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法律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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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人保护。
人权的个人保护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权 利实现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合法抵抗暴政和不正 义的法律‛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 宪法中逐渐淡化甚至取消了这项权利规定
(三)人权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四类: 第一,人权宪章类: 《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的条款、《世 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 其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 言和行动纲领》等。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 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 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 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各国宪法都相继确认了基本人权并将它作为 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1809年的瑞典宪 法、1812年的西班牙宪法、1814年的挪威宪 法、1831年的比利时宪法、1849年的丹麦宪 法、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1871年的德国境 内绝大多数州的宪法和1874年的瑞士宪法
汉语出版物通常将“natural rights”译为“天赋人 权”。这是不妥的。 因为“天赋人权”还原为英文,就成了“natural and human rights”,显系重复。因此,只可以写成“天赋 权利”,因为在自然法学者那里,天赋权利与人权其实 是相通的。 但将“natural rights”译成“天赋权利”,也不尽妥 当。因为“天”在汉语里含义复杂,易于引起误解。
法律与人权
一、人权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最早产生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
想中。人权作为一项道德原则被普遍接受, 始于中世纪末叶;其权利化、法律化却经 过了漫长的历程,而人权走向国际化的进 程则更晚。
人权权利化的最初阶段是以少数人特权形 式出现的。人权法律化以1215年《大宪章》 为代表,该宪章第29条规定:‚对于任何 自由民,除非经过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们或 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不得予以逮捕、监 禁、流放和处死‛。
(二)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内法对人权的主要保护方式:
第一,立法和宣言保护; 第二,司法保护; 第三,个人保护。
第一,立法和宣言保护
人权作为国内法的根本原则和重要内容, 首先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特别是体现在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 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和宣布人权,是近代民主政 治和法制的基本特征。 其他法律部门也把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并以 不同的立法方式把宪法确立的人权原则和基本 人权规范化、具体化.
“natural rights”以译为“本性权利”或 “自然权利”为宜。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天赋权利”一词必须废 弃。鉴于“天”字在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里意 蕴颇丰,倘若严格界定,继续使用它,也不无 积极意义。
(二)人权的层次与分期
1.人权内涵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
13-14世纪兴起于意大利,15世纪扩张到 整个欧洲并进入高潮的‚文艺复兴‛运动 奉行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人文主义,以自 由、平等为口号的人道主义,以唯心史观 为基础的抽象的人性论,这些成为资产阶 级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
17世纪由资产阶级最早提出的‚天赋人权‛ 观,使人权理论开始走向系统化。 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普 遍权利‛;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 明确提出‚天赋人权‛ .
二、人权的含义
(一)人权释义
(二)人权的层次与分期
第一个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的 伟大诗人但丁(1265—1321)
《论世界帝国》: “帝国的基石则是人权”; “帝国也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帝 国毁灭自己也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因此 帝国无权毁灭自己。……毁灭帝国是违反人 权的。”
2.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以强调尊重人、关怀人为内容的人权精神,表 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 它不仅是作为一种概念,而且是作为一种人类 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而存在。它象一把尺子, 标出了人类生活的文明程度及未来应当达到的 文明指标。 人权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 文明法律的目的,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 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 与恶。
人权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1.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2.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3.法律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人的各项具体权利 受到尊重、得到保障,就自然是法律的目的。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类对环境和本身 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一些需要用法律去调整的 关系就会大量涌现,而已经有法律调整的关系 也在变化,所以人权又是法律发展的源泉。
四、人权争议问题
人权的普适性 人权的多样性
第二,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 主要有:《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等。 第三,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其 中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难民和无国籍人 的国际保护。
第四,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例如,《关 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战时保护平民的 日内瓦公约。 在对人权实施国际保护的同时,广大第三世界 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大国借口人权问题 来干涉别国内政。
3.1945年10月生效的《联合国宪章》宣布: ‚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类 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 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 大小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 《世界人权宣言》,宣布:‚所有的人均生 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人权概念 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 史条件下基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 人的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 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 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1.人权的主体:
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人民”宽泛。
人权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讲,就是所有人都可以 享受的权利。 享受这些权利,不需要特别的资格,凡是生物 意义和社会意义上的“人”,都应有相应的人 权。
特点是强调人权的平等性、积极性,要
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平等地享 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理论依托于20世纪五、六十年 代殖民地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运动;
其核心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要求通过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促进发展。
三、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人权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 人权与国际法的关系
3.法律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无法律即无文明;无法律也无人权可谈。 人权和法律不可分离。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 么只是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 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人权的法律保护的优势:
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 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 冲突的现象; 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17世纪英国洛克论述的自然权利,是指人本身所固 有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平等权、 自由权和财产权。
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人生来就平等地享有 生存权; 人的自由是保护生命、追求财产的前提; 人的财产权是维护生存和享受自由的基础。 因此,生存权、平等权、安全权、自由权、 财产权、反抗压迫权、追求幸福等自然权利, 人人都要享有,且不受侵犯。
人权的国际化
1.19世纪,国际人权保障主要限于禁止贩奴和 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权利。 2.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四大 自由‛是:在世界各地,人人享有言论和写作 的自由;人人享有按自己的方式崇拜上帝的自 由;人人享有不受饥饿的自由;人人享有无恐 惧的自由。‚四大自由‛后来被《大西洋宪章》 所确认。
2.“三代人权”理论
第一代人权理论依托1789年法国大革命; 核心是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公民 和政治权利; 第一代人权的特点是强调人权的自由性、消极 性,即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 因此要求限制国家权力。
第二代人权理论依托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
其核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人权的客体
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
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 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3.人权的要素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
式要素。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人权即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
分自由,而自由并非恣意横行,乃是指人 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广阔的空间。
4.人权的本原
第二,司法保护;
人权的司法保护即通过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对 人权所进行的保障。 在西方,司法的特殊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即 普通法院司法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 前者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 查普通法律是否违宪(如美国、日本、加拿大、 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之)。后者则是通过成立 专门的法院来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如意 大利、德国实行的制度)。
人权的法律化
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写道:‚一 切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 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状态时,是 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和剥夺 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 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 和获得。‛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 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 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不可转 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 福的权利。‛
5.1977年召开的第32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由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 决议案》,强调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 展权是基本人权。 6.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非洲人权与民 族权宪章》则首次确认了发展权 7.1993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届世界 人权大会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 也是一项个人人权,它和生存权一样,是最 重要的基本人权。
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 和本质;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 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汉译“天赋人权”一词,存在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