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精品

合集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规定之一。

这一规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处理企业会计核算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事项时,需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一、金融资产的认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并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报告,以确定是否发出。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转移,转移的时间及转移的金额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标明。

三、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转移金融资产的方式,如果是非现金支付,应当明确转移金融资产类型,转移金融资产的数量,以及转移金融资产的期限和利息;(2)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注意金融资产价值及其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3)转移金融资产时,也应当考虑受让人的信用状况,以确保其支付能力。

金融资产转移的本质是一种资金的调整方式,是企业企业资产调整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满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企业转移金融资产时,必须考虑资金收回的可行性,有利于企业把握资金收回的时间点,防止因为财务状况不稳定而未能及时归还贷款的情况发生。

此外,企业转移金融资产还应当注意财务风险的管理。

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不仅是转移金融资产的决定因素,而且也是对转移金融资产后的结果负责的。

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尽可能少地暴露于可能的损失,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中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金融资产转移对企业的重要性。

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的时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积极有效地进行金融资产转移,以实现企业财务状况的有效管理和改善。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为企业财务状况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仔细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金融资产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24
一、前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
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类别、报告等方面作出
了规定,但未提出特定的运用指南。

本文就本准则应用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以期帮助企业科学运用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应用
(一)类别
在本准则中,金融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
已发行金融资产、应收/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可交易性金融资产
适用于期货、股票、基金等实物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

(二)报告(披露)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报表披露。

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的类别、投资流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所投资资
产的风险特征和价值变动情况等等。

(三)评估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物进行评估,以便对各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有更准确的了解,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过程
(一)投资前准备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确定投资资金的数额和期限,并根据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资产减值》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和报告财务报表时,对于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

下面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资产减值》进行详细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资产减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产减值概念: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资产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

减值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

减值的原因包括市场环境变化、经济衰退、技术退化、法律法规变化等。

2.判断资产减值的时机:企业应当在每个财务报告期结束时,评估其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

如果存在减值的迹象,则应当进行详细的减值测试。

同时,在每个财务报告期结束时,企业应当评估已减值资产是否存在复苏的迹象,如果存在,则应当进行减值恢复。

3.资产减值的计量:资产减值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成本模型和公允价值模型。

在成本模型下,资产减值的计量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预计回收金额。

在公允价值模型下,资产减值的计量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

4.资产减值的确认和报告:企业应当在每个财务报告期结束时,确认并报告资产减值的金额。

确认资产减值时,企业应明确注明减值的类型、金额和原因,并进行相应的披露。

5.资产减值的反映和恢复:资产减值的金额应当从资产中转入减值准备,而不是直接从收入中扣除。

在后续的财务报告期间,如果减值的原因不再存在,企业应当进行减值恢复,并将恢复的金额从减值准备转回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资产减值》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的会计准则制度,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企业更准确地反映其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有助于提供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

然而,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资产减值》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关培训。

此外,企业还需要合理选择减值测试的方法和准则,确保资产减值的计量和报告符合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

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

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

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

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首先,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出售、质押或者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者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IAS 23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明确的计量原则,以便确保企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因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维普资讯
口 ・ 计 准 则 会
《 业 计 则 2号 金 资 转 》 析 企 会 准 第 3 融 产 移 解
银 川 市商业银 行
金 融 资 产转 移 及 其 涉 及 的终 止 确 认 是 会 计 实 务 中 的 一 个 难点 , 着企业结 构化融 资交易 ( 如资产证 券化 、 托 、 随 比 信 债
或 金 融 负 债 从 企 业 的 账 户 和 资产 务 、 与 国 际 金 融 市 场业 务 提 供 了制 度 保 障 。 参


新准则的主要 内容
1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确 认 条 件 。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经 济 . 满 事 项 可 以确 认 为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
6新 准 则 对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分 类 与 重 分 类 有 严 格 . 限 定 。 经 划 定 ,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能按 第 十六 条 、 十 九条 一 符 才 第 的规 定 在 不 同类 别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中 转 换 , 且 要 求 在 会 计 报 并 表 中进 行 详 细 披 露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变 动 计 入 当期 损 益 但 的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禁 止 重分 类 , 此 , 业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因 企 必须 慎 重 , 不 能 以 改 变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的手 段 操
丁 自明
但 保 留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权 利 , 承 担 将 收 取 的现 金 并
流 量 支 付 给最 终 收款 方 的义 务 ,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 企 业 收 ①
到 了 与 该金 融 资产 对 等 的 现 金 流 量 时 ,才 有 义 务 将 其 支 付 给 最 终 收 款 方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者 等 ) 企 业 发 生 短 期 垫 付 如 。 款 ,但 有 权 全 额 收 回 该 垫 付款 并 按 照市 场 上 同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收 利 息 的 , 同满 足 本 条 件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业 不 能 视 ② 企 出售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作 为 担 保 物 , 可 以 将 其 作 为对 最 终 收 款 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

