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合集下载

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律背反关系-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律背反关系-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l 行 业 探 讨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1 2 期
论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的二律背反关 系
— —
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葛凡 泽 陈瑶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 1 0 0 2 3) 摘 要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法功能的基本 内容 。对我国刑罚体 系的构建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新刑 诉法的 诞生 ,我 国 由传统的 以惩 罚犯罪为主 要内容的刑罚体 系发展成为惩 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二者并重 的新 机制。但应 当看 到 。二者对 刑法功能 的价 值体现存在着不 可避免的 矛盾 。甚至是悖 论。本文 以刑 法的功能为视 角 。探究二者在 司法 实践中的矛盾关 系 ( 即二律背反关系 )。并对如何平衡 二者关系给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 惩罚犯罪 ;保 障人权 ;二律背反 ;矛盾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1 2 — 0 0 2 8 — 0 3
家李斯特 曾指 出, “ 刑法不仅是善 良人的大宪章,而且
是 犯 罪 人 的大 宪 章 ” 。刑 法 的功 能 之 一 ,即 为 以权 力 保 障 权 利 ,不 仅 是 一 般 人 的权 利 ,也 包 括 犯 罪 人 的 权 利 。 即刑 法 一 方 面 要 保 证 凡 是 没 有 违 反 刑 法 规 范 者 ,均 不 受 国家 或 地 区权 力 机 关 的干 涉 、侵 犯 或 处 罚 ;另 一 方 面 则 保 证 犯 罪 人 不 受 超 出法 律 规 定 范 围 以外 的追 诉 、 审 判 与 处 罚 , 以及 不 受 有 违 人 道 与 藐 视 人 性 尊 严 的 残 虐 刑 罚 。 保 障 人权 的 具 体 内容 又 分 为 对 公 民的 权 利 保 障 和 对 犯 罪 人 的权 利 保 障 。对 于 公 民而 言 ,刑 法 的主 要 功 能 表 现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履行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也涉及到保护和维护人权的问题。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1. 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也对处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公安机关必须遵循合法、公正、适用程序的原则,严格审慎处理案件。

同时,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保障被处罚者的人身自由权,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得进行非法、不适当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 财产权的保障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处罚者财产权、合法经营权的不受侵犯。

对于因处罚导致的损失,公安机关应及时赔偿或者协助赔偿。

3. 人权教育的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再也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必须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引导罪犯自觉接受好处和惩罚。

这也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方式,通过教育引导来防止类似罪行再次发生。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面临的问题1. 法律保障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对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人权教育等方面保障得越来越完善,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因为法律的规定和保障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在处罚过程中出现赔偿不当、权益不平衡等问题。

2. 执法标准不明确在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的过程中,执法标准不一,依法治理的要求得不到落实。

在盲目执行的同时,也会出现违法执法、恶性执法等现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3. 受理机制不健全在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受理机制不健全,设置不合理,导致对案件的处理效率低,影响到公民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对个人的正当权益产生侵害。

三、结论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人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试论我国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

