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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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71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管理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门票价格管理中,认识不统一,原则不明确,部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水平较高,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加强门票价格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规范秩序,严格审核门票价格。

各地要于近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规范门票价格秩序,制止门票价格的过快上涨。

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

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

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

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

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代表,尊敬的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我是来自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我叫高晓军,20xx年从部队转业后,从事了律师工作.我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始终热心公益事业,20xx年成立了涧西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律师服务站,参加了洛阳市公交票价调整的听证会,这次我有幸成为消费者的一名正式代表,参加本次听证会。

感到很幸运,又感到责任很大。

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我在会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访问,上网查找了一些资料,除此之外我很认真地研读了听证组织部门提供的有限的听证材料。

我作为一名律师,一名消费者代表,借此机会,谈一下个人看法,供政府决策时参考。

一、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多处涉嫌违规。

1、采取简易程序不适当。

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以及《河南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列入河南省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价格及收费标准时,社会影响面较小或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价格听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不是降低门票价格,也由于龙门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5A级旅游景区”、“洛阳的名片”,是我们洛阳百姓招待外地亲朋好友的必到之处和全世界游客来洛的必游之地,其门票价格的调整,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

因此,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采用简易程序既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听证会不符合公开性的要求。

20xx年2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其指出:在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但是,据了解,本次听证没有向社会公布,更谈不上提前两个月了。

2022听证发言稿例文

2022听证发言稿例文
第3页。 20xx 年 2 月 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 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其指出:在举行门票价 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 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 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 社会公布。但是,据了解,本次听证没有向社会公布,更谈不上提 前两个月了。只有 4 月 18 日《东方今报》进行了新闻报道。因此 不符合公开性的要求。 3、本次听证会没有经过初审报告和公开论证。 听证会代表所没有看到连续三年的预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这是不应该的。如何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实现景点效益的最大化 是一个大课题,在听证会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调价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论证,认真测算评估后,慎重提出可行性方案,而我认为 本次听证会,政府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充分。 4、 听证代表来源和构成不符合《通知》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指 出,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 和调整要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 公开举行,要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代表中消费者代 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
这次水价调整,我们也是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作为公益性单 位,在考虑到企业生存的同时,更多的还是考虑了市民的承受能 力,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所以本次的水价调整方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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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体现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出台的适当调整方案。当然,水价调 整成功后,受益的还是我们的市民,我们收取的水费最终也是“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城市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水行业将 更有保障,才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水。
6、监审报告的制定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 没有根据监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 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 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进行监审,监 审报告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的监审,不具有权威性, 难保客观真实。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豫文旅市场〔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要求,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综合研判(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向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演出活动举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认真审核把关后,将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演出举办单位自评报告和掌握的相关情况通报地市级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风险评估意见通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综合地市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在自评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情况,出具综合研判意见,反馈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并抄送省公安厅。

(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和演出举办单位要建立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将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和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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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
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9
【实施日期】2008.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11月底前对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范围;
(二)各游览参观点现行门票价格及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服务价格;
(三)免费开放、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
票的销售优惠率。

二、门票价格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
(一)价格主管部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范围。

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完全由商业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让经营权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各地据此政策,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二)清理整顿期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三)对现行门票价格进行重新审核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收费,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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