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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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71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管理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门票价格管理中,认识不统一,原则不明确,部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水平较高,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加强门票价格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规范秩序,严格审核门票价格。

各地要于近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规范门票价格秩序,制止门票价格的过快上涨。

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

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

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

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

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代表,尊敬的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我是来自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我叫高晓军,20xx年从部队转业后,从事了律师工作.我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始终热心公益事业,20xx年成立了涧西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律师服务站,参加了洛阳市公交票价调整的听证会,这次我有幸成为消费者的一名正式代表,参加本次听证会。

感到很幸运,又感到责任很大。

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我在会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访问,上网查找了一些资料,除此之外我很认真地研读了听证组织部门提供的有限的听证材料。

我作为一名律师,一名消费者代表,借此机会,谈一下个人看法,供政府决策时参考。

一、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多处涉嫌违规。

1、采取简易程序不适当。

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以及《河南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列入河南省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价格及收费标准时,社会影响面较小或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价格听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不是降低门票价格,也由于龙门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5A级旅游景区”、“洛阳的名片”,是我们洛阳百姓招待外地亲朋好友的必到之处和全世界游客来洛的必游之地,其门票价格的调整,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

因此,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采用简易程序既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听证会不符合公开性的要求。

20xx年2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其指出:在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但是,据了解,本次听证没有向社会公布,更谈不上提前两个月了。

2022听证发言稿例文

2022听证发言稿例文
第3页。 20xx 年 2 月 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 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其指出:在举行门票价 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 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 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 社会公布。但是,据了解,本次听证没有向社会公布,更谈不上提 前两个月了。只有 4 月 18 日《东方今报》进行了新闻报道。因此 不符合公开性的要求。 3、本次听证会没有经过初审报告和公开论证。 听证会代表所没有看到连续三年的预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这是不应该的。如何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实现景点效益的最大化 是一个大课题,在听证会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调价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论证,认真测算评估后,慎重提出可行性方案,而我认为 本次听证会,政府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充分。 4、 听证代表来源和构成不符合《通知》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指 出,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 和调整要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 公开举行,要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代表中消费者代 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
这次水价调整,我们也是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作为公益性单 位,在考虑到企业生存的同时,更多的还是考虑了市民的承受能 力,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所以本次的水价调整方案也
第8页 共23页
是在体现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出台的适当调整方案。当然,水价调 整成功后,受益的还是我们的市民,我们收取的水费最终也是“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城市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水行业将 更有保障,才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水。
6、监审报告的制定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 没有根据监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 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 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进行监审,监 审报告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的监审,不具有权威性, 难保客观真实。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豫文旅市场〔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要求,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综合研判(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向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认真审核把关后,将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演出举办单位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通报地市级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风险评估意见通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综合地市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在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情况,出具综合研判意见,反馈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并抄送省公安厅。

(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和演出举办单位要建立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将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和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19
•【字号】豫发改收费〔2015〕638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6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郑州海关、省地震局、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8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河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17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64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1921号)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由双方自愿委托、协商确定。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明码标价,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015年6月19日。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XXX 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 市区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文化旅游、绿化市容、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游览参观点的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利用公共资源(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政府性资金等)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游览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XXX 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降低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

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的,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二)区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未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制定具体工作并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层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价格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26
【实施日期】200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6年8月26日 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有关情况,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门票价格及Leabharlann 关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游览参观点名录
附件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1
省份:年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1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老人家补报2005年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
五、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除以正式文件上报外,已连接上“全国发展改革委系统纵向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纵向网上报。
附件: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1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2
二、门票价格管理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门票价格管理的同时,就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年度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应由游览参观点如实填写,必要时应经游览参观点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地价格和管部门签署意见,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游览参观点的相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为保持门票价格基本稳定,协调各地门票价格管理政策,我委将适时对各地门票价格及变动情况予以通报。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发改价格〔2008〕905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

(7)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门票票价规定

门票票价规定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

3、《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978号):三、认真执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对全日制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l.40米以下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措施。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救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