试论我国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
双重预 防说 。认为适用刑 罚的 目的是预防犯 罪 , 包括特 殊预防和 一般预 防 。特 殊预防 是通 过 对 犯 罪分子 适 用 刑 罚 , 防 其再 次 犯 罪。一 般预 预 防, 即通 过创制 、 适用和 执行 刑 罚防 止社 会 上的 一般 人 犯罪 。( ) 目 3三
我们主张刑罚的 目的是惩 罚犯 罪 , 预防犯罪 , 但我们应从 更深层 次的
在 不同的历 史时期 , 不同 的角度 来分 析或 以不 同的 理论 为依 据 , 有 从 会 若 干含义迥异 的刑罚 目的 。 ”
1我 国 刑 罚 目的 的概 说
我 国刑法学界 历来对有 关刑罚 目的方面的 问题进行过 很 多探 索 , 理 论 界可谓是见 人见 智 , 众说 纷 纭 。目前 有代 表性 的观 点主 要 有 以下 几 种 : 1 直接 目的说和 根本 目的说 。它认 为 刑罚 的直 接 目的是惩 罚 、 () 教 育、 威慑和该造 ; 根本 目的 是保 护社 会 主义 的生 产 力和 生产 关 系。 ( ) 2
【 摘
要】 刑罚目 的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 热点,刑罚目 “ 的是刑法的 精髓”它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居于中 , 心地位, 对刑事立法、 法和执法具 司
有指导和决定作 用。在提 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 , 刑罚 目的理论对于维护人权 , 保障我国公 民的权利 , 促进我国人权事业 的发展有着深远 的意 义。
这样会使刑 罚丧失正义和公正 , 不会达 到刑罚 的目的 , 反而会 在某种 程度
上造 成 对人 权 的践 踏 。
的说 。认为刑 罚的 目的有三 : 惩 罚和改 造犯 罪分 子 , 即 预防 他们 重新犯 罪 ; 育和警戒 社会上 的不稳定分 子 , 教 使他们 不走上犯 罪道路 ; 育广大 教 群众增 强法 制观 念 , 极 同犯 罪 行为 做 斗 争。 ( ) 积 4 刑罚 目的的 二 元论 说 。认 为刑罚 目的是报应 和预 防 的辩证 统一 。刑 罚的 目的 不仅仅 追求 惩罚犯 罪 , 抵制犯 罪的 目的 , 而且 积极 追求预 防犯罪人再 次犯罪 的 目的 ,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1.对立性。

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因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状况不同,往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所侧重,二者总体上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2.统一性。

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1)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导致错案率较高,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

如果不去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构建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探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二者,确保公平正义。

第一部分:惩罚犯罪的目的和意义惩罚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给予犯罪者必要的法律制裁,以达到以下目的:1. 阻吓犯罪:严厉的惩罚可以让潜在犯罪者对犯罪行为感到畏惧,减少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正义回应:惩罚犯罪体现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给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回应,通过制裁犯罪者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

3. 预防再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可以迫使其反思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期望其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和内容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命和生活,社会应保护每个人的基本安全,预防和制止暴力犯罪。

2. 自由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社会应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3. 平等权和公正: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对待,在司法系统中,所有人应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部分:平衡惩罚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挑战。

在平衡二者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合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人道和尊重:惩罚犯罪应遵循人道原则,不得使用酷刑、残酷或羞辱性的惩罚方式,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3. 预防再犯:除了对犯罪者进行制裁,也要关注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

4. 受害者权益:保护人权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提供心理和物质支持,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赔偿。

第四部分:现实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仍面临各种挑战。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惩治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人权的原则。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二者对立,而是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人权的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

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依法审判和处罚是必要的,但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书面通知被捕的原因、享有辩护机会、不受酷刑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这些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

其次,惩罚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和谐。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和社会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

因此,惩罚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鼓励他们反思并认识自己的错误。

这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有能力谋求一份合法的生活。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从源头预防犯罪。

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预防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以及加强犯罪预警和犯罪侦查能力等。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权,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通过预防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减少犯罪的发生,进一步确保人权的保障。

总之,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和平等。

同时,刑罚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而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预防再犯。

此外,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

一方面,惩罚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与福祉;另一方面,保护人权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惩罚犯罪的重要性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依法给予惩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此外,惩罚犯罪也起到了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当罪犯面临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更倾向于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现了对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人权。

保护人权的基石是法治,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权意味着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它保障了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同时,保护人权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别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和机会平等。

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

尽管两者在目标上看似对立,但在实践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当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时,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首先,惩罚犯罪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庭的判决应当依据清晰明确的法规和证据,且不得违反个人权利的规定。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惩罚应尊重其基本人权。

这包括对待待审人员的合理对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诉权,以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尊严和福利。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人,必然有社会行为。

然而我们是不同的个体,就必然有不同的行为,而在社会生活当中,因为各种不同的因素,往往我们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便是犯罪。

社会存在着犯罪,为了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

然而我们不能单独地讲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而往往在人们的思维中却分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认为犯罪就应该受到严惩,就应该往死里整,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都会自觉不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力,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害。

