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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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

策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x〔x〕30号)和《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标扩面

(一)实行农村奖励扶助扩面。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奖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x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x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二)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x年1月1日起,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伤残7320元/年/人、死亡9000元/年/人。

(三)实行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全覆盖。对本县户籍的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常住管理对象,落实上环(皮下埋植)措施的,给予一次性200元的奖励;意外怀孕实施中止妊娠手术的,给予一次性400元的补助。对依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一次性5000元

的补助,依法生育二孩和多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育龄夫妻给予一次性600元的补助。

二、健全完善生育假奖励制度

对符x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四)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五)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六)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在x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对x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七)全面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按男孩30元、女孩40元标准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八)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和支付渠道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x 〔x〕11号)规定执行。

(九)落实利益分配优待。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四、着力推动相关政策兼容

(十)落实养老保险优待政策。计划生育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政府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在其享受计划生育政府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政府补助。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缴费补助。

(十一)落实医疗保障优待政策。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

乡医疗救助范围。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十二)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依据其失能程度,按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三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发放500元、400元、300元的护理补贴;60周岁以下49周岁以上(含)的给予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护理补贴。

(十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完善健康档案,加强健康促进指导,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政府提供的有偿签约服务包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支付,实现计生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十四)实行住院分娩补助。居民政策内二多孩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给予每人一次性200元的奖励。

(十五)加大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托幼机构除外)就读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可享受学校帮扶政策和申请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享受免学费政策,或学校帮扶政策,一、二年级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独生子女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

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残疾独生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六)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十七)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健康幸福家庭活动

(十八)建立“三岗”联系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一名乡镇(园区)领导干部、一名村(居)委会干部和一名村(社区)卫生室医生作为帮扶“三岗”联系人。

(十九)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救助。

(二十)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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