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合集下载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6.12.02
【实施日期】199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日农业部)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服务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是指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设立的,具备必要的隔离检疫设施和条件,专门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授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隔离场的检疫监督和管理。

目前我国有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

第三条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在动物进境前至少三个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预订手续。

凡需预订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的单位,须同时向有关口岸动
植物检疫机关交付隔离场租用定金(以隔离场租用费的50%计)。

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的,应及时通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由于货主的原因未能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隔离场须保持隔离动物的良好条件,设施完好,畜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

第五条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的人员方可进入隔离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二篇)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二篇)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境动物隔离场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隔离场环境卫生管理1. 定期清洁消毒:定期清洁和消毒隔离场的房舍、设施设备,防止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2. 废弃物处理: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定期清理隔离场内的废弃物并进行正确处理,防止垃圾滋生病原体和环境污染。

3. 饮水管理:保证动物有足够的清洁饮用水,定期清洁和消毒饮水设备。

4. 消毒药剂使用:合理选择和使用消毒药剂,正确操作消毒设备,保证消毒效果。

5. 昆虫防治:定期进行昆虫防治工作,防止昆虫叮咬传播病原体。

二、动物健康管理1. 营养管理:合理制定进食计划和饲养标准,保证动物获得充足的营养,提高免疫力。

2. 疫苗接种:根据动物的疫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提高动物的免疫水平。

3. 疾病监测:建立动物病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动物,避免疫病传播。

4. 疫病报告: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加强与其它隔离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5. 动物处理:对病死、病伤或体质虚弱的动物,需要及时处理,以防止疫病传播或危害到其它动物的健康。

三、员工管理1. 员工培训:对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卫生防疫和动物健康管理工作的认知和技能。

2. 个人卫生: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场时,要进行严格的个人卫生管理,包括洗手、更换工作服等,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3. 工作记录:员工需要定期记录隔离场的工作情况,包括动物健康情况、消毒记录等,便于随时查阅和分析。

四、访客管理1. 访客登记:对进入隔离场的访客进行登记,记录其身份信息和来访目的。

2. 卫生要求:访客进入隔离场前需进行个人卫生要求,如洗手、更换服装等。

3. 受访动物管理:对来访的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工作,防止其传播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30•【文号】主席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一、总则1. 为了规范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动物隔离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选址要求1. 进境动物隔离场应当选择在动物养殖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动物集中区域之外的地方建设。

2. 隔离场应当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并与其保持至少2公里的距离。

3. 隔离场应当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通风环境,便于动物运输和检疫工作的开展。

三、设施要求1. 隔离场应当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隔离区、检疫区、消毒区等。

2. 隔离区应当配备独立的饲料存放区、饮水设施、兽医室、手术室等。

3. 检疫区应当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如显微镜、血清学检测仪器等。

4. 消毒区应当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确保动物在进场前后的卫生安全。

四、人员要求1. 隔离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团队,负责动物的健康检查和治疗工作。

2. 兽医团队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进境动物的检疫流程和要求。

3. 隔离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动物的饲养、清洁、消毒等工作。

4. 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工作。

五、管理制度要求1. 隔离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动物入场验收制度、消毒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等。

2. 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 隔离场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动物的来源、健康状况、检疫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4. 隔离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报告。

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适⽤范围 出⼝观赏鱼是指供出⼝的以观赏为⽬的的种⽤和⾮种⽤的海⽔鱼和淡⽔鱼。

国家对出⼝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实⾏注册登记制度。

出⼝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须符合出⼝观赏鱼的饲养场动物卫⽣基本要求的规定。

只有经注册的观赏鱼饲养场饲养的观赏鱼⽅可⽤于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包装场⽅可⽤于出⼝观赏鱼的中转存放。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观赏鱼的检疫管理⼯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观赏鱼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作。

(三)申请程序 1.从事出⼝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填写《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申请表》⼀式三份。

