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管发【2002】120号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陕价成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07]3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成本费用的审核行为。
相关成本监审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五条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陕价管函[2003]137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
(陕价管函[2003]137号2003年10月9日)
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去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
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同年10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
为了规范天然气安装行为,保障安全用气,天然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用气设施工程时,可收取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
以上两个文件对天然气安装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请严格执行。
特此函复。
——结束——。
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五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进行监督和管理;设区市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所属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辅助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市管殡葬服务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就贯彻办法下发通知(陕价行发〔2011〕154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对区域内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向社会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工作。
一要认真抓好《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物发〔2009〕139号)的贯彻落实。
二要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理顺殡仪馆服务收费。
三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公墓定型墓收费严格核算成本,认真执行利润率的规定,不得随意涨价。
二、认真落实殡葬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要在服务大厅(服务点)、收费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做到明码实价。
要给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让丧属明白消费。
三、切实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要认真按照服务内容,逐项做好服务工作,让丧属满意。
不得强制服务和变相强制收费,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收费不服务。
四、认真落实殡葬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免除我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市民发〔2011〕142号)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免除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切实减轻困难群体的殡葬消费负担,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版)
说明:
1.法律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标记为“*”的为拟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3.水、电、暖、气等重要商品、运输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清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 2021〕2047号
价格主管 价格主
部门
管部门
是
否
否
陕发改价格〔 2019〕1452号、 陕发改价格〔 2021〕1444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部 门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陕发改价格〔 2019〕1453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行 政部门
陕价费调发〔 2001〕109号、陕 价行发〔2014〕 127号
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 司法部门
司法部 门
是
否
否
备注
(三)担任行政诉 讼的代理人,以及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征地 拆迁赔偿(补偿) 等公共利益的群体 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收费
是
否
否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5日。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 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涉 企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备注
一、车辆通行 经营性公路(含桥
费
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陕政函〔2020〕 交通运输 188号、陕政函〔 部门会同 2021〕122号、陕 价格主管 交发〔2021〕77 部门
否
否
四、汽车客运 站服务收费
3、车辆安全例检费:按车次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1、旅客站务费:一级客运站收费标准,0.5元~2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6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60号2005年9月20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63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我省城镇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供热价格确定的原则1、全省城镇供热价格按照“政府定价,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热、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
2、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必须坚持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核定成本,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保证供热优惠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的收费制度,对于按热量计量收费条件不成熟的供热用户,暂可按建筑面积计量计价收费。
5、选择和把握好供热价格改革的出台时机,确保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二、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权限1、省物价局制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的供热出厂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2002年12月24日)省红十字会:你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陕红发[2002]39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02]24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的复函》(陕财办综[2002]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举办、社会各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班收费标准:1、初级培训班(每期16个课时)50元/人·期;2、师资培训班(每期50个课时)120元/人·期;3、水上救护培训班(每期32个课时)140元/人·期。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用教材、实习教具、场地租赁、证书费等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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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关于转发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08月16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4、施工图预算编制;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中省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及部分项目涉及的设备、试剂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调研和论证,新增、修订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96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2项,新增子项目4项,调整修订项目价格82项,取消项目价格8项。
