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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瞒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瞒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对于瞒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追责处罚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火灾事故瞒报追责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单位瞒报、谎报警情、瞒报、谎报疫情、灾害、事故,后果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瞒报灾害、事故的行为的违法处罚,对于瞒报行为后果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履行火灾报警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火灾信息的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不按规定报警或者提供虚假火灾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处罚。

二、追责制度建立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建立了火灾事故瞒报追责制度。

一方面,对于发现瞒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瞒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

这样的追责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瞒报火灾事故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追责措施针对火灾事故瞒报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追责措施。

首先,对于瞒报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其次,对于瞒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措施。

另外,相关部门还将注重对瞒报行为进行舆论曝光,增加公众监督力度,促使各方积极履行火灾信息报告的义务。

四、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瞒报行为,相关部门还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

公司安全事故瞒报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事故瞒报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事故瞒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防止和遏制安全事故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科研、试验等活动中,因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报告安全事故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部门和人员;(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经济损失;(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用电话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三)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第六条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二)公司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进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三)公司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事故瞒报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安全事故;(二)对于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安全事故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嫌犯罪的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公司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瞒报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瞒报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单位和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瞒报,是指在发生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后,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致使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获悉、处理事故,从而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影响较大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公司内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报告义务和纪律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事故瞒报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瞒报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事故瞒报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引导员工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瞒报案件的查处程序,对发现的事故瞒报行为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惩罚与奖励并重。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瞒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数据记录系统,对瞒报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报告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在发现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

第十二条员工发现事故瞒报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不得包庇、纵容或趋之若鹜。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和部门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四条对于发生事故瞒报行为的员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过、降级等处分。

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一、引言安全事故是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严肃查处瞒报安全事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本文将从瞒报安全事故的定义、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问责方式以及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瞒报安全事故的定义瞒报安全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报告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

三、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1. 调查与认定(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瞒报事故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2. 问责主体(1)对瞒报事故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瞒报事故的有关部门,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问责方式(1)通报批评: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2)罚款: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瞒报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4)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实施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

确保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强化事故调查,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

对涉嫌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4.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瞒报事故行为。

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5.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制度落到实处。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共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有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干部职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中,对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一)一次轻伤2人以下、重伤1人或职业中毒2人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及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二)一次轻伤3人(含)以上、重伤2人(含)以上或职业中毒3人(含)以上事故及一、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三)对一次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追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四)对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即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由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自治州、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凡涉及到所属各单位公司级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未触犯刑律的,由公司履行追究职责。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轻伤、重伤、中毒、死亡责任事故及非伤亡责任事故追究标准:注:以上责任事故,集团将视情节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降级是指薪酬降级。

撤职处分原则上指职务级别下调一级,具体撤销几级职务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由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根据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报告原则1、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整,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逐级上报、分级负责的原则,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三、报告范围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性的伤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四、受理部门公司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全天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五、报告时限及相关要求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负责,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调度中心和值班领导负责,根据事故等级,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

(1)发生一般事故时,30分钟内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时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1小时内以电话快报方式报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集团公司调度处及上级部门。

六、责任追究1、公司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除接受上级部门责任追究外,依照集团公司《任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6 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国家总局第1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总局第1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7/03/30 17:55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9.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 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
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 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 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
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 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 照本单位事故统计。
立即报告 双报告制 “1小时” 情况紧急
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职责
《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 故等级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并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每级上报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的层级 事故情况应当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上报本级政府
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谎报是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瞒报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7、规定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救治疗
《办法》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有 三项内容:
一是事故单位责任人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 作。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救援 工作。
9、规定了事故抢险救援的 支持配合和暂停终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 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 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 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 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10、规定了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
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 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三)事故调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共九条。规定了事故调 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 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等内容。

瞒报事故处理的法律后果(3篇)

瞒报事故处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事故瞒报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法定程序报告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瞒报事故。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瞒报事故处理的后果。

二、瞒报事故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瞒报事故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瞒报事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刑事责任包括:(1)有期徒刑:对于瞒报事故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拘役:对于瞒报事故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

3.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失。

(2)赔礼道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4. 信誉损害瞒报事故行为会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单位的信誉,影响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同时,瞒报事故行为还会导致事故发生单位在招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三、如何防范瞒报事故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6月1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印发。