同⼀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和中转⼚应分别申请,实⾏⼀场⼀证制度。

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平⾯图和照⽚; (2)⼯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管理保证⼿册。

(4)观赏鱼进出场、饲料、⽤⽔、疾病防治、消毒⽤药、疫苗和卫⽣管理等管理制度。

2.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审核,并按照《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基本要求》的规定对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进⾏考核,抽取鱼样、⽔样、饲料样进⾏检疫。

对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进⾏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对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年审和抽查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进⼝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定期对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场内鱼体健康状况、⽔质、饲料等进⾏检疫监测。

2.观赏鱼出⼝前,货主或其代理⼈应当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观赏鱼供货证明》及相关贸易单据等。

进出境动物检疫名词解释

进出境动物检疫名词解释

进出境动物检疫名词解释
进出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和
防疫处理,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跨境传播。

以下是一些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名词解释:
1. 进出境动物:指进出境的一切动物,包括家畜、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等。

2. 进出境动物检疫:指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和防疫处理,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跨境传播。

3. 检疫审批:指对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进行检疫审批的程序。

4. 隔离检疫:指对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在口岸进行隔离观察和处理,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防疫处理:指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除虫、消毒等措施,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6. 口岸:指进出境动物的运输线路之一,可以是边境口岸、港口、机场等。

7.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指用于对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隔离检疫的场地。

9. 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指用于对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隔离检疫的场地。

10. 动物防疫:指对动物进行防疫措施,包括预防疾病、消毒、除虫等。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法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隔离检疫场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
地址:
容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隔离检疫场上批动物隔离检疫情况
动物名称:
输出(入)国家或地区:
数量:隔Biblioteka 起止时间:使用单位:三、申请隔离检疫的动物情况
名称:
品种:
数量:
产地:
进(出)境时间:
进(出)境口岸:
目的地:
用途:
运输路线及方式: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审批机关填写)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审批意见:
经办:审核:签发:
经办日期: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

622019·05中国工作犬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携带入境的宠物(犬、猫)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管。

(二)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

(三)1名携带人每次入境仅限携带1只宠物。

(四)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当在入境口岸海关接受现场检疫。

海关依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结果,对宠物作放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须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并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30天。

(六)作限期退回处理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或无法限期退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作销毁处理。

(七)为全面、准确掌握旅客携带宠物进境的情况,携带人在现场应填写《携带入境宠物(犬、猫)信息登记表》。

二、来自于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一)指定国家或地区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二)来自上述国家或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应提供有效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三)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

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

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的宠物,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于无法提供官方检疫证书或疫苗接种证书的宠物,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于仅未植入芯片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五)宠物植入的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

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

如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对于出入境的动物检验检疫是非常重要的,往往牵涉到传染病等问题,所以,入境动物要按照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去办理检验检疫。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入境的动物必须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动物检验检疫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入境动物需要办理的检验检疫手续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办理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

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办理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

三是办理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地方格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

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办理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动[2003]198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动[2003]19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精神,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局制定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同时将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3年7月4日附件: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为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构(一)本预案适用于进境、出境动物检疫发现的重大疫情。

(二)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工作。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27•【文号】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现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2、3。

(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出、传入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确保隔离期间动物安全,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本办法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进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第三条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

货主应在与国外签订合同、协议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或动物检疫所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第五条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须设在非疫区。

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兽医院、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农贸市场、居民集中生活区、交通主干道,上游水源无污染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07•【文号】质检办动函[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标准的通知(2005年3月7日质检办动函[2005]4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引进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SN/T1491—2004)检验检疫标准。

现将该标准印发,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有关局认真组织对该标准的学习,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不仅要使有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企业了解标准,而且要让企业按照标准要求申请、建设和管理好临时隔离检疫场。

对标准施行后企业新申请建设牛羊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要按照新标准进行考核和验收。

二、有关局要根据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对已经批准使用的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对照检查清理和整改。