修订特殊卫生材料1项。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涉及的上述价格项目,以此《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基准,按照陕价行发〔2012〕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 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一年。
市、县(区)物价、卫生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级医疗机构。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部分)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手术部分)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其他部分)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部分)5.《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修订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2012年12月12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手术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其他部分)附件4:附件5:。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5•【文号】计价格[2002]2661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2002年12月5日计价格[2002]2661号)陕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你局《关于呈报陕西电网疏导电价方案的报告》(陕价管发字[2002]123号)收悉。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省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蒲城发电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公司、新力发电公司和略阳发电厂0.27元,李家峡水电站0.26元。
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公司0.302元,杨凌燃气电厂0.40元,秦岭(华)电厂0.23元,石泉发电有限公司、二郎坝电厂0.27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农网还贷、李家峡水电站电价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
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1153号)同时废止。
三、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陕西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二、陕西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三、陕西省电网趸售电价表附表一陕西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1-10 │35110│110220│220│最大需量│变压器容┃┃│满││││千伏││量┃┃├───┼───┼────┼────┼───┼─────┼────┨┃│1千伏│千伏│千伏以下│千伏以下│及以上│(元/千瓦│(元/千┃┃││││││/月)│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电价│0.49│0.49│0.49││││┃┠───────────────┼───┼───┼────┼────┼───┼─────┼────┨┃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23 │0.614 │0.614││││┃┠───────────────┼───┼───┼────┼────┼───┼─────┼────┨┃三、商业电价│0.743 │0.734 │0.724││││┃┠───────────────┼───┼───┼────┼────┼───┼─────┼────┨┃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09 │0.502 │0.493││││┃┠───────────────┼───┼───┼────┼────┼───┼─────┼────┨┃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342 │0.338 │0.334││││┃┠───────────────┼───┼───┼────┼────┼───┼─────┼────┨┃五、大工业电价││0.376 │0.356│0.336│0.331 │24│16┃┠───────────────┼───┼───┼────┼────┼───┼─────┼────┨┃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0.366 │0.346│0.326│0.321 │24│16┃┃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0.356 │0.336│0.316│0.311 │24│16┃┠───────────────┼───┼───┼────┼────┼───┼─────┼────┨┃中、小化肥││0.225 │0.21│0.2│0.195 │24│16┃┠───────────────┼───┼───┼────┼────┼───┼─────┼────┨┃六、农业生产用电│0.419 │0.411 │0.401││││┃┠───────────────┼───┼───┼────┼────┼───┼─────┼────┨┃七、农业排灌用电│0.201 │0.199 │0.196││││┃┗━━━━━━━━━━━━━━━┷━━━┷━━━┷━━━━┷━━━━┷━━━┷━━━━━┷━━━━┛附表2陕西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1-10 │35110 │110220│220│最大需量│变压器容┃┃│满││││千伏││量┃┃├───┼───┼───┼────┼───┼─────┼────┨┃│1千│千│千伏│千伏以│及以│(元/千瓦│(元/千┃┃│伏│伏│以下│下│上│/月)│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电价│0.49│0.49│0.49││││┃┠───────────────┼───┼───┼───┼────┼───┼─────┼────┨┃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43 │0.634 │0.634 ││││┃┠───────────────┼───┼───┼───┼────┼───┼─────┼────┨┃三、商业电价│0.763 │0.754 │0.744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15 │0.508 │0.499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348 │0.344 │0.34││││┃┠───────────────┼───┼───┼───┼────┼───┼─────┼────┨┃五、大工业电价││0.382 │0.362 │0.342│0.337 │24│16┃┠───────────────┼───┼───┼───┼────┼───┼─────┼────┨┃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0.372 │0.352 │0.332│0.327 │24│16┃┃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0.362 │0.342 │0.322│0.317 │24│16┃┠───────────────┼───┼───┼───┼────┼───┼─────┼────┨┃中、小化肥││0.231 │0.216 │0.206│0.201 │24│16┃┠───────────────┼───┼───┼───┼────┼───┼─────┼────┨┃六、农业生产用电│0.419 │0.411 │0.401 ││││┃┠───────────────┼───┼───┼───┼────┼───┼─────┼────┨┃七、农业排灌用电│0.201 │0.199 │0.196 ││││┃┗━━━━━━━━━━━━━━━┷━━━┷━━━┷━━━┷━━━━┷━━━┷━━━━━┷━━━━┛附表三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电价类别│县级趸售(元/千瓦时)│县以下趸售(元/千瓦时)┃┃├────┬──────┼─────┬───────┨┃│1-10KV │35KV及以上│110KV│35KV及以上┃┃││││┃┠──────────┼────┼──────┼─────┼───────┨┃居民生活电价│0.288│0.288│0.288│0.288┃┠──────────┼────┼──────┼─────┼───────┨┃非居民照明电价│0.469│0.469│0.469│0.469┃┠──────────┼────┼──────┼─────┼───────┨┃商业电价│0.556│0.556│0.556│0.556┃┠──────────┼────┼──────┼─────┼───────┨┃工业电价│0.326│0.311│0.326│0.311┃┠──────────┼────┼──────┼─────┼───────┨┃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192│0.18│0.192│0.18┃┠──────────┼────┼──────┼─────┼───────┨┃非工业电价│0.368│0.36│0.368│0.36┃┠──────────┼────┼──────┼─────┼───────┨┃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54│0.249│0.254│0.249┃┠──────────┼────┼──────┼─────┼───────┨┃农业生产电价│0.327│0.315│0.327│0.315┃┠──────────┼────┼──────┼─────┼───────┨┃农业排灌电价│0.14│0.135│0.14│0.135┃┗━━━━━━━━━━┷━━━━┷━━━━━━┷━━━━━┷━━━━━━━┛注:1、以上除农业排灌电价外。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陕财办综[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陕财办综[2007]88号2007年12月27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财政部公布的2006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目录的基础上,根据2007年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一│ 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3]┃┃││││392号┃┠──┼───┼─────────────────┼──────────┼────────────────┨┃││2.