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衣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实行免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一、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发改价格[2015]2005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局):近年来,为保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合理、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及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对促进旅游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部分景区违反价格政策规定,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扰乱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有的地方提高门票价格违反了国家相关定价规定或未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加重了旅游消费者负担,引起社会关注和反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现就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将对部分影响较大的重点景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约谈经营者,要求其发挥表率作用,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9•【文号】发改价格[2007]227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景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几年,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大幅度提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实现游览参观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现就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

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大多具有弘扬民族精神、继承历史文化、提供休闲娱乐等公益性的功能,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

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游览参观点,要结合政府财政拨款情况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

对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要尽可能免费鼓励公众参观。

二、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 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 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 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豫发改收费[2008]232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327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省政府两转两提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转提发[2008]4号)精神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8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2008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8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明上河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明上河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明上河园门票价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5.16
•【字号】豫计收费函[2001]131号
•【施行日期】200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明上河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131号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开封市物价局:
你局汴价房字[2000]第100号《关于调整清明上河园门票价格的请示》收悉。

清明上河园属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大型宋代文化主题公园。

几年来为提高景区的整体品味,丰富其文化和景观内涵,不断增加了对园区内景点景观建设的投入,目前已成为国内外旅游者到开封的必选景点。

为支持和鼓励清明上河园进一步加大景区的建设与投入,促进开封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清明上河园门票价格批复如下:
一、清明上河园门票价格由30元/人调整为40元/人,园内不得另外设点收费。

二、实行非节假日、双休日门票价格下浮的办法,具体下浮幅度由你局确定。

三、新调整的门票价格应在向社会公告二个月后执行,即新门票价格自2001
年7月16日起执行。

听证会发言稿样本

听证会发言稿样本

听证会发言稿样本导语:感到很幸运,又感到责任很大。

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我在会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访问,上网查找了一些资料,除此之外我很认真地研读了听证组织部门提供的有限的听证材料。

以下是关于听证会发言稿样本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听证会发言稿样本范文篇一位领导、来宾、听证代表、旁听代表:您们好!本人是群众代表之一的冯浩俊。

对于调整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个人的观点是:同意方案四将地区划分收费,但反对大幅度涨价。

根据调查显示,对于调整收费标准,绝大部分人是表示反对的,理由如下:据了解、调查反映,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并不知道路内停车场要调整收费标准,也不了解路内停车场的定义,因此,个人认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该征询更广泛的意见,尤其是相当部分“以车代步”中层收入的群众。

如果没有广泛征询意见,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过场戏而已。

20**年是物价“飙升年”,房价、肉价、油价等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品都在不断涨价,现在停车场又想分杯羹,居民普遍反映,现在的收入没有明显上涨,根本就跟不上物价上涨后的价格水平,尤其现在路内停车场的价格涨幅是23倍,甚至比繁华商业中心停车场的价格还要高,群众难以接受,将来势必出现更多的乱停、乱放等现象,从而加大管理。

调整后的时间段设置不合理,尤其是一类地区,应当将“19:30分”再往后顺延,延长到“22:0023:00”比较合理,因为繁华商业中心大多数集中在“22:0023:00”这个时间段结束营业,如果按照“7:3019:30”为计费时间段的话,将会造成很多群众“享受”两个时段的收费价格,从而导致大幅度增加停车费用。

据群众反映,泊车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现象。

部分路段的路内停车场设施不能使用羊城通服务,而且又不允许人工收费,硬要车主购买含押金的120元或220元电子停车卡,依本人建议,不能提供羊城通和人工收费服务的路内停车场,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另据群众反映,人工收费的路段存在“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若车主不要发票,人工收费就低点,或采取一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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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
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9
【实施日期】2008.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11月底前对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范围;
(二)各游览参观点现行门票价格及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服务价格;
(三)免费开放、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
票的销售优惠率。

二、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
(一)价格主管部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范围。

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完全由商业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让经营权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各地据此政策,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二)清理整顿期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三)对现行门票价格进行重新审核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收费,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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