三、各局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总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进口奶牛临时隔离检疫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动函[2004]35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440号),充分管理好、利用现有临时隔离检疫场资源,促进动物的引进,确保进境动物的安全。

四、请有关局将临时隔离检疫场对照检查清理和整改情况(一是符合标准的;二是整改后可以符合标准的;三是经过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承担引进动物检验检疫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名单(包括具体检测项目)一并于4月1日前报送总局动植司。

在标准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该标准。

附件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

进出口动物隔离检疫场地办理操作指引

进出口动物隔离检疫场地办理操作指引

办理事项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二、办理方式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动植物检疫”模块;或到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应为申请使用隔离检疫场的单位或个人。

(一)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标准;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马、驴等其他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当符合《进境马属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标准。

(二)进境小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进境种用雏禽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用雏禽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标准。

1.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

2.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3.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至少3千米。

4.四周必须有实心围墙,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

如果隔离检疫场具有良好的自然隔离条件,如环山、环水等,可以用铁丝网代替外围墙。

5.隔离检疫场大门及其显著位置须设立隔离检疫警示标志。

入口处须设有消毒池(垫)。

6.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供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7.场内应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各区之间须有实心墙分隔。

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或种蛋孵化区)、病畜禽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区、兽医诊疗室等。

8.与外界及各区间的通道应设有消毒池(垫)、用于进出人员脚底和车辆等的消毒设施,通道应避免交叉污染。

9.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淋浴室。

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

10.隔离饲养舍应满足不同动物的生活习性需要,与其他栏舍及外界相对封闭,且有必要的饲喂、饮水、保温、通气等设施,能够满足动物饲养、生存及福利等基本需要。

11.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设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一、前言随着国际间动物贸易的增加,为了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和预防国际间疫病传播,进境动物隔离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隔离场卫生防疫制度1.动物随身卫生管理进境动物应在原产地进行预检、驱虫和治疗,并在运输前进行隔离和消毒。

隔离场应在补饵、饮水、饮水具等方面做好卫生管理,确保动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二次感染的风险。

2.隔离内部环境卫生管理隔离场应设置专门的卫生防疫设施和设备,设立隔离室、消毒室、病理检查室等。

隔离场内的动物住所、饲养设施和器具等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3.隔离场外部环境卫生管理隔离场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禁止任何人员携带动物进入隔离场,以防止可能的疫病传播。

4.进境动物隔离期管理进境动物应进行严格的隔离期管理,根据不同种类的动物和传染病潜伏期的长短,制定相应的隔离期,确保动物在隔离期间无疫病反应。

5.进境动物的抽血检测在隔离期满后,应对进境动物进行抽血检测,以确保动物体内无传染病的存在。

抽血样本应送往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测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三、隔离场日常管理制度1.进出场登记制度对进出隔离场的人员、车辆及物资进行严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车牌号、目的等。

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出隔离场,需提前向隔离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才可进入。

2.动物饲养管理制度隔离场应配备专职饲养员,对动物的饲养进行细致管理。

确保动物饲养环境的清洁、温度的适宜、饲料的合理等,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动物健康。

3.动物病情监测和报告制度隔离场应设立病情监测岗位,监测动物的体温、食欲、精神等情况。

一旦发现动物出现异常症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4.隔离场日常消毒制度隔离场应制定详细的日常消毒方案,按照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消毒。

消毒液的配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消毒员应定期接受消毒知识的培训,确保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目的(1)预防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质检系统能够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国口岸传出、传入。

1.2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反应灵敏,高效处置,规范有序;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组织指挥体系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质检总局、事发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事发地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三级指挥中心组成,由总局指挥中心统一领导。

2.1.1总局指挥中心及办公室质检总局成立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总局指挥中心),由质检总局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有关司局负责人任成员,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行动,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1.2直属局指挥中心直属局成立直属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直属局指挥中心),组长由直属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现场指挥中心分支机构成立分支机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