外国人证件费││同上┃┠──┼───┼─────────────────┼──────────┼────────────────┨┃││(1) 准予停留章│缴入地方国库│┃┠──┼───┼─────────────────┼──────────┼────────────────┨┃││(2)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4)永久居留证│缴入中央国库│同上┃┠──┼───┼─────────────────┼──────────┼────────────────┨┃││(5) 出入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6) 旅行证(含延期)│缴入地方国库│┃┠──┼───┼─────────────────┼──────────┼────────────────┨┃││(7) 准迁证│缴入地方国库│┃┠──┼───┼─────────────────┼──────────┼────────────────┨┃││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同上,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1) 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93号┃┃││期)││┃┠──┼───┼─────────────────┼──────────┼────────────────┨┃││(2) 入出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3)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含签注)││┃┠──┼───┼─────────────────┼──────────┼────────────────┨┃││(5) 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35号┃┠──┼───┼─────────────────┼──────────┼────────────────┨┃││(6) 华侨回国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64号┃┠──┼───┼─────────────────┼──────────┼────────────────┨┃││(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含签注)││┃┠──┼───┼─────────────────┼──────────┼────────────────┨┃││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60号┃┠──┼───┼─────────────────┼──────────┼────────────────┨┃││(1) 户口簿│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2)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3) 暂住证卡││┃┠──┼───┼─────────────────┼──────────┼────────────────┨┃││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873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7.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8.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783号┃┠──┼───┼─────────────────┼──────────┼────────────────┨┃│▲│9.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0.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1.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79号┃┠──┼───┼─────────────────┼──────────┼────────────────┨┃│▲│12. 驾驶许可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0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1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二│ 外办│││┃┠──┼───┼─────────────────┼──────────┼────────────────┨┃│▲│1.护照费││┃┠──┼───┼─────────────────┼──────────┼────────────────┨┃││(1) 护照│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 护照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2.认证费││┃┠──┼───┼─────────────────┼──────────┼────────────────┨┃││(1)认证│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认证加急│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466号┃┠──┼───┼─────────────────┼──────────┼────────────────┨┃│▲│3. 签证费││┃┠──┼───┼─────────────────┼──────────┼────────────────┨┃││(1) 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2) 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3) 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计┃┃││于国家机关)││委计价格[1999]466号┃┠──┼───┼─────────────────┼──────────┼────────────────┨┃││4.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1997]114号┃┠──┼───┼─────────────────┼──────────┼────────────────┨┃三│发改委│││┃┃│( │││┃┃│物价) │││┃┠──┼───┼─────────────────┼──────────┼────────────────┨┃││1. 证书工本费││┃┠──┼───┼─────────────────┼──────────┼────────────────┨┃││(1) 收费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6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56号┃┠──┼───┼─────────────────┼──────────┼────────────────┨┃四│ 人事│││┃┠──┼───┼─────────────────┼──────────┼────────────────┨┃││1. 人才流动中心收费││┃┠──┼───┼─────────────────┼──────────┼────────────────┨┃││(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2. 报名考试考务费││┃┠──┼───┼─────────────────┼──────────┼────────────────┨┃││(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688号、财预┃┃││执业资格考试││[2002]584号┃┠──┼───┼─────────────────┼──────────┼────────────────┨┃││(3)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2000]27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34号┃┠──┼───┼─────────────────┼──────────┼────────────────┨┃││(4)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6)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7)经济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格考试││┃┠──┼───┼─────────────────┼──────────┼────────────────┨┃││(9)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资格考试││┃┠──┼───┼─────────────────┼──────────┼────────────────┨┃││(10)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1)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4)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698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考试考费││┃┠──┼───┼─────────────────┼──────────┼────────────────┨┃││(1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1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格考试││┃┠──┼───┼─────────────────┼──────────┼────────────────┨┃││(18)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6]22号┃┃││业水平考试考务费││┃┠──┼───┼─────────────────┼──────────┼────────────────┨┃││(19)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18号┃┃││试费││┃┠──┼───┼─────────────────┼──────────┼────────────────┨┃││(20)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7]41号┃┠──┼───┼─────────────────┼──────────┼────────────────┨┃││3.