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的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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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②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⑥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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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金,应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与此相关的契 税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2、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搬迁个人支 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凭与搬;
3、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情况下,房 地产开发企业向对方支付拆迁费用时应取得地税 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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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费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取得发票: 1)施工方为建筑安装企业,应取得地税部门
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2)施工方为生产建筑设施、设备的增值税纳
税人,应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工业企业 专用发票” 3)施工方为经销建筑设施、设备的增值税纳 税人,应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商业企业 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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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取得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5、向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测绘、监 理、验收、咨询等营利性费用时,应取得地税部 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6、支付对象为个人的销售佣金,应以支付凭证 (或支付清单)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证明为合法 的入账凭证;
7、支付对象为销售公司的销售佣金,应取得地税 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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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付对象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应取 得金融机构开具的付息凭证;
9、支付对象为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应 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10、其他费用发票应按支付对象属于增值 税或营业税纳税人的不同身份来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缴纳中,应该说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跨度长,各项费用开支名目较多,会计核算要求较全面。

因此,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二、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逾期开发所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三、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四、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财务费用,如果包含有逾期的贷款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五、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凭什么作为入账凭证呢?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凭什么作为入账凭证呢?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凭什么作为入账凭证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1)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4)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5)其他相关资料。

大连大地税公告〔2014〕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应提供真实发生凭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由动迁公司负责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动迁公司支付明细及被拆迁人签收凭据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被动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拆迁(回迁)合同,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供支付凭证及拆迁补偿发票;被拆迁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等。

青岛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凡按照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安置房项目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应计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计入土地成本。

厦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3号公告规定:拆迁补偿费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当一一对应。

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产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产价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购建支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第一个重要部分是房屋购建支出。

这包括购买新房、购买二手房进行翻新改造或者扩建等。

具体来说,购买新房的支出包括购买房屋的总价款、增值税、契税、经济适用房保障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偿金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等。

购买二手房进行翻新改造或者扩建的支出包括二手房购买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翻新、改造或者扩建的费用等。

二、房屋销售支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房屋销售支出。

这包括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支出,如中介费、广告费、评估费等。

另外,如果出售的房屋是经营性房产,还可以扣除与房产销售有关的相关支出,如房产管理费、维修费等。

三、房屋拆迁安置费如果您的房屋因为拆迁而获得补偿款,那么这部分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一部分。

这包括拆迁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是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一部分。

这是指购买房屋时需支付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会根据不同区域和政策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金额,因此每个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能会有所不同。

五、其他补偿费用除了以上提到的项目,还有其他一些与房屋购建和销售有关的补偿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一部分。

这包括房屋拆改过程中支付给施工方的费用、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失的补偿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与相关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确认,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总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房屋购建支出、房屋销售支出、房屋拆迁安置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与房屋购建和销售有关的补偿费用。

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国税函 【[2010】 220号

国税函 【[2010】  220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成文日期:2010-05-19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回迁房问题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所得税问题

回迁房问题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所得税问题

回迁房问题增值税政策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1、按照本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房地产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金额如何确定,比较明确的是这个河北省文件。

文件区分回迁房是否承担土地出让价款明确了视同销售的金额。

第一种情形由于承担土地价款,是按近期销售均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我们认为把商品房视同销售,对应价款用来支付拆迁费用,第二种情形未承担土地价款按其组成计税价格(不含土地)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营业税政策的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无论哪种情形,依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我们认为都属于拆迁补偿费用,应该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可以扣除,但由于此类费用的支付有很多无法采用票据控管,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二条关于“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问题的第(三)项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在实务中,除要严格明细核算外,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列支凭证,其中对于按政策规定无法取得票据的,例如涉及个人(居民或村民)补偿的,要取得当事人的签字手续并与花名册及相关合同、协议对应。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区别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区别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区别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检查要注意点:1、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是可以不需要取得发票的。

房地产企业出具下列凭证可以税前扣除:(1)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2)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或收条;支付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都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3)被拆迁户的门牌号码;(4)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费协议;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2、土地不能按评估价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扣除项目,具体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合法凭证参考表完整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合法凭证参考表完整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合法凭证参考表(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2021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征收率扣除率表!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2、增值税适用税率表3、增值税适用征收率表4、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5、消费税适用税率表消费税20消费税润滑油 1.52元/升21消费税燃料油 1.20元/升气缸容量250毫升(含250毫升)3% 22消费税以下的摩托车23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10%气缸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24消费税1%下的乘用车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25消费税3%1.5升)的乘用车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6消费税5%2.0升)的乘用车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7消费税9%2.5升)的乘用车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12% 28消费税3.0升)的乘用车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25% 29消费税4.0升)的乘用车30消费税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40% 31消费税中轻型商用客车5% 32消费税高尔夫球及球具10% 33消费税高档手表20% 34消费税游艇10%2021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大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率:1、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优惠青睐企业,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20%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扶持的科技行业适用15%税率: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6.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底);这6大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房地产转让主要税费有出让方增值税及附加、出让方土地增值税、双方印花税及契税、出让方所得税等。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同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增土地增值税。

