呢,丙出现了。

丙和甲、乙签了一份债务加入协议书。

协议书上大概是这么写的:“丙愿意加入甲对乙的债务关系,与甲共同承担对乙的债务偿还责任。

”可是啊,这协议书里有些条款写得模模糊糊的。

比如说关于偿还债务的顺序,没写清楚到底是甲先还还是丙先还,还是两人一起按比例还。

这就像两个人要一起抬一桶水,但是没说谁抬前面谁抬后面,这要是真抬起来,肯定得乱套。

然后呢,乙就按照这个协议书来找丙要钱了。

丙这时候就有点懵了,他觉得这个协议书虽然说自己加入了债务,但是很多事儿不明确啊。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呢,就得仔仔细细地看这个债务加入协议书的内容。

法院首先看了三方签协议的意图,就好比要知道这三个人当时是怎么想的。

从他们之前的聊天记录、交易往来啥的能看出来,丙确实是真心想帮甲分担债务的,不是被强迫或者忽悠的。

再看协议里那些模糊的地方,法院就根据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公正的理念来判断。

法院说啊,既然没说偿还顺序,那就按照对债权人乙最有利的方式来,也就是甲和丙都有义务尽快还钱,乙可以找他们其中任何一个要全部或者部分的钱。

这就好比两个人抬水虽然没说前后,但是水得抬到目的地,只要能把水抬到地方,怎么安排都得合理点儿。

还有个情况,协议里关于债务的利息部分也写得不清不楚。

丙就说他不知道还要承担利息呢。

法院这时候又得分析了,从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来看,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债务是带着利息的,就像借了钱,人家总不能白借给你吧,得给点“报酬”也就是利息。

所以丙也得承担利息部分。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签债务加入协议书的时候可得写得明明白白的,别像这个例子似的,搞得大家都麻烦。

不然到时候就像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费老劲儿了。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

债务加入协议书内容认定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乙、丙三个人,甲是债权人,乙欠了甲一笔钱,比如说10万块钱,这乙呢,还钱有点费劲。

这时候丙出现了,丙和甲、乙签了个债务加入协议书。

那这个协议书里面都写啥了呢?就写着丙愿意和乙一起承担这10万的债务,以后甲可以找乙要这钱,也可以找丙要这钱,或者一起找他俩要。

这看起来挺简单明了的事儿吧,可实际上这里面的认定可没那么容易呢。

比如说啊,这个协议书里就没写清楚丙到底是连带承担债务呢,还是按份承担债务。

要是连带承担,那甲不管三七二十一,可以直接找丙要10万,丙给了之后再自己找乙去算账。

但要是按份承担,假如说约定丙承担3万,乙承担7万,那甲要是找丙要10万,丙就可以说“我就承担3万,你可不能多要我的”。

再比如说,协议里对债务的范围没说清楚。

这10万的债务可能还有利息呢,还有一些相关的费用,像什么追债的时候产生的律师费啥的。

这协议书里要是没写丙对这些利息和费用也承担责任,那甲找丙要的时候,丙就可能会说“我只对那10万本金负责,利息和律师费可别找我”。

还有个情况特别逗。

协议书写得特别模糊,就说丙加入乙的债务。

可没说啥时候开始加入啊。

这乙的债务可能都欠了好几年了,丙就可以耍赖说“我以为我从签协议那天开始才承担呢,之前的我不管”。

有个法院审理的案例就特别典型。

A公司是债权人,B公司欠A公司货款80万。

C 公司和A、B签了债务加入协议。

协议里就简单写了C公司加入B公司的债务。

到了法院打官司的时候,A公司要求C公司连带偿还80万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C公司就说,我加入债务,但是没说连带,也没说要承担利息。

法院就仔细审查这个协议书内容,发现确实表述不清。

法院就从各种方面去分析。

首先看他们的交易习惯,发现以前类似的情况都是按连带承担债务的,而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C公司加入债务就是为了让A公司的债权更有保障,如果不连带承担,有点说不过去。

对于利息呢,法院认为虽然协议没明确说,但按照常理,既然加入债务,债务所产生的利息也是债务的一部分,C公司也应该承担。

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总结

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总结

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总结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总结》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领域的裁判规则。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涉及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其实务操作和法律后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因此,对于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债务纠纷,也对于完善我国的债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The summary of the judgment rule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issue of debt inclusion in legal practice aims to deeply explore and analyze the issue of debt inclusion in legal practice, as well as the judgment rule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in this field. Debt addition, as a special form of debt bearing, involves the equ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ors, original debtors, and new debtors, and its practicaloperation and legal consequences are quite complex. Therefore, studying the issue of debt inclusion in legal practice not only helps to understand and solve debt disputes in real life, but also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China's debt legal system.本文将从债务加入的概念界定入手,详细阐述其法律特征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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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债务加入性质的认定上海圣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乐乾洗涤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情况。