所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他们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另一单独谈惩罚犯罪,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后果,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或者单独地讲保护人权,这样也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而只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正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法的宗旨!。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在法律制度下,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如何平衡犯罪追究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具体情况。

刑法的本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权益。

然而,犯罪追究必然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和干涉,这可能对其人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刑法时,必须寻找一种平衡,既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又能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

首先,刑法中的平衡体现在罪刑相当原则上。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恰当的处罚,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这一原则确保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在合理范围内,既能抑制犯罪,又能减少对其人权的侵害。

其次,刑法中的平衡还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上。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诸如审判公正、合理辩护、免受非人道待遇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平衡犯罪追究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不因犯罪追究而滥用权力或侵犯人权。

同时,刑法中也需要考虑社会的利益和需要。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刑法可能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比如,为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在某些国家可以对涉恐嫌疑人采取特殊的调查手段。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为实现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所必需。

此外,刑法的平衡还涉及到特定人群的保护。

在刑法实施中,需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妇女、儿童、被害人等。

对于这些特定人群,刑法应该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确保其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避免再次成为受害者。

总之,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制定和实施刑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需要、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以达到对犯罪的追究和人权的保障的双重目标。

只有在犯罪与人权之间达到平衡,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

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接与制度配套。

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

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

在刑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

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以贯彻落实该公约的要求。

试论监狱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人权的关系

试论监狱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人权的关系

Discussio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nishing offenders and prot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offenders in prison
作者: 贾洛川
作者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版物刊名: 净月学刊
页码: 31-35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监狱 惩罚罪犯 保障罪犯人权 关系
摘要:在监狱行刑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人权关系的处理问题。

特别是在当前普遍强调"保障罪犯人权"的情况下,在监狱特别是一线干警中常常出现一些迷茫,纠结于对罪犯惩罚不够和罪犯人权保障过度的困境中,并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误差。

因此,如何处理好两者的辩证关系,使惩罚罪犯和保障罪犯人权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有机结合,更好地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是监狱及干警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刑罚执行政策特别是监狱行刑政策研究需要关注的问题。

论罪犯人权保障

论罪犯人权保障
2.4申诉的权利。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但是在我国罪犯改造的过程中,罪犯申诉权利受到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性因素是罪犯在聘请律师代理的权利受到限制,导致罪犯救济权利的途径被剥夺。根据《关于犯人委托律师代理受刑人申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精神,劳改单位对犯人的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活动一般不予接待。司法部劳改局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罪犯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从而阻碍了罪犯申诉权利的正常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罪犯实现人权的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改善。罪犯人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方面。对于罪犯饮食供给标准《监狱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监狱法第50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制定。”从规定来看,坚持的是长期以来的“温饱”生活标准,处于最低线的生存权,这种罪犯的饮食标准,与国际标准确立的营养饮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3.3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国家的重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但是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宪法性”法规-《监狱法》却一直没有作出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法律条文相冲突,人权保障完全达不到相应的标准,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很难达到人权的基本标准。
3.2监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罪犯人权的实现。一部制定得再完善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它不过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同样的道理,《监狱法》能不能发挥他保护罪犯人权的作用,关键在于监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没有人权意识,缺乏对法律精神的认知,不依法定程序管理,简单粗暴,甚至靠体罚、殴打来维持自己的权威,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2.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为“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是两回事。监狱是专政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在监狱、劳改所内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监狱、劳教所内设经堂、挂佛像和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教义的活动”。[3]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监狱禁止从事宗教活动,因此该批复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我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相抵触的。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然而,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人权保护一直是刑法界与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平衡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刑法中融入了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刑罚过程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

一、刑罚的目的与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也要求在惩罚过程中考虑到犯罪者的人道关切,以避免过度的伤害和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在人权保护的视角下,刑罚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确保不对犯罪者进行非人道的对待。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罪刑相当”。

这一原则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当合理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人权保护要求刑罚不得过于严厉或过度轻微。

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刑法界追求的是一种既能够惩罚犯罪行为又能兼顾人性关怀的平衡点。

三、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

无论犯罪者在法律上是被剥夺了自由,但他们仍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因此,在刑罚的具体执行和犯罪者生活的狱中,需要对罪犯给予一定的关爱和关怀,以保护他们的人权。