证书工本费││┃┠──┼───┼─────────────────┼──────────┼────────────────┨┃││(1)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2)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1060号┃┠──┼───┼─────────────────┼──────────┼────────────────┨┃││(3)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合格证书││┃┠──┼───┼─────────────────┼──────────┼────────────────┨┃││(4)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试合格证书││┃┠──┼───┼─────────────────┼──────────┼────────────────┨┃五│ 编办│││┃┠──┼───┼─────────────────┼──────────┼────────────────┨┃││1.事业单位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9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433号┃┠──┼───┼─────────────────┼──────────┼────────────────┨┃六│ 林业│││┃┠──┼───┼─────────────────┼──────────┼────────────────┨┃│▲│1.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2.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 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5.林地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6号┃┃│││户│┃┠──┼───┼─────────────────┼──────────┼────────────────┨┃│▲│6. 证书工本费││┃┠──┼───┼─────────────────┼──────────┼────────────────┨┃││(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3) 林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2001]43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98号┃┠──┼───┼─────────────────┼──────────┼────────────────┨┃七│ 农业│││┃┠──┼───┼─────────────────┼──────────┼────────────────┨┃│▲│1.国内植物检疫费(含检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3.农药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新兽药审批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6.《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 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户│┃┠──┼───┼─────────────────┼──────────┼────────────────┨┃│▲│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费)││计委计价格[1995]225号, 财政部财┃┃││││预[1994]37号┃┠──┼───┼─────────────────┼──────────┼────────────────┨┃│▲│10. 农机服务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400号┃┠──┼───┼─────────────────┼──────────┼────────────────┨┃│▲│11. 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1) 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 种子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 兽药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 兽药经营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452号┃┠──┼───┼─────────────────┼──────────┼────────────────┨┃八│ 统计│││┃┠──┼───┼─────────────────┼──────────┼────────────────┨┃││1.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2]105号、财┃┃││││政部财预[2002]584号┃┠──┼───┼─────────────────┼──────────┼────────────────┨┃│▲│2.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规[2000]45号┃┃│││户│┃┠──┼───┼─────────────────┼──────────┼────────────────┨┃九│无委会│││┃┠──┼───┼─────────────────┼──────────┼────────────────┨┃││1.无线电管理费││┃┠──┼───┼─────────────────┼──────────┼────────────────┨┃│▲│(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2) 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价费字[1998]218号┃┠──┼───┼─────────────────┼──────────┼────────────────┨┃十│ 交通│││┃┠──┼───┼─────────────────┼──────────┼────────────────┨┃│▲│1.公路养路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字[1991]714号,国务院国┃┃││││发[1996]29号┃┠──┼───┼─────────────────┼──────────┼────────────────┨┃│▲│2.内河航道养护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工发[1992]672号┃┠──┼───┼─────────────────┼──────────┼────────────────┨┃│▲│3.公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公字[1986]633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4.水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通部交运字[1990]500号, 交运字┃┃││││[1990]136号, 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500号┃┠──┼───┼─────────────────┼──────────┼────────────────┨┃│▲│5.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6、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3]14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7.船舶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8.船舶证明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0.油污水化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1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2.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3.船舶港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191号┃┃│││户│┃┠──┼───┼─────────────────┼──────────┼────────────────┨┃││14.船员考试费(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计价格[2001]2717号┃┃│││户│┃┠──┼───┼─────────────────┼──────────┼────────────────┨┃十一│ 民政│││┃┠──┼───┼─────────────────┼──────────┼────────────────┨┃││1.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23号┃┠──┼───┼─────────────────┼──────────┼────────────────┨┃││2.收养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社团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财预字[1994]37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财综字[1999]119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5.殡葬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十二│ 文化│││┃┠──┼───┼─────────────────┼──────────┼────────────────┨┃││1. 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1]925号┃┠──┼───┼─────────────────┼──────────┼────────────────┨┃││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同上│财政部财综[2006]15号┃┠──┼───┼─────────────────┼──────────┼────────────────┨┃十三│ 科技│││┃┠──┼───┼─────────────────┼──────────┼────────────────┨┃│▲│1.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58号┃┃│││户│┃┠──┼───┼─────────────────┼──────────┼────────────────┨┃十四│ 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户│政部教财[1996]101号┃┠──┼───┼─────────────────┼──────────┼────────────────┨┃││2.义务教育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5.普通高中借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6.