收到政府收储款及奖励金应缴企业所得税,属企业财产转让收入。

注意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征收主体是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

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土地部门(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所签订的收储合同不在列举范围内,不用缴纳印花税。

契税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全法凭证

土地增值税全法凭证

某省土地增值税内部执行口径,仅供参考各设区市地税局一科(处):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我处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部分地市意见。

根据对现有政策的理解,在总局未下文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统一按如下口径掌握:一、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收入和成本扣除项目的确认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或以较优惠价格归还给搬迁户的,应视同销售计算其收入。

对等面积偿还部分,其收入为安置房的价格,具体金额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包含重置价和补差价。

对超面积部分应按市场价计算收入。

对于回迁房的开发成本按等面积安置部分确认的收入为扣除金额。

二、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问题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的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据以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1、“合法有效凭证”的界定标准凭证是指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的立法宗旨,税收意义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1)所提供的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2)所提供的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会计凭证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节录内容见附件)等;(3)所提供的凭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及其他票据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

2、“合法有效凭证”的表现形式(1)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2)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需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3)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4)军队、武警部门管理的专用收据(5)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

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在线访谈专题访谈内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内容2013年7月12日上午,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开展7月在线访谈活动。

东方市地税局局长付仕仿做客访谈室,围绕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问题,与广大纳税人、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现场回答网友的提问。

该局征管、税政、纳税服务的业务骨干参与访谈活动。

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该阶段主要发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主要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金、契税、规费、土地变更费、土地评估费、其他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主要含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其他等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有关规定,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1)以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以自有的开发产品(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3、单位集资房并有偿分配给职工,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文件,单位集资建房并有偿向职工分配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4、自然人身份参与土地的竞标,中标后此自然人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对该自然人征收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土地中标的自然人以中标的土地作为投资入股,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5、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有新政策吗?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缴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作了明确。

拆迁补偿涉税政策解读

拆迁补偿涉税政策解读

拆迁补偿涉税政策解读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补偿的税收处理如下:第一部分营业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是掌握拆迁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如有县级以上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的批文,不论拆迁补偿费的资金来源如何,均免征营业税。

1、《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执 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
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 2016年 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 期,与 2016年 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 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016〕36号)第 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 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 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
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 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

土地抵减销项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扣除的两种观点

土地抵减销项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扣除的两种观点

土地抵减销项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扣除的两种观点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又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土地并没有采取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无法按现行增值税规则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因此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采取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来说,按5%征收率计税已经考虑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因素,因此不得再扣除购入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1.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3.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土地配套费等其他费用。

土地款扣除凭证: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225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已销售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请问: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是按22500万元全额扣除,还是按照土地成本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扣除?分析:一、会计处理(一)购入土地时: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22500贷:银行存款 22500(二)确认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46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52.2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7.71(三)结转土地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成本 16875贷:开发产品 16875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拆迁补偿费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拆迁补偿费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拆迁补偿费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问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常常会对一些老旧的住房、厂房等进行拆迁,以便进行土地再利用。

然而,对于拆迁补偿费是否可以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首先,拆迁补偿费的性质需要明确。

拆迁补偿费是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发展,对拆迁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赔偿,旨在补偿其因拆迁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并非是出于该地块的土地增值,而是基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行使,因此其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并无直接联系。

其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财产性税收,旨在根据土地的增值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然而,如果将拆迁补偿费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可能会导致税负不平等,给纳税人带来不公平的负担。

因为拆迁补偿费不仅仅包括土地增值部分,还包括了其他补偿费用,将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能会导致以补偿费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的收入,容易引发贫富差距的扩大和社会不平等问题。

再次,拆迁补偿费本身已经在税法中得到充分考虑。

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由取得土地增值收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税款计算以合同出售地块的代价或者补偿的代价为税基。

”这一条例明确了纳税的依据是土地增值收益,而拆迁补偿费并未直接涉及土地增值的部分。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拆迁补偿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征个人所得税,已经为拆迁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最后,将拆迁补偿费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能会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大的复杂性和风险。

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复杂多样,每个案例都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补偿标准,而将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此外,纳税人可能会通过虚构或者夸大拆迁损失来减少税款负担,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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