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

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计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

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的来说,准则23号对于企业会计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规定。

准则2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该准则的重要性在于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真实和公正。

以下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的详细解释。

该准则首先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核算参照的对象是经济事项,会计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损益、现金流量等。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持续性、公允性、业务关联性和可比性。

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包括会计记录、会计报告、会计决策和会计审计。

准则第23号还规定了资产、负债、权益和利润的核算规则。

资产的核算包括资产的确认、计量、转移和摊销,而负债的核算包括负债的确认、计量、转移和偿还。

权益的核算包括权益的确认、计量、变动和分配,利润的核算包括利润的确认、计量、分配和转积。

这些核算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和公正,同时也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准则第23号在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更加注重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准则的制定中,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然而,准则第23号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准则比较复杂,不易操作,可能导致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应用出现误差。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会计核算的方法和规则,从而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此,准则第23号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准则,要求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和公正。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04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0406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部分准则概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我们在CAS22中曾经分析过,终止确认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因此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金融资产转移对终止确认具有特殊意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带来了人们的极大争议。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转出方将一组贷款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

例如今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中诚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个专项信托(SPE)。

具体来说,该部分信贷资产为涉及14名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用的22笔贷款,截止于2006年4月28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57亿元。

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作为出售处理,转出方将把该组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风险资产的减少将降低转出方的风险资本要求;如果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将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降低风险资本要求强烈的企业来说,将会想方设法把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在证券化复杂的安排下,到底该项交易应该作为销售还是借款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会计准则来规范,在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亦然。

前面的分析说明,金融资产的转移会伴随有风险的相应转移,从会计角度看,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明确的划分,使风险的边界能够清晰地界定。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本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

因此,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仅包含两种情形: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三个条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企业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进行风险报酬以及控制的判断;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当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包含取得的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新负债)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3号会计准则

23号会计准则

23号会计准则摘要:1.23号会计准则的背景和重要性2.23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3.23号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4.23号会计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5.我国对该准则的实施情况及展望正文:一、23号会计准则的背景和重要性23号会计准则,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实施的一项重要会计准则。

该准则主要针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减值、套期会计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旨在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实用性。

二、23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23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工具的分类:将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满足持有目的、预计收回金额和风险报酬等因素。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方法:以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等。

4.金融资产的减值: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测试。

5.套期会计: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会计处理,以降低风险。

三、23号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23号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减值等方面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

2.增加财务报告的可比性:统一了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报告比较。

3.提高财务报告的实用性: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

四、23号会计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在23号会计准则的实际应用中,企业可能会面临以下挑战:1.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方法的切换:企业需要从原有的会计处理方法切换到新的分类和计量方法,可能存在技术难题。

2.减值准备的计提: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测试,对企业的减值准备计提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3.套期会计的应用:企业需要具备套期会计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一)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指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4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个重要的会计准则,于2024年生效。

该准则主要规定了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转移分类、转移确认和转移净化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方法。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原持有人应根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估确定转移计量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净现金流量有可靠的预估的,应采取绝对优势计量方法;对于净现金流量没有可靠的预估的,则应采取相对优势法计量。

其次,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分类方法。

准则要求,在转移金融资产时,应根据转移的具体情况和目的,将转移分类为A、B、C三个类别。

其中,A类为将金融资产完全转移且不再持有任何与该资产相关的权益;B类为将金融资产转移且保持部分与该资产相关的权益;C类为将金融资产转移,但仍持有相当于该资产的重大风险和回报权益。

第三,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原则。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原持有人应根据相关协议以及实际交割的情况,确认转移后的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准则规定,在A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计入资产负债表;在B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将部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计入资产负债表;在C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继续确认金融资产与相应的债务。

最后,该准则还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后的净化要求。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后,原持有人应根据资产和债务的习惯性运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关净化处理。