对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议。

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比较了债务加入与相关概念的异同,并就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乾洗涤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乾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伟飞洗涤剂厂(以下简称天伟飞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轩公司) 2003年10月起,圣轩公司向天伟飞厂供应化学洗涤用的原料等,至2005年2月28日止,天伟飞厂尚欠圣轩公司货款155100元。

2005年起,圣轩公司与乐乾公司发生购销洗涤剂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由圣轩公司向乐乾公司供应洗涤剂,后乐乾公司欠圣轩公司货款34800元。

2005年9月26日,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在圣轩公司打印的欠款确认书上加盖乐乾公司的公章,并签字。

该确认书的内容为:截止2005年9月20日,我司尚欠贵司货款189900元整,还款计划为2005年9月27日前还款9900元,2005年11月30日前还款180000元,另备注“该款项等我司财务核对后为准”。

此后,乐乾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还款9900元。

另天伟飞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雷某,即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圣轩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乐乾公司偿付货款180000元。

【审判】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圣轩公司的明细帐以及乐乾公司的自认可以确认,乐乾公司与圣轩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乐乾公司结欠圣轩公司货款24900元。

乐乾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款确认书中,虽未直接表示愿意为天伟飞厂归还欠款155100元,但根据确认书的文字表述,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可以推定乐乾公司自愿替天伟飞厂归还欠圣轩公司的货款。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乐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轩公司货款180000元。

乐乾公司、天伟飞厂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关键为如何认定乐乾公司帮助天伟飞厂向圣轩公司归还货款155100元的性质。

乐乾公司作为债的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清偿债务,这种行为与我国《合同法》第85条-86条规定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且在立法层面没有相关的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纾笔者认为,乐乾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一、债务加入的概念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谈。

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

履行承担与债务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如下区别: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

二、债务加入的性质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按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并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

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

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

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仅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没有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特殊的关系,所以不够全面。

首先,就赠与关系而言,赠与关系中的赠与人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均有使他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往往是基于其与受赠人及原债务人之间的某种密切的关系,但债务加入与赠与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并没有明确放弃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果将其性质界定为赠与,则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

这无疑将打击第三人的积极性,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

其次,就不当得利关系而言,不当得利是引起债发生的事实,而非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并没有使他人获益的意思表示。

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种法律行为,且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债务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笔者认为,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

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

但债务加入与保证也不完全相同。

从本质上分析,保证是一种从行为,具有从属性;而债务加入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即第三人加入后,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新的债与原债相互依存,具有同样的给付内容,但因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无对价,第三人的履行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原债务为目的,故又与原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排斥,其中任何一个债履行,另一个即归于消灭,即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

根据上述对债务加入性质的分析,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如果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免除了原债务人的义务是否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同时免责,反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义务,原债务人是否可以免责?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债务加入虽然与保证的从属性义务不同,但原债务仍是新债务的基础,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原债务为目的。

如果原债务消灭,新债务亦应当消灭,所以如果债权人免除了原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免责。

反之,因为第三人的加入行为是对原债务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对价,如果债权人免除第三人的义务,则并不意味着对原债务的免除。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

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履行是否应事先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有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认为第三人加入必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笔者认为,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债务加入的情形。

因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履行义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并无合意。

所以并非上述条款规定的合同一方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此外,债务加入中,第三人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是纯粹使债务人获益的行为,所以无须经得债务人的同意。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

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因为第三人的加入没有对价,完全是一种自愿履行,所以笔者认为除第三人明确表示承担以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违约金等第三人可以不必承担。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经过上述对债务加入的分析,回顾本案,就天伟飞厂拖欠圣轩公司的155100元,乐乾公司基于与天伟飞厂的特殊关系,主动向圣轩公司表示愿意替天伟飞厂归还,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圣轩公司为债权人,天伟飞厂为原债务人,乐乾公司为第三人。

圣轩公司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不等于对原债务人债务的免除,乐乾公司可以在本案中行使天伟飞厂对圣轩公司的抗辩,且在本案中乐乾公司替天伟飞厂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天伟飞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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