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 Plan 资格。

□肇事赔偿:

(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赠送:一份《国际商业

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规范(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规范(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规范(2020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处置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我市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跨河、跨湖大桥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原因,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等危害后果的,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对道路通行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即时影响,消除后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组织指挥 第四条市、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安监、气象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公安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公安交巡警部门具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交通管制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保障高速公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 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事故情况,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 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

车辆管理制度: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 Plan 资格。 □肇事赔偿: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 提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对安全事故信息上报流程的规定,找出信息上报流程中容易导致信息瞒报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杜绝瞒报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的措施,使事故信息如实、及时地传递,有效降低事故,减少损失。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安全事故信息传导流程 安全生产的宗旨就是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事故,那么就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下,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号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是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行为指导规范。其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条款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即事故信息的传导过程。根据条例规定,绘出建筑安全事故信息传导流程图。(图1) 二、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分析 事故信息能否如实上报,最重要的就是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这一流程阶段。其中单位负责人的作用尤为重要,是一个关键节点。当事故发生之后,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如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影响、资质评审等,相关负责人通常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和采取“破财消灾”的办法,极力隐瞒和掩盖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消除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实施金钱、感情等方面的攻势,在项目内部把事故私了,而不按照规程,把事故信息如实、迅速的上报;另一方面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上报。尤其是在建筑生产第一线的直接劳动者——建筑工人们,由于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经济条件比较拮据等原因,他们普遍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事故中发生了人员的伤亡时,直接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周边的工友们,往往觉得只要获得一笔相对满意的经济补偿费,事情就算圆满解决了,并没有主动上报事故信息的意识。他们对国家颁布的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对瞒报、谎报事故信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无形之中成为了隐瞒信息的帮凶。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64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说明: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 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 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集会 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4、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应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与公司各种车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车辆事故的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 对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违章,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 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者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 4.涉外事故: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定与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行车事故车辆规定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 (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勘测,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 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较为严重的事故应杂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电话报告公司总调度 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以里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调度.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各种不同的经济实体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为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特别是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有的企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抓得不力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怕影响单位政绩、声誉,怕一票否决,怕影响职务升迁,怕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企业法人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为了逃避法律法规的追究和经济处罚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被伤害者由于家景贫寒和谋生技能单一所困,在就业人员与就业岗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被动进入明显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作业场所,盲目地签订生死合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进行私了等等。这样下去不仅不能为决策机关制订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和负担,给受害者家属及本人造成重大的心灵和精神上的创伤,更重要的是沾污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在此,笔者就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对策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一、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产生这方面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一是层层控制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指标。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到企业,并与企业领导人的奖惩挂钩,企业又把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区、队、车间、班组,导致企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只要不突破或少于控制考核指标,就可以保住自己或单位的工资晋升、职务升迁、安全奖励、评比先进等错误认识;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明明得知或是接到下属单位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也只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听之任之,由于上行下效,导致瞒报安全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上推下卸、逃避责任。少数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法人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不从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上查原因,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责任推给上级,说上级不支持,不投资、不管理;指责下级办事不努力,不积极、不扎实;怪受害者,不遵守规定,不按章操作,不走运气。总是一拳一脚干净撇脱。三是擅自私了,草菅人命。有的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上

公司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陕西国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车日常管理及违章、事故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公司车辆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意识特制订《公车日常管理及违章、事故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车辆的管理办法 1、凡我公司分派各部门使用的车辆,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操作,无固定操作人员的,由部 门负责人进行日常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如实做好本部门车辆的相关记录,包括《公车使用审批单》、《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公车使用登记表》、《公车信息登记表》 《公车加油记录表》,用以作为日后违章、事故及其他问题的处理的依据。 2、无分派的车辆归公司办公室管理调配和总工毛常健管理调配。 3、《公车使用审批单》由用车部门负责人上交公司办公室或总工毛常健审批。 4、《公车加油记录表》和加油卡由总工毛常健登记和管理。 5、《公车信息登记表》由公司办公室登记,包括基本信息、年检、保险、违章、维修等。 6、《公车使用登记表》随车由驾驶员登记如实填写。 7、部门负责人,应了解掌握车辆的使用情况,严格禁止公车私用。 、违反以下交通法规产生的违章和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解决: 1、货车司机无货运资格证的。 2、闯红灯的;

3、遮挡车牌的; 4、不按规定限速行驶的; 5、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6、机动车违规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8、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9、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处掉头的; 10、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11、无证驾驶的; 12、酒驾、醉驾的; 13、违反交警指挥的; 14、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如下: 1、负全部责任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后,剩余部分有当事人承担。 2、负次要责任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后,剩余部分由公司按事故责任的划 分来决定当事人赔付比例。 3、如当事人不主动承担责任,公司则采取强制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实用版

YF-ED-J510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 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 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 为100 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 公里(两者 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 天或行驶 里程为5000 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

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 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有责事故: 1)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如需报保险需扣500元事故罚款,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需到公司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保险公司不赔付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需立即联系事故专员,由事故专员协助处理,下车拍照,(照片需要事故四角照片,地上有标线,标线一并拍上,如照片拍照不清撤造成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三者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垫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垫付费用由公司统一发放给驾驶员,未按事故专员安排处理交通事故处以罚款200元/次。 4)如发生人伤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打122报案,通知事故专员,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伤者在治疗期间驾驶员应及时全力配合治疗,医药费部分由驾驶员垫付。 5)如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驾驶员擅自向报险公司报案处以罚款500元/次,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予以退回,我方所有事故车辆受损必须前往丰易达4S店维修。 6)出现交通事故,对方车辆肇事逃逸,无法找到第三方,需由个人承担所有车辆维修费用。 7)伪造事故现场,个人需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并予以退回。 8)未及时向事故专员发送事故照片或照片不清撤造成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处以罚款500元。 9)车辆安排维修后应及时向运营主管发送车辆维修时间和事故责任,如未按规定发送处以罚款200元/次,屡教不改人员予以退回。10)一个保险周期内(一年)出现三次有责交通事故且出险报案,予以退回。 11)故意隐瞒交通事故,一经发现,承担所有损失并予以退回。 1/ 2