《办法》共17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行为的举报、受理、查证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安监局)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二)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五条举报实行“统一受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重庆市安监局举报电话:12350、67618069(未开通12350前使用)电子邮箱:**************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邮政编码:401147第八条重庆市安监局受理举报后,按照内部工作程序及时登记、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及时同举报人联系。

第九条重庆市安监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应在查证结束后20日内给予答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告、调查和处理在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事故、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

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要坚持当事人问责与管理者问责并重,首次从轻处罚、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控制室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所属煤矿企业调度室的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瞒报事故专项行动方案

瞒报事故专项行动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二、组织领导成立瞒报事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XXX(单位负责人)副组长:XXX(分管领导)成员:XXX(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工作目标1. 提高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2. 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3. 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4.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行动内容1. 全面排查事故报告情况(1)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事故报告底数;(2)对近三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排查瞒报、谎报、迟报事故;(3)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1)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3.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报告的重要性;(2)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3)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1)修订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和要求;(2)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信息系统,实现事故报告的实时监控和跟踪;(3)加强事故报告统计分析,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工作步骤1. 预备阶段(2023年X月)(1)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2)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

2. 实施阶段(2023年X月至2023年X月)(1)全面排查事故报告情况;(2)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3)加强宣传教育;(4)完善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6月1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印发。

《办法》共17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xx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 * 第310号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处罚发在⽣安全事故以后,我们需要知道如何最⼤限度地保障⾃⾝权益。

通常向公安机关报案,让他们去调查,还⾃⼰⼀个公道。

如果是⾃⼰犯错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是很⼤罪的,那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九条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全事故的情形。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年来⼀些事故单位的负责⼈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员在事故发⽣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步扩⼤的⾏为⽽设置的。

(⼆)客观⽅⾯客观⽅⾯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之规定,⽣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在本单位发⽣重⼤⽣产安全事故时,不⽴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之规定,有关地⽅⼈民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瞒报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瞒报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瞒报处理意见一、引言火灾事故是一种危险且具有破坏性的自然灾害,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

对于火灾事故的瞒报,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事态的恶化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因此,如何处理火灾事故的瞒报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我将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处理意见,以期能够更好地处理和预防火灾事故的瞒报问题。

二、火灾事故瞒报的危害1.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瞒报会延迟救援和处理,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加。

因为在没有及时处理的情况下,火灾可能会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

而且因为瞒报而延迟了火灾信息的发布,可能使得周围的居民无法及时采取自保措施。

2. 严重损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信力火灾事故的瞒报会严重损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信力。

一旦火灾事故被瞒报,可能导致公众对相关部门的信任和尊重减少,甚至可能产生公众不理解、不满甚至情绪激动的情况,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3. 阻碍了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的开展火灾事故瞒报还将影响到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的开展。

因为如果没有对火灾事故进行及时和真实的报告,相关部门将无法了解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也就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火灾事故。

三、处理意见1. 加强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对于火灾事故的瞒报问题,第一步是要从源头入手,加强对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

这既包括对宣传火灾事故危害的宣传教育,也包括对发现火灾后如何正确报告的宣传教育。

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火灾事故的认识和了解,才能够减少火灾事故的瞒报。

2. 建立火灾事故的举报机制对于发现火灾事故的瞒报,需要建立举报机制。

这是因为对于一些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甚至是被迫选择瞒报火灾事故的人,需要有一种途径和机制来进行揭露。

只有建立举报机制,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才能够真正地制止火灾事故的瞒报行为。

3.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火灾事故的瞒报,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罚。

只有加重对瞒报者的处罚,才能够增加火灾事故的守法意识,防止火灾事故的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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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建住文〔2011〕118号
关于转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
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严厉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现将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丰安办发〔2011〕
41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事故办法转发通知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8日印
附件
丰安办发〔2011〕41号
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街乡镇安委会、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严历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
事故的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相关精神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4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精神及内涵,并将《办法》精神传达贯彻至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工作力度,对于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汇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桂腾飞;联系电话:83656695)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事故办法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14日印发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上帝说:你要什么便取什么,但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2、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

没有它,天才会在
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3、当你无法从一楼蹦到三楼时,不要忘记走楼梯。

要记住伟大的成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
必须学会分解你的目标,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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