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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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1.适用范围

1.1 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动物(伴侣动物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下列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实施。

1.2.1 供港澳活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 年第4 号局长令(《供港

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2 供港澳活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 年第3 号局长令(《供港澳

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3 供港澳活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 年第26 号局长令(《供港澳

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4 供港澳活猪: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 年第27 号局长令(《供港

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国家质检总局2001 年第8 号局长令(《供港

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 出口观赏鱼: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 年第6 号令(《出口观赏

鱼检疫管理办法》。

2. 指定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我国与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明确动物隔离检疫要求时,或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或出境动物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有隔离检疫要求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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