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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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名,“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属

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用法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

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

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等相关税费,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发生的增值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

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三、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各税的税率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

一、交通运输业3%

二、建筑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5%-20%

七、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8)车船税:1、车辆: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

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

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

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2、船舶:指《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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