四、重视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包括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

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刑法界不仅仅要关注刑罚的程度,更要关注罪犯的改造与再教育。

通过为罪犯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措施,帮助他们改变思想和行为,最终实现社会重新融合。

五、尊重人权的程序保障人权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者的具体关怀上,也涵盖了司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

刑法界也十分注重确保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起诉权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避免对个人人权的不当限制,以确保刑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国际刑事法的人权保护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刑法层面,也在国际刑事法上得到了强调和推崇。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和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法权。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一.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

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轻视或忽视人权保障,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不经任何程序非法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

反之,片面强调保障的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

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使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权利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和平、持久的存在和发展下去。

二.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

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从惩罚犯罪方面看,政府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型化,使得政府在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

从保障人权方面看,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

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

论“严打”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兼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论“严打”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兼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条 ) ( ) 扩 大 了拘 留 对 象 的 范 围 ,把 原 刑 诉 法 第 4 。 2 1条 第
6项 即 “ 身份 不 明有 流 窜作 案 重 大嫌 疑 的 ”改 为 第 6 1务
犯 罪 是 一 种 对 国 家和 社 会 危 害 最 大 的 违 法 行 为 , 它 侵
第 6 7项 , 即 “ 讲 真 实 姓 名 、 住 址 , 身 份 不 明 的 ” 、 不 ,
活动 的原 则和 具体 的程 序 步骤 ,以保 证 正确 有效 地 惩治犯 罪 。正 因为如 此 ,刑 事 诉讼 法 开 宗 明 义在 第 1条 中规 定 :
括 拘 留期 限 的 侦 查 羁 押 期 限 , 改 为 仅 指 逮 捕 后 的 侦 查 羁 押 ,拘 留期 限 另 算 ( 1 4条 ) 二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讲 真 第 2 。
会主 义 经济 建 设 就 不 可 能 顺 利 进 行 。 为 了有 效 地 追 究 犯
罪 、 惩 罚 犯 罪 . 国 家 不 仅 要 制 定 刑 事 实体 法 — — 刑 法 , 对
打 击轻 保护 观 念和 最近 有 学者提 出的 “ 保 护 轻打 击 ”观 重 念 都 是 不 可 取 的 , 片 面地 注 重 一 面 而 忽 略 另 一 面 , 都 是 违 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 的 的 。 正 确 的 做 法 应 是 打 击 与 保 护 并
了打 击犯 罪 的 力度 ,为 “ 打 ” 斗 争提 供 了有 力 的 手 段 。 严
(e . 2 0 ) S p 0 2
论 “ 打 " 与 人 权 保 障 的 关 系 严
— —
兼 论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的
崔 自力
( 阳工 学 院,河 南 洛阳 洛 4 13 ) 7 0 9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从刑法功能与刑事政策角度的思考韩轶唐大森刑罚权的行使,从现实角度来说,也就是当发生具体的犯罪时,国家就可以处罚具体犯罪人。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

刑法涉及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限制和剥夺,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保护社会,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

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而人权保障则是在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保障功能中获得体现,刑事政策的正确制订和有效实施无疑有助于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由此而论,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协调实质上不仅体现刑法保护功能和刑法保障功能的关系,而且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亦甚为密切。

一、刑法功能与惩罚犯罪、人权保障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功效或作用。

刑法的功能与刑罚的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罚是刑法用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一种制裁手段,刑罚所具有的功能无疑是刑法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刑法功能却不限于刑罚功能。

关于刑法功能问题,有许多不尽相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奈良俊夫认为,刑法具有四个机能,即:规制的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秩序维持机能。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规制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

刑法的规制功能也称为刑法的规律功能,是刑法对犯罪、刑罚以及两者的相应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

其具体内容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利和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因为刑法规范对一切侵犯或危害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通过罪刑法定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使一般人或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免受刑罚权的恣意行使的侵害,从而起到保障人权的功能。