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2]┃┃│││户│53号省政府陕政办发[2002]72号┃┠──┼───┼─────────────────┼──────────┼────────────────┨┃││7、普通高中择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户│[2003]36号┃┠──┼───┼─────────────────┼──────────┼────────────────┨┃││8.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户│101号┃┠──┼───┼─────────────────┼──────────┼────────────────┨┃││9.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0.高等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1.高等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2.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财[1992]42┃┃│││户│号┃┠──┼───┼─────────────────┼──────────┼────────────────┨┃││13.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 报名考试考务费││┃┠──┼───┼─────────────────┼──────────┼────────────────┨┃││(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 国家┃┃│││户│计委计价格[2000]572号┃┠──┼───┼─────────────────┼──────────┼────────────────┨┃││(2)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财综[1999]110号,国家计委计┃┃││考试││价格[1999]1199号┃┠──┼───┼─────────────────┼──────────┼────────────────┨┃││(3) 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4)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5)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6)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7)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226号┃┃││试│户│┃┠──┼───┼─────────────────┼──────────┼────────────────┨┃││(8) 高考(含成人高考)│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367号┃┃│││户│┃┠──┼───┼─────────────────┼──────────┼────────────────┨┃││(9) 研究生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财政部财综字[1995]16号,国家计委┃┃│││户│计价格[1995]346号,教财[1992]42号┃┠──┼───┼─────────────────┼──────────┼────────────────┨┃││(10)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教育部教财[1996]101号┃┃│││户│┃┠──┼───┼─────────────────┼──────────┼────────────────┨┃││(11)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同上│发改价格[2003]2161号┃┃││育学历文凭考试费││┃┠──┼───┼─────────────────┼──────────┼────────────────┨┃││(12)CIT模块报告考核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3)CIT资格审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同上┃┃│││户│┃┠──┼───┼─────────────────┼──────────┼────────────────┨┃││(14)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费│同上│同上┃┠──┼───┼─────────────────┼──────────┼────────────────┨。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陕价管调发[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48号2002年4月25日)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投资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3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国家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同时,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较大幅度降低天然气初装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依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天然气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及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天然气初装费由省物价局核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天然气价格1、天然气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0.63元(净化费并入井口价内)调整到每立方米0.66元。
2、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仍不分用户类别实行综合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天然气管输费标准及各地销售价格见附件1。
3、对咸阳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和宝鸡北方照明集团公司的生产用气给予价格优惠,销售价格按低于当地城市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
今后,对日用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工业用户,由供需双方在不高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提出具体价格意见,报我局核定。
4、对集中采暖锅炉用户的用气价格,按低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三、天然气初装费降低天然气初装费收取标准。
公网建设初装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居民、商业用气统一降低30%,公福(含采暖锅炉)和工业用气统一降低50%;部分市、区居民用户工程初装费收取标准也作了适当调整。
同时取消部分城市公网建设初装费中对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计费的规定,统一改按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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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农电局:
我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83号)下发后,从执行情况看,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政策落实的比较好;而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电价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电力部门要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尽快达到一户一表;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先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抄表到户和电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
2、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其公共电力设施发生的电能损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第8号令)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需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原则,应由小区各业主承担。
据此,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发生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
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每千瓦时0.49元计算。
各物业公司每月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及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各业主的监督。
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当月各业主用电量之和*100% 各户分摊电量=各业主当月用电量×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
3、居民小区的水泵动力用电和物业公司办公用电电费应列入物业管理成本,由各级物价部门审核后计入业管理费。
锅炉及电梯等动力用电电费维持现行分摊办法不变,即遵循“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公司通过采暖费、电梯费向各业主收取。
4、凡未抄表到户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福利区、家属楼)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的分摊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居民用电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