2.2职责分工2.2.1总局指挥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制订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直属局指挥中心的工作,领导和指挥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相关货物及运输工具等实行应急防控;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研究确定对外口径和相关重大科研课题;协调各部门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力量和相关资源;监督检查各直属局的应急处置工作。

动物隔离制度

动物隔离制度

实用文档
动物隔离制度
1. 临时隔离检疫场使用前,须在检验检疫局监督下,使用经检验检疫局批准的消毒药和规定浓度对整个隔离区域(包括道路、圈舍、墙壁、屋内顶、运动场、各种用具)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

2. 隔离检疫场防疫消毒期间,严禁非隔离检疫人员及饲养人员进出隔离检疫区。

3. 未经检验检疫局检疫官允许,任何物品不准擅自带入或带出隔离检疫区。

4. 在隔离期间,按上级检疫机关要求,设专人使用检验检疫局批准的消毒药和规定浓度,每周对场区内道路、粪便污水区彻底消毒三次。

5. 在检验检疫局检疫官的监督指导下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消毒池,定时更换、添加消毒液,确保消毒效果。

6. 做好畜舍灭鼠、防蚊蝇工作。

7. 定期及时清洗、消毒隔离用具,保证清洁、存放有序。

8. 定期及时清理动物圈舍、运动场,动物粪便在规定区域按要求堆放。

9. 注意保持好环境卫生。

10. 隔离检疫结束后,须对隔离场进行彻底清洁、消毒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
供参考,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编辑版word。

动物隔离场制度

动物隔离场制度

隔离场隔离制度一、为加强本隔离场动物防疫隔离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二、隔离场应按照建设规划隔离相关动物,并指定兽医监管人员负责。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隔离时间,隔离舍两次使用间隔时间至少15天。

四、隔离动物应该在指定分配的隔离舍饲养,同一隔离舍内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以上动物。

五、隔离期间,对隔离动物进行规定病种的免疫;每日进行1次群体健康检查,每两天进行1次个体测温,并做好隔离观察记录;每两天进行1次活体消毒和环境消毒。

六、隔离期间,发现动物发病、死亡,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七、隔离期间,配合当地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检(监)测工作。

八、隔离期间,动物发病或死亡以及经检(监)测为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阳性的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隔离动物在隔离期满,无动物疫病发生,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许可,方可出场混养或交易。

动物隔离场消毒制度一、动物隔离场及隔离舍的出、入口处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药浓度。

二、动物隔离场内应设有消毒通道、更衣室,更衣室内应有紫外灯,有专用衣、帽、鞋。

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人员要更衣换鞋。

三、动物入场运输所使用的车辆、饲料等,应在动物运抵隔离场后,在动物隔离场管理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清洗、消毒。

四、动物隔离场使用前后,应彻底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并做好消毒效果的检测;动物隔离后饲槽、饮水器等用具及时清洗消毒。

五、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隔离场饲养制度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

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申请表
申请类别□进境□出境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离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须知
1、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2、在封面“申请类别”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2份。

4、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4.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2、隔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3隔离场简介;
4.4、隔离场平面图及养殖车间平面图;
4.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从场外引进动物管理、动物养殖流程、饲料使用管理、药物使用管理);
4.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死亡动物处理、废弃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4.7、申请进出境动物描述材料(包括动物学分类、形态特征、生活习性、生命周期各阶段特征);
4.8、申请单位与隔离场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单位与隔离场非同一单位时提供);
4.9、有关照片:申请进/出境动物、隔离场大门、场区全景、主要养殖工序涉及的设施和场所、更衣室、检验检疫室、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及污水处理设施、仓库。

**申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只需提供4.1、4.8。

6、“申请类别”是指隔离场用于进境动物或出境动物隔离养殖。

7、“隔离场”是指用于进境或出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养殖场所。

8、“核定隔离养殖能力”是指隔离场的隔离检疫舍(池)等在一个隔离检疫周期内能容纳进/出境动物的数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