2.无责事故: 1)发生无责交通事故需第一时间拍照,报备事故专员,听从专员事故处理流程处理; 2)无责事故必须更换车辆,如拖延或无故不更换车辆,按事假处理;3)发生恶意无责事故公司一经发现,予以退回; 3.人伤事故报告流程 2/ 2

意外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有限公司管理标准化文件 意外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安环圈提供) 受控印章: 编制: 审核: 会签: 审定: 批准: 2015年4月20日发布 2015年4月30日实施 天津****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修订记录表 序号版本号修订者涉及部门修订内容说明修订日期1 A0 公司所有部门新制定2015.4.21

1. 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控制事故损失。找出事故根本原因,落实改善对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此办法。 2. 范围 2.1 本公司发生的涉及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医疗卫生及交通事故适用此办法; 2.2 涉及偷窃、打架、恐吓、性骚扰、暴力行为等不属于工业安全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 定义 3.1 事故:凡干扰或打断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伤害、机械设备、材料、财产有损害的任何事件均称之。 3.2 轻微事故:员工受伤送医,失能(上班中断)低于2天(含)的事故或导致当站停产低于6小时(不含),经济损失低于500元(含)。 3.3 一般事故:员工受伤送医,失能在3—9天(含)的事故或导致当站停产在6—12(不含)小时的事故经济损失低于2000元(含)。 3.4 较大事故:员工受伤送医,失能在10---104天(含)的事故或导致当站停产12----24(不含)小时的事故经济损失低于10000元(含)。 3.5 重大事故:员工受伤送医,失能在105天(含)以上或涉及赔偿的事故或停产超过24(含)小时事故经济损失高于10000元。 3.6 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事故:依据国家法令规定办理. 3.7 交通事故:人员因作业活动(如上/下班、公差…等)发生交通意外等事件. 3.8 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定义 3.9 事发单位以部为单位 3.10 公司安全目标为:零安全生产事故 4. 相关文件 《公司员工手册》、《劳动法》 5. 职责 5.1 发现人员: 5.1.1 紧急呼救并通知该发生部门主管前往现场处理; 5.1.2 协助事故现场紧急救护工作。 5.2 事发部门主管: 5.2.1 指挥事故现场紧急救护工作;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842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标准版本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 施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企业内机动车辆虽然只是在厂院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如果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以及管理不善,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还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本章着重对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常见事故形式与预防进行分析研究,以提高广大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的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明,发生死亡事故最多的是企业内运输事故,约占全部工伤事故的25%,其中,坠落事故占17.1%,物体坠落的事故占8.7%。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有着一定的规律性。首先,车辆伤害事故与时间有关,每天7时到15时半的事故最多,占全部事故的59%。其次,和驾驶员年龄有关,一般发生在,18~40岁的人中居多,其中18~25岁的占25%,25~40:岁的占32.5%。人的各个部位受伤情况下不同,头部受伤约占12.5%,手臂受伤占23.49%,躯体受伤占19%,腿、脚受伤占45.1%。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分类: 1.按车辆事故的事态分:有碰撞、碾轧、刮擦、

某某客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某某客运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规范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的处理程序,依法、公正、公平的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查处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的管辖 一、凡我公司车辆涉及或我公司人员因工作原因涉及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全运营部都具有管辖权。 二、凡公司的车辆之间、人员之间、车辆与人员之间发生的轻微事故,在肇事双方自愿服从调解处理的前提下,安全运营部根据现场和有关部门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轻微事故,责任分部按本办法自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安全运营部。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全运营部按本办法处理。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不确定时,由安全运营部、维修中心、责任分部相关人员及涉案人员共同定损。 六、凡属于涉及本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须首先报告安全运营部,由安全运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大小,报告交警、保险、旅游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发生大、小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苗头,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以现场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析原因,划清责任,按责论处。由安全运营部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原因分析,达到教育责任人本人及全体员工、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微事故,涉及的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应在一小时之内向总经理汇报,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 2、发生一般性事故,涉及分部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立即报告总经理; 3、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搞好现场处理,了解基本情况,对事故性质作出初步认定,安全分管领导根据事故性质,及时向总经理、交通、交警、旅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事发后 2 小时内上报文字材料。 二、现场处理 1、现场处理应遵循“伤者第一、救护第一”的原则。 2、发生事故后 , 首先尽可能地抢救伤者,驾驶员或现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属地安全员或属地领导 , 在不破坏现场(设置标记、灰印等)的前提下尽快疏通道路。 3、安全人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同时报告安全运营部

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SDLQ)QB—AQB—01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将管理重心下放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含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处理安全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二章事故类型及划分标准 第五条伤亡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三)因公乘车发生事故时,或经指定路线上下班,所乘坐车辆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意外事故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按事故的对象和内容,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两大类。 人身伤亡事故按伤害性质分为物理性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物理性伤害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以下三种: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第七条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条发生交通事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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