现代刑法的上述三大功能中,规制功能是刑法本体论意义上的刑法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则是从刑法价值论意义上说的刑法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作者简介: 刘 立( 1955 - ) ,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 最近经过了“大修”。① 一场围 绕“亲亲相隐”的正负价值观与相关法律之兴废的学 界大论战,[1]也随之尘埃落定( 或是暂告一段落) 。刑 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与亲亲相隐有关的强制证人出庭制 度之除外规定,也“千呼万唤始出来”。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除外规定”,是否颠覆了 “大义灭亲”这一被法律认可的主旋律观念? 是否达 到了学者们所呼吁的容隐制之人权保护力度? 除外规 定中亲亲相隐的底线是什么? 这些均引起社会各界的 种种热议。全面分析和解读刑诉法修正案首次确立的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准确实施新刑诉法。 这部复杂枯燥到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程 序法,其实 与 我 们 普 通 人 的 生 杀 予 夺 大 权 休 戚 相 关。 作家余华表达了普通人的看法: 刑诉法修正案究竟有 些什么内容? 我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看不懂。但有 一点我明白,即人的可悲就在枪毙自己时也会举手同 意。我希望举 手 同 意 枪 毙 自 己 的 人 应 该 越 来 越 少。② 他看到了该法与公民自由、权利与生命的关系。 刑诉法是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他所有诉讼参 与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司法机关办案 行为的程序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打击犯罪息息相关 的大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 学合理的。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某些刑事 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予 以完善。例如,刑 诉 法 的 任 务 是“惩 罚 犯 罪 ”,但 这 并 不是其终极目的。惩罚犯罪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
被告人亲属以“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被 牵连等表明: 对犯罪追究本身又造成了对新的社会秩 序的破坏: 造成了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 背离了刑诉法维稳的初衷。可见,在诉讼活动中,“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并行不悖的。

科学技术方法--刑事冤假错案研究

科学技术方法--刑事冤假错案研究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错误的司法理念,做 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程序公正与实 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依存,相互 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3、确立无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上所广泛认可的刑事 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 条的表述是“不得确定有罪”,而国 际上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是“无罪 释放”,这两者之间是有实质性的差别的, 我国应当确立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法若有弊,不可不变,以变器物为末,制度 为中,而思想之上也。防范刑事错案必须首 先以理念的转变为先导。只有在正确的司法 理念的指导下,司法人员才能有效的保护人 民的合法权益。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认可并信仰“惩罚犯罪 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司法理念,确认识刑事诉讼法 的目的及任务,既要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又要 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合法权益,提升案 件的处理质量,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 1、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强化辩护权
• 2、完善证据制度,加强证据意识 • 3、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 • 4、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优化司法环境
• 1、确保独立行使司法权
• 2、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 3、防止舆论不当干扰

论述人权保障与刑事强制措施

论述人权保障与刑事强制措施

论述人权保障与刑事强制措施一.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的国家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

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

按照一般的人权理论,将人权分为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作为人应享有的自然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后才能成为实有权利。

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人权保障作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并非一日使然。

在人类社会中,“人”作为主体性的存在,必然使得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必须深刻地认识自我,对人本身认识是人乃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以人为本”正是体现了人对于自身的认可。

人权保障作为一项对人及人的群体——人类终极关怀的理念和原则,包括几层意义。

第一,承认人的主体性,即人权的正当性。

这是人权保障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性前提。

只有承认人的主体性地位,而非客体,才能谈到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

第二,人的权利——人权是逐步发展和拓展的。

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的权利拓展的历史。

今天的人权研究者将人权划分了不同的阶段,人权已经从第一代人权——生存权发展到第四代人权——和谐权,可以想见,人权的内涵还会不断地发展和扩充。

第三,尊重人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人,必然有社会行为。

然而我们是不同的个体,就必然有不同的行为,而在社会生活当中,因为各种不同的因素,往往我们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便是犯罪。

社会存在着犯罪,为了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

然而我们不能单独地讲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而往往在人们的思维中却分离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认为犯罪就应该受到严惩,就应该往死里整,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都会自觉不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力,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害。

所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他们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另一单独谈惩罚犯罪,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后果,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或者单独地讲保护人权,这样也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而只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正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才能从根本上把握法的宗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