净化处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处理和损益表的处理。

准则强调了金融资产和债务应继续按照原会计政策处理,而不受转移的影响。

同时,准则还规定了金融资产在转移后继续计量和确认的相关要求。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助于保证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重要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说明。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23号,本文将详细介绍准则23号的核心内容,并通过实例进行解析。

准则23号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时点、会计处理、公允价值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时点。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的:转移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是否已经转移给受让方,原持有人对资产持有的权利是否已被有效转让,受让方是否具有对资产的重要权益以及对资产经济利益和风险的取得等。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后,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才能进行。

其次,准则23号对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对于满足转移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原持有人应按照实际购买或出售的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资产特性和交易类型决定所需确认的交易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或者资产价值调整的金额。

准则23号还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应根据市场数据或者可得数据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作为转移确认时点的资产或者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公允价值计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没有活跃的情况下的市场假设和有关信息。

最后,准则23号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情况,包括转移确认的条件和时点、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及其金额、转移确认后继续留有的风险和利益等信息。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解析准则23号的应用。

公司将一笔银行贷款的权益转移给了另一家金融机构,转移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该转移是否满足转移确认条件?如果满足,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要判断转移是否满足确认条件,需要确定是否转移了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并且转移方是否具有对资产的重要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以下是您本次答题情况:一、单选题1、()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A、金融资产转移B、交易性金融资产C、继续涉入资产D、继续涉入负债【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资产转移。

2、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确认报告主体层面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

3、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选项B的说法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

4、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包括()步。

A、5B、8C、9D、10【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共9步。

5、()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D、《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6、()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A、继续涉入资产B、继续涉入负债C、交易性金融资产D、金融负债【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继续涉入资产科目。

7、()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资产转移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的一个主要事项,其中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程序、方法和原则。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内容进行综述和解析,旨在为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提供参考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其金融资产从一定的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的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以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经营行为。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存款转移、拆借转移、买卖转移等。

1.1存款转移存款转移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存款从一定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同类机构内部。

存款转移的原因可能包括:银行的利率改变、双方的贷款利率发生变化、企业有意改变资金分布等。

1.2拆借转移拆借转移指的是企业将其在一定金融机构拆借出去的资金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以实现资金分配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拆借转移一般比存款转移的运行程序简单,只需要双方确认拆借转移时间和转移金额后,进行及时支付即可完成。

1.3买卖转移买卖转移是指企业在一定金融机构买入的金融资产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相同机构内部。

买卖转移的过程比较复杂,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先在一定金融机构买入金融资产,再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最后在另一定金融机构卖出该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准备工作金融资产转移前,企业应做好准备工作,以避免发生任何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企业应确定转移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数量,以确定需要重新调整资产分布的规模。

其次,应确认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的费用问题,以确保转移过程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再次,应确认转移金融资产所需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是否齐全,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过程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过程要求企业将确定的金融资产从一定金融机构转移到另一定金融机构或者同类机构内部,以实现资金分布的调整。

新会计准则23号

新会计准则23号

新会计准则23号新会计准则23号(ASC842)是一项新的会计准则,旨在规范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自2019年12月15日起,该准则生效并开始适用于上市公司。

对于非上市公司,该准则将于2020年12月15日生效。

这篇文章将探讨这个新的会计准则的影响和其对企业的影响。

该准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租赁合同的资产和负债得到准确计量,以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

在过去,租赁合同通常被视为租赁费用,而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任何反映。

然而,新准则要求将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使其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对其租赁合同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它们是否构成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此外,该准则还要求公司在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之间区分租赁类型。

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租赁:融资租赁和运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方在租赁期间拥有资产,而运营租赁是指租赁方仅在租赁期间使用该资产。

融资租赁应被列入资产负债表,并且租赁资产的价值应该等于租赁负债的价值,而运营租赁只需在租赁期间列入租赁费用,不需要列入资产负债表。

该准则的实施也将对企业的税收和契约产生影响。

公司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规定,以确定对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处理方式。

此外,公司还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规定,以确定租赁合同是否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公司将面临更高的税费。

此外,公司还需要评估与租赁合同相关的契约,以确定可能需要进行重新谈判或修改的情况。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23号(ASC 842)的实施将对企业产生广泛的影响。

公司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规定,并了解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处理方式。

此外,公司还需要考虑租赁合同对税收和契约的影响。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与其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顾问合作,以确保准确地处理租赁合同,并根据需要进行合同重新谈判或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XX)财会[20X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八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二)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第十二条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

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第十四条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

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十六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七条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

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八条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

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一)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二)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条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一)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二)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

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三条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